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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岗位责任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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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岗位责任制度(精选3篇)

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完善福泉市第四小学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制度所称决策者,是指对决策享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

第四条 学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决策错误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

(一)决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者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者明知决策错误,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者对本应由自己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作出决策的;

(五)决策者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决策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应当根据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按照下列方式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

(四)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五)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决策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其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决策责任追究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决策者主动纠正错误,并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第十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篇3

铜仁市第二人民医院物资采购制度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我院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资采购必须根据部门要求,按申请计划采购。

二、各部门必须按月向医院提出申请物品计划,并根据部门的要求填写好物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价格等。将仓库保管员统计,由主管院长审批后交可采购原采购。

三、物资采购计划必须是当月必要的用品,不得超数量以免造成积压和浪费。

四、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必须根据临床、科研、教学的需要,以本院“基本药物目录”为依据,编制全院药品、原辅材料计划,经科主任院长审核批准后,由采购人员执行。采购新药或特殊药品时应经“钥匙管理委员会”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二)采购药品时要严格遵守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必须具有“三证”的单位购置药品,采购的药品必须按计划保质、保量,既要保证临床需要,又要防止积压,严防购进伪劣药品。

(三)所购药品根据发票如实入库验收,验收人在发票上签名,并及时办理财务手续,并且要切实保管好支票、发票、证件、不得遗失。

(四)严禁在私人手中购置药品,对行商、销售人员在验明身份证、介绍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看样订货,货到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

五、试剂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试剂应根据科室需求,检验科将试剂订购计划交管院长审批后,由采购人员到厂家订购。

(二)采购的试剂要严格要求质量,进购的试剂要有出、入库登记并由专人分类保管。

(三)试剂盒、校准品和质控品严格按试剂使用说明书使用,严禁使用过期及不合格试剂。

(四)强氧化剂、易燃、易爆、腐蚀剂、剧毒品等必须放入保险柜,并由专人保管。

六、耗材采购管理制度

(一)根据临床各科的需求,临床各科将计划设备科、总务科审核,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员采购。

(二)采购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严于自律,根据所签定合同采购优质低价的材料。

(三)物资到院后必须经设备科、总务科库房验收人员验收,如不符合规定要求必须全部退货,不得入库。

(四)设别、总务科根据验收的入库单和对方开据的发票,先审核其数量金额后签字,再交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核后交财务科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