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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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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优秀3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篇1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篇2

(一)社会信用观念淡薄,支付结算监管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发展初期,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信用观念比较淡薄,信用缺失及信用扭曲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少数单位和个人为最大限度的谋取不法利益,挖空心思、绞尽脑汁逃贷、躲债、偷税漏税。表现在支付结算方面主要是利用银行账户逃废银行债务、洗钱,金融票证诈骗,随意拒付、无理退票以及恶意签发空头支票等。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且给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及监管的难度,牵扯了人民银行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事实证明,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持稳定健康的支付结算秩序就无从谈起。

(二)重视不够,支付结算监管缺乏强有力的认知基础。

人民银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管必须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柜面审查及其系统内的业务管理为基础,片面强调人民银行的监管作用无助于支付结算秩序的根本好转。目前,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人员受利益驱动或迫于系统内部考核奖惩制度的压力,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过程中明显存在重服务轻审查、重与客户保持一团和气而忽视对客户违反支付结算纪律行为进行控制的情况。其上级行出于同样的目的,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支所属机构存、贷款任务完成情况及经营效益的考核上,对支付结算方面发现的问题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公然采取纵容教唆的态度。而作为支付结算监管的最后一道闸门,长久以来,不少人民银行分支行从上到下均形成了一思维定式即:金融监管仅仅是金管、外管等少数几个所谓“监管”部门的事情,作为具体承担支付结算监管职能的会计部门,其主要工作只应是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在这一认识误区的影响下,不仅例行的金融监管工作会议会计部门被拒之门外,有时连相关制度明确要求会计部门参加的,诸如对商业银行新设机构的审批及牵涉到支付结算内容的现场检查等活动,也难见会计人员的踪影,严重影响了会计部门支付结算监管职能的发挥。当然,这其中并不排除少数会计人员囿于陈旧观念的束缚或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主动放弃或放松了对支付结算的监管。观念上的不解放与思想上的不重视是当前支付结算监管最大的制约因素。

(三)法规制度不完善,弱化了支付结算监管的效力。

健全完善的支付结算法律法规是支付结算正常有序进行的根本保证,是人民银行据以实施支付结算监管的出发点与准绳。目前,我国相关的支付结算法规尚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有的法规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如按《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可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到位;有的法规条款与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比较典型的如《支付结算办法》允许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对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客户进行直接处罚的条款与《行政处罚法》相冲突;《信用卡管理办法》中有关公司卡使用范围的规定与《支付结算办法》不一致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制度与《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划款方式之间存在冲突等。还有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如1994年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开户主体、开户条件、开户程序、账户设置种类、账户管理手段的界定等与现实的经济生活相脱节,无法满足账户管理的需要。特别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至今尚有一些支付结算中的风险点及新兴业务仍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约束,如对大额支付、电子支付工具及网上支付业务的监控等。由于无法可依或法制不健全,金融机构各行其是,极易引发各种结算纠纷及资金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的效力与权威。

(四)监管手段与监管方式落后,制约了支付结算的监管效率。

近几年来,金融电子化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支付结算工具不断推陈出新,支付结算手段日益现代化。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监管至今仍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操作模式上,仍局限于查帐簿、翻传票或者粗略审查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报表,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效果不佳,在各金融机构会计结算普遍实现电子化的情况下,很难发现深层次的问题与隐患。由于监管手段与监管方式明显滞后于科技发展与业务创新的步伐,支付结算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常常感到无从下手,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利用结算工具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监管力量薄弱,削弱了支付结算监管的力度。

就人民银行目前的管理体制来看,中心支行及县支行均没有设置专门的结算管理部门,结算管理职能主要由会计部门来承担。由于该部门还同时承担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甚至是国库业务,有限的人手只够应付日常的核算、清算等具体事务,很多情况下无暇顾及对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监管。除此之外,监管力量的薄弱还突出表现在人员素质的欠缺上。各级行特别是基层行尤其缺少既懂经济、金融知识,又懂会计业务知识,既懂法律、计算机知识,又熟知商业银行结算业务流程的复合型结算监管人员,这无疑会影响到监管的实际效果与权威性。

(六)执法不严,查处力度不够。

作为支付结算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对金融机构及支付结算当事人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规范运营,保持良好的支付结算秩序。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少数人民银行的分支行认为实施处罚于己无益,采取息事宁人的消极态度,在决定是否处罚或如何处罚时常常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分支行则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在百般无奈之下,不得已放弃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由于违规不究或执法不严,长此以往势必造成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个人对支付结算法律法规的漠视,最终给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威及效果带来不利影响。

(七)支付结算安全管理难度较大。

支付结算安全管理是支付结算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不少地方的支付结算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滞后,执行不严,事后监督弱化;票据防伪辩伪技术落后,犯罪分子利用假票据诈骗的现象比较严重;在没有得到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擅自推广应用新的业务与支付结算工具;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转嫁到商业银行,干扰商业银行的正常工作;电子支付工具的应用及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缺乏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等。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及技术控制手段的不完善,支付结算安全管理正日益成为支付结算监管的一大难点问题。

二、解决的措施与对策

(一)加快培育社会信用。

建立规范完善的社会信用监控体系,抓紧开发建设包括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个人征信系统、支付信用监测系统和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在内的社会信用监控体系,全面记录和反映包括无理拒付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利用银行账户逃贷、逃债、漏税逃税、洗钱等不良信用信息,并在法律规范下向银行、司法部门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建立支付结算“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银行、企业及个人名单,力争营造一个“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良好的信用氛围,以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对支付结算的监督与管理。

人民银行结算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商业银行在支付结算监管中的“过滤网”作用,要督促其妥善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在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服务的同时,绝不能放松柜面监督审查及对违反结算纪律行为的控制。要建立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目标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人民银行各级领导也要转变思路,将支付结算监管作为金融监管及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商业银行新设机构的审批,对商业银行机构的年检以及涉及支付结算内容的现场检查等方面听取支付结算监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吸收该部门的人员直接参加。商业银行的会计及支付结算工作达不到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的,不予批准其新设机构或通过年检。支付结算监管人员更要更新观念,从维护经济及金融秩序的高度认识和理解支付结算监管工作,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管职责。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体系。

组织对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业务规章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补充的要补充,该废止的要废止,确保政策的透明、统一与实用。对于部门业务规章有关条款与法律相冲突的,人民银行应根据法律对规章作适当修改;对于不同业务规章对同一指向规定不一致的,应尽快予以统一;对于法规措施规定模糊的,应以发文说明或制定实施细则等形式加以明确。为突出支付结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当务之急还应制定并颁布包括《支付结算管理条例》、《违反支付结算制度处罚条例》、《银行账户管理条例》及《电子货币支付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加强对支付结算的管理,堵塞监管方面的法律漏洞,使人民银行的监管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四)切实加大支付结算监管的科技含量,提高监管效率。

随着支付结算业务电子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的手段与方式必须进行变革。要建立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电子联行(汇兑)系统、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联结,实现对支付结算状况的实时监测与控制,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数据,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与倾向性的问题。要善于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实现辖区支付结算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为金融机构解决结算纠纷、防范票证诈骗等提供虚拟平台。

(五)改进监管方法,建立支付结算综合监管体系。

建立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相结合,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补充的支付结算综合监管体系。实行重要支付结算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结算报表的格式和内容,确保报送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实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支付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向社会公布结算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并妥善处理各种结算举报,以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

(六)改革管理体制,充实支付结算监管力量。

鉴于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及县支行一级的会计部门既具有服务职能又承担监管职能,业务指向既对内又对外,不利于分清职责、突出重点,可考虑改革现行的“倒金字塔”型的支付结算管理体制,将结算监管职能从会计部门分离出来,在分行、中心支行及县支行单独设立支付结算管理处(科、股),分别对口上一级的支付结算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各行要选拔知识层次高、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从事支付结算监管工作,必须强化支付结算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结算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修养。

(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必须充分认识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厚此薄彼对今后支付结算监管工作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应立足长远,顾全大局,敢于动真碰硬,依法办事。要建立结算监管监督制约机制,由监察、内审等部门组成结算监管评议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结算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坚决追究徇私枉法、消极执法监管人员的责任;要制定和完善切乎实际的取证程序与处罚措施,便于结算监管部门的操作。如应允许监管人员使用录音摄像器材现场取证,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可给予停止其办理某一项或全部结算业务的处罚等。只有当处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违法所带来的利益时,法律条文才能真正体现出它的威严,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顶风作案、铤而走险者的嚣张气焰。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篇3

(一)顺应市场需要,提高客户办理业务效率

(二)拓宽业务渠道,提高客户业务办理的便利性

银联结算卡面向单位客户发行,客户凭卡及密码(或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可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及ATM、POS等自助渠道7×24小时实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它不仅扩展了单位客户交易渠道,解决了客户节假日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等问题,还减少了柜面排队压力;同时银联单位结算卡在柜面办理存取现业务时,采用免填单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了中小企业客户,对提升我国银行业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多样化的支付依据,有利于改进风险控制

单位客户使用银联结算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可采用卡密码、支付密码以及交易限额等方式防范风险,客户可以根据办理支付的单笔金额、当日累计金额灵活选择卡密码或卡密码+支付密码作为支付依据,切实控制支付风险。银行通过验证密码、支付密码代替传统印鉴核验方式,有利于银行改进风险控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四)人性化产品设计,满足客户多种业务需求

银联单位结算卡具备“一卡多户、一户多卡”账户管理作用,与现行支付结算工具并行有效,客户可自主选择银联结算卡或其他票据等结算工具正常办理业务,银联结算卡的支付权限与单位结算账户原有的支付权限相独立;其次是个性化的限额管理。客户可根据需要确定每个持卡人对账户的管理权限,如账户操作权限和对外支付限额的设定,以单笔、当日、当月累计支付限额为纵线,以同城、全省、全国为横线,区分对公、对私客户设置不同渠道、不同业务种类的支付权限;再次是预设交易对手。通过预设交易对手,实现定向支付控制,保证支付的可控性与准确性,满足客户多种业务需求。

二、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签约风险

一是客户开卡签约资料不全、相关资料要素填写不全;二是未严格审查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进行身份核查,未提供法人授权书,或法人授权书授权事项与实际签约事项不一致;三是银联单位结算卡申请书中填写信息与系统中签约信息不一致;四是签约资料未及时妥善保管。

(二)支付风险

一是持卡人身份核实风险。银联单位结算卡柜面交易(存现除外)未审核经办人是否持卡人,导致资金支付风险;二是限额设置风险。没有按照客户要求正确设置或漏设置银联单位结算卡通存通兑单笔和当日累计支付限额控制支付金额,导致客户资金支付风险;三是主、子卡管理风险。银联单位结算卡主卡、子卡管理不规范或使用权限设置不当,可能导致主卡及子卡持有人超权限使用;四是卡介质和密码管理风险。由于银联单位结算卡通过卡介质和密码就能在银行机构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POS机上使用,客户对卡介质和密码保管不当,导致资金损失风险。

(三)监管风险

一是账户合规性风险。单位客户办理银联结算卡的账户及开卡资料是否合规,发卡银行是否遵偱“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实名制;二是公转私管控风险。客户使用银联单位结算卡通过银行自助设备从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资金,特别是一般账户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再取现,违背了人行账户管理办法中一般户不能取现的规定,形成现金管理风险;三是客户洗钱风险。对客户的银联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监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客户出租、转借银联单位结算卡,以银联单位结算卡洗钱、套现等情况,形成资金监管风险。

三、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加强客户资料合规性审查,防范开卡签约环节风险

一是对于已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审查其账户状态是否正常,对于新开户客户,按账户开户管理要求审查客户资料合格后,方可为客户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开卡;二是做好与客户的协议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持卡人身份证件,如他人代办,则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所提交业务申请表、法人授权书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授权事项与签约内容一致;三是经办柜员应严格按客户提交申请表内容在系统中进行签约,业务授权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申请资料和签约内容是否一致;四是客户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签约资料应随账户资料专夹保管。

(二)加强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功能管理,严防支付风险

一是加强柜面审核,柜员在受理单位客户使用银联结算卡办理除存现以外的账务易时,应认真核验客户身份,如为持卡人本人,在核验密码无误后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二是加强银联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管理,各银行机构应按照总行规定标准和人行监管要求,根据客户需求,针对不同渠道、不同业务种类设置各种支付限额: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设定“取现”、“转账”支付限额;按照支付范围的不同设定“通兑取现”、“通兑转账”支付限额;按照支付渠道的不同设定“ATM取现”、“ATM转账”支付限额、“POS支付”支付限额;按照支付周期的不同设置“单笔”、“当日累计”、“当月累计”支付限额,有效控制支付风险;三是加强主卡与子卡的管理,规范主卡及子卡的开卡及权限设置,子卡必须由客户通过主卡申请办理,根据客户内部控制需求,设置每张子卡的支付结算、现金存取、卡内转账、查询等功能和权限,规避支付风险;四是加强对账管理,根据已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客户的存款余额或交易金额的不同分别采取按月或按季对账,认真核实对账结果,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三)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防范资金监管风险

一是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切实做好申请办卡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员身份核查,留存核查记录;同时做好开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确保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二是合理设置单个客户的公转私转账限额,对一般账户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可采取预设交易对手、选择转账用途等进行控制,并按人行有关“公转私”管控政策要求做好单位客户银联结算卡大额、可疑的“公转私”业务监测。三是加强银联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管理,包括卡内主账户与子账户、子账户与子账户之间的卡内转账,设定指定交易对手账户集合及主子卡功能权限管理等,同时要充分运用柜面交易监测、稽核等系统加强对银联单位结算卡日常交易情况的监控,对关联账户和单张子卡的大额、可疑交易应及时核查;强化对银联单位结算卡消费交易的业务监测,防范套现风险。四是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做好银联单位结算卡大额、可疑交易的信息报送,发现持卡人违规用卡、出租、出借银联单位结算卡,或者用银联单位结算卡进行洗钱、套现,应对对客户作卡停用及注销处理。

(四)履行告知义务,规范客户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