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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个人转让合同(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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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个人转让合同(精选3篇)

常用个人转让合同 篇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

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产权约定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停车设施),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独立建筑空间,并不属于必要附属设施,也未随该建筑地上部分的房屋产权一并转移。上述独立建筑空间并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标的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位于,具体停车位置,以平面图确定为准。

三、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所属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

四、转让价款

本合同所指车位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分别向公司发出权益转让通知书。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上述车位的落名、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税费及规费由甲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担)。

六、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契约收存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见证方三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xx年xx月xx日

常用个人转让合同 篇2

一、转让林地简况:

转让山场为荒山,坐落在盈江县芒璋乡宝石村崩东自然村。地名为瓦约空,总面积574.9亩(表面积为1120亩)。

山场四至:

东:从洼子荣腊汤地头顺国有林到洼子集体林地头至;

南:从集体林地头顺洼子到洼子交口至;

西:从交口顺洼子到洼子地头,再直对路董腊宗地脚至;

北:从董腊宗地脚顺路到排腊弄地脚,在直上到路,再顺路到洼子荣腊汤地头至。

二、转让期限

租期为柒拾年。自**年六月一日至**年六月一 日。(有效期为双方签订有效合同之日起生效)

三、转让价款

**年六月一日,经双方协商评估,林地转让价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整。

四、付款方式

乙方必须在变更手续全部完成后7日内将林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并办理合同交接手续。若逾期不付,作自动放弃,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同时对乙方作合同违约处理。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要确保转让林地无林权纠纷,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确保是林权所有者真实转让愿望表达,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山场的林地所有权证。

2、确保林地不是公益林(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以20xx年国家验收为准,同时出具有关证明。

3、确保林地为宜林荒山荒地(甲方负责处理现有林地木材的处理)。

4、若出现山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并负责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5、甲方负责修通通往林地的道路。(有待见面商议)

6、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乙方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7、在乙方合理开发期间,如有村民进行恶意破坏,除追究个人责任外,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8、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2、乙方只能在转让的山场范围内经营。不得越界开发,在合同经营期限内所转让山场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如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在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未完成转让经营事宜,在合同期满后,将由甲方无偿收回使用。

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注意森林防火工作,注意安全生产,切实加强防范措施,若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损失由乙方自负。

4、乙方经营该山场进行生产、林地培护、安装设施等所需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必须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赔偿双倍保证金;若乙方违约,必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一经查实,披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服务管理中心一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常用个人转让合同 篇3

出卖方:(简称甲方)

买受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 县 街 第 幢第 层 号房拥有的.房产(商品套房),建筑面积为151.86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37.6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14.22平方米(该房屋买卖合同为 号)。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上述房屋产权永远归乙方全权所有,任凭乙方支配使用。甲方不得再将该套房转让、抵押及处置。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 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其中甲方已办按揭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1、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房产转让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2、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办按揭费用及房屋维修基金等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3、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己付首付款及甲方己交二个月按揭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整)。

第三条、农行 万元人民币按揭款自 年 月 日起转由乙方负责偿还房贷本息及承担编号为: )的违约责任,直至还清农行房贷。若乙方中途拖欠拒不偿还农行房贷,本合同作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甲方付还乙方向甲方所缴购房房款,甲方不承担利息。

第四条、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无条件提供有关证件,积极配合乙方办好房产过户等手续。

第五条、以上所有款项甲乙双方当日交割清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捌万金额双倍赔偿对方。

第六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在场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在场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在场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