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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模板范文正规(实用【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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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公文模板范文正规(实用【优秀8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公文模板范文正规 篇1

关于增建地下消火栓所需资金的请示

×食字[19××]×号

××市二商局:

妥否,请速批复

附:《增建冷库地下消火栓资金预算》一份

××市食品公司 (公章)

一九××年×月×日

公文模板范文正规 篇2

基本信息

姓 名: 性别:女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

户 籍:广州 年龄:22

现所在地:上海 身高:168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前台接待/礼仪/接线生;企业文职类-高级文员

工作年限: 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工作经历

xx年3月—xx年7月 xx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助理。主要工作是:跟进卖场各专柜月销售的对比,对于专柜的招商装修、引进工作。

xx年3月—xx年7月 xx有限公司,担任收银员。

xx年3月—xx年7月 xx有限公司,担任前台文员接待。主要工作是:负责前台接听电话,文件处理,打印各种文档,处理临时事情。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xx大学

最高学历:中专

毕业日期:20xx-07

专 业:外贸德语

语言能力

英语水平:优秀

国语水平:优秀

粤语水平:优秀

个人自传

具有实际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根据在未来的工作当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预测及调适应各种团队的协同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集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领悟能力。能够在未来的工作中通过良好而顺畅的沟通,建立良好人际关系,协调组织内部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广泛涉足多个领域,热爱学习新鲜事物,有很强的接受能力和学习能力能够迅速接受掌握新知识新技能,并投入运用与创造。热爱学习与创新,乐于接受挑战,相信在未来拥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公文模板范文正规 篇3

一。总则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改善公司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范围

以下范围的建议是应鼓励和可接受的: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进;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进;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建议;现有产品、外观与包装的改进;制造工艺、设备、技术的改进;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品质的改进;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安全生产;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进事项。

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夸夸其谈、无实质内容的。为完成合理化建议的任务而无新意的;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针对个人及私生活的。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一个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企业总经理任主任(主席),委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经理和工会、工人代表组成或任命。

在该委员会中还可设立专门小组,如建议提案审查组、处理组、执行组,负责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评审、传递、总评存档等日常工作。

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立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分会。

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职责范围:

⑴提出或修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2]批准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年度经费预算;

⑶制定和实施例题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

⑷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⑸总结、评估、奖励每年的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管理程序

公司合理化建议委员会颁布实施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公司员工均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情况提出建议。该建议可用较正规的提案表填写。提案表主要记载事项:

⑴建议人姓名、部门、职务;提案日期;

[2]提案原因或理由;建议方案或措施;

[3]预期效果及改善前后比较分析;

[4]其他事项。

员工建议可送达提案(意见)箱或直接送到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办公地点。提案(意见)箱应及时或定期开启。

允许员工建议是匿名或联名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也可公布若干经营管理问题或难题,征招建议。收到提案后即进行登记、编号,同一内容以先提者为准,同一日提案视为联名。

经初步分类整理后送有关专家或被提案单位初审。不予以受理或暂保留的,应及时通知原建议人。原建议人准予申诉一次。初审认可后,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提案划分等级,并落实提案执行部门和主办人。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a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b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c级,一般性的;d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对提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追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提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效果评估、效益测算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公文模板范文正规 篇4

一、正文排版(针对文件内容)

文件标题:小标宋字体,2号,居中显示;

文件抬头(报送机关):仿宋,3号,顶格。

正文内容:仿宋字体,3号。(先设置此项)

段落标题:仿宋,3号,黑体。

结构层次序号:一般用“一、(一)、1、(1)”标注。

第一层用黑体,第二层用楷体,第三、第四层用仿宋体。

段落设置:首行缩进2格;行距:29磅。

如果已建好公文模版,从其他文件中复制文字内容到当前位置时,一定不要普通粘贴,要选择性粘贴。才能保持当前的公文版式。

二、基础设置(一次设置,保存为模版文件,即可长期使用)

(一)页面设置(菜单):

1、设置页边距(在页边距标签):

上:厘米;下:厘米;左:厘米;右:厘米。

2、设置页脚位置(在版式标签):

“页脚”距边界设置为厘米。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 篇5

【关键词】 公文处理条例 公文格式 主要差异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5月3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同时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取代《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新《条例》的施行和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出台,无疑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针对公文处理新规的实施,各企事业单位对公文处理工作纷纷做出调整,国家电网公司就出台了新的《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12)1000号)。比照新旧公文处理工作规范,旧《办法》与新《条例》相比,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与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相比,出现了诸多新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1 新旧公文处理条例的主要差异

1.1 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1.2 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

旧《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新《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司常用公文种类由原来的9种(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增加至10种,新增了“命令(令)”(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1.3 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1.4 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新《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旧《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1.5 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

1.6 公文管理环节更加严格

新《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2 新旧公文格式的主要差异

2.1 公文组成要素的主要差异

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 :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2.2 公文要素标识规则的主要差异

(1)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的标识。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规定“如需标注密级和紧急程度,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而旧格式(GB/T9704-1999)是标注在版心右上角。新《条例》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而旧《办法》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急件”。

(2)标题的编排。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明确规定“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而旧格式(GB/T9704-1999)对公文标题编排形状没做明确界定。

(3)正文结构层次与字体字号的标识。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规定“文中结构层次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而旧格式(GB/T9704-1999)对各层次标题字体的规定没这么明确具体,按照格式释义的理解“文中小标题可用三号黑体或三号小标宋体标注”。另外新《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当文中结构层次只有两层时,第二层序号可以使用‘(一)’或‘1.’”。

(4)附件说明的标识。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旧格式(GB/T9704-1999)没有这个明确界定。

(5)成文日期的标识。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旧格式(GB/T9704-1999)“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旧党务文的成文日期是用阿拉伯数字,现在党政公文一并变成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6)附注的内容。新《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上行文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下行文应在附注处注明印发传达范围”。旧办法附注部分只有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没有印发传达范围项。

另外旧格式(GB/T9704-1999)版头有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80mm这种上行文格式,而现在取消这这种格式,无论上行文还是下行文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统一为35mm。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 篇6

回顾每次的公文处理法规性文件,可以看到党政机关公文在相同文种及其适用范围、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等方面相互借鉴和完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实现了基本上的规范。然而,党政各自的公文处理法规在施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除自身的瑕疵外,主要凸显了两者的不必要冲突。用历史的眼光审视,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主要差异带来的问题属于前进中的问题。新《条例》的出台,使我国的公文处理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步入了统一规范的新阶段。

一、从公文种类上的差异看新《条例》的科学与规范

新《条例》出台前,我国公文处理工作历经初期试行阶段、矫正探索阶段和力求规范阶段之后,一直处于修改完善阶段。修改完善阶段标志性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1993年《办法》);二是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1996年《条例》);三是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00年《办法》)。1993年《办法》规定的文种为12类13种:(一)命令(令);(二)议案;(三)决定;(四)指示;(五)公告、通告;(六)通知;(七)通报;(八)报告;(九)请示;(十)批复;(十一)函;(十二)会议纪要。和原规定比较,增加了议案文种;取消了指令、决议、布告文种;将报告、请示分离成为两类不同文种。1996年《条例》规定的文种为14类14种:(一)决议;(二)决定;(三)指示;(四)意见;(五)通知;(六)通报;(七)公报;(八)报告;(九)请示;(十)批复;(十一)条例;(十二)规定;(十三)函;(十四)会议纪要。同原规定比较,增加了意见文种。2000年《办法》规定的文种为13类13种:(一)命令(令);(二)决定;(三)公告;(四)通告;(五)通知;(六)通报;(七)议案;(八)报告;(九)请示;(十)批复;(十一)意见;(十二)函;(十三)会议纪要。同1993年《办法》比较,取消了指示文种;将公告、通告分离成为两类不同文种;增加了意见文种。将党政公文文种作最后比较:两者相同文种是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行政机关有而党的机关没有的文种是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党的机关有而行政机关没有的文种是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

1996年《条例》时,我国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将法规名称等同于狭义公文一并规定在公文处理法规中,可以理解但欠科学;在党内法规已明确规定法规名称的情况下又重复规定条例和规定这两个文种,尤为不妥。公文处理法规所指的公文应当是可独立行文的狭义公文(即狭义法定公文),所规定的文种属于狭义公文文种,而不应包括法规和规章名称。狭义公文的突出特点是行文方式上的独立性和公文格式上的规范性,其中的文种均可直接编排发文字号而用红色版头独立行文。2000年《办法》时,具有明显的时间优势,文种规定比较科学。由于时间上的差异,导致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对文种的规定存在不应有的差异,反映到实践和理论研究上,往往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异议。

新《条例》将党政公文原文种合一后仍保留15个文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会议纪要”改为了“纪要”),删去了不常使用的指示文种以及不宜作为狭义公文的条例、规定文种,从中可以看出对文种的规定比较科学、规范。

二、从文种使用上的差异看新《条例》的科学与规范

1996年《条例》和2000年《办法》在对文种适用范围的规定上,也有许多不一致,主要表现在函、报告和决定等文种上。为说明问题,仍连同1993年《办法》一并比较。

1993年《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1996年《条例》规定:“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2000年《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1996年《条例》对函的规定在“机关之间”前面未加“不相隶属”的限制,但在“行文规则”一章第十二条第(五)项中规定:“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由于“一般”的不确定性,则出现了对1996年《条例》和2000年《办法》如何正确理解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正确使用函的问题。两者的差异,导致了函的使用上以及理论研究工作中较长时间的混乱。

1993年《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1996年《条例》规定:“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2000年《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从中可以看出,1996年《条例》增加意见文种后,删去了报告适用范围中的“提出意见”内容;2000年《办法》增加意见文种后,删去了报告中的“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内容。因此,在较长时间里,学界一直存在着“党的公文有建议性报告,行政公文没有建议性报告”之误解。笔者以为,建议性报告同意见迥然有别,意见并不能完全取代建议性报告。

1993年《办法》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1996年《条例》规定:“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2000年《办法》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两者差异明显。

新《条例》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显而易见,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在对这些文种规定上的不一致也主要源自时间上的差异,新《条例》则使党政机关公文文种适用范围达到了高度统一。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报告的适用范围,新《条例》虽然采用了2000年《办法》的表述,但并不能说明彻底取消了建议性报告,因为公文写作实践证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不宜不表明任何态度,亦即报告中原本就不排斥提出某些建议。

三、从公文格式上的差异看新《条例》的科学与规范

1996年《条例》和2000年《办法》在公文格式规定上的不一致,除公文用纸不同而外,还有版头样式不同,要素构成和名称不同,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标注位置不同,成文日期和发文机关署名标注不同,等等。

版头样式不同。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其主要形式为《中共××文件》《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中共××办公厅(室)文件》《中共××办公厅(室)(××)》《中共××部文件》《中共××部(××)》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其主要形式为《×××××文件》。特定公文格式有三种:(1)信函式格式《×××××》;(2)命令格式《×××××命令(令)》;(3)会议纪要格式《×××××会议纪要》。

要素构成和名称不同。1996年《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2000年《办法》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要素构成上的不同:党的机关未规定保密期限和附件说明(附件和附件说明不是同一概念);2000年《办法》未规定发文机关署名,也未规定份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了公文份数序号,两者应是同一概念)。要素名称上的不同:党的机关称的版头,行政机关称作发文机关标识;行政机关称的附注,党的机关称作印发传达范围;党的机关称的印制版记,行政机关称作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将主题词及以下部分称作版记)。

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标注位置不同。党的机关规定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行政机关规定标注于版心右上角。

成文日期标注不同。行政机关规定“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党的机关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发文机关署名标注不同。党的机关规定标注,行政机关规定单一机关行文和两个机关联合行文不标注。

此外,党政机关的公文标题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标题结构比党的机关执行得严格些。

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存在的许多差异,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出现诸多不便甚至矛盾。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配套实施,使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存在的诸多差异基本消除,种种矛盾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统一后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之要点:一是要素构成上,删掉了主题词,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二是要素名称上,使版头、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发文机关标志、标题、正文、附件说明等名称达到了完全一致,并将特定格式名称统一为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和纪要格式。三是要素编排上,将密级和保密期限及紧急程度统一规定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将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的距离统一规定为35mm;将签发人统一规定多人时每行排两个姓名;将发文机关署名统一规定,除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外,一般都要署名;将成文日期统一规定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此外,根据新规定,加括号标明文种的版式不宜再使用,多行标题须使用梯形或菱形统一规范,等等。这为公文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从语言表述上的差异看新《条例》的科学与规范

综观新《条例》全篇,品味各章,不仅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而且语言表述取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之长,避其之短,概括得简明、精准。

1996年《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先说“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接着又说“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此表述违反同一律和矛盾律。2000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此表述在“不得”前加上“一般”,则避免了逻辑上的瑕疵。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得更明确:“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另外,1996年《条例》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之类的不确切、不规范的表述,在新《条例》中已不复存在。

1996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起草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第十八条中将公文校核的内容第(三)项表述为:“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2000年《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二十条中将公文审核的重点第(二)项表述为“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如此修改,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文的理念。

新《条例》还矫正了一些不确切的词语和不规范的文字,如将1996年《条例》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度”改为了“年份”,标题中的“公文主题”改为了“事由”;将2000年《办法》中的“发文机关标识”改为了“发文机关标志”;等等。

除此之外,新《条例》在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方面也作了许多新的和明确细密的规定。

新《条例》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语言简明,其科学与规范程度,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和预期。而从宏观来看,新《条例》的出台,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开启了历史的新阶段,对于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必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当然,新《条例》不可能尽善尽美。它作为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形式值得商榷和探讨。它在施行过程中,自然还需接受实践的检验。对它进行深入研究,也自然是今后学界的主要任务之一。

公文知识 篇7

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规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大活动或事项作出安排。

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公告和通告向国内外宣告法定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则用“通告”。

通知适用于行政法规和规章,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函适用于互不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会议纪要适用于传达会议情况和会议精神。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在公务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公文具有法规和准绳的作用。有的公文本身就属于法规文件,有的公文则是法规的具体化。它们对所涉及的对象都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是个人和单位行动的准绳。

第二,公文具有领导和指导的作用。通过互行公文,上级机关可传达领导意图,下级机关则可遵照执行、贯彻领导意图。

第三,公文具有教育和宣传的作用。国家行政机关可通过公文进行自上而下的宣传,以达到教育、启示、动员、释疑解惑、说明的作用。

第四,公文具有联系和知照的作用。通过互行公文,各级行政机关可互相交流、沟通信息、了解情况、掌握实情,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和领导水平。

第五,公文具有依据和证明的作用。公文是发文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记载,也是收文单位联系、开展工作的书面凭据,起着公认的“立此存照”的作用。

正是因为公文在国家行政工作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使得遵行公文礼仪成为基层公务员的一项基本职责。

公文礼仪,即基层公务员在撰制和办理公文时应当遵守的规范和惯例。我国公文礼仪的基础,即国务院办公厅重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本节将从公文的撰制、公文的行文、公文的办理这三个方面对公文礼仪进行具体阐述。

一、公文的撰制

公文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喉舌,也是联系政府与群众和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纽带。因此基层公务员撰制公文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任何疏漏都有可能耽误公务的执行。

(一)内容要求

任何类型的公文,不论其发文机关和发文目的是什么,都应当在内容上遵循如下两条基本指导原则。

1.严守法规。公文的观点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如果发现公文所需贯彻的领导意图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应及时向领导提出,并予以纠正。如果要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则应加以具体说明,切勿使之前后矛盾。

2.真实准确。公文所反映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不仅基本的事实材料要真实,而且具体的细节、背景、数据也要准确无误。这就要求基层公务员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更不可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二)格式要求

公文是一种规范性极强的应用文体,因此基层公务员在撰制公文时务必要遵守具体的格式要求。

1.选择恰当文种。国务院规定的12类13种公文形式,每一种都有近似但却有所区别的格式要求。因此,选择恰当文种是遵守公文格式的基础。

正如南朝刘勰在《文心雕龙·章表》中所说:“章以谢恩,奏以按劾,表以陈情,议以执异”。各种公文体现的是不同的发文机关权限范围和行文机关之间的不同关系,反映了不同的发文目的。因此基层公务员在撰制公文时务必要根据本机关的职权地位和发文目的选择恰当文种,采取相应格式。

2.遵守具体格式。公文讲究格式,是公文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文合法性的保障。概括地说,公文格式可分为文头、正文、文尾和标记这四部分内容。

其一,文头。文头包括文件名称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两字组成,如“中共中央文件”。文件名称往往用套红大字印刷,被称为“红头文件”。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号、文件顺序号三者组成。若是几个机关联合发文,一般只注明主发机关的发文字号。年号应由“〔〕”括注,而不能使用“()”。

其二,正文。正文包括以下七部分内容。

一是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应简要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体现发文主旨。例如“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向济南交警支队学习活动的决定”。如果公文版头已注有发文机关,或已在文尾注明了发文机关,公文标题即可省略发文机关;如果难以用少量文字概括所发公文的内容,或公文内容较为简单,可省略发文事由。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需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其他标点符号,而以空格代之;标题字数太多,分行书写时,注意不得将固定词语拆开分写。

二是主送机关。即负责受理或答复该公文的机关。上行文只有一个主送机关,即文件责任的直接承担者;下行文可有多个主送机关,书写于左首顶格处,按级别高低顺序排列。

三是正文。是公文的主体,表述公文具体内容的部分,写在主送机关名称之后。

四是附件。即附属于正文的材料,用于对公文的补充或参考。附件名称要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本身既可单独成件,也可与文件主体装订一起投送。

五是发文机关。即公文的法定作者名称,应采用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写于正文或附件名称之后一定距离的右下方。如需以机关领导人名义行文,则应在领导人姓名前冠以职务。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发机关排列在前。

六是发文日期。用以表明公文的生效时间,写于发文机关下方,使用年月日全称。

七是印章。即发文机关对公文的效力负责的凭证,盖于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的字面上。

其三,文尾。文尾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一是主题词。用以标示公文的核心内容,便于公文的计算机检索与管理。主题词不同于公文标题,其确定应从公文内容范畴、主题内容、特征和文种这四个方面入手,而不能简单地从公文标题中提取。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于1994年4月修订出版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于1998年8月修订的《公文主题词表》是目前标引主题词的重要依据。主题词一般不超过七个,每个主题词之间要空一格,写于发文日期之后,用黑体字印刷。

二是抄送抄报机关。即除主送机关外还应了解公文内容的有关机关。上行文为抄报,平行文或下行文为抄送。

三是制发机构和制发时间。即公文的印制单位和时间,书写于同一行。单位居左,顶格;时间居右,顶格。

其四,标记。标记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

一是秘密等级。按公文的机密性质,公文可分为内部文件、公开文件和保密文件三类,其中保密文件又可分为秘密文件、机密文件和绝密文件三等。秘密等级标在左上角,以醒目的黑体字印刷。

二是紧急程度。公文有紧急公文和非紧急公文两类,紧急公文又可分为急公文和特急公文两等。紧急程度应以黑体字标在密级上方。

三是阅读范围。即以工作需要和保密范围为依据所确定的公文的行文范围和阅读对象,写于发文日期之后,主题词之前。

四是印刷份数。指该公文的实际印制数量,用括号标注在文件左下方。

另外,公文纸一般采用16开型(260mm×185mm)于公文左侧装订。按惯例,开头应为35mm,地脚应为25mm,订口应为22mm,翻口应为25mm,版心内正文应有25行20列。特殊公文,如“布告”、“通告”等用纸大小可视实际需求而定。公文书写应自上而下、自左至右(见例一)。

例一格式规范的公文样式

(三)语言要求

公文的语言虽然只是一个形式的问题,但却能影响公文的内容,对公文整体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哪怕是一个小小的文字或标点错误,都有可能影响对公文的理解和执行。因此基层公务员务必要注意公文撰制过程中的语言问题。一般而言,要做到准确、朴实、简明。

1.准确。公文的语言要求准确,是指公文的用字用词要恰当,语句段落要通顺,数字标点要规范。例如,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中的数字写法就应当严格遵守我国1987年2月1日颁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要求。只有准确用语,才能如实反映客观事物,如实传达发文意图,使公文得以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2.朴实。公文具有政治性和严肃性的特点,因此公文的语言应当力求质朴无华,少用描写和抒情的手法。要直话直说,不可拐弯抹角或以含蓄的笔法委婉地表达意思。

3.简要。公文语言的简要,是快速高效地传递信息的需要。冗长的公文不仅会让人望而生厌,而且不利于主旨的突出和重点的把握。简明扼要是公文写作的一项基本要求。要使公文语言简要,就须开门见山,尽快道出主题,紧扣主题,摒弃套话,并学会熟练使用一套常用的事务性词汇,简要对事物进行表达。

二、公文的行文

行文即公文的运转,行文关系则是指公文运转过程中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

(一)行文分类

按照公文在各级机关之间的运行方向,可将行文分为三类: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相应地,行文关系也可分为上行文关系、平行文关系和下行文关系三种。

1.上行文。上行文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递的公文,一般可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和越级行文三种。由于下级机关要对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负责,因此逐级行文最为普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采用多级行文和越级行文的方式。上行文包括报告、请示和议案三种公文类型。

2.平行文。平行文即互相没有隶属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同级或不属同一系统的机关部门之间的行文。平行文多采用公函文件。

3.下行文。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制发的文件,一般可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直到基层行文这三种。下行文的文种较多,有命令、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会议记要等9种。

(二)行文规则

各级机关之间互相行文时,务必要遵守如下一些规则。

1.行文机关应明确发文权限,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发公文。对超出自己权限的待处理事项,应行文商请职权部门发文或双方联名行文,不可越俎代庖。越权而行之公文没有任何权威和约束力。

2.下级机关应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负责,不可随意越级向上行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则应抄报所越机关。上级机关如有必要越级向下行文时,亦应同时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3.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4.贯彻党政分开原则,实行党政分别行文。凡属政府的工作,应以政府名义行文;凡属党委的工作,则应以党委名义行文。

5.若待办事项涉及多个机关的职权范围,或多个机关遇有相同问题需请示和报告时,各机关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各方应是同一级别。各部门若对某一问题未形成一致意见,均不得擅自向下行文。

6.经批准在报刊上发表的行政公文,应被视为正式公文而依照执行。如不另外行文,发文机关应在报刊上发表该文时加以注明。

7.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的数量、投送范围。尽量减少行文的中间环节,不重复行文。

三、公文的办理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一般而言,公文办理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在收到公文后对它进行的办复。

(一)基本要求

基层公务员办理公文务必>文秘站:

1.准确。所谓办理公文要准确,是指办理公文的每个环节都 要井然有序,办理公文的顺序要合理,衔接要紧凑,办理的形式和方法要力求规范、标准。

2.及时。为提高办事效率,基层公务员办理公文时务必要及时,要避免因公文误期而影响工作。一是要强化时间观念。公文能办就办,说办就办,养成限定时间内办好公文的良好习惯,不可拖拖拉拉、办办停停。对于紧急公文,更须及时处理。二是要缩短运转周期。公务人员要尽量缩短公文的传递、留办时间,促进公文高效运转,避免在公文传递过程中浪费不必要的时间。三是要简化办文程序。要尽量减少公文办理所需的手续和环节,防止因环节复杂、程序繁多而导致的效率低下。

3.安全。基层公务员在办理公文时要恪尽职守,确保经办公文的安全。这里的安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要确保公文物质上的安全,防止公文受损或遗失。这就要求不可乱堆、乱放、乱叠公文,以免受到过多的磨损;要做到防潮防火防蛀,延长公文“寿命”。二是指要确保公文政治上的安全,严守国家机密。要积极做好保密工作,开展保密教育,做到有备无患,防止国家利益受损。

为了确保公文的安全,各级领导务必要端正态度,充分认识公文安全的重要性;要经常性开展公务员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

(二)收文程序

收到公文后,基层公务员一定要按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1.登记。各级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文后,务必要对所收公文进行登记。各种公文一般可按“上级文件”、“下级文件”、“需承办文件”、“一般性文件”4个类型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文序号、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来文标题、密级、领导批示与承办情况、归卷号及备注等。收文登记时字迹要清晰工整,平件、密件要明确区分,急缓程度要严格分清。登记的基本要求是准确、详实。

2.拟办、批办。拟办即基层公务员在收到来文后提出初步的办理方案或建议,供领导参考。拟办意见应简明扼要,并可随同附上与来文有关的材料,交领导参看。

批办即机关领导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批示,提出执行、办理的原则与方法,并签署姓名与日期。批办要及时、迅速,批示的意见要明确、具体。

3.承办。承办即基层公务员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对公文的具体执行办理。承办时应当统筹规划、妥善安排。要分清来文的主次缓急,有步骤有计划地办理,优先办理重要的公文。一般而言,特急件应随收随办,当时或当天办结;急件也应随收随办;限时处理的公文当以规定时间为限,不得拖延;其他一般公文也应尽快办理。

4.催办。催办即对公文办理的督促与检查,主要是指在收到公文后,对本机关各承办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机关公文催办系统和催办的登记、分层逐级汇报制度,以落实催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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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各班办好黑板报、墙报,办好学校广播台,利用多种形式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团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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