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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寓言故事《约法三章》【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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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在现实认知观的基础上,对其描写成非常态性现象。是文学体裁的一种,侧重于事件发展过程的描述。强调情节的生动性和连贯性,较适于口头讲述。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成语寓言故事《约法三章》【通用4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约法三章原文范文 篇1

关键词:民国时期 宪法 人权思想 保障

民国时期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很多,本文主要是选取一些相对比较重要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对人权的保护来加以说明,诸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本文主要是对这四部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关于人权的保障进行详细说明。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关于人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参议院召开会议讨论制定约法的事项。这部宪法是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身份颁布的,主要是为了制约袁世凯的权力。

《临时约法》共分7章56条,第二章是关于人权方面的内容。“此章内涵十条,皆属人民自由、权利与义务之规定,亦即近代各国宪法中之权利宣言也(Bill of rights)”,归纳起来即:平等权(第五条),人身、政治、经济自由权利(第六条),请愿陈诉诉讼权(第七、八、九、十条),政治参与权(第十一、十二条)及纳税服兵役的义务(第十三、十四条)。“它改变了人们的是非观念,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在一定时期内是资产阶级革命反对北洋军阀独裁制度的一面旗帜。”“它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从以上各种评价中可以看出,《临时约法》有一系列关于人民自由和权利的规定。

在“总纲”之后设第二章“人民”,由此可以看出对人权的重视和保障程度。并且根据近代西方的分权原理,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采用责任内阁制,实行权力制约,为人权的宪法保障提供了宪法保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是《临时约法》在制定时已经注定了它的悲剧命运,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对人权的规定

由于起草工作在天坛祈年殿进行,因此《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天坛宪草》是《临时约法》的继续,并在一些方面发展了《临时约法》的精神和规定。但是,由于袁世凯等人的破坏,《天坛宪草》并未颁布。

《天坛宪草》原案共11章,113条。第三章“国民”具体规定了宪法对国民权利的保障,充分体现了国会中占多数席位的国民党议员的“天赋人权”的民主思想。虽然从内容上来说《天坛宪草》是《临时约法》的继续,但是在国民这一章里面,对《临时约法》的完善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临时约法》第八、九、十条分别规定公民的权利受损害后可以向行政官署、法院、平政院提起诉讼,《天坛宪草》第十三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这种关于人民诉讼方式的变化,是一种进步,当人民的权利受损害时,直接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由第三方来做出裁判,避免了《临时约法》中规定的诸如向行政官署诉讼后得不到利益维护的情况。总的来说,《天坛宪草》在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权利义务方面是有进步意义的,不管它最后有没有被公开,在理论上来说是成功的,在近代中国制宪史上这部宪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中华民国约法》中关于人权的规定

袁世凯在得到政权之后,首先是诋毁《临时约法》,接着又破坏《天坛宪草》,使其没有被公开,最终在1914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氏约法》。

《袁氏约法》共十章68条,其中第二章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只是这些权利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等等。并且法律范围与非法律范围如何界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就使在具体操作上自由裁量的空间加大,导致人权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袁氏约法》以确认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取消了国会制。实际上否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虽在条文上也保留了人民享有言论、结社等项自由权利,事实上却被剥夺殆尽,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袁世凯的做法是对民主的践踏,是历史的倒退,必然会失败。

四、《中华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

约法三章原文范文 篇2

关键词:民国时期 宪法 人权思想 保障网

民国时期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很多,本文主要是选取一些相对比较重要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对人权的保护来加以说明,诸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本文主要是对这四部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关于人权的保障进行详细说明。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关于人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参议院召开会议讨论制定约法的事项。这部宪法是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身份颁布的,主要是为了制约袁世凯的权力。

《临时约法》共分7章56条,第二章是关于人权方面的内容。“此章内涵十条,皆属人民自由、权利与义务之规定,亦即近代各国宪法中之权利宣言也(Bill of rights)”,归纳起来即:平等权(第五条),人身、政治、经济自由权利(第六条),请愿陈诉诉讼权(第七、八、九、十条),政治参与权(第十一、十二条)及纳税服兵役的义务(第十三、十四条)。“它改变了人们的是非观念,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在一定时期内是资产阶级革命反对北洋军阀独裁制度的一面旗帜。”“它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从以上各种评价中可以看出,《临时约法》有一系列关于人民自由和权利的规定。

在“总纲”之后设第二章“人民”,由此可以看出对人权的重视和保障程度。并且根据近代西方的分权原理,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采用责任内阁制,实行权力制约,为人权的宪法保障提供了宪法保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是《临时约法》在制定时已经注定了它的悲剧命运,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对人权的规定

由于起草工作在天坛祈年殿进行,因此《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天坛宪草》是《临时约法》的继续,并在一些方面发展了《临时约法》的精神和规定。但是,由于袁世凯等人的破坏,《天坛宪草》并未颁布。

《天坛宪草》原案共11章,113条。第三章“国民”具体规定了宪法对国民权利的保障,充分体现了国会中占多数席位的国民党议员的“天赋人权”的民主思想。虽然从内容上来说《天坛宪草》是《临时约法》的继续,但是在国民这一章里面,对《临时约法》的完善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临时约法》第八、九、十条分别规定公民的权利受损害后可以向行政官署、法院、平政院提起诉讼,《天坛宪草》第十三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这种关于人民诉讼方式的变化,是一种进步,当人民的权利受损害时,直接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由第三方来做出裁判,避免了《临时约法》中规定的诸如向行政官署诉讼后得不到利益维护的情况。总的来说,《天坛宪草》在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权利义务方面是有进步意义的,不管它最后有没有被公开,在理论上来说是成功的,在近代中国制宪史上这部宪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中华民国约法》中关于人权的规定

袁世凯在得到政权之后,首先是诋毁《临时约法》,接着又破坏《天坛宪草》,使其没有被公开,最终在1914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氏约法》。

《袁氏约法》共十章68条,其中第二章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只是这些权利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等等。并且法律范围与非法律范围如何界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就使在具体操作上自由裁量的空间加大,导致人权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袁氏约法》以确认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取消了国会制。实际上否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虽在条文上也保留了人民享有言论、结社等项自由权利,事实上却被剥夺殆尽,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袁世凯的做法是对民主的践踏,是历史的倒退,必然会失败。四、《中华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

1923年曹锟逼黎元洪辞职,贿选为大总统,于双十节就职,同时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有学者认为,《中华民国宪法》是1913年国会制宪活动的延续和结果。

1923年10月10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国民”一章,其内容与《天坛宪草》规定的内容大同小异,没什么创新。而曹锟贿选的行为,则将民主、人权等资产阶级宪法精神涂成黑色。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自由形式掩盖军阀统治的本质,虽然它是中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但却在近代宪政史上留下了极不光彩的一页。

五、结语

纵观民国时期的宪法文本,大都对人权保障作了规定,不仅个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人权的内涵不断丰富,社会生活保障权也开始在宪法中得到体现。但是,民国初期的国会和政府极不稳定,内阁更迭频繁,这就使得宪法的执行经常成为空谈,民国时期政府制定宪法的初衷多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很少有真正关心民生、保障人权的政府出现。因此,尽管宪法文本对于人权保障的规定很详尽,人民的各项权利并没能得到很好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张国福:民国宪法史[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1年版。

[2]荆知仁:中国立宪史,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

[3]庞士兵。民国初期人权的宪法保障[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07,(04).

[4]侯芳。中国宪政建设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08,(34).

[5]参见陈茹玄:《中国宪法史》,台湾文海出版社,第32页。

[6]参见张国福:《民国宪法史》,华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68页。

[7]参见夏新华,胡旭晟:《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8]参见刘旺洪:20世纪中国人权的宪法保障回眸,载《唯实》,2004年第1期,第51页。

约法三章原文范文 篇3

关键词:经济合同;合同风险;合同拟定;风险规避

经济合同,是当事双方或多方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经过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所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合同签订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主体。合同一旦生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即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随着我国经济的大发展大繁荣,经济合同成为调整经济协作关系的重要依据,签订合同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经济手段。然而在具体合同内容履行的过程中,由合同文本的不规范所引发的经济纠纷事件经常发生。因为经济合同文本是合同风险防范和规避的首要环节,切不可疏忽大意,因此本文拟就经济合同拟定与保管过程中的一些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以期为业界规避合同风险提供借鉴。

一、常见的经济合同内容的风险类型

经济合同是为了保证签约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而签订的条款,但不科学、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的经济合同内容往往不但不能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保障,相反还会导致合同的一方甚至各方陷入危机之中,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甚至对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影响。常见的经济合同内容风险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典型的无效合同

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合同,都属于典型的无效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则被视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大致有:与不完全民事行为主体签署的合同;在违背合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目的非法的合同。无效合同虽然具备合同的形式要件,但由于缺少基本的法律要件,从签订之时起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保护非法利益,所以凡是违背基本法律的合同均不受法律的保护,属于无效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不但会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甚至还会发生追缴财产的非民事性法律后果。

(二)合同重要条款内容缺失或表述不明确

在经济合同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主要条款缺失或者内容表述不明确引起的。按照合同自由合意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的内容,自主安排合同条款。一般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在现实操作中,合同当事人不采用合同规范样式而遗漏重要条款的情况经常发生。遗漏条款内容如果是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则一般认为该合同不成立;如果是对其他条款没有约定或规定不明确,在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那么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前者情形是无效合同,而后者则会导致理解歧义,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即使可以用法律的渠道补正缺少的合同条款和内容,但对合同主体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仍会很大。因此有必要告诫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主要条款的表述要力求完备、周详、明确。

(三)合同签约对象的选择不谨慎

经济合同签约对象就是经济活动中的合作伙伴,几乎可以决定整个履约的成败。只有选择了合适的合同对象,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如果选择了不具备签订合同条件的不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或选择了资质不够、或诚信度不高、或履约能力不强的法人实体或个人,那么很可能就会竹篮打水一场空,白忙活不说,还会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甚至上当受骗陷入困境。

1.要约内容超出合理范畴

经济合同所引起的经济行为会与当事者的效益密切相连。所以对合同要约内容,一定要做出理智的分析。一是不要签订标的要求与履约方式超出合同各方当事人自身能力范围的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不要做出不切实际的违约承诺;二是要警惕收益回报夸大或者利益分享过分慷慨的合同,以防被糖衣炮弹所蒙蔽而最终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2.合同泄密

“机事不密必害成”。合同有时会涉及产品的设计、技术手段等商业机密和当事人基本信息等隐私内容。不论是竞争对手通过恶意磋商获取相关信息,还是善意合作伙伴的无意传递,合同泄密都将给企业或个人带来风险。目前因合同内容泄密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有很多,因此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切不可大意,要认真核实合同内容,有效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规避经济合同文本风险的技术操作

“签订合同不可能一蹴而就,不是单一的民事行为,而是由一系列民事行为组成的,因此签订合同有一个过程。”经济合同撰拟的内容虽然以文本的形式呈现,但其中却折射着合同主体写前准备是否做得充分、写作思维是否严密、管理智慧是否高妙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要规避合同文本所造成的风险,必须在具体的拟定活动中注意以下操作步骤:

(一)认真做好合同对象的调查

调查合同彼方是防止上当受骗的第一步,也是规避风险的第一道屏障。签订经济合同前对合同对象的考察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考察清楚合同对象的真实性,尽量去获取其所有的真实情况,如营业情况、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及经营场所、信誉度与履约能力、签约人的授权及范围等。二是对对方提供的加盖执照、资质、授权等材料进行核实,尤其比较重大、重要的交易,必须要到工商局核查其公司档案,获知彼方的股东情况、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经济实力、决策机制、财产状况详细信息。合同主体资格是合同成立及履行的先决条件,对彼方的资格审查一定要从严从细,不可掉以轻心。

(二)仔细审查合同文本

“合同是非常严肃的法律文本,一旦订立,即不可随意改动。”所以在合同文本制作的技术层面上一定要达到以下几点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要详尽,不得遗漏合同所必备的各个部分;内容的表述要准确简明,防止文字歧义和语义含混;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尤其是涉及如维权费用负担条款、争议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之处理等特别条款,更要提前约定好具体内容;手写的合同字迹要清楚,书写要规范,文面要整洁;打印、复印的合同文本,不得模糊不清。 另外具体操作中还要特别注意合同空白处的填写:合同文本中在“其他”项或者空格处,如果没有具体内容要填写,一定写上“无”或相同意思的表达,以防被人利用,填上其他内容加以篡改。总之,合同文本是当事人经济合作的法律依据,为准确明白地表达出各自的意愿,合同主体各方必须要做到对合同内容的字斟句酌。

(三)注意用章与签名

双方当事人一旦签字或盖章,则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一般需要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法人三方面的签名或印章。因为签名和印章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前提条件,所以不可轻易落笔加印。盖章签字前还需考量以下内容:

1.要核实合同签约对象印章的有效性。印章具有单位身份专属性的特征,是印章单位的身份证。在签订合同时,只有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但多数情况下企业法人备有的印章不止一个,如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职能部门印章等。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询问和核实用章的类型及其法律效力,以防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还要注意核实加盖的印章与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相符,否则将会导致合同履行主体的不确定。

2.要注意用印的具置。签订合同时,不可随意加盖印章:首先要在合同的落款处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授权代表或自然人都应签字盖章;其次,为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在签署多页合同时,要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后一行文字签字盖章;再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正文内容需要文字上的修改,则一定要在修改处加盖双方当事人的印章;另外不要在空白页上加盖公章;最后为防止对方有虚假承诺问题,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与辅材料也要加盖公章。

(四)加强合同的管理

合同关乎合同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一定要加强管理。一是与合同彼方和知秘对象签署相关保密协议,以使对象知晓保守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防止过失甚至故意的泄密现象出现;二是合同文本要由专人保管,不可随便放置和丢弃。

三、经济合同内容风险规避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经济合同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相关的其他规定和合同种类都作了明确地规定。只有在合同的拟定内容上、签订程序上,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国家法律和法规相违背,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也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合意性原则

所谓合意性就是指合同的必要条款均经过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合意首先表现为公平,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其次表现为自愿,当事人双方应该自主协商、以自愿自由的方式达成合意。

1.诚信性原则

合同法对诚信原则有明确的界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执行义务,应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所以当事人在拟写合同时,一定要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对要约或承诺的内容信守承诺。诚信是合同交往的一个总的指导思想,不但体现为一定的道德要求,而且也是法律强制性的规范。

2.规范性原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份规范、完整的经济合同,才是双方经济利益实现的保证书。为避免风险,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的各个环节如: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都要制定一套严密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做到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王歆,陈发伦。论经济合同纠纷中的缔约过失责任[J].湖北三峡学院学报,1999.1

[2]霍唤民。财经写作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约法三章”历史谈 篇4

对、的婚姻中央究竟有无“约法三章”,笔者在台湾发现不少重要的历史资料……

【海峡对岸也有人探讨“约法三章”】

1938年8月,与在延安开始同居,11月结婚。据传,中共中央政治局对毛、江结婚提出“约法三章”(以下简称“约法三章”)。

到底有无“约法三章”?这一问题曾引起争论:2001年第4期《党史博览》杂志发表阎长贵先生的文章《历史事实必须澄清――和结婚中央有无“约法三章”》,对于“约法三章”表示否定。笔者则在2001年第12期《党史博览》杂志上发表了《也谈“约法三章”》,提出不同看法,表示目前对“约法三章”既不能轻易否定,也无法完全肯定。阎长贵先生在2008年第8期《同舟共进》杂志上再度发表《结婚,中央有无“约法三章”》一文,又一次对“约法三章”表示否定。他的观点再次引起争议。2008年第12期《同舟共进》杂志上,发表了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金春明的《一点补充和思考》、文史学者郭汾阳的《也谈“约法三章”及其他》,都表示对“约法三章”不能轻易否定。

关于“约法三章”,我想改换一个视角,即从台湾方面的资料来探讨这一问题。我多次前往台湾,发现台湾方面拥有不少重要的历史资料。例如,关于、蒋经国父子在日月潭涵碧楼接见“两岸秘使”曹聚仁的史料,就是我在涵碧楼纪念馆的《风云际会涵碧楼――两岸关系滥觞地》中发现的,回沪后我把见闻发表于上海《文汇报》,引起海峡两岸学者的关注。同样,台湾方面也曾有许多著作涉及“约法三章”,尤其是身份特殊的崔万秋先生和陈绥民先生,曾对、对“约法三章”有过深入的探讨。

“约法三章”流传甚广,却因没有原始文件为据,那“三章”的内容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版本”。

版本之一是大陆很多书刊流传的:

一、不准参政。

二、不准出头露面。

三、要好好照顾同志的生活。

版本之二是台湾李凤敏著《中共首要事略汇编》中的《事略》以及玄默《论》所载:

一、不得利用她和的关系作为政治资本。

二、她只能成为的事务助手,不得干预政策及政治路线的决定。

三、她不得担任党内机关的重要职务。

版本之三是老龙著《外传》(台北金兰文化出版社1974年版):

一、只此一次,不准再娶。

二、毛与贺子珍的婚约一天没有解除,只能称“同志”,不能称“夫人”。

三、除照顾毛的私人生活外,不得过问党的内外一切人事和事务。

随着出任“中央小组”第一副组长,在中国政治舞台崛起,关于“约法三章”问题也就日益引起广泛的关注。

【崔万秋一直关注】

在台湾,对有着深入研究的,首推崔万秋先生。

崔万秋的经历错综复杂。记得上海老作家柯灵先生生前曾关照我,要注意研究崔万秋的情况。崔万秋有着三重身份:

一是编辑。曾虚白(《孽海花》作者)于1932年2月12日在上海创办《大晚报》,崔万秋1933年从日本广岛文理科大学毕业后,应曾虚白之邀在上海《大晚报》坐镇副刊《火炬》,主持笔政。

二是作家。他写过许多散文,也出版过长篇小说《重庆睡美人》,还著有《通鉴研究》、《日本废除不平等条约史》等学术著作,并翻译出版日本作家夏目漱石、武者小路实笃、井上靖、林芙美子的戏剧、小说。

三是军统情治人员。

崔万秋的前两种身份是公开的,第三种身份则是秘密的。

崔万秋的真实身份水落石出是在南京解放之后,公安人员从保密局(原军统局)遗留的档案中,查出“情报人员登记卡”。在写着“崔万秋”大名的卡片上,清楚地标明“上海站情报员”!

对此,曾任军统局本部处长的沈醉(后为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1977年1月8日对崔万秋的真面目做了如下说明:“我于1932年冬参加复兴社特务处(军统前身)后,便在特务处上海特区当交通联络员,崔万秋当时已参加了特务处,是特务处上海特区领导的直属通讯员,每月薪金八十元……我担任上海特区交通员两年左右的时间中,都由我约崔万秋与先后担任特务处书记长的唐纵、梁于乔和特务处情报科科长张炎元见面,1933年冬天,特务头子戴笠还叫我约在上海四马路杏花楼菜馆吃饭,事后,他对那次和戴笠见面,感到非常高兴。”

崔万秋担任上海《大晚报》的《火炬》副刊主编时,与、(当时艺名为蓝苹)都熟悉,他们仨同为山东老乡。崔万秋年长14岁,曾在《火炬》副刊发表多篇文章。崔万秋与蓝苹有诸多交往――这也正是崔万秋后来一直关注的缘由。

沈醉在他所写的《我这三十年》一书第二十章《二进深宫》中,有一段关于崔万秋、蓝苹、的极为重要的文字:

我当时去崔家,经常见到蓝苹,她有时还给我倒茶,因为崔是上海《大晚报》副刊《火炬》的编辑,常在该报写“北国美人”等类文章来给蓝苹捧场,一个四等演员有这样的人来捧场,当然是求之不得。我不但记得很清楚,而且在粉碎“”后,知道那个在崔家见过的穿蹩脚西装的狄克,就是,我的脑子里也有印象……

沈醉的回忆表明,当时蓝苹与同为崔万秋的座上宾。

如果说崔万秋与只是文字之交,崔万秋与蓝苹的交往则要深入得多。据崔万秋在《前传》中自述,他是经导演洪深介绍,前往话剧《娜拉》排练现场,看见“一个穿阴丹士林旗袍,梳着刘海发形的年轻姑娘,远离大家沿着靠窗那一边,一个人走来走去,口中念念有词地背诵台词”,此人就是蓝苹。他与蓝苹就这样认识了。从那以后,崔万秋去观看话剧《娜拉》演出,组织、发表话剧《娜拉》的评论。为了感谢崔万秋,蓝苹打电话给崔,他俩在霞飞路(今上海淮海路)的DDS咖啡馆见面,又在锦江饭店共餐……

1937年七七事变后,蓝苹离开上海前往延安,崔万秋则到重庆国际宣传处工作。1945年日本投降时,由于崔万秋精通日语,以少将高级参议身份飞往上海,襄助第三方面军司令官汤恩伯接受日军受降事宜。从1948年起,崔万秋任政府驻日大使馆政务参事达16年之久。1964年返回台湾,任政府“外交部”亚东太平洋司副司长。1967年起任政府驻巴西大使馆公使。1971年退休,隐居美国。1990年7月病逝于旧金山。

晚年的崔万秋在美国潜心写作《前传》,于1988年由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出版。我细读了《前传》,发觉除了写及他自己在上海与蓝苹的直接交往之外,广征博引,极其详尽引用海外尤其台湾方面对于的研究资料,对的早年身世进行详尽考证。可以说,如果他不是长期关注,在美国很难收集如此多的关于的报道、专著、研究论文以及内部文件。

崔万秋在《前传》一书中,详细论及“约法三章”。我注意到,崔万秋所列“约法三章”,是关于此的种种版本中,文字最为详尽、最为严密的:

第一,毛、贺的夫妇关系尚存在,而没有正式解除时,同志不能以夫人自居。第二,同志负责照料同志的生活起居与健康,今后谁也无权向党中央提出类似的要求。第三,同志只管的私人生活与事务,二十年内禁止在党内担任任何职务,并不得干预过问党内人事及参加政治生活。

在这一版本的“约法三章”中,第一条规定了毛、贺、江三人的关系,第二条规定了的任务,第三条是对所作的限制。这三条,条理清楚,用词稳妥,逻辑性强,是种种“约法三章”版本中最为可信的。

【情报人员陈绥民的记录】

崔万秋在《前传》中就“约法三章”加了一段按语,原文如下:

作者按:以上三项决定存于中央政治局,国军攻克延安时,曾见于王若飞日记内,亦记有上述三项条件。莫斯科亦提及此项决议,但其所指时间有误。

也就是说,这一“约法三章”的原始出处,是军队攻下延安时所缴获的王若飞日记。

据笔者查证,王若飞确实有记日记的习惯。那么崔万秋又是怎样得到王若飞日记中所记的“约法三章”的呢?崔万秋在《前传》中称,他所引述的“约法三章”,是源于陈绥民著《与》(台湾新亚出版社1976年版)。

陈绥民曾名陈大勋,是崔万秋的好友,他们都曾从事特殊而又秘密的工作。陈绥民曾任中央党部社会工作会总干事――社会工作会是三大情治单位之一。

陈绥民是胡宗南的亲信。台湾出版的《胡宗南先生纪念集》,刊载了署名陈大勋的回忆文章《片断的追忆,永恒的怀念》,详尽记述他在胡宗南手下工作的经历。此外,中共党员熊向晖奉之命潜伏在胡宗南身边,担任胡宗南的机要秘书,在熊向晖的回忆录中,也多次提到陈大勋,亦即陈绥民。

值得注意的是,1945年日本宣布投降前夕,陈绥民奉命指挥伞兵部队空降北平,使部队得以抢占北平。

更值得注意的是,1947年3月胡宗南占领延安之后,任命的延安市长便是陈绥民。正因为这样,陈绥民在延安读到王若飞遗失的日记,也就理所当然。作为长期从事情报工作的他,注意到王若飞日记中记载的“约法三章”,同样理所当然。

陈绥民不仅是情治系统高官,而且与崔万秋一样,勤于动笔。陈绥民曾就延安之役写过《延安的克复与失落》,内中写及中共地下人员如何获取胡宗南的机密情报。此外,陈绥民还在台湾出版《迷惘:往何处去?》(台北天人出版公司1984年版)以及《从历史看今日――(引者注:原文如此)炮击金门与阴谋之分析》、《十大军区的情况与动向》等重要文章。他的《与》一书,可以说是他长期对、进行情报收集的成果,堪与崔万秋的《前传》相提并论。陈绥民晚年在台湾淡江大学担任教授。

陈绥民的《与》一书是1976年在台湾出版的,内中详细记述了从王若飞日记中所得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与结婚的“约法三章”。这时距离1947年3月陈绥民随胡宗南进入延安,已经29年。这表明陈绥民不仅精心保存了当年缴获的王若飞日记原件,而且当时还从王若飞日记中抄录了“约法三章”。

王若飞日记所记的这一“版本”的“约法三章”,可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当时的原始文字记录,所以文字相当严谨。其余种种“版本”,是凭借记忆、回忆或口头传说,所以彼此有出入。

倘若把现存大陆的王若飞日记加以比对,如果缺少1938年日记的话,也将间接证明那一时期的王若飞日记确实落到军队手中。

笔者多次前往台湾,曾经到中国中央党部的党史研究室请益,希冀能够查阅王若飞日记原件。据云可能归入“大溪档案”。所谓“大溪档案”,收入1921年初至1949年间的重要档案,由“总统府”机要室掌管,从大陆迁往台湾之后因存放于台湾桃园县大溪镇的大溪宾馆而得名。1979年党史委员会迁往阳明山的中兴宾馆,中央的党史资料以及“大溪档案”也都集中在中兴宾馆的地下室里,从此对外改称“阳明书屋”。笔者也曾到“阳明书屋”,到了那里的地下室,空空如也。据告,“大溪档案”已再度转移。由于“大溪档案”的管理人员不多,因此查阅相关档案仍相当困难。但是王若飞日记作为重要档案,势必得到妥善保存。

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笔者还将多次前往台湾。若有一日能查到王若飞亲笔所记的“约法三章”,这一悬案也就水落石出了。

当然,北京的中央档案馆以及莫斯科的档案馆日后如果公布“约法三章”原件,那么这一问题将得到最终解决。

(作者系文史学者、作家)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1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