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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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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最新5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2023上诉状 篇1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男,X年1月13日生,汉族,

住上海市黄浦区号

电话: 邮编:20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男,X年12月1日生,汉族,

住上海市黄浦区号

电话: 邮编:200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x4)黄民一(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其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x4)黄民一(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其中,改判的要求是: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作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计数额为19000元的赔偿款。

上诉理由:

一、被告应当全部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鉴定费的损失。

为原告的身体遭受到伤害,原告在本案的一审中,提出了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合计数额为10000元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鉴定费,这四项合法的赔偿请求。

但是,对原告在一审中所提出的这四项赔偿请求,原判决却只支持了其中的7000元,而不支持其中的比例为30%,数额为3000元的赔偿请求。这就是说,因原告的健康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这部分的损失费用,将要由遭受侵害的原告本人承担,而不要侵权的被告承担。

对原告的这部分损失费用,为什么要原告本人承担,而不要被告承担呢?

原判决在其判决的理由部分中,阐述了它的理由。

原判决说,“从双方矛盾的引发、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结果等方面来分析,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对于矛盾及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认为,原判决的这一理由是错误的。原告的观点如下:

(1)原告没有自己打自己。

原告的健康权之所以遭受侵害,是被告殴打的缘故,而不是原告自己打自己。因为原告没有自己打自己,因此原告不应当为自己的身体遭受伤害,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本案是健康权纠纷,而不是相邻权纠纷。

原告有没有过错呢?如上所述,原告在原告的健康权遭受侵害的纠纷中,没有任何过错。原告在公共部位装门,这可能是有过错的。但是这种过错,存在于相邻权纠纷中,即,对相邻关系纠纷的发生可能有过错。但是本案是健康权纠纷,而不是相邻权纠纷,原告即使在公共部位装门,也不应当成为被他人殴打的理由。很显然,原告即使在相邻关系上有过错,也不应当为自己的身体遭受他人的故意伤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数额为9000元的误工费损失。

对原告在一审中所提出的数额为9000元的误工费损失的赔偿请求,原判决一分钱也没有支持。原判决不支持的理由是: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原告认为,原判决的这一理由是错误的。

原告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并以此获得劳动所得,这是一个事实。为证明这一案件事实,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供了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由于这一证据不仅足以证明原告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而且还足以证明原告有误工费的损失,因此原判决完全可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的损失。

至于原告究竟有没有义务一定要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呢?

原告认为,如果原告是一个正处在就业年龄期间的劳动者,那么原告就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原告的情况却有其特殊性。原告是一个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对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用工关系,国家不认为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就是说,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由合同法调整。因为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调整的,因此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因为劳务关系是由合同法调整的,而合同法第十条又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把书面的劳务合同,作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法定要件。

因为原告是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因此原判决非要原告提供劳务合同,并要求以此作为证明劳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是不符合法律的。原判决以原告未提供劳务合同,而不支持原告的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是错误的。

鉴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作为一审的原告,特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望上级法院能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肖

x5年2月18日

上诉状 篇2

上诉人任,女,37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区某路号。

被上诉人史某,男,40岁,汉族,XX省某县人,XX市XX工厂推销员,住XX市某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6年5月10日(x6)某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6)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X(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据此将婚生女孩史X判归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认为此项判决不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浓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XX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和。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有母亲照顾好吗?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x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你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孩子听说随你生活哭了几天,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任

年 月 日

上诉状 篇3

上 诉 人:XX市埇桥区汴水网吧 住所地:XX市道东北园村

负责人:何四军 电话:

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住所地:XX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 职务: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城东)行决字(20xx)第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作为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检查、处罚主体合法。这一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理解错误。

4、一审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事实类证据的认定亦存在诸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埇桥区汴水网吧

20xx年12月 日

上诉状 篇4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5

上诉人:王,男,汉族,1x年4月5日出生,住xx市**乡*村*组,身份证号:

上诉人:,女,汉族,1xx0年11月24日出生,系王之妻,住xx市**乡*村*组,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张(原审原告),男,汉族,1xx2年2月22日出生,住xx市**办事处**街南拐*号。身份证号:

原审被告:李,男,汉族,1xx4年5月20日出生,住xx市**小区单元*楼*户,身份证号:

原审被告:焦,女,汉族,1xx4年x月2日出生,住xx市**小区单元*楼*户,身份证号:

上诉人王、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x年4月11日作出的()汝民初字第1xx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汝民初字第1xx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王、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导致错判,因而我们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张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张与李之间的借款协议存在,但款项是否交付是否归还存在重大争议,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认定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为证据,认定被告李向原告张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尽管原告出示了x年11月12日的借款协议却没有提供借条或者收条及汇款凭条等能够证明出借人张向李交付四万元借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x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442号)第31条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并已履行了出借40000元现金的义务,就应当就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而原告仅提供了借款协议,这只能证明借款协议成立,并不能证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四万元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约定款项是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原告仅仅是提供了借款协议,没有提交借条或者汇款凭条等表明出借人张已交付借款四万元的证据,一审法院却仅以借款协议此认定借款借款属实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张无法提交借条有可能存在借款已归还,借条被李收回的事实,而借款协议往往有一式两份或多份的情况,只有借款协议,不能提供借条,将有可能导致一笔借款讨要多次的情况。一审法院对我方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不置可否,明显不能让人信服。二审法院应责令一审法院进行判后答疑,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2、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李为该笔借款提供豫DL4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xx处。”同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借款协议中第四条“4.乙方自愿以房产小车豫DL4号车辆抵押给甲方。如逾期违约,乙方或丙方所抵押的财产,甲方有权占有或处理并优先受偿。”是无效的,甚至连车和证件也没有交付,一审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该车质押在原告张xx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错误。

只有借款真实存在,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是否交付尚不能认定,那么担保人自然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认定上诉人承担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借款协议中既约定了债务人(李)提供的豫DL4号车辆的物的担保,又约定了保证人王、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原告方又否认的情况下认定“被告李为该笔借款提供豫DL4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xx处。”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主债务人李豫DL4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xx处的事实,就应该依照上述法律判决以该质押物优先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由我们几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却在判条中没有任何显示,让我们几个保证人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从而导致错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x0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x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