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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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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读完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都有很多值得分享的东西,让我们好好写份读书笔记,把你的收获和感想记录下来吧。但是读书笔记有什么要求呢?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里是人美心善的小编给家人们收集整理的13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篇1

老子的思想体系中,“道”是法律的本源和依据,而道是一种自然法则。从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则位阶来看,人类社会的法律处于最低的层面,要受到道与天地之法的约束,“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法应体现德的精神,而德体现道的精神和品质:“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因为“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因此,道法的形式应是非成文法,符合“行不言之教”的理念。老子主张法令应避免繁杂严苛,认为“多言数穷”,“希言自然”,而且“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因此,他推崇“吾言甚易知,甚易行”的简约法律。老子主张法要适度,不能走极端,“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在形名关系上,老子认为“道常无名”,“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这里的“常”意为“恒定”。“非常道”、“非常名”揭示了法律固有的局限性,说明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必须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定。因此,必须通过法条和法律概念看到其背后的实质与原则,不能教条地从其表面文字出发去阐释和运用法律规定。老子也认为,“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不殆。”这又说明了法律概念乃至法典产生的必然性。

在《道德经》中,老子批判儒家礼法,认为“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他也对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提出了深刻的批判,认为“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老子的“道”论作为法律批判的依据,形成了后世道家流派对法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庄子学派对法律的否定,另一则是黄老学派对法律的肯定。

庄子批判当时的世俗法律,否定了战国时期“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那样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强权之法。庄子追求绝对精神自由,否定法律,要求回到人与动物无别的混沌时代。他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认为“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庄子继承老子思想,认为“道”是世界万物的本源,“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他将“道”作为修身治国的工具,并主张以“道”而非法律来确定君臣关系的准则,“以道观言,而天下之君正。以道观分,而君臣之义明。”庄子区别天道和人道,并提出“人道有为”的思想,“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相去远矣,不可不察也。”“要在于主,详在于臣。三军五兵之运,德之末也;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形名比详,治之末也。”但是,庄子后学渐渐认同了仁、义、礼、法的作用,认为“君先而臣从,父先而子从,兄先而弟从,长先而少从,男先而女从,夫先而妇从。夫尊卑先后,天地之行也,故圣人取象焉。”“粗而不可不陈者,法也;远而不可不居者,义也;亲而不可不广者,仁也;节而不可不积者,礼也。”

教师法学法笔记 篇2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自觉地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既要以学问教人,又要以道德范人。学高为师,学是师之骨。我认为,21世纪的教师应该是高师能的人。

1.我们要做终身学习的楷模。知识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知识像滚雪球一样急剧膨胀并快速陈旧。面对“生有涯,而知无涯”的现实,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方能胜任教师工作。一个好的学习者首先要具有批判性和选择力,学习对自己有用的知识。21世纪的教师应该是终身学习的示范者,是学生终身学习的楷模。

2.我们要做学生的心理辅导者。由于家庭问题、社会问题的共同作用产生了许多问题儿童,表现为行为异常,心理上有障碍。教师需要了解孩子们异常行为背后的原因,运用巧妙的方法予以疏导解决。

3.我们教师应该加强团队合作。教师职业的一个特点就是集体性,要求教师彼此协调,相互宽容,发挥集体的教育力量。教师还要面对学生团体,因为这种团体的活动指导可以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但是众多个性鲜明的孩子组成的团体必然产生摩擦,所以教师必须是团队工作的专家,必须具备处理团体工作的能力和方法。另外,未来社会的劳动分工将更加细致,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更高,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途径日趋多样。教师必须教学生学会宽容,发现别人的长处,学会与别人一起工作。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要学习和努力的地方还有很多。只有在思想上不断地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地提升自己,以饱满的热情和和蔼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时刻关爱学生的健康成长,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为让每一位学生适应时代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贡献!

《教师法》的内容很丰富,这里只是简单的介绍,希望大家通过认真学习,将来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履行自己的应尽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把自己的一切贡献给这一光荣事业。

教师法学法笔记 篇3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可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我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为提高教师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明白自我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我的合法权益。我校组织了全体教师一齐学习了《教师法》。经过此次学习,教师们较为准确地理解了《教师法》的精神实质,明确了自我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哪般,困扰不知错在哪”的现状,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不少教师表示,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资料,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经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教师们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教师们今后的实践!

学习教育法规读书笔记 篇4

我校组织了全体老师一起学习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通过此次学习,老师们较为准确地理解了《教师法》的精神实质,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哪般,困扰不知错在哪”的现状,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不少老师表示,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篇5

读了这本书以后,发现自己长了很多见识,特别是对一些法律领域里有名的案例的阅读,以前虽也听闻过,但是都没有进行系统的梳理过,书中作者用诙谐的语言,把真实的法律故事讲得惟妙惟肖,风趣而又富含法理。本书,作者用六个章节来叙述不同类型的法律故事。通过对本书的阅读使我更加深刻的了解到法律的能与不能,以及律师、法官、检查官等职业对法律的影响。下面将对本书前面三节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在第一集“三权制衡,司法为尊”中,作者讲述了五个真实的法律故事,其中最让我影响深刻的,要属第一篇“马歇尔妙笔确立司法权威”,作者微妙的法律语言描述,更使我不禁钦佩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在这一篇里作者要讲述的其实就是法学界里赫赫有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通过作者的叙述,其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描述得让人着实感慨。作者在文章最后,还将故事的主角马伯里的最后去向进行了一个简短的说明,虽然只有短短的四五行,但是其中不乏风趣的语言“话说马伯里最后命运如何呢?”“正是:无边落木萧萧下岗,不尽长江滚滚来钱!”如此富有趣味的言语,怎能让读者不心悦诚服呢?

第二集“将法律进行到底”中,作者讲述了六个简短的真实的法律小故事,其中感触最深的要属第六篇“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天职----律师:人权捍卫者”,“律师是人权捍卫者,在多个方面对自由的社会形态与市场的有效运行进行平衡与推进。律师担任百姓代言人,可以帮助百姓监督政府,保护权利;律师担任公职,可以帮助政府守法行事,可以提醒有关方面依法办事,可以指导政府与民众进行沟通。”作者讲述到一位有名的黑人辩护律师----约翰尼。柯克伦,提到他名声大起的辛普森杀妻案的辩护,作者对这位律师的敬仰之情也可以在字里行间里领略出来,“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坏蛋,像中性人。作为受雇佣者,律师只是忠实于他的当事人。”作者通过这些语言很好的诠释了律师的职业特色。

“一个数量庞大的律师群体的存在有利于建设民主法治社会。律师是具有自由职业、受政府各方面意识形态约束较少的法律人,他们因为职业性质上的自由独立而更加具有民主、人权意识,这个群体扩大后,通过个案向当事人、向社会提供法律意见,将民主、人权、自由的意识传达给人们,对于走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集“神圣的'权利”中,作者写到“你有权保持沉默----沉默权及米兰达告示”,通过这个真实的法律案例,了解到程序的重要性,“米兰达规则”最集中地表达了美国保护个人不受政府强权伤害的决心。它反映的不是几句话,是法治的精神,是美国整个司法系统对人权的尊重,对法律的信仰。

最后,通过对本书的阅读,对法律知识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受到了一些启发,也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实践中能充分地运用这些法律知识。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篇6

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楚国苦县厉乡曲仁里人。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被认为是道家的创始人。事实上,关于老子思想,我想大家都可能会知道著名的“无为而治”以及“道法万物”的思想。所以,我也就从这两个简单的地方说起,尝试着阐述老子的法律思想。

对于“无为而治”这一说法,我想可能会与我们现在所提倡的“依法治国”以及古时所崇尚的“以礼治国”,有着很大的差别。从我的观点来看,老子提出这一说法,是基于它对世间万事万物的辩证看法。比如什么“祸福相依”、“长短相对”以及“强弱转化”等诸多对立与统一的例子。也许正是立足这一基础之上,老子认为为国者不应当有所作为。应当清心寡欲,静心休养,让社会随着自然的演进而演进。矗立在这思想之后理念,我想可能是老子所谓的道。在老子眼中,“道”乃世间万物的根本,乃世间不变的真理,是不随着人们的意志转变而转变的。在这一观点上,我比较赞同老子。确实,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一些永恒的、不变的。真理。它支配着我们,引导着我们,带领着我们,是我们摆脱愚昧,走向智慧。使我们摆脱黑暗,走向光明。但是,老子的无为而治太过于绝对化、过于牵强。试想一下: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如何让人们做到遵守社会的“法”?又如何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些都是达不到的,因为这些都离不开外来因素的干预。都必然会走上有为而治的道路,召唤法律的统治。

再有就是对于老子所强调的“不应公布法律”、“使民众愚”的思想,我不能完全赞同。老子提出法律只有保持隐秘,才能具有真正的威慑力。这让我想起了郑国子产在铸铜书时所遭遇的质疑,原话我暂时想不起来,但大意就是:法律的威力在于它的不可知性,一旦公布了,民众就不会惧怕了。其实,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不公布法律,那法律谁说了算?统治者?所以,不公布法律的最终结果就是个人统治的极致,是为统治者敞开违法的大门。

我也不知道这些俗算不算是老子的法律思想,亦或是他的人生哲学。总之,我认为老子所提出的“道”法,也就是他所谓的“自然法”。确实是存在的,并且,它高于社会上人定的法律,主导者世间万物的运行。为我们的每一个行动划上界线,为我们的每一片语言添上彩光

教师法学法笔记 篇7

根据xx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3号文件《关于在全县教育系统开展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我校开展了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并确定今年四月为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月,除了教师要学习一般的职业道德外,还要学习与我们教师这个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记得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在新的世纪,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学说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它既需要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完善的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体系,又需要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

我们作为新时代的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然而作为人民教师的我们,在这支队伍当中对教师法的认识可以说是盲人摸象的。以前,我国的教师长期处于无法可依可依的境地,因而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教师、拖欠教师工资、无故开除教师等。然而许多教师不懂教师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故有法等于无法。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ji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我们还明白到我们一直以来所谈及的权利,其实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权,一类是私权。后者是一种可放弃的权利,而前者则不可放弃。或者换句话说公权是一种同时夹带着义务的权利。合理行使公权和私权也是我们当教师的一种重要的素质。

我们中国一直以来都被西方国家批评为"人治"的国家。现在国家政论既然下决心要从原来的"人治"改革为"法治",于是每一个公民自然而然肩负起知法、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重责。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所以我认为给予我们这些新教师上一节用法的课更有实际的必要。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篇8

《法律篇》是柏拉图一生当中最长,也是最后一部著作。在这本书的十二卷中,前三卷讨论了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随后重点落在了如何建立一个新的城市。第四和第五卷讨论了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剩余的各卷都是细致地为三人谈话中想象出的城市描绘各种法律制度。

很明显,这样的一部著作一定会涉及到大量的政治和法律的基本问题。但是,当打开了《法律篇》之后,随着柏拉图讨论的展开,涉及的内容包括了公共和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广。

从人物的安排上说,不像柏拉图的其它对话作品一样,在《法律篇》中苏格拉底并没有出现。这是因为《法律篇》中的对话是发生在克利特岛上,而苏格拉底在柏拉图的作品中一直没有出现在雅典以外的地方。《法律篇》的人物主要是雅典来客和两个老人,一位是斯巴达的平民梅奇卢斯,另一位是 克里特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克列尼亚斯。对话发生在这样的条件下:一位雅典来客,看起来很像苏格拉底,但书中从未提过他的名字,与两位去往宙斯神庙朝圣的老者相遇,他们以米诺斯审判为开始展开了对话。米诺斯是克里特岛的王, 死后做阴间的法官,据说是古老法律的制定者,每九年向宙斯询问法律制定的建议。在传说中,每九年的这一天,是时间最长的一天,也正是因为这样,三位智者的谈话才能持续十二卷之长。

对话主要集中于雅典和斯巴达的法律,主要的论题是:神意的发现,神法和法律的制定;智力在法律制定中的作用;哲学、宗教和政治的关系;音乐、锻炼和舞蹈在教育中的地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斯巴达和克里特都是多里安(古希腊中南部)的城市,都以他们的法律和军事纪律 而著名,但是他们的哲学和艺术都远远的落后于雅典。而雅典,不是十分的稳定,但却是民主的发源地,有着发达的市民文化。了解了以上,可以理解书中提到斯巴 达和克里特人都将法律的来源归于神的意志,而雅典来客没有否定这一点,只是在之后的对话中通过事实的'推理反驳了他们理论的基础和前提。斯巴达和克里特人都 着重军事上的训练,并实行男性市民共餐的制度。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战争服务的,他们的理论是战争是为了和平。而雅典来客通过分析说明了多里安根本就没有和 平所必需的内在和谐,想通过战争达到和平根本就不可能。

随着一步步的分析多里安的制度缺陷突出出来,于是雅典来客开始描述一种可以挽回局势的制度。第一卷的剩余部分和整个第二卷都在讨论酒会以及音乐和舞蹈的教 育意义。这一部分十分的冗长,柏拉图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并为此道歉。但这一些都是为了讨论法律的动机,从哲学的角度上看,讨论动机远比提出建议更加的重要。 法律的目的是美德。所有美德的前提是自我节制、自我控制、自律与克制。自我节制这种美德的获得取决于在正确道路上的成长,以及其中的快乐与痛苦。饮酒、音 乐与舞蹈都是为其提供保证。第一和第二卷为全书提供了一个方向。我们考虑法律制度就是为自律美德提供条件,法律制定大抵是个教育的问题。

第三卷看起来像是一个全新的开始。我们在这里读到了以大洪水为开端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在多里安语言的描述中,这段历史是辉煌的顶点,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 的。他们的社会正面临着崩溃,而这崩溃的原因就在于前两卷所论述的缺少自我控制。斯巴达独自幸免于这种崩溃的灾难,原因是斯巴达人成功地将成员之间相互约 束的因素相结合以推动基本制度(政治体制)的发展。在这里我们引入了混和政治体制的观念。政治体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专制和民主,各有特点。

其典型的代表:波斯和 雅典。但是两者最终都因为统治原则的单向一化而衰落。波斯的衰落源于专制者缺少自我控制,而雅典是因为民众权利的无限扩张。所以,一个令人满意的政治体制 要将专制和民主结合起来,以便使两者可以相互制约。 第六卷和第七卷的主要内容是法典立法。第一位的法律我们可以称为宪法,即召开全民会议、选举执政官和委员会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的权力划分。然后是对城市 法律的细致描述。对法律的讨论从家庭和婚姻法开始,继以教育、军事训练,以至农业和经济问题立法。第九卷讨论的是刑法的核心问题,包括盗窃、谋杀和伤害等 等,里面有关于惩罚和责任目的的讨论。第十卷在理论上讨论了不敬神的犯罪,但从本质上说这一卷揭示了柏拉图理论的核心原则。这一卷看似与整书的思路不符, 但实际上它是在为《法律篇》整书的政治和伦理观念寻求宗教和哲学上的基础。第十一卷和第十二卷的开头部分讨论的是前面没有讨论过的立法问题,以及相关的其 它细节。整书以对夜间议事会的讨论结尾。介绍这个组织是为了认清立法的目的以及达到此目的的方法和途经。所以,这部分的讨论包含了关于美德的统一性和神的 性质和存在的哲学问题。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篇9

《法律的原则》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哲学和法学教授迈克尔·贝勒斯的一部力作。作者从对法律原则的一般分析入手,运用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以简明的语言,概括和评论了程序法、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等主要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这本书对于希望全面了解方法律制度、特别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体系、价值基础、立法宗旨和运作程序的中国读者来说,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和观点;对于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来说,作者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法律的原则》运用的主要方法是规范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体现为,本书作者在每一章节的叙述前都在引言里明确了自己的立场,其次在引言后作者都会写明该法的目的。例如第六章刑法,在目的中作者说明了刑法的较为重要的目的是使人们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威慑),报复犯罪行为(报复),改造罪犯(改造或复归),以及谴责违背社会价值的教育(谴责)。再如作者在论述刑法中的罪过原则时,从心理的角度,轻率和疏忽往往难以分辨,故它不具备刑法的谴责目的所包括的可谴责性和伦理罪过。

另一个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在本书也是普遍运用。例如在程序法中对抗制的论述中,作者用富有的当事人和贫穷的当事人对比,论证对抗性程序并不能断言是发现真相的最佳程序,在确认事实问题而言,它也许是相当糟糕的。再如第五章救济中,作者以加拿大、美国和英国的法院判予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对比,说明惩罚性赔偿不是基于原告所受的损失。

总的'来说本书理论性并不是很强,正如作者在序言中所言,本书首先是对没有广泛法律背景的法律哲学家和法学学生写就的。对法理学感兴趣的法律哲学家和法学学生会在书中发现许多论题的有益的初级探索,并且对这些论题还可以以更详细的研究。对于我这样的非法学专业学生,也是能够理解书中所谈及的内容。

《法律的原则》这本书的目的是确定对于当代普通法社会来说可以证成的法律原则,也因此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只考虑程序法、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和刑法五个领域,许多复杂问题和细节也没有考察。

通过贝勒斯的论述,读者能够了解到五大法律领域中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也加深了对五大法律领域的理解。同时本书的最后一章还对渗透在之前论述中的三个一般主题即用来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法院的制度性以及它对法律程序和实体法的影响、实体法中利益和价值的地位做出了详细论述,也能让读者更易理解本书所论述的内容。

法律原则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内容、法的本质以及社会生活的趋势、要求和规律性。研究法律的原则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重要的作用。这让我想到了发生在美国的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针对受遗嘱人(遗嘱继承人)帕尔玛在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之后还有无继承权的问题,形成了多种完全相左的意见。其中一种意见是:如果按照纽约市《遗嘱法》的一般规定,似乎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

然而,在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更为重要的法律原则:“法院说,在‘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条文的背后,可以发现‘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不得伤害他人’的条文的背后,可以发现‘保护个人权利’的原则。同样,继承遗产的条文也依赖‘不得有过错’的原则。试想,《遗嘱法》怎能容忍继承人谋杀被继承人而获得遗产!因此,法律包括了原则,违反了原则当然是违反了法律。”此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帕尔玛败诉,并因此得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得因其过错而获益”。

教师法学法笔记 篇10

为提高自己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认真学习了《教师法》。通过学习,我感觉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具体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明确了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这不仅要求我们教师发扬蜡烛的精神,还要求教师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甘为人梯,做辛勤的园丁。只有这样才能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终生献身教育,并用自己智慧的钥匙,打开学业生踏入科学知识的大门。用自己崇高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塑造学生美好的心灵。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更加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一个教师只有具备了这种道德情感,才能产生做好教育工作的强烈愿望。千方百计的去教好学生,孔子说的:“爱之,能勿劳乎?言之,能勿诲乎?”就是这个道理。

通过学习《教师法》,鞭策我更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通过学习《教师法》,使我明白了凡事都要以身作则。教师从事的是培养人的工作,教师劳动最有影响力的就是“言传身教”,也就是说教师是用自己的`学识、思想品质和人格魅力来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无论哪一层的学生都自觉或不自觉的把教师当成自己的榜样。教师是学生学习做人的参照对象,所以人们常说“教师是镜子,学生是教师的影子。”以身作则要求了教师做事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还要求我们仪表端庄,大方得体。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给学生造成不良的影响。

另外,通过学习使我懂得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教师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且,当教师享有的权利越多时,对其素质的要求就会越高,相应地,我们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会更重、更多。

首先,师之以“德”。世界如此精彩,外面诱惑不断。在琳琅满目的大千世界中,我们的心或许容易浮躁,时至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求“富”寻“逸”或许是大多数人的梦想。物质上的富裕、生活上的安逸真的总是幸福的吗?未必!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我们有着比其他职业更高的人格要求。师者的传道、授业、解惑不一定只指向纯知识的学习,相反,它更多的作用于对学生人格的塑造上。

第二,行之以“法”。教师不仅要有完善的人格魅力,还要将这种人格置于法律的前提之下。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以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为核心,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重点,目的在于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以身立教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塑造教师队伍良好形象的活动。近几年来,学生、家长把学校和教师推向被告席的事件屡见不鲜。在“管”与“不管”之间徘徊的教师们疑惑不断,到底如何才是可行的?我们说按照法律行事才是合理的。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必须行之以“法”。

最后,我要说的是,我们一定要牢记《教师法》,用《教师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要刻苦学习教育科学理论,要进一步学习新知识,不断增强业务水平。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到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的认识。

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对每一个现象的态度,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热爱一个学生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则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那么如何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类学,是对人类灵魂的引导和塑造。

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作为一名教师,就要一身正气,就是要突出“为人师表”,就是要追求“以德立身”。我们教师的基本职能就是“传道、授业、解惑”。因此,我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学识渊博,品德高尚,还要富有教学经验。而要做到这些要求,就应该做到坚持学习与实践。要刻苦学习教育科学的理论,要进一步学习新知识,不断增强业务水平。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在学习《教师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我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我今后的实践!我认为我们这些年轻教师认真学习《教师法》很有实际的必要。

教师法学法笔记 篇11

通过学习《教师法》,使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的认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在当今社会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作为教师的我们,应在《教师法》的指引下,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更好的为学生服务,为教育事业服务。

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这就要求做教师的不仅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我们提倡教师要讲究职业道德,要弃那些功利的、腐朽的思想、简单的粗暴的方法,不能为了取得好的教学成绩而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对待学生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不讽刺、挖苦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受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作为教师我们要有法律保护自我,也要用法律约束自我。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加强自我的管理与约束能力。新《教师法》这部分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进一步的提高了教师们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教师们今后的实践!《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更好的为教育事业做贡献。

学习教育法规读书笔记 篇12

为了增强教育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我研读了《教育法制基础》。以前模糊不清的一些问题得以明朗,以前不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得以理解,受益匪浅。

依法治教是合法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然后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以此为依据,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便不合法。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依法治教作为一种手段,是指它与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一样,是加强教育行政、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及其他教育行为的有效手段,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

依法治教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作为基层领导应加强学校章程和校内规章制度的建设。有法必依,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要遵守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要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要坚决执行教育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执法必严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的执法活动都应坚持统一而一惯的执法尺度,要贯彻到日常的行政活动、学校管理活动中去。违法必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教育法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就是用来约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教育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的规则,表现为约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必须做哪些事情和禁止做哪些事情。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意志。我国的教育法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属于制定法的范畴。教育法具有强制性,教育法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

我国教育法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通过教育法的实施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和调控主要是通过教育法来实现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不存在独立的教育法部门。教育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行业法。教育法在其内容上和实施过程中对其他部门的法律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教育法的形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法由什么机关来创立。创立机关的地位不同,教育法的效力也不同。二是教育法表现为什么样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教育规章等。教育法律广义上等同于教育法,狭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创立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教育法规广义上与教育法涵义相同,狭义上指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效力上分析,立法机关的地位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时间看,后定法的效力优于前定法;立法目的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纵向上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形式结构;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按照创制机关和效力等级可分为六个层级: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内容结构按照教育法的调整内容可分为: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

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的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不等于教育法律条文,只是教育法律文件的主体和核心内容。教育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存在严格的逻辑联系。按照行为准则的性质,教育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和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

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叫做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法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包括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统称为权义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国家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利和义务就无从产生。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和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教育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或可以不作为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为义务主体按照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为一定的行为。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主体的权利依赖于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教育法上的义务。当然不能只强调自己一方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仅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

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教育法的实施包括教育法的效力、遵守以及违反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生效范围,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以及对人的效力等方面。教育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教育法从何时开始生效与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教育法律规范对它颁布前的事项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教育法在空间上效力是指教育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的问题。教育法无论在时间上的效力,还是在空间上的效力,最终都要落实到对人的效力上。教育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教育守法就是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教育违法,就是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教育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其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违法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教育法要求作为的不作为,禁止作为的又去作为,以及不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都可以构成教育违法,都应当承担教育法律责任。追究教育法律责任应遵循“责由法定、依法定责”和“依法追究责任”等原则。教育违法者承担什么责任,应依据违法的性质和程度来定。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的性质时,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具有民事违法的性质时,应承担刑事责任。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篇13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已经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在读完刘星教授《法律是什么》后,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朦胧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作者从一般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亦意在抒发自己对法理学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以下是我的几点感受:

法律是一种命令。第一,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者制定者讲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第二,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刑事处罚问题。如当A为阻止B出版作品而将其作品藏匿,便会立即触及刑事问题,权威机关将会做出决定强行A将作品归还,如果A反抗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则会最终触及刑事处罚。第三,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某些法律规定不直接说明权利义务,而是直接说明何者行为是否有效,如A趁B之危签订合约,则权威机关将直接宣布其合约为无效,并对A做出相应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最后,法律是一种命令是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暴力制裁,法律作为一种命令便会失去意义。

法律可以分为常识观点中的法律和实质上的法律。常识观点中的法律是一种白纸黑字式的观念:法律就是立法机关或法院这些权威机构宣布的正式文件。法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本文本身没有意义,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习惯服从。行动中的法律则更应该注重灵活性。由于法律的地方性,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在地方性法律的概念中,一切法律知识,不论是一般性质的还是具体性质,都是当下的知识,无一是可以永恒的,于是,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站在他者之上自称唯一正确,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作为唯一标准。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杀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书的最后,作者提出了“恶法”和“邪恶要求”等观点。法律完善是一个长远哥过程,法律条文也是不可能具体到生活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证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这就意味着,有时法律理解而产生的“法律是什么”,更多的是一个纲领,一个大的方面,而不是“具体需求”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