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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作文800字最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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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写过征文,肯定对各类征文都很熟悉吧,征文一般都具有精彩的开头,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怎么写征文才能避免踩雷呢?

与法同行 篇1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人都要遵守规矩,这个社会才秩序井然。”如果这个世界真的没有法律,这个世界那不将乱了套。今天我就要与大家一起与法同行。

盗窃罪想必大家一定都很熟悉吧!它就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为自己不会被他人及时发现或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它物质的行为。

可是,我有一个问题想问问大家:某某人捡到巨额后没上交,反而放在自己那里,算不上涉嫌盗窃了呢?许多专家都提出了,可还是没有一个准确的回答,有人说:“他可能是法律意识淡薄”;有人说:“既然是捡到钱就应该上交才对”……唉,说了那么多,还是没结果,那就说说我的观点吧!我认为那人已经触犯了法律,因为捡到的东西不是自己的,终究不是自己的,这些巨额还是上交为好。

说到这儿,就是告诉我们同学捡到了东西,不能占为己有,上交给自己的老师才是一个正确的行为。所以上面的事例就是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一个外地男子瞄向“睡在上铺的兄弟”,事情时候这样的:2010年年初,黄某应聘到了一家企业公司,单位给他安排了职工宿舍,他的上铺叫刘某,两人在聊天时,才得知是老乡,两人的友情之桥渐渐搭了起来不但干活互相照应,下班也经常一起消费、吃饭,俨然,两人成了“亲兄弟”。可黄某工作之余经常在外,后来欠下了许多债务,他多次向刘某借钱,但都被拒绝,并告诫他不要在赌钱了。可他越陷越深,实在是找不到财物了,决定把目光抛向了黄某,因为两人的深交已久,黄某知道了刘某的银行卡的密码。就在深夜之时,趁刘某熟睡,将他的银行卡偷走取了钱后,交了债。因为心里的害怕,到着银行卡就离开回了老家。天亮后,刘某才得知,随即报警,将黄某抓获。

暑假里,我观看了《法眼》,有一期我的印象特别深刻,那期主要讲了几个年仅十几岁初中生因为成天泡在网吧,渐渐地自己的积蓄花光了,因为父母不肯给钱,那几个身无分文的初中生只好在学校附近内,向其他的同学索要钱财,不给就抢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正因为重要,所以我们要学习法律。他让我们也懂得了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应该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帮……也许在触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看来学好法律对我们的人生有很大的帮助,也不会让我们的人生增加污点,使我们的人生更加绚丽多彩,不

法律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都是无所不在的,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的关系。你是法律,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都是无所不在的,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的关系。你是学生,在校你就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你是工人,就要脚踏实地,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你是行人,你就要遵守马路上的交通规则……总之,无论你是谁,从事哪一种工作,身在何处,总与法律息息相关,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才会更美好!更加和谐!

法律是无处不在的。人生在世,法律二字。人人学法,家庭幸福,社会安定,国家的发展日益前进!因为只有你意识到了,你才能理解老师们“苦口婆心”地讲法律的原因,法律要行动来奠基,教育来浇灌,地讲法律的原因,自觉来支持。

与法同行 篇2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我国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填补了我国原有合同法上的空白。但对该条款应如何理解,实践中应当如何掌握,不无探讨余地。

一、同时履行抗辩制度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①。当事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种牵连性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及履行上的牵连性。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也不发生。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去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去对待给付义务。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之给付与对方当事人之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亦可不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牵连性的反映。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建立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其一,衡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自己债务之前,不能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对方可援用该条进行抗辩。这样,可防止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自己不履行债务,却要求对方履行。其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担保自己债权实现之功能,还能督促、迫使对方履行债务,从而维护交易秩序。其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增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关系,促进交易的增长。

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适用的条件

一般而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援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首先,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基于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而产生,因而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如无偿保管)和非真正双务合同(指一方负担主要义务,另一方仅负从属义务之合同,如委托合同)。其次,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即使它们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可适用。但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的债务,是否都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界争议较大。实践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也包括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第六十条)等。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货并转移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支付价金之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负有的相互保护、相互通知、相互协助的义务。附随义务是当事人约定义务之外的一种义务。无疑,同一双务合同上的主给付义务,除一方当事人有先为给付义务之外,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如雇佣合同,受雇方对雇佣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附随义务,若受雇方违反该义务,雇佣方可否援用第六十六条而拒绝支付工资?其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如甲向乙出售某地特产名贵药材,交付该药材的产地证明书是甲的从给付义务,乙能否以“甲未交付药材产地证明书”而援用第六十六条的文字之规定拒绝支付价款?仅从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文字表述来看,上述两种情况似乎均能适用该条款。有学者主张,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另有学者认为,主给付义务对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能否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视具体情况依诚实信用原则而定②。笔者认为,根据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主给付义务对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不得作同时履行抗辩。但如果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与对方利益密切相关,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可援用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拒绝履行自己的主给付义务。

对待给付存在且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制度旨在使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履行,双方所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只有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且同时届清偿期时,才能援用第六十六条。若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价金时,而被告主张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债务业已被抵销、免除,这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原告并不享有请求权。此时,被告所能援用的非同时抗辩权,而是自己无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但都未到清偿期,或被告给付义务业已到期,原告的对待给付义务未到期,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例如买卖合同定于5月30日付款,出卖方要求买方5月15日付款,买受方应主张给付义务尚未到期,而非援用同时合同履行抗辩权。

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对待给付债务同时到期的,若原告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却要求被告履行,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若原告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被告则不可援用第六十六条。有争议的是,如果原告虽未履行给付义务,却已向被告表明自己要向对方履行(即提出履行),这时,被告可否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笔者认为,被告可以援用。因为,原告虽提出履行给付义务,但并未实际履行。履行的提出并不能等同于已经实际履行。实际上,提出履行后,还可能发生不履行、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等问题。既然在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等情形下,被告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原告仅是提出履行,被告应当也有权援用第六十六条。否则就会减损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担保自己债权实现、迫使对方履行的作用,被告可能因不能抗辩而根本得不到对方的实际履行,或所得到的给付与合同约定完全不符。这显然置被告于不利地位。

对待给付能够履行。同时履行以能够� 若一方的对待给付已不能履行,因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而由合同解除制度加以解决。如合同的特定标的物因一方过错而遭灭失,该方的对待给付显属不可能。于此情形,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适用的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凭、承揽、雇佣等合同,也适用于原债务的延长或变形等情况。本文对同时履行抗辩在一般双务合同中的适用不加详述,仅就在其他债务关系中的适用作探讨。

1、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有学者认为,“立于对待关系之双务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 ③。可见,第六十六条仅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原给付义务之上,也适用于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变形。例如,甲以古画与乙的一件古董互易,因甲的过失致古画灭失,甲应负责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于此情形,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古董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可以适用第六十六条。例如,甲向乙购买商品房一套,价款50万元,约定丙对乙享有直接请求交付该商品房的请求权。若甲届期不支付价款,则乙可拒绝丙交付商品房的请求。

3、连带之债也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乙向丙、丁购买彩电10台,价款2万元,约定甲、乙和丙、丁均负连带责任。当甲向丙请求交付10台彩电时,丙可以“甲应支付全部价款”为由进行同时履行抗辩。

4、可分之债中,因各债务对各债权相互独立,故发生原因即使为同一合同,除非一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分的,各债务人可就自己之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

5、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亦有适用第六十六条的余地。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表明,于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履行抗辩亦有适用余地。例如,甲将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元,后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之债权让与丙。丙向甲请求交付车,甲可以乙未给价款而拒绝交付车。在债务承担情况下,如甲将车卖给乙,价款30万元,由丙承担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付车为由拒绝付款。

6、双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返还义务,因在上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义务极为相似,在实质上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当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援用第六十六条拒绝履行返还义务。

于下列情形,当事人不得援用第六十六条进行抗辩:

一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若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就必须按该顺序履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同时履行。

双方所负义务没有牵连性。例如,在一合同中规定了数组对价给付义务,但一方当事人的甲项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丙项给付义务彼此独立而无牵连关系的,该方不履行其甲项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并不能因此而援用第六十六条拒绝履行其丙项给付义务。

如果援用第六十六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得援用。换言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之行使,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第六十六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但学理上一般认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如约定交付1000公斤大米,实际交付999公斤,对方若因此而拒绝支付1000公斤大米的所有价款,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于此情况,买方不得援用第六十六条拒绝支付价款。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上述类似情形,当事人究竟可否援用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法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就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以平衡双方之利益。

四、同时抗辩制度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它的主张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仅表现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可以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在合同当事人未违约的情形下,往往并不复杂。实践中,常引起争议的是,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是否均可进行同时履行抗辩?下文拟就第六十六条在适用中的几个方面疑难点进行探讨。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的。有学者提出“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是否有权请求另一方同时履行,另一方是否有权拒绝”的问题④。笔者认为,上述说法具有逻辑上的矛盾。因为迟延履行的发生情况,一是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而未按时履行的,构成迟延履行(这时并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因为双方应按约定的先后顺序履行,迟延履行违约方无权要求对方同时履行)。二是如果合同未规定双方的履行期限或已规定双方得于某日同时履行,那么,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未履行前,对方可拒绝其履行要求,即双方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同规定了双方同时履行的具体时间的情况下,一方已经按约按时履行,对方未按时履行的,构成迟延履行(但这时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因为,已先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故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没有约定履行时间的,一方在自己履行后要求对方履行的,对方应当履行。如该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构成迟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于此时也无适用余地,因为一方已先履行。)实践中,常将涉及同时履行抗辩的诉讼误认定为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其原因之一即是认为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仍可能构成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否意味着,在一方履行与约定仅轻微不符时,对方仍有权拒绝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从他国立法来看,回答是否定的。普通法区分了接受和受领,买受人一旦受领有瑕疵的履行,则不得拒绝自己的履行,除非瑕疵是严重的⑤。而第六十六条未对瑕疵是否严重加以区分,直接规定在一方履行不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对此,实践中将难以掌握。在交易中,一方履行具有瑕疵时,另一方在何种情形下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尤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在使用标的物期间发现物之瑕疵,是否有权援用第六十六条,于发现瑕疵时或于标的物修补期间拒绝支付价金?笔者认为:第一,在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在付清价款前,得知出卖人付的标的物具有权利瑕疵的,有权援用第六十六条。如甲向乙商行购买摩托车,价款2万元。乙向甲交付摩托车,甲先付款1万元,后甲发现该车系赃物。在乙另行交付不带瑕疵的摩托车之前,甲有权援用第六十六条,拒绝支付余款。第二,在种类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有瑕疵之物时,买受人在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前,有权援用第六十六条,拒绝支付价款,以促使出卖人尽修补、更换等义务。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及拒绝支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除外。在特定物买卖合同中,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物之瑕疵时,对买受人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学理上具有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特定物买卖中,出卖人并不负有给付无瑕疵之物的义务,出卖人应当交的,是依标的物现状存在之特定物,交付的标的物即使具有瑕疵,出卖人也已履行了其合同上之给付义务,并不构成给付义务的部分不履行。出卖人所承担的是一种附加的担保责任,其目的在于使买受人因物之瑕疵不能得到相当对价时,能有适当的救济,已实现契约正义。简言之,出卖人虽交付了有瑕疵之物,但已尽其给付义务,买受人没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买受人仅可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价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对买受人负有交付无瑕疵之物的义务,出卖人就标的物之瑕疵,应付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因为,买受人支付价款,旨在获得无瑕疵之物,且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应适用同一。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具有瑕疵之物,可以不予受领,并拒绝支付价款。这样较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对买受人而言,可籍此促使出卖人修补标的物,再予履行。对出卖人而言,若其不愿修补,或不能修补的,可催告买受人在期限内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买受人在该期限内不解除合同的,丧失其解除权,仅可请求减少价金。

综上,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一方履行具有瑕疵时,另一方有权援用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但另一方的履行仅有细微瑕疵而不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另一方无权援用。审判中法官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判断。

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原则上,合同债务人没有仅为部分清偿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对方履行仅数量上有少量不足,当事人拒绝受领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在此限。一方受领了对方的部分履行,是否还可以拒绝全部价金?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受领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对应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给付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一方已经受领了部分履行,则必须履行相当的对待给付义务(如支付该部分价款),但无论如何,一方已受领履行后,不得以对方没有全部履行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只能就对方未为履行部分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⑥。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一方作部分给付时,另一方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做出相应的决定:如果认为仅受领部分给付将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则可拒绝受领;若受领部分给付仍可实现部分利益,则予以受领。当事人受领部分给付后,就丧失了拒绝全部对待给付的权利。如果认为当事人有权就已受领部分拒绝全部对待给付,显然是将另一方当事人置于不利地位,这有违公平原则。

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一方当事人按约提出履行后,对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已提出履行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时,该迟延受领方是否仍有权援用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对该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受领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理由是:其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乃诚信原则的引申,其设立旨在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这种利益平衡的维持当然也应以诚信原则为指导。若当事人未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请求他人履行,当然不合诚信原则,所以要赋予对方同时履行抗辩权。然而,当事人已做出履行行为,仅由于对方迟延受领致未实际履行。应当说,于此情形下,该当事人要求迟延受领方履行给付义务,并不违反诚信原则。其二,从一方已做出的积极履行行为来看,主张迟延受领方仍应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使该方能以同时履行抗辩迫使对方履行债务,担保其债权实现,实属不必要。其三,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意味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以对方未履行作为要件的。既然对方已经提出履行,另一方就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否则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第二种观点认为,迟延受领方可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要看该当事人于迟延受领上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恶意。如果该当事人故意或恶意迟延受领,致对方不能按约履行后,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将有违公平原则。如果迟延受领方无主观故意、恶意或其他严重过错,则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审判实践中,如果迟延受领方举不出证据,证明其迟延受领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则推定迟延受领的主观故意或恶意存在,从而不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因为,当迟延受领发生后,如果已作出履行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若该方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就此解除合同,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这时,原迟延受领方在对方并未实际履行前,仍然可以援用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持此观点者认为,合同一方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与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两层关系,后者不受前者的影响。对一方迟延受领的违约行为,可通过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另行解决。一方虽然已做出过履行行为,但已做出过履行行为与已实际履行毕竟不能等同⑦。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第二种意见有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优点,但这种观点同时也具有使关系复杂化的缺点。因为,判断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向来甚为复杂。第三种观点似与公平原则不符,也与第六十六条之立法本意不符。第一种观点将双方置于比较公平的地位,较为可取。 注释:

①曾庆民主编:《精编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第328页。

②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 总则》,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41页。

③王利明著:《合同法新问题》,中国出版社,2003年,第416页。

④王利明著:《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423页。

⑤蓝全普主编:《民商法学全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42页。

⑥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 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47页。

⑦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 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46页。

1、徐景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解》,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

2、唐德华主编:《合同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

3、王利明主编:《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载《民商法论丛》第3卷,出版社1995年版。

与法同行 篇3

有一句话叫“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人间”,还有一句话,“只要人人遵守规章法律,社会将会变得更加和谐”,这是我心中的感触。

有一个成语叫无法无天,它用来形容人毫无顾忌地胡作非为。但我觉得还有另一种解法,那就是没有法律就没有我们生活的这片美好天地。

有一个典故,就是商鞅变法,商鞅为了让百姓相信自己,所以他就派人把一根三丈长的木头放在闹市中,下令说:“谁能把木头搬到北门去,就奖赏十金”,老百姓纷纷来看,但都抱怀疑的态度,无人去搬;商鞅把赏金加到五十金,大家更加猜疑:秦国可是从来没有出这么重的奖赏的。有一人不信邪,心想:“虽然没有这么多的奖金,但总有一些吧。”他扛起木头,搬到了北门,跟随的观众很多。商鞅如数地兑现了奖金,大家这才相信:商鞅出令必行!商鞅的这一举动为他之后推行变法,获取民心树立了良好的开端,从这个典故中,可以看出公正是法律的第一基础。

与法同行 篇4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法律的保护。有人说:“法律是一条绷带,只要我们遵守法律,它就能有效地保护我们,为我们做出一定的贡献。”我们作为一名少先队员,作为一位社会小公民,应该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次,我和妈妈在云和街道行走,看见两个小孩在马路边追逐嬉戏。突然,从左边急速驶来一辆小轿车,那两个小孩仍然在你追我赶,丝毫没有察觉到危险的到来,轿车司机紧急刹车,这才没有引起一场车祸的发生,但却把司机惊出了一身冷汗。

还有一次,我悠闲地走着,只见前面的一辆大货车对红灯毫不理会,飞速地闯过红灯,差一点把一辆面包车撞上了。如果所有的司机都像这个司机那样的话,一朵正在绽放的生命之花就会在一瞬间凋零。

我们作为二十一世纪的阳光少年,应该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社会上的各类法制法规,做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小学生,决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愚昧无知地跟着他人犯法。

与法同行,让我们懂得岁月之短暂,生命之宝贵;与法同行,让我们摆脱冲动与鲁莽,拥有理智与稳重;与法同行,让我们拥有灿烂辉煌的明天。

与法同行 篇5

我曾有过这样的教学实践:在用因果分析法,以“思考”为话题进行片段写作实践时,大部分学生出现了仅套用格式、道理讲得不深不透的问题。如有位学生是这样写的:

有一次,牛顿在树下思考问题,突然一个苹果掉了下来,这引起了他的注意, 他想,�

牛顿正是因为思考才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可见思考多么重要。

画横线部分是这个学生叙例后的说理。显然,这样的说理不够深刻。同时我也注意到这是学生作文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怎么办?作为因果分析法,要想把道理说得深刻、透彻,必须揭示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而学生思考尚达不到这种深度,那么要想让学生把道理写深刻,就需要教师做进一步的指导。

课刚进行到一半,是这节课解决还是等到下节课再解决?在看到两个语文功底扎实的学生的作文后,我灵机一动,决定就此进行一番写作思维的训练。因此我立即用3分钟的时间做了几张幻灯片,与学生共同探讨牛顿取得成功的深层原因。最初学生只能说出牛顿能发现万有引力定律是因为他思考了,而其他人没有发现是因为他们没有思考,此时学生得出的原因还是停留在表面。我顺势问道:“那其他人为什么不思考呢?难道他们没有看到过类似苹果落地的现象吗?牛顿思考,他思考了什么?”学生的思路一下子打开了,七嘴八舌地讨论起来:“其他人看到过类似现象,但他 ”至此隐藏在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才被揭示出来,学生通过辩证思维训练打开了写作的思路。

在这样的讨论后学生对原作进行了修改,大部分学生的说理都能比较深刻了。如有的学生这样分析道:“苹果掉落过无数次,无数的人也看到过这一现象,可是唯独牛顿因此而著名,因为他比常人多了一份思考,所以他成功了。”能达到这种说理程度的学生占70%左右。有的学生思考更深入,方法更灵活,说理更透彻,把牛顿的一句话放入了分析说理部分。如,“每年苹果成熟都会掉落,无数的人也看到过这一现象,可唯独牛顿由此发现真理,正如他自己所说:‘如果说我对世界有些微贡献的话,那不是由于别的,而只是由于我的辛勤耐久的思考所致。’”此时学生的分析就很精彩了。不是最初的以“例”为中心,而是以“理”为中心了。正因为有了师生合乎逻辑的思维推理,才有了辩证的分析说理。通过分析部分的说理使潜藏在事件背后的原因浮现在读者面前,让人分享到透视事物深层意蕴的愉悦。应该说课上师生进行的思维训练这一环节必不可少,他既直接指导了当堂的写作实践,又让学生通过具体实例明白如何运用因果分析法使说理透彻。

由此可见,在运用因果分析法时,可尝试运用挖掘隐藏在事例背后的深层原因的办法使说理深刻。有了这样的成功体验,结合教学实际,我发现在分析议理时训练学生把原因具体化同样能达到说理深刻的目的。可让学生以某一话题收集相关事例,在几个学生讲述各自收集的事例后,师生共同对某一事件进行扩充,之后针对事例一同分析事件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再进行写作实践。事实证明效果也不错。

与法同行 篇6

4月22日是世界法律日,大家对法这个词并不陌生。无论是看书读报,还是看电影,电视,我们都能感受到法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密不可分,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呢?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为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成长路上,遍布荆棘。与法同行,阳光满地,周道如砥,前途光明!法制生活的时代已经来临。法时时在我们身边。我们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就我国来讲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了80年代增长到70%以上,至今仍然高居不下。特别是80年代以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

常言说得好,有规矩才成方圆,有法律的保障才会有和谐的校园。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高中生,就要从以下三方面做起:

一、学法。通过学习法制知识,才能迈好人生的第一步。我们广大的青

少年只有学习了法制知识,才能知道是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才能够清楚地明白法律的重要性。

二、守法。法制法规是神圣的。我们守法,就可以在法治的保护下自由飞翔。违法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的青少年只有懂法守法,才能依法办事,远离犯罪边缘线。

同学们,与法同行,让文明之花竞向开放;与法同行,为生命的航船指明方向;与法同行,让人生的道路不再迷茫!我们拥有着傲人的青春,我们珍惜这花样的年华,让我们在物质财富丰富的今天,用法律充实自己的思想。尔后,在灿烂阳光的照耀下,携手齐呼:珍惜青春,法在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