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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论文范文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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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恐怖主义猖獗,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的时候,用高科技时代打击恐怖主义侵犯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以及恐怖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恐怖主义论文范文最新10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恐怖主义论文 篇1

【关键词】海上恐怖主义犯罪 海盗罪 立法 台湾地区刑法

海上反恐和海上安全对大陆和台湾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大陆的海运占对外贸易量的七成左右,大部分航线途经中东、东南亚等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高发海域,这对大陆的海洋运输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台湾四面环海,天然资源匮乏,以外贸为主要的经济导向,且近年来不断扩大与东南亚国家的交往,不排除成为东南亚恐怖组织攻击其他国家的中继站。基于双方对新时期海洋战略价值的认知基本相同,两岸对维持海上航行安全具有共同的利益,因而海峡两岸应在预防和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展开广泛的交流和合作。

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

科学界定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迄今为止,学术界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尚未形成定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际社会对待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不同立场所致,如一方的可能是另一方的自由战士,再如不同国家基于各自利益的考量,对待同一个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案件持不同态度。如1961年桑他玛利亚事件,葡萄牙籍船“桑他玛利亚”号被该国反对派领袖卡尔沃劫持,船上共有600名乘客,分属葡萄牙、荷兰、委内瑞拉、西班牙和美国国籍,此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1961年2月2日卡尔沃发表声明,称这次行动是对撒拉扎政府的政治宣战,是为了革命的目的。美国和葡萄牙宣布其为海盗行为,美国不承认卡尔沃和该船为叛乱团体;但巴西新任总统却不顾美国立场,立即给予卡尔沃政治庇护。

两岸学者的观点评析。尽管国际社会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学者们对海上恐怖主义的概念仍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大陆学者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王淑敏认为,海上恐怖主义即海上恐怖组织或海上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海洋安全,危害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的恐怖活动①,但这一定义有赖于海上恐怖组织、海上、恐怖活动等外延性概念的解释才能明确。第二,胡城军认为,海上恐怖主义通称为“政治性海盗”,是指任何以影响政府或群体为目的的针对船只、旅客、船货或港口的非法行为②,该定义是从海上恐怖主义与海盗的关系视角界定海上恐怖主义,明确了二者的界限。第三,张湘兰、郑雷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旨在引起公众恐慌或胁迫政府而从事的危及国际海运安全或利用国际海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③,该定义强调海上恐怖主义的跨国性和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第四,张丽娜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具有政治目的的海上恐怖组织或海上以暴力手段,从事危害海洋安全,危害船舶以及船上财产和人命安全,危害港口设施安全的恐怖活动④,该定义强调海上恐怖主义的政治性、暴力性、有组织性,并全面列举了海上恐怖主义犯罪袭击的目标。

台湾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第一,海上恐怖主义研究中心认为,海上恐怖主义应包含对于船只(民用与军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于船只上的船员或旅客、货物、港口设施施行政治行为⑤。该定义强调海上恐怖主义的政治性,且攻击的目标不仅限于民用船只还包括军用船只。第二,蔡万助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恐怖组织或通过暴力手段从事危害海洋安全,危害船舶与海上平台及其所承载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危害港口设施安全等恐怖活动,来达成其政治目的⑥。该定义不仅强调海上恐怖主义的政治性,且突出海上平台作为海上恐怖主义攻击的对象。

上述观点的分歧之一在于海上恐怖主义是否以政治为目的,除大陆的第一和第三种观点外,其他观点均以政治性作为海上恐怖主义概念的要素,笔者将这种以政治性作为要素的海上恐怖主义概念称为“狭义说”。诚然,按传统观念,政治性这一要素是区分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的标准,海盗犯罪是私人目的,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是政治目的。但随着海盗犯罪的恐怖主义化趋势,海盗犯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即使是采用政治目的作为海上恐怖主义定义的学者也承认,这样的定义中仍存有灰色地带,海盗集团也兼受雇于恐怖组织,有些分裂主义者或叛军直接参与海盗活动,通过海盗活动抢劫财物或勒索赎金,以购买武器和支付军饷。

作者观点。基于海盗犯罪向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演变的趋势,笔者认为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应采用“广义说”更为科学,即不以政治目的作为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必备构成要素,而以制造海上恐怖作为主观目的。所谓制造海上恐怖,是指制造海上恐怖气氛,使人类产生公认的生存和信念危机。“广义说”的理由如下:

第一,国际公约的去政治性趋势。有关的国际公约没有将政治目的作为成立海上恐怖主义的必备要件,表明即使没有政治目的,有关的恐怖行为也可以构成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如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简称SUA公约)只是列举了几种刑事犯罪,没有标明是否有政治动机。2005年SUA议定书增加了两个重要条款:一是登临权条款;二是引渡条款,这说明国际公约不把该罪作为政治罪,而是可以引渡的犯罪。

第二,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现实需要。如前文所述现代的海盗犯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若仅以政治性作为界定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要件,就会缩小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从而不利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还会严重影响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⑦。

第三,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密不可分。现在各国的大众媒体、学者和政府声明中,常常将海盗和恐怖主义相提并论,并呼吁将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合并打击。新加坡军方总结出一句话:我们不知道使用这种船只的是海盗还是,因此最好用同样的办法对付他们⑧。

综上所述,本文的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采用的是广义说,是指包含海盗犯罪在内的一切为了制造海上恐怖,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危害船舶与海上平台及其所承载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危害港口设施安全等,使人类产生公认的生存和信任危机,严重危害海洋安全,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国际违法行为。

大陆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考察

在日益严重的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威胁面前,两岸均认识到应加快反恐立法的步伐,力求为预防和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提供更完备、更具针对性的立法保障。

大陆调整和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以刑法典为核心、辅以附属法。刑法典中涉及的罪名包括劫持船只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从近20年来大陆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判决来看,是按照一些相仿罪名来定罪处罚的,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相关罪名。

附属法主要是大陆的交通运输部和海事局为因应《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简称ISPS规则)制定的规章,如《船舶海上保安规则》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船舶海上保安规则》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主要从船舶设备、港口设施的技术规范角度对海上反恐提出了要求,前者包括总则、船舶保安等级、海上保安报警和处置、监督检查等;后者包括适用范围、交通部港口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中的职责、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的职责、港口设施保安等级、保安评估、保安计划、证书、保安声明及培训、演练和演习等。

台湾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考察

台湾地区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也是以刑法典为主,与大陆不同的是台湾刑法中有独立的处罚海盗罪条文,台湾现行刑法第333条及334条规定了海盗罪、准海盗罪、海盗结合罪三种罪行⑨。其中第333条第1项是海盗罪的规定,即未受交战国之允许或不属于各国之海军,而驾驶船舰,意图施、胁迫于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为海盗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33条第2项是准海盗罪的规定,即船员或乘客意图掠夺财物,施、胁迫于其他船员或乘客,而驾驶或指挥船舰者,以海盗论。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34条是海盗结合罪,即犯海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犯海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强制者;三、掠人勒赎者;四、使人受重伤者。

此外,台湾地区还专门制定了《反恐怖行动法》(草案)。台湾的行政院跨部会会议于2003年9月22日通过《反恐怖行动法》草案,该草案已于2007年3月21日获得初步通过。《反恐怖行动法》(草案)共20条。草案第2条对恐怖行动的界定包括海上恐怖主义,即本法所称恐怖行动,指个人或组织基于政治、宗教、种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之信念,意图使公众心生畏惧,而从事计划性或组织性之下列行为:……六、劫持公众或私人运输之船或控制其行驶⑩……对于从事恐怖行动者、参加恐怖组织者、资助恐怖组织者该法案第12、13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两岸立法的比较分析与启示

从上述海峡两岸的立法概况来看,两岸立法的共同点都是以刑法典作为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依据,并辅以相关的附属法,这说明两岸在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层面上都充分利用刑法发挥反恐职能。所不同的是,两岸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各不相同,大陆的罪名是劫持船只罪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按照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相仿罪名定罪处罚,而台湾则是海盗罪、准海盗罪和海盗结合罪。还有一点不同的是,大陆迄今尚未制定专门的反恐法,尚处于调研论证阶段,而台湾地区则已经向社会公布了《反恐怖行动法》草案,通过反恐专门立法对海上恐怖主义作出统一的界定,可以说,在专门反恐立法上,台湾走在了大陆的前面。

就刑法典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设置来看,我们认为台湾刑法典同大陆刑法典相比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众所周知,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国际犯罪,而国际犯罪在国内立法上加以规定,这是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前提。大陆刑法典虽然确立了普遍管辖原则,但刑法分则并未规定海盗罪等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对于尚未明文规定的国际犯罪,如海盗罪、海上恐怖活动罪等,根据中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得定罪量刑的,如果援引刑法分则的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这两种犯罪又不能作为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国际犯罪,难以实现国际间的司法引渡,这就使惩治海上恐怖主义犯罪遇到了障碍。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借鉴台湾刑法典的做法,在大陆刑法典中增设海盗罪等罪名,从立法上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作出否定性评价,从而发挥立法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威慑作用。在设置海盗罪的罪名时,可参考台湾刑法的有关立法宗旨、海盗罪、准海盗罪、海盗结合罪的构成要件。

台湾刑法设置海盗罪有其特有的用意。海盗罪不像其他的财产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等,侧重保护财产法益,而是通过对海上航行安全的维持,间接地保护船舶上所有船员或乘客的生命、财产、身体及自由等法益。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对船舶或船舶上的人或物施以暴力或胁迫行为,当然事实上也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抢劫的结果,这种情况下法益所受到的侵害已经有伤害罪或抢劫罪等相关条文加以保护,因此,台湾刑法设立海盗罪的立法着眼点在于海上航行的安全,间接地保护船上所有船员或乘客的生命、财产、健康等法益。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国际间发生战争时,未受交战国的允许,且驾驶的船舶也不属于各国海军的主体。如各国的军队以其所属的武器装备实施海盗行为,这就涉及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问题,很难通过一国司法权解决,属于适用国内刑法的例外。海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驾驶船舶的行为,因海盗罪是以驾驶船舶而实施的犯罪,与一般抢劫罪比较,是海盗罪的重要特征。对他船或他船的人或物施加暴力、胁迫的意图则是本罪的主观要件。

准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以具有船员或乘客的身份为要件;以意图掠夺财物作为主观要件;以施加暴力、胁迫于其他船员或乘客,而驾驶或指挥船舶为客观要件。

海盗结合罪的主体包括犯海盗罪及准海盗罪的行为人,具体包括:1.海盗放火;2.海盗强制;3.海盗掠人勒赎;4.海盗使人受重伤。本罪以犯海盗罪或准海盗罪为前提,即凡是利用实施海盗行为的时机,而故意放火、强制、掠人勒赎或使人受重伤,两个行为间有所关联,即可依本罪处罚。此外,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海盗结合故意,且结合犯两个犯罪行为间,主观上必须具备犯意的联络,如果犯意的发生有先后之别,则不能成立海盗结合犯,而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断。(作者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本文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09QN097)

注释

①王淑敏:“海上反恐面临的新挑战及其相关法律问题”,《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7~10页。

②胡城军:《论海盗犯罪――兼论海盗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第115~140页。

③张湘兰,郑雷:“论海上恐怖主义对国际法的挑战与应对”,《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月第62卷第2期,第152~157页。

④张丽娜:“海上反恐与国际海运安全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008年2月第26卷第2期,第148~158页。

⑤蔡裕明:“海上恐怖主义与台湾海上安全”,《第四届“恐怖主义与国家安全”学术研讨会论文》,2008年,第173~188页。

⑥蔡万助:“中国海上反恐之研析”,《第四届“恐怖主义与国家安全”学术研讨会论文》,2008年,第105~124页。

⑦赵秉志主编:《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防治对策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50页。

⑧格拉汉・格拉德・奥:“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威胁”,《东南亚纵横》,2006年第4期,第15页。

⑨林志勇:“浅析我国刑法海盗罪规定及其修正建议”,《台湾海洋法学报》,2003年12月第2卷,第229~273页。

恐怖主义论文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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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恐怖主义被称为“21世纪的政治瘟疫”,所以,恐怖主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强烈关注。作为高中政治教师,可以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研究专题给学生介绍一下,可以让他们对恐怖主义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增加他们对国际社会复杂问题的了解,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国主义精神等。

一、恐怖主义产生的深刻根源

为什么国际恐怖主义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今天愈演愈烈,大有泛滥成灾,祸及全球之势呢?这与国际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的发展等均有着复杂的关系。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略地分析。

1.恐怖主义泛滥成灾。是宗教冲突加剧的结果。在这几年中,影响最大的无疑就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又称为“伊斯兰复兴运动”,是伊斯兰教中一股极端的宗教势力。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西方文化开始渗透进一些穆斯林国家。比如,基督教等一些非伊斯兰教的教义也进入了这些以穆斯林为主的国家,这就是使得那些极端的伊斯兰原旨主义者无法接受。他们极力反对非穆斯林的异端邪说,把外来文明,尤其是西方的基督文明视为“洪水猛兽”,号召全面实现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伊斯兰化”。

2.许多国家不断存在着恐怖主义得以滋生的土壤。有不少国家,贫富悬殊,社会不公,种族歧视,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经济的衰退以及失业等原因,许多年轻人希望与现实抗争而不断以恐怖事件来宣泄。

3.许多民族矛盾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巴以之间,由于以色列政府推行的是强硬的对巴路线,因而巴以之间相互报复的事件层出不穷,这导致处于弱势群体的巴勒斯坦少数激进组织以自杀性恐怖事件来报复以军士兵的狂轰烂炸。在西班牙北部地区,由于巴斯克分离分子一直要求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因而在未得到满足之后,屡屡制造诸如爆炸等恐怖事件。在斯里兰卡以及俄罗斯的车臣,都存在着类似的情况。

4.现代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国际军火上的发展,使国际恐怖主义如虎添翼。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恐怖主义逐步向高科技恐怖主义发展。例如,制造东京煤气事件的奥姆真理教就在俄国、美国等地四处寻求制造化学武器、核武器的技术。

另外,现代大众传播系统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活动也起到了刺激作用。

由此可见,当代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出现也与恐怖主义的特点以及当今人类社会的某些特点有密切的关系。

二、恐怖主义的概念

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到目前为止,从全球范围内来看,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探讨已成为分歧最多的研究课题之一。由于各国在意识形态、政治利益上的不同,对国际恐怖主义内涵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下面就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理解。

1.《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各种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和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2.美国著名智囊机构公司给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个人或团体为达到政治目的而使用国际暴力。

3.我国学者则普遍认为:国际恐怖主义是当代世界上国家、民族、阶级、宗教间各种尖锐、复杂矛盾反映,是国际政治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两大本质特征:第一,使用与战争不同的特殊暴力手段,如政治暗杀、绑架人质、劫机等;第二,行为者必须具有某种政治目的。不具备这两大特征,就不构成国际恐怖主义。从这一基本定义看,恐怖主义的主要特点是政治性、国际性、非正规性和残忍性。其中高度国际化是当代国际恐怖主义最突出的特点。

三、包罗万象的恐怖组织

目前,世界上已为人所知的恐怖组织大约有上千个之多,包罗万象,既有为政治目的,为了种族、民族,又有出于而掀起的恐怖浪潮。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铤而走险,是造种种恐怖事端,危害人类。

1.极端宗教恐怖组织

近年来,来自伊斯兰社会的原教旨主义活跃分子所发起的恐怖活动日益增多,影响日益广泛。他们屡屡以西方,尤其是以美国为袭击目标,在全球各个领域发起恐怖活动。比如,沙特富翁本·拉登所领导的恐怖组织,就被指挥曾在世界各地策划了多起针对美国人的恐怖爆炸行动,其中最具影响的则是被指控在1998年夏在美国驻东非两国使馆的爆炸案。

2.极左翼恐怖组织

该组 www.gaokaobaba.com 织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他们在意识形态上标傍为信奉“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变革资本主义制度为目标,采取各种恐怖手段进行非法暴力活动。其中规模比较大的有:意大利的“红色旅”,德国的“红色军团”等。

3.极右翼恐怖组织

主要活动在欧洲地区,特别是西欧地区、美国和拉美地区,是奉行新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种族主义和反国家主义的恐怖组织。该种组织主要有美国的“三K党”、德国的“光头党”等等。

4.民族主义恐怖组织

该组织是民族矛盾纠纷激化的产物。由于民族问题而引起的恐怖活动在世界各地层出不穷。该种组织主要有斯里兰卡的“泰兰尔伊拉姆猛虎组织”、菲律宾的“摩洛民族解放战线”、印尼的“亚齐运动”等等。在中亚地区,这样的恐怖组织近年来正在呈上升的势。这些恐怖组织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或者为获得完全的自治。

四、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行动

国际恐怖主义活动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恐怖活动的频繁发生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国际社会行动起来,进行反恐怖斗争。

为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早在20世纪30年代,国际上便开始了对恐怖主义的联合斗争。同时,后来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反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或条约。比如:1987年5月,美、、加等九国在巴黎召开部长级会议,制定了反恐联合行动的具体事项和补充措施:199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消灭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等等。

另外,为了对付国际恐怖主义,欧美的一些国家还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和反恐怖队伍。如:英国的反恐部队是“特别空勤团”;法国的反恐部队是“国家宪兵干涉组”;意大利的“宪兵突击队”等等。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 篇3

[关键词]恐怖主义

当前全球恐怖主义越来越严重威胁到人们的幸福与安宁,尤其近两年来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3.14”、“7.5”恐怖主义区域性活动的出现,更加证实了其严重的危害性。

为了加强我国反恐应急能力,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合作,就必需要形成一套既适应国际社会主流观点,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恐怖主义预防与应急理念。应当认清以下两点:

1.恐怖主义的政治背景与其战术行为区别开来,我国政府历来主张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不管其政治背景怎样,只要采取恐怖主义这一暴力方式,就必须加以谴责和反对。其符合我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2.界定恐怖主义应以现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为依据。现行国际法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基本准则和原则。以现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为依据来界定恐怖主义,既能与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达成共识,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更便于我国在反恐怖主义问题上掌握原则和主动性,防止个别国家把打击恐怖主义作为干涉他国内政和侵犯别国的借口,同时有利于打击我国的国内恐怖主义势力。

认清恐怖主义的本质,有利于我们开展反恐行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社会的安宁稳定,应注意到以下两点:

一、深入思考,明确我国反恐怖斗争准备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受到国际恐怖主义发展的影响,我国恐怖主义活动呈现了出许多新形势,新问题:

1.“”呈现合流趋势。近几年,由于受到恐怖主义发展趋势的影响,国内“”活动呈现合流趋势。因为目的上的一致性,使“”相互通连,并在加强与境外恐怖势力联系的同时,其内部出现明显的融合倾向。这使得国内恐怖势力进一步增强,为我国做好反恐维稳军事斗争准备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2.恐怖行为得到全世界的支持。达赖集团近期组织的活动中,企图以暴力和恐怖行为制造“”的目的非常明显。而世界上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和组织却歪曲事实,有意责难正常的维稳行为,更有甚者在公开的场合表示对达赖集团的支持。美国comN电视台主持人的恶意攻击,美、英、德等国失实的新闻报道,法国巴黎市承认达赖为荣誉市民,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恐怖活动更趋于公开化。与以往恐怖行为在国内的隐蔽行为相比,近期恐怖活动更趋公开化。首领明确表示过要制造自杀性恐怖袭击,3.14大规模烧暴力事件就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国内外恐怖势力相互勾结,并公开发表攻击国家领导人和中国社会体制的言论,称要利用一切手段破坏这个“敌人的社会”。

4.当前应围绕世博会做文章。世博在我国召开属首次,届时世界各地的参观者将聚集到上海,这是传播与宣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巨大进度的契机,而如何做好安保也是我们的头等大事,应当借鉴北京奥运会安保经验,高标准的完成一次“平安世博”,再次向世界人民展示中华风采。

二、更新观念,以新的方法应对恐怖活动新动向

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发展变化使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并充分认清恐怖主义发展变化带来的影响,以新的方法手段来应对恐怖活动新动向。

1.继续做好应对传统恐怖活动的心理战准备工作。不仅要继续,而且要提高准备的标准要求。从目前的形势看,虽然恐怖主义呈现许多新特点,但传统的恐怖活动手段仍会被沿用。如爆炸、暗杀、绑架、劫机等。虽然手段没有改变,但由于恐怖主义的技术攻击,跨国串连与组织能力的加强,使这些传统的手段不但没有过时,反而越来越难以防范,危险性也日趋增大,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做好应对反恐怖活动的心理战准备。整个准备过程必须牢牢把握反恐怖的特点和规律,紧密结合反恐怖军事斗争准备,对于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制作情况想定,编订行动预案,有针对性地进行训练。以确保发生突况时,能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根据现场情况与发展态势及时做出有效地心理战行动。

2.有预见性地开展好舆论宣传活动。对于可能发生的恐怖活动,要预见性地做好舆论宣传导向工作。通过宣扬武力来造成威慑效果,从而使产生犹豫心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向展示我军的武装力量、高技术武器装备、武力打击能力,显示我军武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坚强决心和全国人民声讨的行径、支持我军行动方面的信息;同时,也可以有原则地公布部分反恐怖军事斗争的准备情况,教授民众一些针对应对可能出现地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民众的防范意识,削弱开展活动的信心。

3.强势出手,有效反击恐怖活动。当前恐怖活动越来越公开化,单纯对消息的遏制已不能很好地消除影响,甚至更严重地会造成社会恐慌,对反恐怖斗争军事行动极为不利。所以对于已发生的恐怖活动,必须进行强有力地打击,并公开进行舆论反击。事件现场通过封堵灌输、标语渲染、传单宣扬等多种方式,表明党和政府打击的坚定决心,大力宣扬我军使命,打击的嚣张气焰,教育并争取广大群众,遏制事态地升级。而后通过政府出面,对事件真相进行澄清,并对一些恐怖言论进行驳斥和打击。对重要目标和重要人物实施致命打击,一经抓获立即进行公开审判,从严惩处。通过这些致命性的打击,使遭受强烈的心理震撼,对其行动产生阻碍从而为我反恐怖军事斗争赢得主动。认请恐怖势力的本质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识破恐怖势力的各种假面具,共同打击其恐怖暴力活动,不给恐怖势力以任何可乘之机,保证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共同建设和谐家园。

参考文献

[1]胡欣。恐怖主义与国际反恐斗争。

恐怖主义论文 篇4

一,恐怖主义的定义及其争论

(一)各种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

由国际联盟主持制订的1937年《防止和惩处恐怖主义公约》是国际社会所制订的第一个针对恐怖主义的专门公约。公约的第1条第2款将恐怖主义定义为:针对一个国家所进行的犯罪行为;该行为意在或者是用来在某些特定人、某一部分人或公众当中制造恐怖。这是国际社会就如何定义恐怖主义所作的第一次尝试。

此后,针对武装冲突中所发生的恐怖主义活动,1949年的日内瓦4公约以及1977年针对公约的2个补充议定书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做出了规定。

在上述日内瓦公约和议定书中,有两个基本标准用于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作战手段因而与禁止恐怖主义有关。第一个标准与从事暴力行为的人员的身份有关:一方武装力量的成员有权利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其他任何人都不具有这项权利,如果他们仍然诉诸暴力,则违反了法律,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恐怖主义。

另一个标准是由有关保护特定类型人员的规则和在武装冲突中的作战手段或方式的规则而来。为了合法,在武装行动中使用暴力必须尊重战争法所施加的限制。因此,即使是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武装力量的成员,如果违反战争法,也可能成为。

有关战时平民保护的日内瓦第4公约指出;任何受保护人员不应因其未曾从事的违法行为受到惩罚。集体惩罚以及所有类似的或恐怖主义措施都是被禁止的。该公约第33条还禁止对受保护人员及其财产的劫夺或报复。第34条增加了:“禁止劫持人质”。

作为对这些规定的改进和补充,有关国际武装冲突的1977年第一议定书在第51条第2款中规定:群体的平民以及单独的平民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行动或暴力威胁。

冷战期间,在两个超级大国核威慑平衡的恐怖阴影中,特殊性的作战手段,甚至包括恐怖主义对某些国家和准国家组织(如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成为一个越来越具有吸引力的政策工具。这类工具成本低,相对而言风险也比较小,而就对削弱对方,渗透甚至控制对方而言,这些方法却可能获得很高的回报。而且,相比常规战争而言,这种方式在防止事态恶化方面,成本更低,风险更小。国家支持的国际恐怖主义对其背后的支持者而言,更具吸引力,因为这类活动可以秘密进行,如果被发觉了,有关的国家可以轻易的否认可能存在的任何联系。

但是,“恐怖主义”这一用语显然被滥用了,许多国家的政府将“恐怖主义”一词随便用于谴责不仅是真正的恐怖主义,同时也用于他们不喜欢的合法的民族解放运动。正如Beres所言:“美国将任何针对亲苏政权的反政府武装定性为合法的,不管反政府武装在其反政府活动中采用了什么手段。相反,任何针对亲美政权的反叛活动都被自动的定性为恐怖主义。而苏联领导人则认为美国在使用”恐怖主义“一词诬蔑苏联所认为的争取民族自决和人权的合法运动。”

因此,是将非洲人国民大会或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视为争取民族自决民族的合法代表还是视为恐怖组织,并不看重这些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所采用的手段或方式。而是完全出于政治考虑,而这些考虑中反映的是特定的意识形态倾向和国家的私利。

另一方面,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频繁发生,尤其是重大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如1972年发生的针对参加奥运会的以色列选手的恐怖行为,使得国际社会切实感到对付国际恐怖主义的必要性。在这种背景下,197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对付恐怖主义的3034号决议,开始介入防止和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努力。但是,自那时以来,由于各国在所处地位、政治立场和利害关系相差很大,出发点和目标不尽一致,国际社会一直未能就“国际恐怖主义”一词的含义达成普遍一致的看法,也未能就预防恐怖主义暴力行为的有害表现所必需的措施共同取得充分的一般意见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1991年文本的第24条对恐怖主义作了如下规定:“代表一国或受其指使的个人从事或命令从事下列行为:进行、组织、协助、资助、鼓动或纵容反对其它国家的,以人员或财产和类似性质的事物为对象的活动,以在某些公共人物、某一类人、或公众中制造恐怖。”

上述该24条只适用于国家代表,或受国家指使的人员所从事的恐怖活动,而不适用于一般的个人。第24条的假设前提是由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威胁更大,因此只有这种更为严重的形式应被定性为“危害人类和平和安全的”的犯罪。可以仰仗国家支持的恐怖组织在进行跨国恐怖活动的时候确实有着更大的能量。一个国家可以以非官方的方式给予假护照,并帮助其逃避有关国家的检查。另外,国家可能滥用外交地位、特权或豁免。给予有关人员以外交护照以支持位于国外的恐怖组织。

在对1991年文本的审议过程中,好几个国家的政府认为该24条的有关规定未能满足就实现国际刑法的目的所必需的确切性。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未能明确提及“暴力”,而这使得规定并不清晰,就规定此种理解,连进行威胁性的宣传也可以被认定为恐怖主义。而俄罗斯、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巴拉圭、瑞典和英国的政府又认为规定过于狭窄,因为定义只涉及国家,而私人所从事的恐怖主义活动同样可以威胁人类和平和安全。荷兰政府则认为就国际刑法的目的而言,规定过于模糊。

这种对恐怖主义定义的不同看法,即使在国家的内部也可能存在。例如美国在反恐怖主义活动方面的实施部门主要涉及国务院,联邦调查局和国防部。而这三个部门各自都有着对恐怖主义或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

联邦调查局是这样定义恐怖主义的:对人员或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以强迫或恐吓政府,民众或其组成机构或部分以实现其政治或社会目标。而国际恐怖主义则是指与外国国家或政府有着一定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或者这些组织或个人的活动跨越了国家边界)针对人员或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以恐吓或胁迫政府或民众,以实现其政治或社会目标。

在美国法典第22部分第256条第f款d项中,美国国务院是这样定义恐怖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的:恐怖主义指由准国家组织或秘密组织针对非战斗目标所犯下的有计划的,具有政治动机的暴力活动,其通常是为了对周围的人施加影响。国际恐怖主义是指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或领域的恐怖主义。

美国国防部是这样定义恐怖主义的:对个人或财产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以恐吓或强迫政府或社会,经常被用于实现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方面的目的。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不管是条约法还是习惯法都未就“恐怖主义”的定义提供一个完整的概念。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考察目前人们所实际使用的众多“标准”定义,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定义对学者或政策实施者而言,并不具有多少操作性。这一用语已变得如此的宽泛和模糊,以至把最具争议的一些情形也包括在内。

(二)恐怖主义的构成要素

而韩国学者柳炳华则认为国际恐怖主义具有以下几个要素:(1)使用恐怖主义的的手段,即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2)具有恐怖主义的动机,即具有政治性的目的,要求修改特定政策或中止特定状态;(3)具有国际性,即直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或者不具有罪行发生地国国籍。

RobertA.Friedlander认为判别某种情形是否属于国际恐怖主义有以下标准:恐怖性暴力,不管是国际性的还是跨国性的,必须至少包括以下要素的一项:(1)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的活动必须在一个以上的国家发生;(2)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的活动必须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公民;(3)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的活动必须针对受国际保护的人员;(4)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活动必须发生在国家的专属管辖之外;(5)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活动必须针对受国际保护的财产。如果有关的活动具备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这些要素,则将不再仅仅是普通的刑事犯罪而是涉及国际公共秩序的国际犯罪。

美国在向国际恐怖主义委员会提出的“防止及惩处国际恐怖主义公约草案”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性指出,在罪犯的国籍国、罪行发生地国、犯罪结果发生地过、犯罪指向的目标国和受害人所属国等五个要素中,如果涉及不同的国家,即认为是属于国际恐怖主义。

(三)现阶段对恐怖主义作出统一定义的难度

就概念而言,现阶段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法律含义是模糊的,首先,在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特别是联合国已有的法律文件中缺乏有关恐怖主义的定义性说明。其次,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含义,主要集中在学者们的讨论中,而这些看法中突出表现的是恐怖主义所具有的政治动机或目的,而对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往往含糊其辞。而作为法律概念,尤其是涉及国际刑法的概念,尤其需要清晰明确的表述。而对动机或目的的强调则涉及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确定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可罚性时,是否应考虑到有关行为的动机。

这种情况使得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要对国际恐怖主义有一明确的定义变得十分困难。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把恐怖主义单单作为一种罪名加以规定罕见出现。而恐怖主义的行为动机更是超出了普通刑法对犯罪行为动机的理解。动机、目的对恐怖主义的划分归类方面具有显著意义,关系到如何确定某个行为的性质。但是在定罪方面却不应作为要件。

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中用来对社会生活中多种现象和事件进行分类的专门观念。在法律制度领域,法律概念以一种简略的方式对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进行辨识。由于法律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将人的行为置于某些规范标准的支配之下。又由于不对某一特定标准所旨在适用于的行为种类加以划分就无法确立规范标准。而不完成分类这一首要任务,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创制出任何会得到公认的审判和诉讼方式。更直接的针对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而言,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能否成功,取决于国际合作,而国际合作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共同定义上的一致。

运用法律概念对具体情形进行解释和分类是法律实践的必经阶段。为此目的,法律的实施者必须在某一时期内有大致相同的意见。考察在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上所发生的争议,人们难以发现这种一致。这也表明针对国际恐怖主义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可以用来证明在国际反恐怖主义方面尚未形成一个成形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当各国用一种国际法的眼光来看待当前的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时,会发现其把现代的国际法律体系的缺陷和弱点暴露无遗。

正如当前国际反恐怖主义实践的发展所显示的,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打击恐怖主义亟需有效的国际合作。在恐怖主义的威胁面前,所有国家都是脆弱的,然而由于恐怖主义活动所涉及的政治性,许多国家不愿支持在国际法内针对恐怖主义就确立个人的刑事责任取得卓有成效的进展,除非首先确定“恐怖主义”的法律定义。只要没有完整的多边协定对“恐怖主义”进行定义,则在国际层面这一问题将可能仍然无法得到解决。

事实上,一定要为国际恐怖主义确定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国际立法技术上是困难的,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也没有多少直接的好处。而提及国际恐怖主义的意义更多的是在增强推动有关国际立法、在打击相关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国际合作所需要的政治氛围和舆论导向上。

(四)关于恐怖主义定义的新发展

针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这一国际犯罪,有关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法律概念应反映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国际犯罪构成是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决定行为的严重国际危害性而为该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作为法律概念,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应体现这一特点。而当前争议主要集中在行为的主观要件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出了蓄意,明知或轻率过失外,是否还需要考虑行为目的。相关的立法则着重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客观方面,从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确定要加以惩罚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作为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恐怖主义活动把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有机的联系在一起,从而最容易认定其在国际犯罪中核心地位,是对其定罪量刑的客观依据。

考察有关针对恐怖主义及其相关问题的国际公约和文件,可以发现,这些公约中缺乏对一般恐怖主义定义的规定,往往是对特定的“恐怖主义罪行”加以规定。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禁止:劫机;危害民用航运安全的非法行为;针对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犯罪;劫持人质;危害海运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害海上固定平台(如石油钻井)安全的非法行为;恐怖爆炸行为;为恐怖主义提供资金融通。这些公约都与非常确定的情形或场所相关。

从国际上已有的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公约,协定,议定书,决议来看,现在的趋势是不去关注行为的动机,而是从行为的方式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来认定应该予以防止和惩罚的某些具体行为。

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49/60号有关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决议,特别谴责了基于“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种族、民族、宗教或其它任何理由从事恐怖主义活动”。1995年11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53号决议,名为“消除恐怖主义的措施”,该决议谈到了需要进一步的国际合作以和恐怖主义作斗争。“重申具有政治性目的意在或用以使公众,一部分人或某些特定的人处于恐惧之中的犯罪行为在任何情形下都是非正义的。不管是出于政治的、思想的、意识形态的、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或任何其它性质的用来使其正当化

的考虑。”

这也影响了国家的立法。例如,中国1979年《刑法》在反革命罪一章中规定有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劫持飞机罪,其主观方面规定有特定的犯罪意图(以反革命为目的)。到了1992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刑法有关条款做出了修改,删除了“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二,打击恐怖主义的对策

(一)、有关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

目前,在世界各地,有关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得到迅速推进。具体而言,可分为两个部分,从参与主体来看,不仅有各国之间包含了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努力;而从合作形式来看,主要是对于恐怖组织活动信息的交换以及国际司法协作。

1、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所作的工作

(1)区域性与次区域性国际组织

在这方面较早起步的有美洲国家组织1971年在华盛顿达成的《关于防止与惩治恐怖主义公约》,1977年欧洲理事会倡导制定的《打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此外,世界各地近期以来也在反恐怖这方面进行了有效的相关立法工作。这其中有南亚地区合作组织。1985年在达卡峰会上,该组织成员国领导人认识到恐怖主义对地区安全与稳定所带来的严重问题。其后1986年在班加罗尔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更进一步就开展防止和消灭恐怖主义的地区合作达成共识。1987年各国领导人在加德满都共同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地区公约》。而在原苏联境内,原先的各加盟共和国1999年也在明斯克达成了《在独联体成员国之间开展合作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公约》。在非洲,非洲统一组织1999年在阿尔及尔通过了《防止与打击恐怖主义公约》。另外,阿拉伯国家联盟1998年在开罗会议上通过了《打击恐怖主义的阿拉伯公约》。伊斯兰大会组织1999年也通过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公约》。2001年6月,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会议上通过了《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公约》。

(2)联合国及其各个机构

联合国大会1994年第49/60号决议附件《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宣言》第10条规定了联合国秘书长在采取实际措施以推进国际反恐合作方面的相关职责。(1)在从相关公约的保存方和成员国那里获取的资料的基础上,收集有关现存的涉及国际恐怖主义的多边、区域和双边条约地位及执行情况的信息,也包括恐怖事件及刑事控诉和判决的信息。(2)在从成员国获取的资料的基础上,汇集关于防止和打击各种形式的国际恐怖主义的国内法律和条例的摘要介绍。(3)对现存的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件进行分析与评价,以便协助各国确定还未被现存公约覆盖的领域,并进一步发展出一个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综合性的条约法律框架。(4)在各国组织有关打击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犯罪的机构和培训课程方面,对在联合国体制内提供有关协助的可行性进行评价。

联合国安理会1999年的第1269号决议主要内容就是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其中强调了联合国在促进这种国际合作中的主要作用,同时呼吁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加强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防止和打击在其境内为恐怖主义行动进行准备和融资的行为,确保对恐怖事件制造者进行抓捕、或引渡,避免给予以受庇护地位,交换信息和在行政司法方面加强合作以杜绝恐怖行为。在2001年的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中,由于出现了新的形势,安理会着重强调了对于恐怖活动资金来源和人员及武器装备供给方面的打击,要求冻结所有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的资金及其他金融财产,加强边境控制,防止流入一国境内或通过该国窜入他国境内。可以看到,这些措施都是针对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力和资金的来源,也就是恐怖主义得以发展的后备力量,因而如果各国能够有效地将这些措施推行下去,相信恐怖主义的势力必然会受到重大打击。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国际公约远远未能达到囊括各种恐怖主义罪行的程度,所以,国际习惯法还是能继续发挥很大的作用。

2、有关恐怖主义活动的信息交换与国际司法协作

(1)相关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1994年联合国大会《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宣言》强调了各国应对有关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信息交换实行机制化。而在众多的反对恐怖主义的公约中,这一内容往往也成为公约首先要加以规范调整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中第13条第1款b项、《打击恐怖爆炸的国际公约》第15条b项就有关于缔约国这方面义务的规定。在安理会的上述第1373号决议中,它再次呼吁各国应加强和加快行动信息的交换,特别是有关或恐怖网络行动的信息、伪造或错误的旅行文件、携带上交通工具的武器、炸药或敏感材料、恐怖组织使用的通讯技术以及恐怖组织拥有大规模杀伤武器所造成的威胁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1997年《制止恐怖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10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在调查、刑事诉讼或引渡进程中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特别包括了获取相关证据方面的协助。《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国际公约》第12条第1款也有相同规定。而其第2款则更进一步要求缔约国在提供银行相关账户信息时忽略保密法规的规定,这是针对发达市场经济的银行系统的一个很严厉的要求,尤其是对一些很注重保密义务的大银行。当然该条第3款是对前一要求的一个制约,它要求获得协助的国家只能将相关资料用于提出请求时所涉及的案件的侦查、控诉或诉讼程序中。第4款则要求缔约国为方便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应考虑建立一个制度化的程序和方式。在其他相关的反恐怖主义公约中,各缔约国也都承诺在调查、取证、抓捕罪犯等方面相互提供协助,从而构成了一个世界性的打击恐怖主义的刑事司法网络。

(二)、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刑事制裁

1、各国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刑事管辖权

在国际法中,一般情况下被认可的刑事管辖权主要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包括船旗国管辖和飞行器注册地国管辖)、罪犯国籍国(积极的属人原则)、被害人国籍国(消极的属人原则)以及犯罪结果发生地国(效果原则)。而对于一些国际犯罪又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最早的如海盗罪、贩卖奴隶罪,此后又包括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等。然而在反恐怖主义领域内,除了针对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行为可能包括普遍管辖权,其他的恐怖主义罪行还不能达到这种程度。但通过反恐怖主义条约的缔结,尤其是其中的“或引渡或”原则的确立,各缔约国就对公约所涉及罪行有了管辖权,这可以说是另一种不同形式的普遍管辖权。此外,许多公约在这些传统的原则之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范。以《制止恐怖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为例,其第6条规定了缔约国的管辖权。该条第1款指定了三种管辖权的连接点,一国加入该公约时就自然具有了这三种管辖权。其后则规定了五种任择性管辖权,一国在成为该公约缔约国时,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它在第2款中所选择的管辖权的依据。这五种管辖权中,后四项具有不同于一般

国际刑法公约的特殊之处,其中b项将缔约国国外的政府机构包括大使馆或领事馆当做建立本国管辖的连接点;c项则给予惯常居所地国对无国籍人的管辖权;d项指出受到威胁的国家也有管辖权;e项则没有回避国家所有或使用的飞行器,将在其上犯下的罪行也纳入该国管辖范围之内。这样附加上的管辖权将可以大致覆盖恐怖主义犯罪的大部分行为。由此可见,为了更好地打击恐怖主义,选择适应恐怖主义特点的管辖权连接点是很有益处的,其他公约也应吸取这一经验。

2、“或引渡或”原则的建立

“或引渡或”意味着在引渡和这二者之间选择一种方式来对进行处置。从引渡角度而言,目前的公约中一般都有四个方面的要求,即在现有的和未来的引渡条约中将所涉及的恐怖主义罪行视为可引渡罪行;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不存在引渡条约时可将本公约视为引渡的依据;不以存在引渡条约为前提的国家应将公约所涉及罪行视为可引渡的罪行;为便利行使管辖权,可将请求国也视为罪行发生地。《制止恐怖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第9条就是这样规定的。而为了防止恐怖主义罪行因其相关的政治目的而被划为“政治罪不引渡”范围内,许多公约规定不将这一罪行作为政治犯罪,在《恐怖主义提供资金行为的国际公约》中,还特别附加了一条,即不将该公约所管辖的犯罪作为财政犯罪,同样也是为了便利引渡。另一方面,在不引渡的情况下,罪犯所在国应毫不迟延地将罪犯送交本国法庭进行审理,适用本国刑事法律对进行审判与惩罚,也就是说法庭应将此种罪行视同具有严重性质的普通刑事罪行来进行判决,例如《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7条就是这样规定的。

综上所述,对于恐怖主义活动最有力的打击应当是有效的惩罚与制裁措施,也就是各国的刑事制裁,由于目前尚缺乏一个针对恐怖主义的国际刑事法庭,各国依其国内法对进行的惩罚将在长期内担当打击恐怖主义的主要任务,这也是目前国际反恐怖主义立法所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安理会依其职权所采取的行动

1、安理会处理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情势特殊权力

在联合国的机构中,安理会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地位,因为它在处理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时拥有很大的权力,不仅可以就这一问题决定所应采取的措施,而且可以直接据此实施行动。联合国关于安理会职权的第24条第1款指出: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第39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49条则要求: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

2、非军事化的制裁措施

联合国第41条授权安理会“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2000年12月19日安理会通过的1333号决议为督促政权交出本·拉登,规定了对阿富汉政权所采取的制裁措施,要求各国严格执行决议,这其中包括禁止向控制地区销售或运送武器弹药、军用汽车及装备、准军事装备以及前述物资的零配件,禁止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帮助或培训,同时撤出所有为服务的军事与安全顾问。另一方面,各国必须关闭政权在其境内的办公机构,关闭阿富汉航空公司在其境内的办公机构,并冻结本·拉登本人以及所有与其联系的个人和组织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除了特设委员会所许可的例外之外,各国应禁止飞机在控制区域内起飞、降落或飞过其上空。

3、军事打击

联合国第42条在其前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安全理事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而“9.11”事件后,2001年9月12日安理会即在其第1368号决议中声明“决心以各种方式来应对恐怖行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带来的威胁”,同时又指出“承认依据(成员国)所享有的单独与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在随后的第1373号决议中,安理会“进一步重申这种行径,如同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动,构成了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重申1368号决议中重述的被联合国所承认的单独或集体进行自卫的自然权利”。如此看来,安理会已经断定恐怖主义行为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从而也就属于安理会管辖的范围,安理会可以采取包括授权使用武力在内的任何适当的措施。从美国方面来看,它在对进行军事打击时所依据的就是安理会决议中所反复强调的“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这也正是美国声称其行动已获得安理会批准的原因所在。从目前局势的发展来看,美国的这一权利的主张也得到了初步的国际认同。在后续发展上有一点应该强调的是,美国对政权动武,应该严格的在安理会的安保体制下进行,而不能擅自扩大战争范围或改变打击目标。

三、中国与反恐怖主义问题

(一)、中国在反恐怖主义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当今的世界处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两大主题的时代。中国人民热爱和平、向往和平、积极维护和平,深切地希望能够在一个各个国家和平共处、各个民族和睦相处友好往来的和平的国际环境中发展建设自己的国家、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中国政府历来反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将恐怖活动作为实现政治目标的方式和手段,反对任何国家、组织、团体或个人采取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恐怖主义暴力活动。在美国的“9·11”事件后,国家主席在致电美国总统布什对美国遭受恐怖主义袭击表示慰问的同时,重申了中国政府对于恐怖主义的原则立场,即中国一贯谴责和反对一切恐怖主义的暴力活动。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预防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的同时,国际社会必须深入探讨国际恐怖主义产生、发展的根源和社会基础,不应忽视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根源的重要性。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侵犯别国、入侵别国领土的非法行为是更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行为,而且往往是引发其他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直接原因。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国家假借反国际恐怖主义的名义侵犯他国、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干涉别国内部事务。中国政府同时也主张,不能将国际恐怖主义和民族解放运动相提并论,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被奴役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为了争取独立、自由和生存权利而进行的正义斗争,理应得到世界各国的支持与援助。中国政府希望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得制止和最终消除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取得实际效果,这包括在法律上确立一个各国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的定义,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动真正纳入国际法的轨道。

(二)、中国在国际反恐怖主义上的实践

在国际事务中,中国作为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之一,始终以对国际事务负责任的态度参加到国际活动中。中国积极参

加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立法活动,希望与国际社会一道,通过共同努力以达到预防、惩治、消除国际恐怖主义。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谈判,签署或批准了一系列的国际反恐怖主义的公约。

中国于1987年8月5日加入了于1973年12月14日在纽约制定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该公约目前有107个成员国。该公约在保护外交官不可侵犯权方面规定的较为具体和有效。主要包括:1、明确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其中包括对外交官进行绑架、谋杀、或其他侵害人身或自由的行为;可能危及外交代表人身或自由的对使馆、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的暴力攻击;也包括上述行为的威胁和未遂。2、缔约国应将上述行为定义为国内法上的故意犯罪,并一起严重程度处以适当的刑罚。3、确立了缔约国对上述行为的管辖权,即对在本国领土或在本国登记的船只或飞机上所犯上述行为的管辖;对本国国民犯有上述行为的管辖;以及针对本国外交代表所犯上述行为的管辖。4、确立了“或或引渡”的原则,罪犯所在地国可以将此种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或在不予引渡的情况下,必须将罪犯交由本国主管当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5、要求缔约国间相互合作以防止和惩罚上述行为,包括提供情报和证据,协调各种措施等等。

1993年1月26日,中国加入了《反对劫持人质公约》。197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4146号决议采纳该公约。1983年6月3日生效。目前有96个成员国。该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在对待具有国际因素的劫持人质的行为时,当事国在采取必要措施惩治劫持者的同时,还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人质的安全,改善人质的处境,解救人质使人质脱离劫持者的控制。

在民用航空方面,中国于1978年加入《关于在航空器内进行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80年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80年加入《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反劫机公约构成了当今世界防治和惩处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了空中劫持罪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在海洋活动方面,中国是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海洋法公约中涉及的犯罪处治问题包括了海盗罪、破坏海底电缆罪、公海上非法广播罪等。中国还参加了有关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的两个公约和议定书,即《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非法行为的议定书》。

依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声明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加的《关于为检测目的而标记塑胶炸弹的公约》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该公约将继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执行。

另外,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中国还参与制定了一系列的为了反对恐怖主义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包括:第1373号决议(2001),关于开展国际合作以对付恐怖活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第1368号决议(2001):就2001年9月11日发生在美国纽约、华盛顿和宾夕法尼亚的恐怖活动进行谴责;第1269号决议(1999):关于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11月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总理会晤期间,中、俄、哈、吉、塔、乌六国总理发表声明,表示“上海合作组织”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视为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该组织成员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为根除恐怖主义带来的全球性危机而进行毫不妥协的斗争。

(三)、中国有关反恐怖主义的刑事立法

中国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中虽然并未单独规定恐怖活动罪,但是根据国际上其他国家及国际公约中对恐怖活动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恐怖行为,可以依据刑法中相关条文的规定予以处罚。可以看出,中国刑法针对恐怖行为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有明确的定罪、处罚的规定。

恐怖活动通常表现为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它的实施方式和手段可能包括我国刑法中的下列行为:1)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刑法第116条至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刑法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4)刑法第122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5)刑法第123条规定的危害航空安全罪;6)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通讯设施罪;7)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8)刑法第232条、第234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9)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勒索、绑架人质罪;10)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等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专门针对恐怖主义的立法规定。通常,恐怖活动组织是由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进行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所谓组织恐怖组织,是指行为人首倡、发起和建立恐怖活动团体的行为。所谓领导恐怖组织,是指在恐怖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的人,制定恐怖活动的纲领、计划、指挥恐怖组织的成员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所谓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组织,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积极参与谋划和实施,或者参加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项以上行为的,仅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只要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不论是否进行恐怖活动入杀人、爆炸、绑架等等恐怖主义行为,都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此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立法对恐怖主义的处罚是很严厉的,因为无论行为人是否有具体的恐怖行为,只要他参与了恐怖活动组织就要受到刑事处罚。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决心。因为从刑法学的原理来看,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是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做准备,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但我国新法鉴于恐怖活动的严重危害性,为将有关恐怖活动犯罪消灭于萌芽之中,明文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即构成既遂。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即要实行数罪并罚。

结语

“9.11”事件的伤痛在很长一个时期中不会逐渐被世人淡忘,由此引发的对“反恐怖主义”国际法研究将日益深入而全面开展下去。作为一个国际法的新领域,它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作为反恐怖主义的理论基础,它是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希望更多的中国学者投入到该领域的研究中来,为创建和平、安定的世界环境积极献计献策。

参考文献:

[1]LyalS.Sunga,TheEmergi

ngSystemofInternationalCriminalLaw(developmentsincodificationandimplementation),KluwerLawInternational,c1997,at191.

[2]柳炳华(韩国),《国际法》(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396页。

[3]同上引

[4]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487页。

[5]德沃金著,《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83页。

[6]在2001年9月x日召开的,有关国家仍未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达成一致。

[7]林欣主编,刘楠来副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版,29页。

[8]同上,33页。

恐怖主义论文 篇5

恐怖主义是指国际上一小部分极端分子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有组织、有预谋地采用暗杀、绑架、劫机、制造爆炸事件等极端手段,进行破坏、报复和讹诈造成社会恐怖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恐怖主义是冷战后困扰国际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与地区冲突、核武器扩散、走私一起并称为“国际社会四大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事件发生的次数越来越频繁,大规模和超大规模的恐怖袭击事件呈加剧之势。世界变得更加不安全。

从苏联解体、两极格局终结后的90年代到现在,国际恐怖主义与过去相比,呈现出如下一些新的特征:

第一, 恐怖主义分子袭击的目标多元化。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恐怖组织袭击的目标主要是政府首脑、军事首领、国家机关等。其中,政府首脑是恐怖袭击的最重要目标。因为恐怖组织主要是想通过打击政府的各种目标直接改变政治进程。主要事件有:1981年8月,伊朗总统拉贾伊、总理巴霍纳尔被暗杀;1982年9月,黎巴嫩当选总统马耶勒被暗杀;1984年10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遭炸弹袭击,幸免于难;1984年11月,印度总理英迪拉被暗杀;1986年2月,瑞典首相帕尔梅被枪杀;1988年6月土耳其总理被枪击轻伤;1989年11月黎巴嫩总统姆阿马得被炸身死;1991年,印度总理甘地被暗杀;1993年4月,南非共产党总书记哈尼遭暗杀;1993

年5月,斯里兰卡总统普里马达萨遇刺身亡等等。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除继续沿袭这种方式使许多政府首脑遇害外,还开始将无辜平民和许多外国游客作为袭击对象,大规模屠杀平民的事件剧增,这是当前国际恐怖主义出现的新特征,同时也是当前恐怖主义活动中最令人忧虑的现象。

在恐怖主义制造的各种恐怖活动如爆炸、绑架、劫持飞机、杀害人质等事件中,无辜的平民成了他们实现目的筹码。例如:1995年3月20日,东京地铁毒气事件造成12人死亡,约有5500人中毒;1996年2月,耶路撒冷连续发生两起爆炸事件,死伤300多人;1997年9月18日和11月7日,埃及接连发生两起袭击外国游客事件,共有70多名外国游客遇害。1999年8月,车臣竟然炸毁了俄罗斯境内的4座居民楼,导致近300名平民死亡。 (2)(1)

第二,恐怖活动作案主体多样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失衡、人炸、粮食短缺、环境污染等全球性问题日益突出,与此相应,恐怖主义也从原来单一的政治恐怖主义向多目标的恐怖主义演化。当今世界上已经出现了诸如反对核武器的研制和部署、抗议环境污染、爱好野生动物、反对科学进步等各种组织。有些组织已经不再是单纯地进行和平的游行示威,其中一些狂热分子也开始效法恐怖组织的做法。美国在90年代就发生过系列邮包炸弹案,是因为该组织反对科学进步。这些恐怖组织和个人并无明确的政治意愿和动机,盲目仇杀或制造爆炸事件只是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和愤怒,或者是为了证明他们自身的存在。美国的“地球解放阵线”就是一个激进的环境保护组织。他们大肆进行纵火,曾焚烧过华盛顿大学的一幢教学楼,以此来抗议该大学在植物上进行生物技术研究。

第三,恐怖手段日益高科技化。

90年代以来,开始采用高科技手段从事恐怖活动,一些高级知识分子也加入到了恐怖集团中,拥有无线遥控的地雷等爆破器和先进的通讯、交通运输工具,使恐怖活动更加隐蔽。制造和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也在进一步增大,并把袭击的范围扩大到经济和信息领域。例如:1995年,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投放了大量的沙林事件充分表明,世界上的一些已经具备了制造生化武器的能力,已经开始把生化武器用于恐怖活动。 (1)

(2) 胡凡,《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斗争》,国防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 李慧智,《反恐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除了生化武器以外,将来也有可能使用核武器对有关国家和人群进行攻击。随着苏联的解体,其庞大的核武器部分失控,一些核技术、核原料、核设备成为猎取的目标。例如: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也多次发生丢失核机密的严重事件。穆斯林极端武装分子在受审时证明,本拉登也曾试图购买铀,用来制造核武器。

随着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家安全的概念已从传统的领土安全扩展到包括信息安全、经济安全等在内的全方位安全,国际互联网将成为恐怖活动的新领域。一些恐怖组织开始选择以网络恐怖主义替代传统恐怖主义。已经开始对网络进行过多次重大攻击,其中包括重要的政府网站和金融网站,使其处于瘫痪状态。此种恐怖主义活动所产生的破坏性丝毫不比传统的恐怖主义的小,造成危害的速度更快、范围也更广,而袭击者本身的风险却非常小。

第四,恐怖活动组织方式日益国际化。

当前恐怖组织分工明晰,组织计划性很强,活动资金与武器的获取、转移、利用,活动的策划等都有相应的人员负责,有各自的组织纪律,有步骤、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特性日益明显。冷战结束后,恐怖组织开始共享情报、技术、资金和人力,并且开始进行跨国性发展,即在本国以外组织武装团伙。同时各恐怖组织之间开始建立联系,形成了一定的网络。例如:本拉登的恐怖组织在沙特、苏丹、埃及、也门、埃塞俄比亚、索马里、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国建立了都基层组织,所以进行恐怖活动时也是分工协同,互相配合。(1)

恐怖主义的这些新特征和发展的新趋势,加剧了恐怖活动的危害性。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恐怖主义行为制造的悲剧令世界人民震惊和不安。各国政府和人民以及国际社会应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恐怖主义活动予以防范和打击。下面简略谈一下反恐策略和原则。

二、国际反恐的原则和策略

随着恐怖主义的跨国化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只有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才能有效地消除恐怖主义的威胁。自恃强大的美国为了打击本拉登的国际恐怖网络,也不得不奔走于世界各地,寻求其他国家的支持。所以,在国际反恐战役中,各个国家必须遵守(1) 张毓诗,《世纪之交的国际关系》,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

一定的原则,采取一定的行之有效的策略,才能将反恐怖斗争进行到底。

第一,杜绝反恐怖的“双重标准”和“以暴制暴”的反恐怖方式。

个别大国在对待反恐怖问题上一直采取“双重标准”,使得国际反恐局势不容乐观,甚至出现越反越恐的局面。例如:美国将对实施“9·11”恐怖事件的组织定义为恐怖主义组织,而面对俄罗斯车臣分裂分子则采取绥靖政策,并把俄罗斯对车臣的打击视为侵犯人权的现象,其用意不难理解。美国在反恐怖方面采取的这一政策,实质上分化了国际反恐阵线,进一步助长了恐怖组织的嚣张气

焰。伊拉克战争即是个别大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偏离了反恐轨道,违背反恐初衷而采取“双重标准”的典型案例。同时在反恐方式上,一定要坚决杜绝无限制的“以暴制暴”。单纯的以暴力和国际恐怖主义对抗,只会陷入如同恐怖主义一样的怪圈里。所以,对恐怖主义进行军事打击不是万能的,只有综合整治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例如: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后,当地的局势不但没有缓和,恐怖主义反而愈演愈烈。这充分说明了单纯的武力报复是不可取的。 (2)(1)  第二,必须加强反恐的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反恐。

恐怖主义组织分散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并且国际也发动跨国恐怖活动。所以仅靠单一的国家,难以杜绝恐怖主义的袭扰。各个国家必须联合起来进行反恐。当前国际反恐怖合作形式主要有两种:双边反恐怖合作和地区性反恐怖合作。双边反恐怖合作主要出现在有着共同的边界,同时有一个或数个恐怖组织对两国的利益构成威胁。但是这种合作只能解决一些局部性的恐怖主义问题。例如:英国和爱尔兰、法国和西班牙、美国与以色列、埃及和苏丹等,都已经达成相关的反恐怖合作协议、协定、公约等。地区性反恐怖合作发展得比较迅速,90年代以来,有许多国家加入了地区性组织,加强反恐怖斗争合作。例如:上海合作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 篇6

[关键词]恐怖主义 三股势力

当前全球恐怖主义越来越严重威胁到人们的幸福与安宁,尤其近两年来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3.14”、“7.5”恐怖主义区域性活动的出现,更加证实了其严重的危害性。

为了加强我国反恐应急能力,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合作,就必需要形成一套既适应国际社会主流观点,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恐怖主义预防与应急理念。应当认清以下两点:

1.恐怖主义的政治背景与其战术行为区别开来,我国政府历来主张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不管其政治背景怎样,只要采取恐怖主义这一暴力方式,就必须加以谴责和反对。其符合我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2.界定恐怖主义应以现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为依据。现行国际法是处理国与国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基本准则和原则。以现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为依据来界定恐怖主义,既能与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达成共识,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更便于我国在反恐怖主义问题上掌握原则和主动性,防止个别国家把打击恐怖主义作为干涉他国内政和侵犯别国主权的借口,同时有利于打击我国的国内恐怖主义势力。

认清恐怖主义的本质,有利于我们开展反恐行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社会的安宁稳定,应注意到以下两点:

一、深入思考,明确我国反恐怖斗争准备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受到国际恐怖主义发展的影响,我国恐怖主义活动呈现了出许多新形势,新问题:

1.“三股势力”呈现合流趋势。近几年,由于受到恐怖主义发展趋势的影响,国内“三股势力”活动呈现合流趋势。因为目的上的一致性,使“三股势力”相互通连,并在加强与境外恐怖势力联系的同时,其内部出现明显的融合倾向。这使得国内恐怖势力进一步增强,为我国做好反恐维稳军事斗争准备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2.恐怖行为得到全世界反华势力的支持。达赖集团近期组织的活动中,企图以暴力和恐怖行为制造“藏独”的目的非常明显。而世界上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和组织却歪曲事实,有意责难正常的维稳行为,更有甚者在公开的场合表示对达赖集团的支持。美国comn电视台主持人的恶意攻击,美、英、德等国失实的新闻报道,法国巴黎市承认达赖为荣誉市民,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恐怖活动更趋于公开化。与以往恐怖行为在国内的隐蔽行为相比,近期恐怖活动更趋公开化。藏青会首领明确表示过要制造自杀性恐怖袭击,3.14大规模打砸抢烧暴力事件就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国内外恐怖势力相互勾结,并公开发表攻击国家领导人和中国社会体制的言论,称要利用一切手段破坏这个“敌人的社会”。

4.当前应围绕世博会做文章。世博在我国召开属首次,届时世界各地的参观者将聚集到上海,这是传播与宣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巨大进度的契机,而如何做好安保也是我们的头等大事,应当借鉴北京奥运会安保经验,高标准的完成一次“平安世博”,再次向世界人民展示中华风采。

二、更新观念,以新的方法应对恐怖活动新动向

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发展变化使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并充分认清恐怖主义发展变化带来的影响,以新的方法手段来应对恐怖活动新动向。

1.继续做好应对传统恐怖活动的心理战准备工作。不仅要继续,而且要提高准备的标准要求。从目前的形势看,虽然恐怖主义呈现许多新特点,但传统的恐怖活动手段仍会被沿用。如爆炸、暗杀、绑架、劫机等。虽然手段没有改变,但由于恐怖主义的技术攻击,跨国串连与组织能力的加强,使这些传统的手段不但没有过时,反而越来越难以防范,危险性也日趋增大,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做好应对反恐怖活动的心理战准备。整个准备过程必须牢牢把握反恐怖的特点和规律,紧密结合反恐怖军事斗争准备,对于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制作情况想定,编订行动预案,有针对性地进行训练。以确保发生突发情况时,能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根据现场情况与发展态势及时做出有效地心理战行动。

2.有预见性地开展好舆论宣传活动。对于可能发生的恐怖活动,要预见性地做好舆论宣传导向工作。通过宣扬武力来造成威慑效果,从而使恐怖分子产生犹豫心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向恐怖分子展示我军的武装力量、高技术武器装备、武力打击能力,显示我军武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坚强决心和全国人民声讨恐怖分子的行径、支持我军行动方面的信息;同时,也可以有原则地公布部分反恐怖军事斗争的准备情况,教授民众一些针对应对可能出现地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民众的防范意识,削弱恐怖分子开展活动的信心。

3.强势出手,有效反击恐怖活动。当前恐怖活动越来越公开化,单纯对消息的遏制已不能很好地消除影响,甚至更严重地会造成社会恐慌,对反恐怖斗争军事行动极为不利。所以对于已发生的恐怖活动,必须进行强有力地打击,并公开进行舆论反击。事件现场通过封堵灌输、标语渲染、传单宣扬等多种方式,表明党和政府打击恐怖分子的坚定决心,大力宣扬我军使命,打击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教育并争取广大群众,遏制事态地升级。而后通过政府出面,对事件真相进行澄清,并对一些恐怖言论进行驳斥和打击。对重要目标和重要人物实施致命打击,一经抓获立即进行公开审判,从严惩处。通过这些致命性的打击,使恐怖分子遭受强烈的心理震撼,对其行动产生阻碍从而为我反恐怖军事斗争赢得主动。认请恐怖势力的本质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识破恐怖势力的各种假面具,共同打击其恐怖暴力活动,不给恐怖势力以任何可乘之机,保证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共同建设和谐家园。

参考文献:

[1]胡欣。恐怖主义与国际反恐斗争。

恐怖主义论文 篇7

关键词:9・11小说 国内学界 研究述评

2001年发生在美国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对美国以及全球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影响涉及政治p军事p经济p文化等诸多方面。美国小说家对9・11事件也作出了以小说为媒介的反应和反思,创作了大量以9・11事件为背景的小说作品,也引起了较大的反响。而随着9・11小说的问世,国内学界也相应地开始了介绍、评述等研究工作,相关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近年来逐渐形成了9・11小说的研究热潮。

一、国内9・11小说研究概览

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的几年中,小说家陆续作出了以9・11事件为背景或题材的小说作品,这些小说被归类为9・11小说。美国9・11小说问世后,国内学界也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开始了对9・11小说的译介以及相关的研究和评述。根据笔者对中国知网数据库的不完全检索,国内学界有关9・11小说的研究论文最早出现在2006年,是朱雪峰发表在《外国文学研究》上的《信仰与恐怖:评厄普代克新作》和左亚琴发表在《外国文学动态》上的介绍性文章《约翰・厄普代克的新作》。而到目前为止,有关9・11小说研究的期刊论文大约有100余篇,硕士论文有20多篇。从这些数字上看出,国内学界的9・11小说研究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9・11小说已经成为美国文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议题。

二、国内学界的9・11小说研究

纵观国内的9・11小说研究,可以看出研究的视角比较广泛,研究者通过不同的研究维度对9・11小说进行解读和阐释。但总的来说,国内的9・11小说研究主要从以下一些视角来进行和展开的。

(一)创伤书写视角

作为一次人类的巨大灾难,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给美国人民甚至世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创伤,因此“创伤书写”成为9・11小说的一个重要主题。同样,在国内的9・11小说研究中,对9・11小说创伤书写的研究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关论文占很大的比例。这一视角的研究主要分析9・11事件对小说主人公产生的个人创伤以及进而对社会总体产生的创伤以及这种创伤带来的影响。例如,张加生的论文对德里罗的两部恐怖题材小说《天秤星座》《坠落的人》进行解读指出恐怖主义对于美国社会造成的创伤在后“9・11”时期有不断递深的趋向,从而阐明恐怖威胁下不断淤积的心理创伤导致当前美国社会日趋保守的价值观。[1]朴玉的论文以《坠落的人》为例,探索以德里罗为代表的美国作家在见证历史、表征创伤等方面所付诸的努力,进而审视文学在参与公共记忆,治疗精神创伤,倾注伦理关怀等方面所具有的现实意义。[2]王建会的论文在对《坠落的人》进行的分析中,指出了美国“9・11”民族创伤的症状,即美国无法理解为什么国外“他者”不肯认同,甚至挑战美国价值观,并由此对自我民族身份感到困惑,对自身安全感到担忧。[3]而对于另一部重要的9・11小说《特别响,非常近》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创伤”的视角,相关论文有十余篇之多。

(二)反思和批判视角

9・11事件被认为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给美国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9・11事件的发生使美国民众感到困惑:9・11事件为何会发生?因此,许多美国民众也对9・11事件进行了多方位的反思,对美国的外交政策进行了批判。这种反思和批判也是许多9・11小说的重要主题。与此相应,从反思和批判视角来研究9・11小说也成为国内学界的一条重要路径。例如,李芸的论文从《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的主人公昌盖兹的身份困境入手,分析了巴基斯坦裔穆斯林青年的情感遭遇、美国梦的幻灭,指出这部小说体现了作家对引发“9・11事件”背后的文化动因的思索,在一定程度上批判了美国的文化霸权。[4]蔡斌和郭静的论文也通过身份认同危机的视角对厄普代克的9・11小说《恐怖分子》进行了研究,论文深入剖析《恐怖分子》中主人公身份认同危机产生的机制、症状和应对策略及其与恐怖主义的关系,为进一步探讨身份认同危机和恐怖主义等社会现实问题提供一个富有建设性的思路。[5]孙静的论文认为莫欣・哈密的小说《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从后殖民主义批判的视角探讨恐怖主义形成的根源――批评美国对“他者”生命的不尊重和美国对异质文化的漠视。[6]刘克东的论文对当代美国印第安作家谢尔曼・阿莱克西在其短篇小说《我能找证人吗?》《飞逸范式》以及长篇小说《飞逸》进行研究,指出作者对恐怖主义进行了“语境化”“亲历性”处理,使作品中的人物对恐怖主义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关爱、友谊、信任、背叛等进行了深度思考,使他们获得了人生的顿悟,意识到恐惧和制造恐怖事件都是不可取的行为,仇恨和狭隘的民族主义不能解决民族矛盾,只有爱心和宽容才是正道。[7]但汉松的论文对品钦的第一部9・11小说《放血尖端》进行了分析。论文指出在品钦看来,9・11事件并非是无可理喻的历史突变,而是互联网浪潮、全球资本主义和后人类主义互动交战的产物。[8]马频捷的论文在对《恐怖分子》的分析中指出,美国作为一个多种文化聚集的国家,其过度复杂的社会环境必然产生文化冲突,社会环境中的不安定因素是导致恐怖行为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9]

(三)叙事方式视角

9・11小说的叙事方式表现出了一些独特之处,因此一些研究者从叙事视角对9・11小说进行考察。例如,张瑞华的论文分析了唐・德里罗在《坠落的人》中的9・11反叙事书写,指出德里罗书写反叙事的本质是利用官方叙事,对之进行重新书写,最终达到挑战主流叙事、再现真相、进行文化批评的目的。[10]吴荣兰也分析了《恐怖分子》的反叙事,她指出作者厄普代克打破虚伪爱国主义的官方叙事,在阐述主人公艾哈迈德如何从一个纯真青少年成为一名极端宗教信仰的恐怖分子的反叙事过程中,思考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探讨如何在人与社会关系中求真、人与人关系中求善、人与自然关系中求美,实现社会生态、精神生态和自然生态的和谐,建立理想家园,履行了作家的伦理责任,体现了作者的人文关怀。[11]张瑞华的另一篇论文考察了《特别响,非常近》中的图像叙事,指出小说在文本图像化与图像文本化的双重过程中,用图像叙事书写一个“图像事件”,既取得了形式上的创新,又使形式与内容在“图像事件”这一概念上达到了完美的契合。[12]虞颖从认知诗学角度来分析《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的叙述策略,发现作者采用第一人称作为叙述视点,交替使用叙述自我与经验自我的时空视点,发现作者采用第一人称作为叙述视点,交替使用叙述自我与经验自我的时空视点,作者这些策略的运用既成功塑造了一个丰满的巴基斯坦青年形象,又深刻展现了当下美国社会的诸多问题。[13]

(四)其他视角

除了以上三种研究路径外,国内学者还从其他一些视角出发对9・11小说进行了研究,这也使得国内的9・11小说研究更加多元丰富。例如,韩晓萌的论文从女性主义视角研究《恐怖分子》,该论文将《恐怖分子》定义为当今社会宣传父权意识的文学工具。[14] 张晓雯的硕士论文则解读了《特别响,非常近》当中隐含的犹太性。[15]许梦对《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中名字的寓意进行了解读,以此来分析当代美国与其移民群体的关系进而引出对美国霸权主义的思考。[16]

三、结语

显然,本文的梳理远不能涵盖国内学界9・11小说研究的所有视角,更没有论及国内所有的9・11小说研究。但总的来说,国内学界9・11小说研究的大致脉络和方向得以体现。可以看出,国内学界9・11小说研究的成果较为丰硕,成果的数量和质量都蔚为可观。但是,与国外学界的研究相比,国内学界9・11小说研究也存在一些差距或一些空白需要填补。首先,国内的9・11小说研究主要集中在几部热门作品上,如《坠落的人》《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恐怖分子》《特别响,非常近》等,因此未来的9・11小说研究可以涉及更多的作品,使9・11小说研究的广度得到扩展。其次,虽然国内9・11小说研究的视角较为广泛,但也呈现出过多集中于“创伤书写”的状况,这可能使得9・11小说研究的深度受到一定的影响。此外,国内学界9・11小说研究的成果形式较为单一,主要是期刊和学位论文,目前为止在国内学界还没有系统的9・11小说研究专著出版,这也无法充分体现国内9・11小说研究的学术影响力。

(基金项目:本文系榆林学院科研项目,项目编号:[14YK08]。)

参考文献:

[1]张加生。从德里罗“9・11”小说看美国社会心理创伤[J].当代外国文学,2012,(3):77.

[2]朴玉。从德里罗《坠落的人》看美国后“9・11”文学中的创伤书写[J].当代外国文学,2011,(2):60.

[3]王建会。《坠落的人》:美国9・11民族创伤与男性霸权的解构[J].英语研究,2016,(1):34.

[4]李|.《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中的身份困境[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5,(2):76-79.

[5]蔡斌,郭静。论《恐怖分子》中的身份认同危机产生机制、症状和应对策略[J].外语研究,2014,(6):84.

[6]孙静。后殖民视角下的恐怖主义探源――论莫欣・哈密的《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J].开封大学学报,2013,(3):40-43.

[7]刘克东。恐惧带来的思考――谢尔曼・阿莱克西9・11书写[J].当代外国文学,2012,(2):113.

[8]但汉松。恐怖之“网”?――托马斯・品钦《放血尖端》中的“9・11”叙事[J].当代外国文学,2014,(3):5.

[9]马频捷。从《恐怖分子》谈美国文化环境中的文明冲突[J].芒种,2015,(8):103.

[10]张瑞华。9・11反叙事:唐・德里罗的《坠落的人》[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14,(3):89.

[11]吴荣兰。文学伦理批评视域下《恐怖分子》的反叙事解读[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8):19.

[12]张瑞华。书写“9・11”“图像事件”:《特别响,非常近》的图像叙事[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16,(2):96.

[13]虞颖。试析莫欣・哈米德在《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中的叙述策略――基于认知诗学的视角[J].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1,(2):51.

[14]韩晓萌。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恐怖分子》[J].安徽文学(下半月),2014,(4):78-80.

[15]张晓雯。《特别响,非常近》中的犹太性[D].新乡:河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16]许梦。《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中名字的寓意[J].中外企业家,2015,(15):259.

恐怖主义论文 篇8

关键词:恐怖;恐怖主义;概念

一、恐怖主义概念考据

恐怖一词在中文和英文里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古代汉语里,“恐”和“怖”分别有着畏惧、害怕、威吓、恐吓的意思。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李斯因说秦王,请先取韩以恐他国。”明・张岱《陶庵梦忆・西湖七月半》:“轿夫叫船上人,怖以关门。”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恐怖”的解释为:“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英语中“terror”一词最早见于1526年,来自拉丁词根“terrere”,14世纪由法语过渡汇入西欧词汇。1890年伦敦出版的《韦氏国际词典》对“terror”的解释分别为“精神上所感受到的极度惊骇和强烈恐惧;引起极度惊骇和强烈恐惧的原因。”1979年版的《韦氏20世纪新词典》中,该词解释包含了“极度害怕和恐惧;引起极度恐惧的人或事。”\+①从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体系来看,“恐怖(terror)”一词没有太大争议。

“恐怖(terror)”一词虽没太大争议,“恐怖主义(terrorism)”却见仁见智。“恐怖主义”不同于“恐怖”,也不同于“恐怖行为”,该词来源于法文“terreur”,学者普遍认为最先使用该概念的是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派。当时,雅各宾派积极使用“terrorism”一词来描述他们的革命行为,罗伯斯皮尔曾明确将恐怖与正义、美德和民主联系在一起,该词以褒义的内涵被广泛使用。随着法国革命的激进进程,热月后,“terrorism”一词便带有明显的贬义,成为“滥用权力”罪犯的代称,随后,该词传入英国,贬义的词性也被固定下来。

从历史演变来看,现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经历了不同发展时期。法国第一共和国雅各宾派当政时期对恐怖主义的赞扬,热月后,“恐怖主义”成为滥用权力的代名词。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受无政府主义思想影响,恐怖主义表现为以下对上的抵抗型恐怖主义和以上对下的政府型恐怖主义。20世纪40年代,受多元化、法西斯主义、民族主义、种族主义的影响,恐怖主义又多表现在民族解放运动、反殖民运动及国家恐怖主义中。20世纪60年代形成国际恐怖主义,在这个阶段,极左型恐怖主义、极右型恐怖主义相继登场;民族极端型恐怖主义掀起高潮;9.11前后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更是迅猛发展。恐怖主义一直作为斗争手段存在,但是,现代恐怖主义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其目的的合理性也无法掩盖其手段的非法性,正因此,基于不同利益考量,在世界范围内对恐怖主义统一界定仍不具有现实可能性。

二、恐怖主义概念元素

西方国家对恐怖主义概念研究成果颇丰,荷兰学者亚历克斯・施密德在《政治恐怖主义》一书中对1936-1981年期间专家学者给出的109个恐怖主义定义进行归纳分析,将定义中的各种要素出现的频率加以统计,排名分别为:1.暴力、武力;2.政治性;3.恐惧、恐怖;4.威胁;5.心理影响和预期出现的反应;6.打击目标和直接受害者之间的差异;7.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化、有组织的行为;8.战斗方法、战略与战术等。中国学者胡联合在《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中也进行了统计,对1982年以来中外官方、学者和词典中的恐怖主义定义要素加以梳理,其排名为:1.暴力、武力;2.政治性(目标);3.威胁(使用暴力);4.恐惧(恐怖)及心理影响;5.有计划、系统化、有组织的行为;6.恫吓、强迫、强求、使(对方)屈服;7.社会性(目标);8.受害者是市民等无辜目标等。从中外两名学者的统计来看,暴力、武力;政治性;恐惧;威胁;心理影响等被认为是恐怖主义的基本要素,但是,即使在某些要素上达成共识,分歧仍然存在。

(一)暴力、武力

恐怖主义通常表现为一种暴力行为,暴力作为恐怖主义的特征得到学者的认同。早期的恐怖主义暴力采取的是暗杀的方式,随后爆炸、绑架、袭击、劫机等也成为恐怖主义的常用方法。全球化程度加深,科技不断发展,暴力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愈发严重,即使处于预备和未遂阶段,其带来的恐怖威胁也使人产生强烈的不安感。随着网络的发展,某些不再局限于物理的暴力行为,转而实施网络攻击,其虽不会带来人员的伤亡,但其对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程序的破坏无疑是严重的,其带来的损害并不亚于传统的暴力方法,有时更甚。因此,在对恐怖主义暴力加以界定时,并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手段,更要考虑到除暴力、武力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毁灭性的方式。

(二)政治性

政治性作为恐怖主义的一个特征被反复强调。政治性将恐怖主义与一般暴力行为区别开来,具有政治诉求的暴力行为才可能称为恐怖主义。在恐怖主义者看来,暴力只是达成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真正目的往往是政治上的某种需求,如取得民族的独立、增加谈判的筹码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代世界恐怖主义已经分化出一类低政治性的恐怖主义,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经济、环境、网络问题;各种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传统与现代剧烈碰撞,某些恐怖主义政治性色彩弱化而社会性却十分明显,如反同性恋、反堕胎、反全球化等各种价值冲突所产生的恐怖主义。因而,仅仅强调恐怖主义的政治性可能过于偏颇,必须考虑到社会性或非利己性的特征。

(三)恐怖心理影响

恐怖主义最早表现为暗杀,这个时期暴力手段的对象是具体明确的,随着恐怖主义不断发展,暴力手段开始指向无关的对象。这种转变一方面是因为攻击直接目标难以成功,另一方面是实践发现引起媒体的关注效果更好。恐怖主义策略不再试图以恐怖行为直接达到目的,而是意图制造恐怖气氛,使社会陷入恐慌状态,从而对政府形成压力,达到自身目的。如此一来,恐怖活动更难预测,其隐蔽性、突发性更强,打击对象无所不包,更有甚者,当前恐怖活动越来越朝着滥杀无辜、针对平民的方向发展。恐怖主义已成为心理战,恐怖活动的实际效果不取决于本身的规模和残酷程度,而取决于是否引起社会关注及有多大的社会影响力。“不是要更多人死,而是要更多人看”,在恐怖主义者看来,“所有的宣传都好。即使是坏的宣传也比没有宣传要好。”\+②

三、恐怖主义概念界定

概念反映对象本质属性,而定义是明确概念的一种逻辑方法。为了准确表述恐怖主义的本质属性,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定义恐怖主义。莫洪宪、叶小琴在《我国恐怖主义定义研究综述》中归纳出几种典型的定义形式:1.犯罪说;2.意识形态说;3.思潮和犯罪双重属性说;4.特别政治暴力形态说;5.恐怖体系说;6.非恐怖统治说;7.国家恐怖主义论;8.二元定义论;9.定义体系论。从中可以看出恐怖主义定义莫衷一是,纷繁复杂,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仍没有统一认识,其原因在于恐怖主义与各种意识形态相融合、涉及各种敏感的政治社会问题,无论是利益团体还是国家,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在恐怖主义概念的选择上带有明显的偏向。在恐怖主义研究中,一味追求统一的恐怖主义概念不仅难以实现,而且容易忽视问题的复杂性,正确的做法是认识到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定义主体对恐怖主义界定的选择,在具体环境中真正理解恐怖主义内涵。

[参考文献]

恐怖主义论文 篇9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控制对策

Th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anditscountermeasures

Abstract:Th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istheseverechallengetooursociety,9.11terroristattackstookplaceinU.S.A.pushedthischallengetothepeak.Theauthorattemptstoanalyzetheconcept,characteristicandcauseofsuchcrimetheoretically,exploreitsessence,andthenproposepointedlyseveralmeasurestocontrolit.Facingthechallenge,inordertoattackterrorismandsafeguardtheworldpeace,theinternationalsocietyshouldmakeextensivecooperationactively,discussandconstruct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ftheanti-terrorism,obeytheneworderof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lawtogether,adopttheappropriateactiononthetrackoftheUnitedNations.

Keyword: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countermeasure

作为特殊的跨国暴力犯罪,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严峻威胁。恐怖活动由来已久,但到20世纪后半叶,才以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出现。[1]据统计,90年代,虽然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公认的主题,但恐怖活动依然猖獗。仅在1995年,全世界平均每天发生17起严重爆炸事件,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美元以上。[2]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仅表现在数量上,更表现在它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并大量引起国际纠纷,加深国家、地区、民族以及宗教之间的矛盾,成为威胁世界和平的一个危险因素。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犯罪所下的定义约有110余种,譬如:

英国《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主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或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美国国务院将“恐怖主义”解释为:“由组织或人为了政治目的有预谋地针对非战斗人员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通过这种行为试图对他人产生影响。”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及反恐怖研究中心认为,只要是“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对第三者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就属于恐怖主义的范畴。并且指明,“对第三者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是恐怖活动不同于其他暴力活动的最突出特征,强调“政治目的”是为了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所区别。[3]

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无一种为大多数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定义。在反恐斗争中,尤其是在国际反恐合作中,这些分歧成了一个沉重的羁绊。笔者认为,“恐怖主义”是“某种组织或个人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并非一定是政治目的)或实现某种利益,对一国政府、社会公众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相要挟,使人丧失基本安全感的战争以外的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在全世界频繁发生,虽然其具体犯罪行为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等均有所不同,但我们仍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其共同特征。

(一)国际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大多发生在多个国家,或者由国际犯罪集团策划实施,犯罪分子的活动也

是由一国转战到另一国,在若干国家范围内完成同一项犯罪计划。

恐怖活动的国际化是和恐怖组织及现代社会的全球化密切相连的。一方面,恐怖活动,尤其是国际恐怖活动多由恐怖组织策划实施。这些恐怖组织有的势力庞大,渗透到多个国家或地区;有的为共同或类似的信仰所指引,彼此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遥相呼应,加强了恐怖活动的国际性。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全球化也为恐怖活动国际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另外,金融交易的国际化使犯罪分子得以方便地获取和调配恐怖活动所需的资金。此外,通讯的国际化也使犯罪分子能够跨越国境来控制恐怖活动,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有效地进行恐怖犯罪。

(二)普遍意识形态性

恐怖活动本身并不是目标,它只是一种手段,犯罪分子会不惜任何代价去实现其犯罪的根本目标。在国际恐怖主义事件中,行为实施者之所以诉诸暴力恐怖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动机,即在政治、宗教、民族等情感的驱使下或为了达到其特定的政治、宗教、民族等目标而使用暴力恐怖手段。

(三)活动手段暴力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为了“制造恐惧和惊慌以影响公众情绪,以求影响国家、政府内外政策”,为此恐怖活动的实施者必须借助极端暴力活动或暴力威胁。这种“暴力性”在人群引起巨大反应并给人们极为深刻的印象,因此它虽然不是恐怖活动的本质特征,但却足以成为最明显的特征之一。

(四)犯罪形式多样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其行为方式主要是暗杀、绑架、爆炸、破坏等。这类犯罪具体包括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劫持人质罪、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等,形式多样。

(五)有组织性

一般的恐怖活动,组织性或许尚不明显。而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这一点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往往以严密的组织形式出现,它往往是专门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发起和策划的,并以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出的。这类活动一般都是有备而发,即事先经过精心策划和严密的准备工作,在实施中也往往有某种摇控指挥或其他人的密切配合,实施后也有专人负责逃跑藏匿的安置工作,[4]因而其具有高度的组织性。

三、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原因

恐怖活动的日益猖獗以及其严重的破坏性,使人们开始思考其存在的原因。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一语中的,“恐怖主义源于贫困和无助,源于许多悬而未决的纷争。”事实证明,恐怖主义的产生确实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源。

(一)意识形态差异

虽然当前恐怖主义十分猖獗,但没有一个组织承认自己是恐怖组织,所有极端主义组织都有自己的理论。从现代恐怖主义兴起至今,恐怖主义组织一直宣称“恐怖主义是弱者反抗强权的武器,”“恐怖主义是反西方的战争”,他们大多都是以解放被压迫的劳苦大众、反帝国主义为理由,以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为目标,以暗杀、绑架以及爆炸等手段攻击执政当局。

(二)宗教、历史、文化价值观的冲突

伊斯兰教与基督教都具有排他性,这两大教派间的敌对根深蒂固。历史上,基督教的欧洲与伊斯兰教的中东之间的冲突持续了数千年,两者你争我夺,难得一刻安宁。“伊斯兰和西方之间冲突再起的原因,在于权力和文化的根本问题……只要伊斯兰仍是伊斯兰,西方仍是西方,这两大文明和生活方式之间的根本冲突将决定未来他们之间的关系。”[5]因为从意识形态上,伊斯兰主义运动与西方尤其是美国的价值观根本对立。宗教极度思潮以遭到“文化侵略”和“宗教压迫”为借口,利用人们虔诚的信仰,打着宗教旗号进行恐怖活动,以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

(三)民族问题以及领土争端

由民族问题引发的恐怖活动频发,以恐怖手段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已成为当今世界最难解决的痼疾。极端民族分裂主义进行恐怖活动的理论是“争取民族自决权”、“建立单一民族国家”。比如阿拉伯社会就普遍认为,只要是为了解放被占领土,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于是产生了一种“一方的恐怖分子是另一方的自由斗士”的观点。

另外,由于恐怖主义具有深刻的社会因素,不仅掺杂着种族、民族、宗教、领土争端等诸多并不是短期内就能解决的问题,而且某些超级大国不断推行“一超独霸”的战略,更加激化了各种矛盾,也是恐怖活动猖獗的原因之一。

四、恐怖主义犯罪的控制对策目前,恐怖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还难以彻底铲除,现实的问题是如何防范和控制恐怖活动。因为如果不采取措施同恐怖主义进行斗争,民主社会可能遭到损害甚至毁灭;但反击过度,也可能对民主形成威胁甚至导致民主社会的毁灭。所以,反恐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防范可能发生的恐怖行动;二是在事件发生后能高效率地做出反应。

(一)加强国际合作,缔结国际公约,建立反恐联盟

>当前,各国针对反恐采取了诸多措施,但仍未能完全遏制恐怖活动的肆虐。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恐怖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日益国际化,依靠一个国家的努力很难解决这个难题。目前,缺乏有效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成为制约反恐行动的一个瓶颈。

1、加强反恐怖情报的收集、合作与交流

在反恐斗争中,如何识别恐怖分子是相当重要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信息合作,而最重要的是如何获得及时而准确的情报。美国国务院反恐办公室前主任安东尼·奎因顿指出:“如果我们要事先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有所了解的话,最关键的是准确且最新的情报。否则,我们既不能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也得不到足够的资料作为在某种现实的危机中决策的依据。”乔治顿大学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执行理事罗勃特·库伯曼也认为:“情报是防御的前沿。”为了识破恐怖活动的预谋,除了充足的人员及物资和资金保障外,通过立法赋予反恐机构拦截通讯、窃听电话、监视不同国家间异常的资金流动等权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2、加强边界安全控制

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认识的不统一以及恐怖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第三势力的资助,这使得恐怖分子可以自由地穿越国境,而警察却无此权利。因此,加强边界安全控制,有针对性的禁止移民入境、限制飞机着陆权以及强制性的贸易限制等手段,就显得十分必要,以切断恐怖分子的交通线、运输线和补给线。

3、切断恐怖主义组织的经费来源

跨国恐怖犯罪活动与贩毒、走私、洗钱更加频繁地联成一体,其目的是为了筹集经费以维持恐怖活动的开支。因此,广泛开展反走私、贩毒、洗钱犯罪,切断恐怖组织的经费来源,对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

4、加强国际司法协助,逮捕、引渡从事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

国际社会应采取共同的行动防止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将所有策划、筹资支持或从事恐怖活动的人以及使用武器犯罪的人排除在政治庇护之外,修订引渡协定,确保将他们逮捕、起诉或引渡。

5、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开展区域性合作,建立反恐联盟

由于各国对恐怖主义的认识不统一,国家间的反恐合作缺少具体的对象;另外,恐怖活动常常得到第三势力的资助,使得恐怖组织有资金购买武器弹药和建立恐怖基地;同时,外部势力的干预,限制了国家打击恐怖主义的力度。正是由于恐怖主义问题大多带有国际因素,在国际反恐斗争中更应开展区域性国际合作,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首先,应统一对恐怖主义的认识,消除双重标准,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行径,使得恐怖主义失去道义上的支持;其次,应要求成员国协助其他国家打击恐怖活动,切断恐怖组织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最后,任何国家无权干预、也不要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由主权国家人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前途与命运。只有这样,才能使国际反恐合作的协议发挥切实作用,从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

(二)建立反恐部队,完善反恐机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防范恐怖主义的对应机构有二:一是政策决定机构。成立国务院领导的包括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国防部、能源部、交通部、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等机构。二是政策执行机构。恐怖活动发生后,由相应机构处理。如国务院管辖海外事件,司法部及联邦调查局管辖国内恐怖案件,国内劫机事件由联邦航空局处理。1999年,美国政府为了更有效地遏制和反击国际恐怖势力,提高国家整体反恐怖能力,建立了以联邦调查局为主的反恐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反恐政策与措施,如增加反恐经费、加强防范信息恐怖活动和核恐怖袭击等等。

此外,英国、俄罗斯、德国、印度等国家也建立了反恐机构,创建了反恐特种部队。事实证明,这样不仅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而且增强了国家整体反恐能力,为有效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刑事立法,将恐怖主义活动规定为特殊的刑事犯罪

国际社会对恐怖活动性质的认识并不统一,即把恐怖活动作为刑事犯罪看待还是当作政治活动处理。许多国家采取颁布反恐怖法来解决定性问题,以解决法律上的难点。实际上,较好的解决方法是把恐怖活动作为特殊的刑事犯罪来对待。美国和中国既是如此。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犯罪防止法》及《反国际恐怖活动法》两项立法,联邦调查局根据刑法中250多项条文的规定开展调查和收集情报。2001年底,中国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严惩恐怖犯罪。因为从长远的战略角度看,军事行动是有风险的,可能导致第三势力的介入,甚至是更疯狂的恐怖活动。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仅可以避免过分使用武力,而且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交流情报,提高处理恐怖事件的能力。

另外,国际社会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中,应追根溯源,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着手。要消除恐怖主义,必须解决国家间的贫富悬殊,必须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如中东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遏制恐怖活动的蔓延,保证全球反恐斗争的最终胜利,维护人类的发展与安宁。

参考文献:

[1]参见[法]安德鲁。博萨著,陈正云、孙丽波等译,《跨国犯罪与刑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4页。

[2]参见赵永琛主编。《跨国犯罪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69页。

[3]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Z].北京:时事出版社,2001.3-4。

[4]赵永琛主编。《跨国犯罪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78页。

[5](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234.

[6]赵秉志主编:《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邵沙平:《控制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法律合作——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向》,《求索》,2002年01期

[8]莫洪宪:《国际社会反恐怖活动组织犯罪及我国刑事立法》,《法学评论》,1999年04期

[9]翁星、王晓、潘建珍:《论依法控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08期

[10]夏勇、王焰:《我国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研究的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01期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 篇10

关键词《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反恐刑法不足

作者简介:荆丰莹,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刑法、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omki.1009-0592.2018.03.238

一、反恐刑法的特点

(一)恐怖主义的概念

要研究反恐刑事立法,就要知道恐怖主义的概念,各地的恐怖袭击事件非常多,不能把这些事件全部归入恐怖主义犯罪里,这样就把反恐斗争扩大了,容易给别人造成误导。同样也不能把恐怖主义犯罪归入到刑事犯罪里,从而放松对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警惕,充分了解恐怖主义的概念是准确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基础。国际上很早就有人对恐怖主义进行了研究,但是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识到目前还是不够明确。法国学者安德路·博萨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利用多种多样的犯罪手段导致人们心理恐慌,并企图达到自己的目标。我国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对社会不满或者对政治上不满来制造的社会恐慌,通过各种犯罪手段来侵犯人类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专家的观点各有不同,但是我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可以是多方面的:实施犯罪行为的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原因可能是对社会不满或者对政治上不满,也可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行动不仅采取了一定的手段也可能是谣言,不管是什么,都会给社会造成了恐慌。

(二)反恐刑法的含义

反恐刑法在我国刑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前只是一些学者的讨论研究。很多学者认为反恐刑法分两种。第一种,反恐刑法是指打击恐怖主义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单行刑法中,部分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所以与普通刑法有很大的差别。另一种反恐刑法,是指一切能够发挥打击恐怖主义职能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里面不仅有专门的反恐法律,还有一些普通性的法律法规。

(三)反恐刑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反恐刑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残忍,对社会的危害比较大,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整,都带有一定的政治性质。这些犯罪份子主是通过制造恐怖事件来对人们的心理造成恐慌,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四)严厉惩治恐怖分子

要严厉制裁恐怖分子,因为恐怖分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非常大,影响非常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所以对此犯罪分子要严厉惩治,最严厉的刑期是无期徒刑和适用死刑。

此外,我国反恐的刑事法律比较分散,没有专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虽然刑九和反恐法的颁布对我国反恐立法有一定的完善,但在面对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还是有很多问题。

(一)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恐怖主义的概念比较模糊

概念的模糊是影响我国反恐怖工作效率的主要原因,没有对恐怖袭击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中对于恐怖分子袭击事件,只能按照普通犯罪来进行处罚,但是他所危害社会的性质并不是普通的犯罪行为,这就模糊了恐怖袭击犯罪与普通犯罪之间的界限,没有体现出恐怖袭击事件的严重性。现在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就需要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二)对于规定恐怖犯罪的犯罪主体不明确

我国刑法和反恐法是否包括了恐怖主義犯罪在这还不能肯定。但是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主体一般都是一个人,且他不属于任何恐怖组织控制,所以不符合犯罪主体的特点。所以恐怖主义犯罪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外,我国刑法和反恐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只是在刑九中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罪名,将有实施犯罪活动的瞄头提前进行打压,从而降低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嚣张气焰。但是本条并没有将实施犯罪的未遂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有一定的漏洞。因为立法有缺陷,所以很难跟上国内外反恐新形势的变化,更不能将我国的反恐工作做出好的结果。

三、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展望

(一)在反恐法中恐怖主义的含义

恐怖主义是不受任何恐怖组织控制的个人或者三人以下的团体,通过残忍的手段对人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的恐慌,引起社会的不安稳,危害国家以及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来达到自己目的的行为。这一规定彻底划清了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犯罪之间的界限。

(二)健全关于恐怖主义犯罪主体方面的界定

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说是对恐怖分子加以处罚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健全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需要在恐怖组织罪的前提下,将“恐怖活动实施个人”转变为“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相应的司法解释当中,“个人实施恐怖活动”一方面涉及到参加恐怖组织,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实施恐怖主义的自然人。借助于完善刑法修正以及司法解释能有效解决个人恐怖主义犯罪无法有效界定主体的问题。

(三)加入实施恐怖活动罪

当前,我们反恐刑法中一直没有划清恐怖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由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所以应该在刑法中加入实施恐怖活动罪,在刑法中加入实施恐怖活动罪可以划清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有利于明确恐怖主义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

四、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反恐刑法的区别

(一)恐怖犯罪活動应以公共安全为客体

首先,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是以前把恐怖活动犯罪归于政治目的的逻辑结论。但是现在,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已经不再是政治范畴还包括了其他的目的。

然后,把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要客体定为公共安全,是对所有恐怖活动犯罪的估计,它包括所有实施犯罪的活动。

最后,外国反恐立法已经不再恐怖活动犯罪归入政治范畴。如《俄罗斯联邦刑法》中将恐怖主义犯罪归入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将反恐立法已经不再恐怖活动犯罪归入政治范畴,有利于各个国家相互合作交流。因此,我国对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要客体也确定为了公共安全。

(二)《反恐怖主义法》和反恐刑法的立法之间的差异

如何解决存在的差异呢?解决方案有二:一是修改《反恐怖主义法》,在《反恐怖主义法》中删除“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二是维持《反恐怖主义法》的现状,在我国反恐刑法中增加“危害行为就可以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犯罪规定。”这样,当有危害社会行为的现象发生时,都可以按照恐怖活动犯罪来进行处罚。相比之下,第二种方案更好,因为《反恐怖主义法》的大量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范畴,所以《反恐怖主义法》的属性总的来说属于行政法。

综上所述,法律规范是组成刑法体系的基础。无论是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还是《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时都要严谨,科学合理。法律术语中尽量不要出现新词,有时一个新词的出现会导致整个立法都不够规范。《反恐怖主义法》当中的违法行为同反恐刑法当中的恐怖活动犯罪缺乏清晰的界限,需要根据情节来具体进行区分。《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刑法二者在管辖权方面也有冲突之处,不过从刑法定位以及执法而言,前者并不影响后者的实质性规定。反恐工作任重而道远,有组织的恐怖分子犯罪已经成为了主要的发展趋势,它的特点是独立性强,效率高。虽然我国在2015年相继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九)》和《反恐怖主义法》,但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多,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所以要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虽然《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逐步完善了反恐怖罪名体系,但我国反恐刑法立法在设计法律条文和明确罪名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因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不同,在设计法律条文时,必须注意保证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条件的差别,在进行衔接时也要注意这一点。所以,在设计法律条文或修改刑法时,都要不断提高立法技术,保证立法质量,做到术语规范,条文表达准确,逻辑关系条理,制定的界限不模糊。当然,对于刚刚颁布的《反恐怖主义法》法律,我们都要积极去维护。

参考文献:

[1]安一丹。跨境救灾的国际法问题研究。黑河学院学报。2016(7).

[2]薛捍勤。依法治国与全球治理。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6(2).

[3]张建。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基于若干国家非宪法性法律的样本考察。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6(2).

[4]罗祥文。怎样学好国际法。学习与辅导。1987(10).

[5]刘文宗。从国际法论日本法院受理光华寮案的非法性。中国法学。19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