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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理决定【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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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理决定(通用3篇)

学生处理决定 篇1

在20xx年12月25日《公共关系学》期末考试中,财务管理专业20xx级余、许xx同学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经老师多次警告仍不改正,并试图传递纸条,被监考老师制止;企业管理专业20xx汪xx同学不顾老师多次提醒,仍将夹带入场的资料拿出抄袭。 在20xx年1月2日《概率论与统计》期末考试中,电子商务专业20xx级何xx同学在考试结束时,拒不交卷,不顾老师警告,与周围数名同学讨论,并修改答卷。 上述同学的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为严肃考试纪律,教育学生,根据《xx大学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规定》,决定给予余、许x、汪、何xx同学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该年度奖学金的评定。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杜绝考试作弊行为,促进我校考风、学风、校风的建设。

xx大学商学院

一月十五日

学生处理决定 篇2

xx公司:

我局于20xx年5月7日至20xx年5月30日,对你20xx年4月29日股权转让的地方各税申报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20xx年4月29日,经安徽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同意李靖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你和周柯江(另案处理),于、周柯江同意受让部分股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总价格为1092万元,其中:你受让了李靖所持有的33.5%股权,转让价款703.5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517.50元。

(二)个人所得税

你受让李靖所持有的安徽矿业有限公司33.5%股权,受让价款为703.50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李靖个人所得税1071296.50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2小项、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你上述第(一)项税收违法事实,应补缴印花税3517.50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第47号)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小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xx〕28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你上述第(二)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71296.50元的违法事实,责令你补扣或补收,同时,我局也将依法向纳税人追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对你上述应补缴的印花税3517.50元,依法予以追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1996.1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xx年八月二十八日

学生处理决定 篇3

张某某同学平时对自己要求不严,表现较差,学习不努力,与同学关系不和谐,于20xx年xx月1日星期五中午,和刘某某发生口角,没有及时找老师解决,心存怨气,放学后找来外校人员,名为说和实为报复刘某某同学。谈合不成大打出手,张某某指使多名外校人员将刘某某同学强制拉到校外,实施殴打,致使张某某同学轻度伤害,住院治疗,住院花销近万元。

综上所述:张某某同学没有正确处理好同学间的'矛盾,擅自带外校人员入校殴打同学,其行为恶劣,影响极坏,本应开除校籍但考虑本人认错态度较好,在家长的再三哀求下,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原则,根据《学生管理标准化手册》的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开除校籍留校察看处分。

望全院学生引以为戒,努力学习,团结同学,为营造和谐、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而努力。

20xx年xx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