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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股东决定(合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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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股东决定(精选3篇)

公司首次股东决定 篇1

xx公司股东 于 年 x月 x日在 (地点)做出首次股东决定,通过以下事项:

1、确定成立 公司;

2、通过公司章程;

3、决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4、决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 担任公司监事;

5、确认了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及实缴期限:

由股东 以货币认缴出资 万元,持股比例 %,并于 xx年 x月 x日实缴完毕。

6、其他事项:

股东盖章、签字:

xx年 x月 x日

公司首次股东决定 篇2

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做出首次股东决定,通过以下事项:

1、确定 公司住所设在 ,公司经营范围为:

2、制定了 公司章程。

3、决定由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4、决定由 担任公司监事。

5、确认了股东出资方式及缴纳期限,由股东 以货币出资 万元,并于 年 月 日前足额缴纳完毕。

6、其他事项:

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首次股东决定 篇3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xx

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xx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xx年12月26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xx年12月25日-20xx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xx年12月26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xx年12月25日15:00至20xx年12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光西路299号公司会议

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

议进行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斌先生、副董事长高伟先生因公出差,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陈佳良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18,929,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512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18,532,43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44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9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64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5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7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5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10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9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

票。中小投资者是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股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议案的审议及

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18,828,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9%;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138%;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6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涵和魏吓虹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