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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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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精选3篇)

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 篇1

日前,省纪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通报了省公路管理局工程建设处副主任科员谢忠杰违规兼职取酬的处理情况。

20xx年1月,省纪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收到举报,称省公路管理局工程建设处副主任科员谢忠杰,于20xx年9月10日私自与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私企)签订了技术顾问聘用协议。20xx年9月,又将其一级建造师证在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注册,并收取了5万元挂靠费。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最近,经省公路管理局党委研究,报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同意,给予谢忠杰党内警告处分,并取消其遴选转任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务员资格。

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 篇2

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xx省嘉善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xx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xx〕终字第119号)。

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27日

给予撤职处分的决定 篇3

,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瑞安锦湖街道瓦窑村人,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担任局高楼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20xx年3月起担任马屿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

在担任高楼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期间,对飞云江高楼段的非法采砂行为没有按职责要求跟踪处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有效制止,致使非法采砂行为一直持续,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经瑞安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20xx年12月19日,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该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综上所述,黄小兵同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违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经20xx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小兵同志行政撤职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2月3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局监察室或瑞安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