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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范文【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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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篇1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第二节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第十二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十四条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五条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消费税税额

第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详见附件2),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为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书退回海关,海关代征税专用缴款书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

第二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第二十二条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

海关发现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将税款足额划转国库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库。

第二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

第二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因特殊情况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十九条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第三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

(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

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第三十五条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二节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第三十七条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

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海关应当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义务人按期向海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四十条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第三节暂时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税款。

前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第四十四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

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X(1/60)

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X(1/60)

本条第一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

第四十五条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中所称“规定期限”均包括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第四节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四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第四十八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海关凭此办理解除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第四十九条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第五十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五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第五十二条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第五十三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五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同时办理解除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第五十五条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时,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五条中所称“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五节退运货物

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五十八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五十九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条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3);

(二)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第六十一条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第六十二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第六十四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四)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七条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格式详见附件4),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第六十九条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款所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第七十条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5)。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

第七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五、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的,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第五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二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下列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五)其他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的货物。

第七十三条对于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所列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时或者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海关根据实际受损程度予以减征或者免征税款。

第七十四条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签发《征免税证明》。

第七十五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第六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担保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第七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

税款担保一般应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税款保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当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

第七十九条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篇2

发票与包装单据

保险单据

运输单据

公务证书

其他单据

下面一一详细说明:

1)商业发票 ( COMMERCIAL INVOICE),是卖方在发货时,向买方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对所装运货物及整个交易的总说明,并凭以向买方收取货款、清算债权债务,是进出口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最主要的单据之一。

2)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形式发票,也称预开发票,是出口商应进口商的请求出具的,供进口商向本国贸易或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申请进口或批准给予支付外汇只用的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

形式发票只是一张报价单或意向书,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

3)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s)是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是对商业发票内容的重要补充。主要包括装箱单(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规格单(SPECIFICATION LIST)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etc.

出口商备妥货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收到经船公司签署的配舱回单后),即按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保险事项要求,填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连同商业发票交保险公司(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注:出口货物明细单、加注了运输方式、承保险别等的出口发票也可作为投保单使用。

运输单据的概念:

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是承运人收到承载货物后签发的,表明货物已经装上运输工具或已将货物发运或者收妥货物待运的证明文件,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货主)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运输单据的性质:

包括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单据,如海运提单、国际多式联运提单,及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单据,如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等。

公务证书,顾名思义,是官方出具的文件,是需要出口商去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的单据。主要包括出口配合及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原产地证等。

出口配合及出口许可证是针对实行出口配合管理或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在出口之前须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无证不得出口。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

商检证书,全称商品检验检疫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由政府或公证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后,根据不同的检验结果或鉴定项目出具并签署的,证明货物在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等方面符合特定标准的书面凭证。(主要检验机构:官方机构—CIQ;民间机构—CCIC,合资企业——SGS-CSTC.)

商检证书的种类有很多,最常见的有:

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OR QUANTITY)

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CATION)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简称C/O):是出口商应进口商的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和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进口国实行国别贸易政策和出口国享受配合待遇的通关凭证,也是进口国海关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原产地证明书可分为普通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书(GSP FORM A ),GSP FORM A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1份)

普惠制产地证书表格A(1正2副)

商业发票、装箱单

其他所需文件

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是发货人在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向买方或其指定的人发出的有关货物装运情况的说明。卖方发送装运通知,主要因为:方便买方投保(以 FOB,CFR等术语出口时);方便买方租订仓库,安排运输工具,以便做好接货及付款的准备。

通关单据:出口货物应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在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请报关,获取通关单据。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篇3

中国和东盟国家对7000余种产品降低关税,使贸易各方享受到进口关税减让的优惠,广西的进出口货物流量将会明显增加。为了配合降低关税后的快速通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除原已采取的电子报检、电子转单、电子签证等快速通关措施外,下半年将进行电子监管和出口货物快速核放系统的试点工作。

为防范出入境商品、货物携带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做到安全、卫生和环保,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检验监管,同时为使相关企业和部门做好进出口业务,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按照有关程序,做好原产地证书及我国实行进口许可制度有关工作的实施。

一是加大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以及有关进出口检验检疫业务的宣传工作。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广西检验检疫局开始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今年7月20日,中国和东盟国家对7000余种产品降低关税,广西检验检疫局将通过各种渠道,向进出口企业宣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作用、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及化妆品标签审核的规定、“3C”产品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以及办理程序等,让企业熟悉掌握进口关税减让的优惠政策以及检验检疫措施。

二是及时通知有关外贸部门及进出口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要求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单位,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需申请签证时,要准备好应提交的《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商业发票副本、提单以及必要的其他证件。

三是改革监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为了实现快速通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采用简便的申请单位注册备案方式,只要申请单位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注册工作当场就可以完成。同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出口单位送来的产地证随到随签,并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动植物检疫初审、预包装食品及化妆品标签审核以及“3C”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的相关工作。

From July.20th, according to the timetable of Trade in Goods Article of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hina-ASEA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signed by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will grant each other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on products originally China or ASEAN countries. Reportedly, China will accord ASEAN 6, including Brunei, Indonesia, Malaysia, Philippines, Singapore and Thailand, with agreed-upon tariff rate of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including current tariff rate under the Early Harvest Programme applied to ASEAN 6.After July.20th, China's average tariff rate to above-mentioned countries is 8.1%, 1,8% lower compared with an average 9.9% of tariff rate for MFN.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lowered tariffs on over 7,000 commodities, and all trading partners enjoy preferential import tariff reductions. Foreign trade volume in Guangxi will definitely witness a huge increase. Besides existing measures to quicken clearance, such as electronic registration and inspection, electronic bill forwarding and electronic visa issuing,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will give a try-out to electronic supervision system and quick examination and delivery system for export goods later this year.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St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carried out effective inspec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iming to prevent the influx and outflow of commodities with pestilence, ensure smooth industrial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public health and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further develop foreign trade,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abiding by relevant regulations, will do a good job of implementing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import license system of China.

Firstly, strengthening popularity of ″Forme″ or the certificate oforigin and businesses concerning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rom Jan. 1st, 2004, in order to ensure commodities exported from China to ASEAN countries covered by the Early Harvest Programme to enjoy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has begun to grant ″Forme″ or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On July. 20th, 2005,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jointly lowered tariffs on over 7,000 commodities.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will introduce the role of ″Forme″, approval standard of animal, plan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tipulations of examining and confirming label of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mandatory authorization system of product safety and processing procedures, etc to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helping them familiarize with preferential policies of import tariff reduction and measures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econdly, giving time-honored notice to foreign trade units and companies to arrange relevant affairs. For those applying for ″Forme″ or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uld get registered in local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odies in advance. Whenever applying for visa, they should submit application letter for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py of commercial invoice, bill of lading and other required documents.

Thirdly, improv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odel and enhancing working efficiency. To quicken clearance,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applied a simplified system, which requires that applicants get registered and put on records. All applicants, if providing needed certificates and relevant documents, can get registered on site. At the meantime, a 24-hour shift is also applied to ensure the timely authorization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iled by export companies. Initial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animal and plant, examination on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label as well as mandatory authorization of product safety will be conducted within set timeframe.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篇4

2004年11月29日,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双方于2005年7月20日全面启动降税计划,这意味着未来5―10年内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产品可以以较低的关税顺畅地进入双方市场,有助于双边贸易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始签发面向东盟六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的原产地证书,我国企业可凭证对东盟六国按协定税率出口。东盟中的柬埔寨、老挝、菲律宾和越南在完成其国内审批程序后与我国相互实施自贸区协定税率。

由于中国企业对如何申领和运用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还不十分清楚,影响了降税带来的实际效果。据专家估计,中国签发FORM E的金额约占我国列入协定优惠关税商品的出口总额的20%左右,而东盟各国签发的约占80%左右。所以充分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的申领及其缮制很有必要。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定产品经济国籍的标尺,决定了产品能否享受关税减让待遇。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1、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2、必须符合货物由任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直接运至一进口成员国的运输条件。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由于地理原因或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

3、必须满足原产地标准。包括:(1)完全获得产品:在出口成员国内完全获得的产品;(2)符合增值标准的产品:使用原产于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生产或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3)符合累计增值标准的产品:该产品在一成员国用作生产在其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可享受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的投入品,如最终产品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总计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4)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4、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优惠。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商品,收货人向海关提交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可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但原产于出口成员国货值不超过200美元(离岸价格)的货物,可以不申请原产地证书而改用出口人声明的方式证明该批货物原产于出口成员国。邮递货值不超过200美元(离岸价格)的货物也采用相同的方式。

5、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的申领。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局负责接受申请并签发,商会、协会、贸促会等机构无权签发。凡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商业发票副本、提单等以及必要的其他证件。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缮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是出口商的声明和官方机构的证明合二为一的联合单证,由一份正本及三份无碳副本组成。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第一副本应由出口的缔约方签证机构留底。第三副本由出口人留存。产品通关后,进口的缔约方海关在第二副本第四栏上批注,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将第二副本返还出口缔约方的签证机构。

1、货物运自(出口人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GUANGXI HEFENG IMP.&EXP. COMPANY

13,XINGHU ROAD, NANNING,GUANGXI, CHINA本栏应填中国境内出口人的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街道名、地名、国别等。出口人必须是已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且英文名应与注册备案的名称一致。

2、货物运至(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METCH THA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45-7 MAITRICHITR RD.,

BANGKOK,THAILAND.

本栏应填收货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包括国别。收货人必须是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成员国:

3、运输工具及路线(已知)

填写内容包括三项:离港日期、船舶名称/飞机等、卸货口岸。

例如:离港日期:MARCH.6,2008

船舶名称/飞机等:DONGFENG V.0238

卸货口岸:BANGKOK,THAILAND

4、官方使用

该栏目有两项选择:(1)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2)不给予优惠待遇(须注明原因)。申请人留空,由进口国海关填写。

5、项目编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照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填“1”。

6、包装唛头及编号

例如:P.T.C.

BANGKOK

01A3365-754C

NO.1-1712

该栏目填写要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和发票的一致。如果没有唛头应填写“N/M”或“NO MARK”;如果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写,可填在7、8、9、10栏截止线以下的空白处。如果还不够,此栏打上“SEE ATTACHMENT”(见附页),用附页填写唛头。附页要与原证书大小相同,右上角打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机构授权签字人分别在左下角和右下角手签,盖章。附页的手签、地点和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同。

7、包装件数及种类

货品名称(包括相应数量及进口国HS编码)

例如:1712(ONE THOUSAND SEVEN HUNDRED AND TWELVE)BAGS LITHOPONE 30PCT ARROW BRAND

该栏目填写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包装件数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如为散货,应标明“IN BULK”字样(如:46.8MT RED MILLET IN HUSK IN BULK);(2)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3)协调制度编码应为进口成员国的编码;(4)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打结束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8、原产地标准(见背页说明)

这是进口国海关重点审核的内容,应填入产品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不同的原产地标准填入的内容如下:

确定本栏目填写内容的方法是:首先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三》,判定产品是否是完全获得的产品。对于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确定其原产资格时,应首先查阅《特定产品清单》,对于列入唯一标准清单的产品,必须按相应的特定标准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对于列入可选择标准清单的产品,既可按相应的特定标准也可按《规则四》规定的百分比标准(即非原产成份的价值不超过产品离岸价的60%)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对于未列入清单的产品,按《规则四》规定的百分比标准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

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9、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

例如:42.80MT

FOB USD 15430.00

此栏以商品正常的计量单位填写。如:“DOZ”、“PCS”、“L”等,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填写毛重,如果是散货,只能填净重,但要标明N.W.(NET WEIGHT)。

10、发票编号及日期

例如:01A3365-754C

FEB.16,2008

此栏要与申请FORM E时提交给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发票上的号码和日期相同。

11、出口人声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CHINA”,在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的名称,进口国必须与第2栏的收货人的国别相同,也与第3栏卸货口岸的国别一致。如转运到内陆目的地,则应与内陆目的地的国别一致。

填上申报日期和地点后,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加盖申请单位的中英文对照章并手签,手签字迹必须与当地检验检疫局的注册备案一致。其中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盖章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签字。

12、证明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篇5

【关键词】:货物进口;减免关税;中巴产地证;FTA;办理流程;应用

Abstract: Pakistan, with an important role among the numerous foreign markets of the company, is the one of the foreign market for our company’s long-term st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footstone for the us entering the foreign market. At present, with the intense foreign market competition, cost accounting directly relates to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project. In order to pursue the project benefit maximization, many should be considered, including that the import goods tariffs shares a large ratio in the total purchase amount. The China and Pakistan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Certificates of Origin (FORM P/FTA) issued by China and Pakistan in November 2006 is an agreement based on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the related problems by the ways of voluntary combination between independent subject. According to it, derating all or part of the tariffs can be applied for between the two nations. It is a key that how to get goods tariff cut and the preferential policy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s. This paper will introduce the certificate transaction process and applications of Hyderabad project in Pakistan.

Key words: imported goods; derate tariff; China-Pakistan producing area card; FTA; Transaction process; 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TV212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中巴产地证是中国产品到巴基斯坦的的原产地证,全称《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P/FTA),以下简称FTA。FTA是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的英文简称,主要代指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中巴两国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由贸易区协定,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产品,在两国进出口贸易中可以减免全部或部分关税,达到双方互惠共赢的局面。

出口产品原产地证书可以说是产品的“身份证”,证明了产品的“出生地”。原产于中国的出口产品凭FTA可以享受巴基斯坦进口的关税优惠待遇政策。因此,在产品出口时,出口企业需要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相应的FTA以获取产品进口关税的减免。

2.FTA证书办理总体流程

2.1项目确认产品采购后,首先把采购清单发至巴方清关人员,由其进行核实哪些品名的物品符合中巴自贸区协定,可以申请减免进口关税。

2.2项目确定所出口产品符合中巴自贸区协定后,与供货商联系,由其办理《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各地的叫法不太一样,以下简称异调单),异调单必须由出口产品的原产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商检局)出具。

2.3项目拿到出口产品异调单原件后,去当地商检局办理FTA。因公司大部分国外项目均以集团名义签订主合同,货物以集团名义出口,所以需委托集团公司到当地商检局办理出口货物FTA。

整个流程中,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中巴自由贸易区协定所列商品为基本,在产品生产加工原产地办理异调单为前提,办理出口产品FTA是关键。

下面就巴基斯坦海德拉巴大坝项目出口产品异调单、FTA办理流程做详细介绍。

3.异调单办理流程

3.1项目确认采购清单后,首先把清单发给巴前方人员,由其进行核实哪些品名的货物符合中巴自贸区协定,可以减免进口关税。这样国内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可以在合同书中注明需要供货商办理FTA或者证明产品原产的异调单等单据。

3.2由项目前方清关人员根据采购清单确定可以减免关税产品的HS编码及英文名称,可以办理FTA进行免税,再与国内海运沟通,确定编码在国内是否可以报关。

3.3确认产品符合中巴协定并核实好信息后,须提前准备办理异调单的资料。一般需要海运出具的出口产品的箱单、发票,项目主合同(主页、签字页和主合同号即可),原产地调查结果单申领委托书(需加盖形式发票条形章(中英文),即所谓的单证章)等资料,但各地省市商检局所需资料有所不同,原件、复印件要求也不太一致,需由厂家去当地商检局咨询,准备齐全资料。

3.4备齐所需资料后,厂家到商检局对出口货物进行备案,商检局相关人员到货物生产厂家检验产品是否为当地所产,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异调单。

3.5正常办理时间一般为3—8个工作日。

4.FTA办理流程

4.1由于FTA的办理均由出口方公司到当地商检局办理,公司国外项目合同一般由集团公司签署,办理FTA需由集团公司到当地商检局办理。项目拿到异调单原件后,由公司委托集团公司办理货物的FTA。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篇6

一、“浸入式”实践教学环境构建的必要性

(一)高职教育目标的必然要求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高素质的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强调了高职教育兼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必须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重视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高职教育培养的是一线的应用性人才,这类人才的鲜明特征在于不仅应具有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具有过硬的、优于其他教育类型的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因此,高职教育在人才培养上应强调应用性、针对性,强调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而这有赖于良好的全方位的实践教学环境的构建。

(二)高职学生职场能力培养的必然要求

高职教育是就业导向的教育,受教育者能否在职场上获得成功,职场能力是一个关键性因素。职场能力赋予受教育者立身之本,是检验职业教育质量最后的试金石。职场能力其培养和提高主要应通过实践教学来完成和保障。高职外贸单证实务“浸入式”实践教学环境的构建就在于为学生创建尽可能真实的外贸单证工作岗位的教学实验环境,使学生时时刻刻“浸泡”于岗位实践环境中,提前熟悉岗位环境,培养岗位技能,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成为外贸单位期待的“来则能用”的高素质应用型外贸人才。

(三)外贸单证实务课程性质的必然要求

外贸单证实务是课堂与岗位零距离对接的一门课程,实践性与操作性极强。首先,外贸单证实务课程体现为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业务。如:出口商如何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如何缮制信用证及其他结汇方式下要求的结汇单据,进口商如何填写开证申请书,进出口商如何完成进出口报关、报检、托运及保险等等事项。其次,外贸单证实务课程以单证的缮制为主线,而制单恰是外贸环节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单证工作贯穿于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从备货、报检、租船订舱到报关、投保、完成装运,都有相关的单证需要缮制,而几乎每一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其结果都体现在最终的单据中。所以,单证教学应贴近实际业务,在授课过程中,要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有机地融合,通过构建“浸入式”实践教学环境,增强学生的岗位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二、构建外贸单证实务课程“浸入式”实践教学环境的途径

外贸单证实务课程“浸入式”实践教学环境的构建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实训的物质载体――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二是实践教学以何种方式组织实施和保证效果。其中第二个层面主要涉及诸如教学方法、师资培养等方面。结合多年的外贸单证实务实践教学探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来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具有较强操作性和实效性的实践教学体系。

(一)提炼单证员岗位关键工作任务,厘清实践教学内容

外贸单证实践教学内容的选取要以满足单证岗位需求为目的,以培养学生单证岗位能力为目标。单证教师首先要深入行业和企业一线,通过外贸单证业务经理和专家访谈等形式深入了解企业对单证人才的需求情况和岗位技能标准,共同梳理单证员的工作任务,确定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岗位职业能力、职业素质和专业知识。在此基础上,从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出发,以单证员岗位真实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为依据,科学合理地序化实训内容,使岗位工作任务与实践教学项目相衔接。根据提炼的关键工作任务,我们设计了11个单项实践教学项目和3个综合实训项目,具体包括:缮制开证申请书;分析审核信用证;缮制商业发票;缮制包装单据;缮制检验证书;缮制原产地证明书;缮制海运提单;缮制保险单;缮制其他结汇单据;缮制汇票;审核单据等单项实训,同时建立了电汇、托收和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下全套单证缮制的综合实训项目。通过这些实训项目的反复锤炼,使学生牢固掌握了审证制单这一单证员岗位核心技能,将来能够轻松胜任单证员工作。

(二)外聘与内训相结合,打造名副其实的双师型实践教学队伍

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特征,是实现学生技能培养的关键。我们采取外聘与内训两种方式,打造一支由企业兼职老师和学校专职教师组成的合作互补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具体措施包括:

1. 强化对外贸单证专业教师的职业培训。通过挂职式、跟班式和短期培训式等形式为外贸单证专业教师创造到企业实习锻炼的机会。单证教师到企业实习锻炼,能够及时地更新知识,了解外贸单证岗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岗位能力要求,积累单证工作经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培养双师素质,在学生单证实训中能够给予贴近单证员岗位实际的指导;同时,可以加强学校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努力开创校企联合的新局面,以教师挂职锻炼为突破口,为今后推荐学生进行校外实训创造有利条件。

2. 选聘单证兼职教师,拓宽“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外延。从外经贸企业聘请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国际商务单证专家担任兼职教师,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并指导学生单证操作。外聘的兼职教师把企业对单证员能力的要求直接展示给学生,把外贸单证工作的亲身体会介绍给学生,把单证制作的技能手把手传授给学生。这些来自企业一线的经验和知识,弥补了专业教师实践技能不足和校内实训与岗位实际脱节的缺陷,深化了学生对外贸实践操作的认识,增加了实训效果。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可以就一些单证岗位技能要求、岗位人才需求状况等现实问题向外聘专家请教,提前了解就业岗位,增加了学生对外贸单证实训的兴趣,激发其职业认同感。

(三)建立工作式外贸单证实训室,营造职业岗位氛围

校内仿真外贸单证实训室是培养学生单证技能,让学生亲近单证岗位的一个有效途径。为提高其实训效果,在实训过程中可尝试工作式教学:首先,在实验室布置上,将实验室分割为不同区域,每个区域都模拟上班场景设置,让学生们置身于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学习单证技能。其次,在实训安排上,充分利用外贸单证实务模拟软件,使学生在仿真的业务环境中,全面、系统、规范地掌握外贸单证的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学生通过扮演进出口贸易公司、货代公司、检验检疫部门、海关、保险公司、船方、银行等角色,在具体角色的位置上分工合作,完成整个案例中单证的操作。当学生熟练掌握了外贸进出口业务流程和单证制作技巧后,轮换角色分部门进行模拟操作,加深对单证工作的理解,培养对外贸单证基础知识的应用能力。通过工作式实践教学,使学生提前体验单证员岗位工作场景,培养岗位认知,激发岗位热情。

(四)校企深度融合,使学生融入真实的单证员岗位环境

让学生在工作中掌握职业能力,是职业教育本质内涵的需要。没有企业实践的经历,没有企业氛围和企业文化的熏陶,没有职业氛围和企业环境的影响,职业能力的培养效果要大打折扣。

因此, 要真正提升外贸单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就必须加强与外经贸企业的合作,校企深度融合,走工学结合之路,让学生在企业真实的单证工作环境中扮演“职业人”的角色。我们通过与企业签定协议、或在企业挂牌等形式,建立长效稳定的校企合作伙伴关系;在外贸单证实务授课计划中,增加进外经贸企业实习环节,建立起课堂学习、校内模拟、进企业实习的分阶段、交替式学习模式;校企共同制定配套的实习制度,加强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有效管理,必要时可以组成由实习学生、家长、企业和学校四方代表参加的实践教学管理机构,协调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消除校企合作的后顾之忧,保证学生实习的效果,使合作企业逐步发展成为学生单证实习和对口就业一体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