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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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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以下是可爱的小编帮家人们整编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最新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权协议书 篇1

甲方(赠与方):XX

身份证号码:XX

住址:XXXX

电话:XXXXXX

乙方(受赠人):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住址:XXXX

电话: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签订。

第一条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章程中所载明的合法股东,其中甲方占公司股权%;

2、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股权给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二条赠与条件

无条件赠与。

第三条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其所持有的股权并未设置任何种类留置权、质押权或其他物权或债权,且甲方保证无注册资金抽逃的违法行为,且甲方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

3、股权赠与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4、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四条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

1、双方签订本协议且公司章程法定变更程序完成后,乙方即拥有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第五条费用的负担

本转让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第六条赠与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2、因上款第(1)项、第(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3、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

甲方: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股东股权协议书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住址:,手机号码:,邮箱: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手机号码:,邮箱:

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手机号码:,邮箱:

丁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手机号码:,邮箱:

甲乙丙丁四方(以下简称"全体股东")本着平等、自愿、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就共同合作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及项目简介:

1.1公司简介

全体股东拟成立公司的注册信息如下,最终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公司名称为xx;

注册资本xx;

住所xx;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xx;

经营期限xx。

1.2项目简介:

第二条、股权结构

2.1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2.2全体股东出资方式、认缴资本、持股比例、出资期限如下;

甲方出资方式xx,认缴资本xx元,持股比例x%,出资期限xx。

乙方出资方式xx,认缴资本xx元,持股比例x%,出资期限xx。

丙方出资方式xx,认缴资本xx元,持股比例x%,出资期限xx。

丁X出资方式xx,认缴资本xx元,持股比例x%,出资期限xx。

2.3全体股东应当承诺按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全体股东应当相互配合,在本协议签订后x月内完成工商注册,全体股东共同委托xx办理工商注册。

2.4以非现金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第三条、股东职责分工:

3.1全体股东作为创始人和核心成员,为了实现共同的项目目标达成本协议,现分工如下:

甲方负责x;

乙方负责x;

丙方负责x;

丁方负责x。

第四条、表决原则

4.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4.2公司设执行董事,由xx担任,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4.3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4对于公司重大事务,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5对于公司非重大事务,根据股东职责分工,由负责股东执行。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但总经理同意的,负责股东可以执行。

第五条、股权成熟

5.1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分年成熟,每年成熟20%,5年后100%成熟。

5.2未成熟的股权但不能进行任何处分,但有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六条、股权限制

6.1股权稀释

如因融资或引进新股东需要出让股权,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等比例稀释。

6.2期权池

全体股东同意预留20%期权池,届时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等比例稀释。

6.3股权锁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股东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除非其他股东全部同意。

6.4成熟股权的转让

任何股东对内转让已成熟的股权,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等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任何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给第三方的,其余股东必须全部同意。

6.5未成熟股权的转让

任何股东发生离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情况的,其未成熟股权由其余股东按持股比例等比例受让,价格零元。

6.6股东资格限制

任何股东因离婚、去世、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担任股东的,对于已经成熟的股权,相关权利人不能取得股东地位,但可以依据协商或评估后对获得补偿。对于未成熟的股权,则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等比例受让。

第七条、薪资和财务约定

7.1在获得投资前,全体股东免薪。

7.2由____负责财务管理,定期向全体股东汇报,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第八条、股东引入和退出机制

8.1新股东引入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8.2任何股东主动退出或因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被其余股东全部要求其退出,则依据6.4条的约定进行,受让的价格为依据其成熟股权的比例对应最近一轮融资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

第九条、竞业禁止

9.1全体股东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如果离职时公司未书面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则视为该条款失效。

9.2如违反上述约定,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其股权依据6.5条和8.2条处理。

第十条、保密义务

全体股东对于公司商业模式、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等承诺保密。

第十一条、项目终止

11.1如遇政策、法律,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终止,全体股东皆不承担法律责任。

11.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项目可终止。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股东有权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它

13.1未尽事宜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协议一式四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全体股东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署日期:

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篇3

1、 入股:

a) 需承认本合同; b) 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c)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a)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b) 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c) 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 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 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

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所有资产比例核算。如转让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两方应该以公司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股东股权协议书 篇4

本《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xx年[]月[]日在[北京]市签订:

(1)[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xxxxxx)(简称"甲方");

(2)[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公司])(简称"乙方");

(3)[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简称"丙方");

(4)[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公司])(简称"丁X")。

甲方、乙方、丙方与丁XX称"一方",合称"各方"或"四方"。

鉴于:

(1)[XX公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四方为共同创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金缴纳方式为[实缴];

(2)在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定义如下)前,各方承诺会持续且全职服务于公司,与公司建立不少于[四]年的劳动/服务关系,双方签订并得到适当履行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

(3)为了让各方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各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将会随公司未来吸收新的投资者而被稀释,也可因公司回购股东的股份导致的减资行为而做出相应调整。

有鉴于此,经友好协商,各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关于公司

1.1公司名称: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2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1.3公司的注册资本:10万元

1.4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期限: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第二条股权分配与预留

2.1股权结构安排

2.2各方表决权和利益分配权

2.2.1股权与分红权

各方确认,尽管各方根据本协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对公司按相同比例进行出资,但各方享有的在股东会的利益分配权,不仅以各自投入的资本作为唯一衡量基础,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上述比例会在其他第三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或引入投资人时同比例稀释。

2.2.2股权与分红权

各方确认,作为联合创始人,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并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详见附件一。

2.3预留股权

2.3.1预留律师合伙人激励股权

(1)鉴于本协议签订时,为了吸引合伙人加入,合理地根据合伙人贡献分配股权,各方同意预留[5%]的股权(以下简称"预留股权")。根据定期(每财年)对合伙人业绩考核的结果,通过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在预留激励股权中,向被激励律师授予相应比例的股权;

(2)已经被授予的预留激励股权,仍由甲方代为持有,投票权由代持方享有,相应的红利分配权利由被授予相应比例预留律师激励股权的一方股东享有;

(3)尚未被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投票权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红权由代持方行使并累积作为员工激励基金,具体分配由董事会决定。如发生退出事件,则各方按照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分享该部分股权的分红权、清算分配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事件之前发生股权并购)。

2.3.2预留员工激励股权

(1)为激励公司核心岗位人员或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各方同意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为此,各方同意预留公司[20%]的股权(以下简称"预留员工股权激励")。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向相应员工授予激励股权。

(2)在退出事件前,除非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另有约定,已经由激励对象行权或公司兑现的员工股权仍由甲方代为持有,但相应股权的分红权利由该员工所有。

(3)尚未行权的预留员工激励股权,投票权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红权由代持方行使并累积作为员工激励基金,具体分配由董事会决定。如发生退出事件,则各方按照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分享该部分股权的分红权、清算分配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事件之前发生股权并购)。

2.4股权备案登记

各方持有的股份,在工商局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直接记载相应股东姓名、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甲方代持的股份,在工商局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登记在甲方名下,各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该等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第三条各方承诺和保证

3.1各方均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具有充分必要的权利和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该方签署、交付或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或行政部门的决定和裁定,不会违反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合同。

3.2各方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及时缴付本协议所述的投资款;

3.3各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各方股权的权利限制

基于各方同意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会持续服务于公司,各方以其在退出事件之前的服务获得公司相应股权。据此,各方同意自公司设立日起,即对各方享有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相应权利限制。

4.1各方股权的成熟

4.1.1成熟安排

各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甲方已成熟股权为10%;乙方已成熟股权为7%;丙方成熟股权为5%;丁X已成熟股权为10%,其余各方股权按照以下进度在4年内分期成熟: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满1年,25%的股权成熟;

(2)自协议签订日起满1年以后,按照每月平均成熟相应的股权(共36个月)。

4.1.2加速成熟

如果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则在退出事件发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协议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各方所有未成熟标的股权均立即成熟,预留股东激励股权尚未授予的部分按照各方之间的持股比例立即授予。

若发生下述事项中的退出事件,则各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若发生下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件,则各方有权根据其届时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收益分配权。

在本协议中,"退出事件"是指:

(1)公司的公开发行上市;

(2)全体股东出售公司全部股权;

(3)公司出售其全部资产;

(4)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

4.2在成熟期内,乙方、丙方和丁X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由甲方作为股权回购方接受股权并可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

4.3在成熟期内,甲方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由乙方、丙方和丁X作为股权回购方受让股权并可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如发生甲方股权被回购的情形,则甲方代为持有的股份,由乙方、丙方和丁X按照其之间的持股比例分别继续代为持有。

4.4股权转让限制

4.4.1限制转让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各方均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4.4.2优先受让权

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成熟安排与转让限制的前提下,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如果各方向四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该方应提前通知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权以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的股权,如其他方同时行使优先共购买权的,则按比例购买拟转让股权。

4.5配偶股权处分限制

除另有约定,公司股权结构不因任何创始人股东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受影响。各方同意:

4.5.1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未婚一方,在结婚后不应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约定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但有权自行决定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经济收益。

4.5.2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婚的一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与配偶签署如附件二所示的协议,确定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但该方有权决定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经济收益,该等协议应将一份原件交由公司留存。

4.5.3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若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第4.5.1款的规定,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未能依据本条第4.5.2款的规定与配偶达成协议的,如果该方与配偶离婚,且该方在公司持有的一半(或任何其他比例)的股权被认定为归配偶所有的,则该方应自离婚之日起30日内购买配偶的股权。若该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股权购买的,则该方应赔偿因此给其它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4.6继承股权处分限制

4.6.1公司存续期间,若任何一方在公司持有的股权需要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则须经在公司其他各方中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若其他各方未能一致同意的,则其他各方有义务购买该部分股权或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

4.6.2前款所述购买/回购价格为以下两者价格中的较高者:(1)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2)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市场公允价值的[70%]。

第五条回购股权

5.1因过错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出现下述任何过错行为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股权回购方有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该方的全部股权(包括已经成熟的股权及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且该方于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该方对标的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该等过错行为包括:

(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6)捏造事实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7)因任何一方过错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

5.2终止劳动/服务关系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与公司终止劳动/服务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方主动离职,该方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服务关系,或该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则至公司确认劳动/服务关系终止之日:

5.2.1对于尚未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以未成熟创始股东股权初始投额回购离职方未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自公司确认劳动/服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离职方就该部分创始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5.2.2对于已经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利但无义务回购已经成熟的该全部或部分创始股东股权(简称"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尚未获得融资前,回购价格为(离职方已付全部购股价款+央行公布当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若已获得融资,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对应的投资金额的3倍(计算公式:离职方已付的全部投资款×(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离职方持有的全部创始股东股权)×[3]倍);或(ii)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20%(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20%)。自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创始人股东对已回购的创始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若因离职方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服务关系终止的,则创始股东股权的回购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条竞业禁止和保密

6.1各方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与公司终止劳动/服务关系起两(2)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且投资额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5%的除外)。

6.2有关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条款和细则(包括所有条款约定甚至本协议的存在以及任何相关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本协议的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规定。

6.3发生下列情形时所披露的信息不适用以上所述的限制:

(1)法律、任何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2)因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向税收机关合理披露的有关事宜的;

(3)非因本协议各方或公司的原因,信息已进入公知范围的;

(4)其他所有方已事先书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

如基于上述原因(1)、(2)披露的,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在批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与其他方商讨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且应在他方要求披露或提交信息情况下尽可能让获知信息方对所披露或提交信息部分作保密处理。

第七条其他

7.1修订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修订或对某条款的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本协议各方签字方才生效。

7.2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除该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以外的所有其他条款均各自独立,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

7.3效力优先

如果本协议与《公司章程》等其他公司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本协议效力应被优先使用。

7.4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7.5通知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甲方:XXX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编码:

电话:1821传真:

电子邮件:13263XXX@

乙方:

通讯地址:XX编码:

电话:XX公司传真:

电子邮件:

丙方:

通讯地址:XX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丁X:

通讯地址:XX编码:

电话:XX公司传真:

电子邮件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七(7)日内通知其他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

7.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起草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依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语言应为中文。

7.7份数

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持一份,一份由公司存档,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签字页)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公司盖章:

股权协议书 篇5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丁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戊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丙、丁、戊五方(以下简称五方)作为借款方向上海 有限公司借款,于 元,并向该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便于明晰甲、乙、丙、丁、戊五方内部的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偿约定

如五方中有任一人未及时足额支付所欠上海 有限公司款项,五方中其他任何人替五方中未及时足额还款者(以下简称未还款者)偿还款项或承担责任后,未还款者应用上海 有限公司中的股权向替其还款方抵偿。

二、抵偿价格

上海后巷贸易有限公司每股作价人民币 元,用于抵偿计算。以上确定每股价格为五方明确约定价格,除非五方协商一致更改,否则不得改变。

三、抵偿时间

欠款者在欠上海 有限公司款项超过 天后,五方中任一一方可以与上海 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签订之日视为欠款者在上海有限 公司的股权已经转让给还款者,如五方中两个以上的还款者同时要求替欠款者还款,则由最先与上海 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的一方取得欠款者在上海 有限公司中的股权。

四、补充责任

如未还款者在上海 有限公司中的股权作价后不足以偿还所欠款项,不足部分,应当由未还款者其他财产偿还替其还款者。

五、费用承担

五方中任一方为欠款者偿还款项而与上海 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后,欠款者不愿意配合在相关机构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还款者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确认股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欠款者承担,如欠款者在上海 有限公司中的股权尚有剩余,则可用此剩余股权再次抵扣以上所述的费用,价格按照本协议第二款确定。

六、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协议签订地所在法院诉讼解决。

七、联系方式的有效性

五方在本协议上留有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为五方确定的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向以上联系方式发送的信件、短信等,一经发送便视为送达,如任意一方以上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

八、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每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

地址:

日期:

乙方:

地址:

日期:

丙方:

地址:

日期:

丁方:

地址:

日期:

戊方:

地址: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