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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论文(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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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张而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论文是每个大学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优秀的毕业论文是什么样的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里是爱岗敬业的小编给家人们整编的5篇法律事务专业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事务论文 篇1

一、善于学习

大学给了我们一些基本的理论知识,但是与实践却又有很大的一段距离。我本不是学习电力专业的,因此从事电力行业后,一切对于我来说就都是新的了。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为了提升自身的素质,快速适应企业环境和工作岗位,我不得不一切从头学起。虽然大多数时候,我是学非所用,但是我有一个良好的自学习惯。从刚开始的多经会计账务的清理和日常账务处理,以及后来的供电所报账会计,我都虚心向当时的主办会计和其他人学习,自己尽快拿到了会计从业资格证,工作中也很勤奋、细心,几年的工作中没有出现差错。从事秘书工作后,在工作中积极学习文秘相关知识,努力学习公司各部门的业务知识等。经过学习,进一步丰富了知识层面,政治理论修养和岗位知识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认真学习了各种有关群众工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熟悉了党的群众工作路线和工作方针;认真学习了工会法、劳动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为日常处理群众事务,做好信访、调解、法律事务及合同管理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除此外还积极学习电力系统知识、营业管理、计算机知识、公文写作等知识,极大丰富了自己的头脑。学习是人一生的大事,也是一种乐趣。通过学习,我感受和获取了很多新的知识,从此也打开了一扇通往新的知识世界的大门;也因为有着良好的自学习惯和如此之多的知识积累,使得我在工作中更善于触类旁通,工作能力不断增强,个人也日趋自信。

二、敏于思考

思考是一种力,体现的是人的精神活动状态和知识丰富程度。在不断加强学习的同时,我也积极思考工作中、行业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善于深入基层实地,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会计业务、多产业变革、电费回收、线损管理、优质服务等各方面的问题,敏于思考,增强和同事的沟通,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认真撰写了《内部人控制与企业改革》、《优质服务应该有个“度”》、《重构企业用工制度之设想》、《台区精细化考核的五个问题》、《浅议预付费ic卡电能计量装置推广中的问题和对策》、《农电公司发展趋势预想》、《浅谈农村电费邮政批扣业务推广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等多篇论文,发表在各类各级杂志刊物上,并被多家在国内、行业内有影响力的媒体网站所转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现实指导意义。也正是勤学敏思,我结交了不少网上和现实中爱好相同、有一定思想深度的作者、编辑和,并相互切磋,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成为了我人生中的良师益友。思考的结果付诸行动才有意义。我深入调查了农电工工资考核的现状,针对无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现行考核办法,我结合公司实际,结合文件上的指导性意见,成功设计了一套农电工工资考核模版,并实用至今。三、勤于工作学思的结果体现于工作业绩。自调入办公室工作以来,我的工作能力和业绩不断提升。

一是不断增强文字功底,努力提高办文、办会水平,材料的写作要求尽可能的详尽、准确,积极向领导和其他部门学习,仔细分析上级机关的材料,多进行换位思考,努力提高写作水平。坚持读书看报,收看新闻。坚持做到勤思、常练、多改,努力提高文章质量。虚心与同事交流写作体会,汲取有益经验。几年来,在办公室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承办了各种文字材料,主要有:起草了公司每年工作报告;撰写了办公室年度及半年工作总结,公司领导的讲话、总结、汇报材料等;做好了每月信息的撰写、上报工作,每月及时撰写上报信息。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专题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起草了相关会议纪要。负责组织了公司二级单位的信息员培训,提高了基层信息报送质量。此外还勤于动笔,就电力行业的发展和现状敏于思考,撰写了近六十篇文章,并见之于各级网络媒体、杂志、报刊。

二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我随时提醒自己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为领导服务的质量,努力做好领导的助手。我在工作中坚决服从公司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的安排部署;办文细、办事稳;领会领导意图快、贯彻落实快、具体操作快;熟练掌握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在起草领导讲话、草拟工作汇报、下达通知时,仔细校对、认真核实。对于要印发的文件,尤其是上行文,我每次都进行认真的核稿和校对,最后送给办公室主任把关,减少了出错的几率,保证了文件准确、及时发放。严守机密,工作中坚持做到办事扎实,努力把公司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交办的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几年来,积极协助办公室主任抓好文字把关和综合业务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了每年的年初职代会、工作会等大型会务安排,协助主任抓好了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完善了办公室各项制度和资料,为办公室的规范化管理、劳动竞赛和标准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对领导和组织上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都能够认真负责的做好,并力求做到紧急事马上办,优先事尽快办、普通事抓紧办。几年来因工作突出,已经成为办公室的业务骨干,07、08、被评为公司“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是不断强化内外协调,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

作为服务于千家万户的公益性企业,供电公司的法律事务也呈现出行业独有的特点,即不可预见性、突发性。针对这种特点,我一方面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法律水平和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了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沟通和联系。对于恶意刁难或不规范用电用户,及时联系了法律顾问和电力警务室,积极增进了和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部门的联系,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强化了公司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签订程序履行合同签订手续,起草、初审、修改、再审、签订等环节得到很好的控制,在合同内容上严把文字关,力求文字表述精准、逻辑严密,并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最后审定。强化了企业公章的规范化管理,制定了公章使用办法,严格了公章使用的审批权限,加强了公章使用的登记制度的执行。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篇2

浅谈法律事务管理在供电企业中的现状

【摘要】供电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将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供电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方面,忽视了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从而使得供电企业的管理结构与运行模式缺乏法理上的支撑,阻碍了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科学高效构建,对于实现供电企业的健康运作,促进其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从现阶段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现实情况出发,在相关科学理论的支持下,探讨供电企业增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途径方法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供电企业的社会定位与角色也在发生着极为深刻的变化,供电企业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与不足。法律事务管理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处于低水平的状态,随着供电企业经济自由度的增加,其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方面的问题。

繁多的法律事务与低水平的法律事务管理能力之间的矛盾,将会给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难以估计的损伤,因此对供电企业中法律事务管理的探讨就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1.现阶段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置不够科学,缺乏有效的体系建设

虽然我国越来越多的供电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进行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构建,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建设并不能满足供电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现阶段大多数供电企业没有进行专业法律人才的引进、没有进行优秀律师的聘用,导致法律事务管理机制得不到有效地建设,使得绝大多数的法律管理事务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展开。即便是那些设置了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供电企业,长期得不到供电企业高层应有的重视,使得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地位十分尴尬,重要性与积极作用得到不应有的发挥。

、现阶段我国供电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与素质均存在不足

从实际情况来看,供电企业从事法律管理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比例较低,很难处理供电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影响了供电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1]。

同时大部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相应职业技能的培养与建设,导致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不足以应对供电企业发展的实际要求,从而严重的影响了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阶段我国供电企业对于涉及到电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较为明晰的认识

从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我国供电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时间尚短,诸多法律方面的纠纷与矛盾,在这段时间内集中涌现,给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为负面的影响。供电企业法律纠纷与矛盾的突出一方面是由于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建设,另一面是由于企业员工自身对于关系到自身工作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认知,从而没有办法利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也没有办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自身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有效地分析,这不仅仅使得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违纪的机率大大增加,也使得供电企业无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自身的发展战略做出有效地监督,无法对相关合同、投资进行法理上的正确解读,从而增加了维护合法权益的困难程度。

2.供电企业进行科学高效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供电企业要立足于自身发展的实际,进行法律事务管理结构的科学构建

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不同法律事务所,其本职工作在于针对供电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为供电企业的发展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意见[2]。

因此供电企业要针对自身法律事务管理的特点,供电企业高层管理者要着眼于供电企业长远发展,重视供电企业法律管理机构的建设,进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同时引进专业的法律人才,聘用专业律师,借助于专业的法律知识构建法律事务预警机制,增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效率,维护供电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升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数量与素质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否与从事管理事务工作的人员数量与质量密切相关,为了实现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要进一步引进更多的专业法律事务人才,进一步充实管理部门的人才数量优势,另一方面供电企业在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也要鼓励法律事务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法律资质考试,实现法律事务管理人才专业素质的提升,从而大大提升法律事务管理的科学性与高效性。

、帮助供电企业的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的梳理与学习

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只有从供电企业的员工入手,定期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与教育,帮助企业中每一个人树立起知法、守法、懂法、学法的法律观念,使得员工自身能够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同时也有助于供电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以法律来提升发展战略的科学性,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林琳。强化供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探索[J].轻工设计,2014(4):12-13.

[2]陶必胜。关于强化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初步思考[J].中国能源,2014(7):22-24.

[5]崔吉顺。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J].企业导报,2012(17).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3

关键词:高等学校,法律事务,依法治校,专√★√业化

一条小狗咬住斑马的鼻子,不论斑马怎么撞都死死不放;另一个小狗咬住斑马的尾巴不论斑马怎么甩都不放;其他几条小狗开始咬斑马的腿。过了数分钟后,斑马开始踉跄,最终站立不住,猛地倒下了。论文格式。接下来,几条小狗开始享用一匹大斑马。

这是中央电视台《动物世界》栏目的一组画面。它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小狗们分工合作,产生了巨大的合力,办成了几条狗单独做绝对不可能完成的事:吃掉大斑马。

这就是分工的力量。其实,分工是当今社会各行各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分工分化出了越来越多的职业,学术界的学科门类也在不断的分化,派生出越来越多的分支学科。分工促进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而分工的结果则必将导致各种行业各种事务的专业化。专业化不仅仅意味着更高的生产办事效率,同时专业化还是满足特殊事务需要,提高某些工作信度的重要手段。

一.高等教育发展大环境

中国近几年高等学校发展的一个特点是:多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新学校,学校规模迅速变大,很多学校经过合并后,动辄变成在校生人数2,3万的大型学校,4,5万的在中国也不罕见,甚至最多的达到7,8万。学校规模的扩大,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管理事务的增多,尤其是并校初期,由于合并前的各个学校很多都是专业类别差别比较大的学校(如艺术院校,医学院校,财经院校),因此各个学校之间的校园文化,治校理念等差异就会比较大。由此给高校的各项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种“合并后遗症”相继涌现,有些学校甚至长期深陷这种“后遗症”中。不少学校为此错过了大好的发展时机。

另外,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许多学校的办学规格不断提升,兄弟院校和对外合作交往日益密切,与之相生的势必就是各项新鲜陌生事务的接踵而来,许多高校都是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摸索着前进的。

扩招10年来,中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在自身规模急剧膨胀的同时,有关高等学校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这些纠纷不仅有常见的诸如学生招生入学、日常管理、学业证书,教师招聘录用,职称晋升等内部法律纠纷,而且还大量的包括与社会在校办产业,基础建设,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外部法律纠纷。这些纠纷的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高等学校已不再是以前那种单纯的学术圣地,它在其中扮演着很多种的角色。角色的复杂和多样让最近几年迅猛发展的中国高等教育显得有点疲于奔命,屡屡地被推上被告席,更是让人觉得高校不再是那么高高在上,神圣不可侵犯。

作为治学育人的地方,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有序运转始终是高校管理工作的基本,然而种种的纠纷势必将扰乱学校的正常运转。可以想象的是,如果一个学校总是被推上被告席,并且总是败诉,这对一个学校的负面影响会有多大?因此,处理好高校的内外部法律纠纷已经成为高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另外,高校领导如果每件事情都要亲自参与管理或者决策,不但不可能做到,即便做到了也是效率低下,而且对于某些事务而言,还有外行管内行之嫌。因此高校管理中适当的放权或者分工就显得很迫切了。而作为高校诸多管理事项中的重要一项——法律事务被放权或者分工显得一样迫切。而要处理好这些纠纷和其他法律事务,建立专业化的处理机构和运转机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二.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所谓依法治校是指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特别是教师和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整合管理资源,处理学校各种公共事务和对外关系,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权益,整体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由此可见,依法治校强调的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欲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就必须将法律事务当作专业化的事务来做!可以想象的是,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如果管理者没有必备的法律知识,学校也没有完备的规章制度,那么依法治校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法律事务多样化呼唤专业化

高等学校伴随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所面对的事情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高等学校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只要管理好日常教学,处理好自己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就好了,今天的高校它要面对的有学校内部的纠纷:如:1999年田永与北京科技大学就后者不颁发学业证书的诉讼,2004年福州大学研究生诉其“私定”及格线案,2004年闵笛与苏州大学的不录取纠纷等,同样还要面对的是教师不服职称晋升的安排而上诉,不服无端的解聘而上诉。如:2001年大学教师林某诉西北工业大学职称评审案,刘景江教授诉上海大学强制教授退休案。

不仅如此,高校在校企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物品采购招标等与外部环境打交道时,也面临越来越多的纠纷:如2004年终审的中国人民大学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的版权纠纷。

由上可见,高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它要处理的事情已不仅仅局限于教育相关领域,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其他领域,如:上面提到所述的版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显然,众多的事务如果没有专人去办理,而仅是从相关部门临时指派人员去办理的话,容易出现互相推脱责任,扯皮的现象。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办事效率的低下。低下的效率势必导致高校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时,准备不充足,陷自己于不利的境地。

四.法律事务复杂化呼唤专业化

高等学校要面对的法律纠纷,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教育事业,仅凭对教育事业熟悉的专教育管理家即可,而是变得复杂化了。近几年来,高等学校面临的这些纠纷,其复杂性已经不仅体现在宽度上,而且还有向深度发展的趋势。如:2003年区先生诉广东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案,就是一种典型的因为案件涉及很多种问题而让案件在宽度上显现出复杂性。该案件宽度上的复杂之处在于,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粹的学业证书诉讼案件,而是还包含有经济损失赔偿,名誉恢复等诉求,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集中有3个焦点:发放毕业证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一种就是深度上的复杂。如:中国农大与深圳绿鹏公司的纠纷即属此例。此案的焦点涉及到专业技术的认定标准问题,一般的外行人士无法深入到这种纠纷的实质性层面。面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内行的人参与其中,将会使自己一方变得十分被动。

如果说复杂化多样性是呼唤高等教育法律事务专业化的客观要求的话,那么法律现象本身的专业性主观上也要求高等学校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论文格式。

我们知道,当今社会是一个讲求专业化的社会。各行各业其专业化程度越高,其工作的不可替代性就越强,也就往往意味着社会会给其更强的职业声望和更高的职业收入,像:医生,工程技术人员等就是典型的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职业。而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也是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职业。之所以专业化程度高,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学科本身对人的分析,逻辑推理等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事务中涉及的往往是人身自由,经济利益甚至生命这些对人而言几乎最重要的东西。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情,人们没有理由不让高度专业化的人去做。

由此可见,法律这门学问本身就是一门很专业化的学问,如果没有系统的专业学习或者训练,全面掌握法律学科的知识和形成一套法律学科独有的思维模式,一般的人是很难胜任法律工作的。

综上所述,无论主观客观,无论内部外部,都要求高校将法律事务的处理朝专业化方向发展。

五.法律事务处理专业化的实现形式

那么,高校法律事务该怎样进行专业化的处理呢?首先应该明确高校法律事务专业化处理的内涵。笔者认为,高校法律事务处理专门化是指高等学校在日常运转中用法律法规的精神作为基本的行事准则,运用专门的法律人员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实际中如何贯彻呢?

笔者认为,首先要保证法律事务的组织机构专业化。

可行的做法是在校内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名称可以叫做诸如“法律事务办公室”之类的。这个办公室应该是全校法律事务的总体负责机构,它应该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对内应该承担起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等工作和处理学生教师法律问题咨询,学生教师与学校纠纷调解,申诉等事宜,并且还应该负责全校平时的普法宣传工作;对外还应起到“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应对学校跟社会其他部门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如:纠纷调解的谈判参与者,作为学校法人的代表出席相关的诉讼庭审等。关键的一点是对学校各部门对学生,教师做出的各种处理意见进行“合法审查”,避免学校因为对学生做出不当的处理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官司,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纠纷,构造更加和谐的校园。

人员构成方面,如果有法律院系的学校(其实现在有法律院系的学校占相当大的比例)可以由该院系的专家学者领衔这个法律事务办公室,没有的则可以聘请社会的专职人员来学校主要负责这个工作。论文格式。

人员知识结构方面,他们应该是熟悉宪法,行政法,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这样才能够足以应对各种类型的诉讼。

另外,这个机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人员抽调权力,即:当处理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事务时,允许该机构抽调该领域的校内学者协同他们工作。所以,应该指定校内各个领域的学者各若干名作为该组织的学术顾问。

其次要保证组织运转的专业化。

我们知道,在一个市辖区,区人民法院尽管跟区政府有经费,人员升迁等方面的关联,但是基本上还是自成一体,它有一套有别于其他政府机构和部门的运转规律。使它在执行法律事务时,不受到其他部门的过多干涉。如果说把整个高校看作是一个市辖区的话,那么法律事务办公室就类似于区人民法院,它就是这么一种职能机构:它不受学校中诸如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人事部等部门的制约,是一种与他们平行的机构,但又可以撤销他们对教师和学生做出的不符合依法治校精神的决定

总之,基本目标就是:通过专业化的法律组织机构和运转机制,处理好学校的普法用法等法律事务,为高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钟朋荣,“斑马经济”与“小狗经济”,读者[J],2003(4):50-51.

[2]何琳,廖东声等。分工与专业化和市场、企业的功能边界——斑马经济与小狗经济的理论背景[J],改革与战略,2004(1):29.

[3]张文峰。高校依法治校刍议[J],高教探索,2004(1):35.

[4]北大法意[EB/OL] .

法律事务论文 篇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法律的事务越来越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也日显重要。因此,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也格外重视。他们不仅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还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聘用专业法律人员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篇5

论文摘要:法务会计作为我国新兴的会计学科,其业务飞速拓展与执业能力的矛盾,充分反映出对相关理论的迫切需求。本文以现有法务会计理论文献为依据,通过分析与论证,对法务会计的属性、主体、目标、内容、方法、证据等基本性内容进行了定位,以期为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法务会计 理论 要素 研究 一、法务会计属性定位 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指吸收会计学与法学原理、运用审计和调查技术,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法务会计工作者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赵红英,2006)。对于法务会计的本质属性,可以从中外法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历程来研究和揭示。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接连出现,此后类似案件频频发生,美国政府大量聘用法务会计人员参与案件诉讼,并获得成功。由于法务会计人员具备一系列有效进行财务调查的技能,包括会计知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过程意识,在诉讼中为虚假信息的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合理边界认定提供了令人信服的结论,弥合了长久以来会计界和司法界各自存在的不足和相互之间的分歧。我国也一直面临着虚假会计信息的诉讼,审计舞弊、损失计算、法律责任分担等案件都涉及到相当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已超出了法官的相关专业能力范畴。在类似案件审理中,最终多以庭外和解或股东撤诉的方式了结诉讼。其原因是法官缺乏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难以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会计问题形成正确结论。这种不公平的裁定、无法定性和定量的法规不仅影响我国经济领域的完善与发展,还在政治上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建立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鉴定等制度,使案件中的事实认定能在理性的层面上进行。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资源,也为当事人诉讼程序的展开、争端的公正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法务会计主体资格定位 法务会计在我国是新兴行业,尚处于百事待兴、规范建设的关键时期。目前法务会计主体主要存在于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司法部门,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公、检、法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开展法务会计业务,使得机构设置分散,重复建设和多头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二是由于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培训机制、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准则等规范尚未启动,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和执业能力差距很大,执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三是法务会计人员办理同一案件时自侦、自鉴情况严重。按照法制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若参与讯问、调查、查账、查物工作,从实质上讲已经是侦查人员了,其所进行的活动应是会计侦查。如果案件还需要进行会计鉴定,该法务会计人员则不具备鉴定主体的法律要求,而应另行聘请专业人员来进行鉴定。四是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目前主要存在于司法部门,多由司法机关指派,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增加法官偏袒一方或枉法裁判的可能性。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理顺各执业主体的业务关系,为突出法务会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将我国司法会计的侦查和鉴定业务进行剥离,法务会计侦查业务由司法部门承办,将法务会计鉴定业务划归社会中介机构。其次,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法务会计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负责对法务 会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同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资格认定制度的作法,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认定条件和执业要求,建立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为业务的开展提供最有力的保障。最后还应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虽然民事与行政证据司法解释已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可就有关专门性问题出庭进行说明,但其身份和说明的法律性质应予明确,否则必然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质证权。法务会计人员除了提供专家证言、接受询问、质疑外,还必须具有向对方专家证人、鉴定人询问与质证的权利,如此方能在交叉询问与辩论中充分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实现法官的“兼听则明”;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选任方式。除法院指派、聘请外,应允许当事人自主委托,同时应鼓励当事人共同指定,或由法院或仲裁庭依照当事人达成的选任鉴定人协议来指定法务会计人员;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许多情况下结论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相关法规制度中的一大缺陷。 三、法务会计目标定位 (一)会计调查及舞弊诊断目标是应法制化社会需求而出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因经济摩擦、或因贪污受贿形成的案件与日俱增,需会计解释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为适应这一社会需要,近年来,世界各国为强化对经济活动监管,通过颁布大量的会计规则,力求使会计尽可能地正确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法务会计作为司法与会计的桥梁和纽带,已经成为新的、不可或缺的行业,这是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必然要求。这种需求来自于社会的很多方面:首先,为了改善经济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政府需要对经济事件进行调查,被调查单位的账簿及相关凭证就成为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线索,而对这些书面证据进行专业、直接、有效地判断和追索的责任必然由法务会计人员承担。其次,公检法、律师等执法机构和人员,面对日益增多的舞弊案件的发生,由于其自身知识结构的局限,迫切需要熟知企业管理、精通会计审计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加入。再者,保险理赔、海损事故中损失的分割、税收理算等新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逐渐细化,从而使社会亟需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法务会计人才。 (二)会计调查及舞弊诊断目标是应审计的发展需求而出现查错防弊是审计最为基本的目标,审计人员的技术能力、审计效果与期望差距始终与查错揭弊责任相伴随,其地位也随着社会需求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起伏。面对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会计造假丑闻屡屡暴出,注册会计师行业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市场迫切需要由独立的专业人员从会计与法律角度出发,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做出专业鉴定,以保证其客观与公正。如果审计职业界不能从根本上创新思路、方法及技术,提高发现舞弊的能力与效果,审计作为二种职业就会逐渐走向萎缩。为了应对这些尖锐问题并寻求新的出路克服传统审计缺陷,美国审计界近年来致力于发展舞弊审计业务,并且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进行理论研究和社会调查,进行专业人员素质培训和行为准则的制订,这不仅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舞弊审计业务的发展,也为法务会计提供了许多理论基础,并进一步促进了法务会计的快速发展。 四、法务会计方法模式定位 任何行业 的职业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受不完善的法律环境、行业自身的发展缺陷、缺乏职业道德约束 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务会计行业风险相对较大。首先,面对舞弊和腐败愈演愈烈的现象,会计信息的解释往往成为案件判决的关键。特别是牵涉到法律责任时,正确划分虚假及真实的会计行为,最终将决定承担责任方。对于法律纠纷根据我国当前的立法精神,不论是政府单位、还是企业法人代表,在没有作出审判之前,都作无罪推定,即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因而,都不能由案件关系人作出结论,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由具备独立专业资格的人士,从会计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作出专业鉴定。正因为舞弊判断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一些人的自由、财务获得或损失,责任重大。因此;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风险远高于一般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报表审计面临的风险。其次,法务会计作为新兴行业,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方面都刚开始起步,对其业务尚无系统完整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法务会计工作中的很多基本问题尚无“法”可依,各地区、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相同的问题的处理结果并不一致,这无疑增加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行为风险。再次,司法案件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务会计、法院等多个参与方,一旦出现冤案或错判,必然会发生责任追究问题。从法理上看,法律责任的设置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一般都应从责任主体动机、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多方面把握。任何主体责任的承担都要有限度,责任承担的多寡、大小及形式应从行为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判断并各负其责,但直至现在,诉讼案件失败形成的法律责任的分割和追究制度尚不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民事赔偿能力几乎为零,现实风险较小,但从行业整体发展来看,未来风险很大。基于上述原因,法务会计应牢固树立职业谨慎和执业怀疑理念,合理选择风险导向的方法模式办理相关业务,这才是认真防范职业风险的根本。该模式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通过采取了解程序、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程序、分析性复核程序和侦破舞弊程序等措施,规避职业风险。 五、法务会计内容定位 (一)法务会计存在的领域定位依据法务会计的领域,将法务会计内容划分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其所反映和监督的具体内容应与财务会计相同,但当某些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有关法律相矛盾时,应按现行法律调整;中介机构的法务会计。是对受托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务会计。是对受理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会计侦查,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二)法务会计的业务性质定位依据法务会计的业务性质,将法务会计内容分为:一是舞弊诊断。舞弊诊断是法务会计的核心业务,是法务会计人员从会计资料入手,进行舞弊调查、判断和鉴定,收集证据,以此作为司法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就业务实质而言,财务审计和舞弊诊断都离不开账、证、表等会计资料,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财务审计主要关注各种财务报表和会计数据,为审计报告使用者提供鉴证意见,其鉴证结果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舞弊诊断是法务会计人员倾向于积极地预防和调查某一公司的法律环境,识别和利用会计资料证明贪污、盗窃、欺诈、腐败这类舞弊行为存在与否而进行的审查活动,并需对引起刑事事务的控告和质询作出反应,其调查的结果将影响某个人或某家公司的自由、财务赔款或损失。财务审计只是审计活动业务的一种类型,不直接参与司法案件;舞弊诊断司法案件紧密相连。二是诉讼支持。诉讼支持指对相关诉讼事件中确定存在或悬而未决的涉及会计问题提供帮助。诉讼支持业务与独立审计业务在工作程序与专业技能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其所面对的会计事实基本相同,一般都是在现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并最终提出专家意见,因此,实务中的法务会计服务多由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提供。 六、法务会计证据定位 法务会计证据,是指经法务会计 人员对特定单位会计资料进行查证,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该种证据具有法定形式,必须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性。即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体体现在:其一,法务会计证据有其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不具有能为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所感知的形式,就不能被人们认识并被用作证据证明案情。其二,法务会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主观臆断、想象都不可以作为证据,证据中包含的虚假内容因不具备证据的本质属性,是没有证据效力的。这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全面审查,不能任意取舍,否则很难反映案件的客观情况;并且证据反映的事实要充分、明晰。(2)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主要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是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收集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二是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三是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等。但联系如果过于间接,相关性太弱,这样的证据就可能视为不具有相关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四是相关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3)法律性。是指证据是由法务会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的。评判标准包括:一是鉴定结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和有鉴定权的人员出具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二是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具备法定形式。我国规定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形式,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采纳其他形式。证据的收集、鉴定和分析是法务会计工作的核心。法务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充分关注会计信息在案件中作为法律证据的独特地位,采取审慎的职业操守,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