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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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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精选3篇)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篇1

甲方(委托人):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

甲方就委托乙方开发_______事宜,乙方在洽谈或合作履约期间,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甲方有价值的保密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且乙方方承认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资料将会损害甲方公司商业及其他利益,因此,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是指:甲方披露给乙方的相关业务的书面、电子文档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甲方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的信息,该"保密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其他保密资料。

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形下向任何第三方透漏双方存在本次合作、合作内容、项目运作原理、性能及可能存在的技术漏洞等。

第二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与乙方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乙方对双方合作项目、合作内容及甲方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双方谈判期间至永续保密。

(二)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

(三)乙方须把对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必须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乙方不得将含有甲方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第三方。

(五)如果谈判或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乙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甲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六)乙方应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知识产权

(一)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甲方转让或授予乙方对其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商业信息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权益,也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二)若乙方提交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三)经甲方认可的本合同项目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并且甲方可将本合同项目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应用于其他项目,无需经过乙方同意或者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

(四)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及保密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承诺:不将甲方的资料、经营信息及文件等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泄露;不将经甲方认可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设计成果等作任何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泄露;不将上述全部资料转让、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不将上述全部资料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果本条约定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主张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赔偿。

(二)在双方合同或合作期内,无论上述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赔偿损失由违约方另行承担。

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1、甲方为处理此事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2、甲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润的损失、技术转让费用的损失、商业秘密泄露的损失等。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六条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正在就进行合作,需要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资料的定义: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简称:保密资料),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一)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资料,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如果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5)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第四条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

第三条知识产权: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二)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资料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

第四条违约和赔偿

(一)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

(二)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第五条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第六条协议有效期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篇3

甲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甲乙双方同意就甲方投资乙方(或收购乙方部分或全部资产、或与乙方合资设立公司、或参与乙方资产重组)的可行性进行讨论和调查,在此过程中,双方均将向对方透露或提供与上述议题有关的己方的秘密信息。

为避免双方相互提供的己方的秘密信息被对方透露给公众或任何第三方,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相互提供的秘密信息的取得和保密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秘密信息是指:双方相互提供的以使对方都能够充分评估甲方投资乙方(或收购乙方部分或全部资产、或与乙方合资设立公司、或参与乙方资产重组)的可行性的己方所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

第二条第一条所述商业秘密包括:

2.1信息提供方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

2.2信息提供方的经营、投资计划;

2.3信息提供方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其业务、人事、财务、行政、客户管理制度、策略、方法、实施体系及管理软件;

2.4信息提供方的财务数据、状况等财务信息,包括其纳税情况及其员工收入状况及纳税情况;

2.5信息提供方的社会关系网络、人力资源及客户信息;

2.6按照法律和协议,信息提供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第一条所述技术秘密包括:信息提供方尚未公开的成熟的非专利技术和处于研发阶段的未成熟的技术信息。

第四条本协议中的信息提供方指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一方,如无相反说明,包括信息提供方掌握秘密信息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雇员及其为完成受托事项聘请的顾问等。该等人员应信息接受方要求为鉴于项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场合提供给信息接受方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内容和特征的任何信息均视为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信息接受方指接受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一方,如无相反说明,包括信息接受方接受和掌握秘密信息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雇员及其为完成受托事项聘请的顾问等。该等人员为鉴于项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场合所接受的由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内容和特征的任何信息均视为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

第六条信息提供方如未做相反说明,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邮政快递、速递、挂号信、当面递交、当面告知等方式向信息接受者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的内容和特征的信息均受本协议约束,该信息的表现形式可以为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计划、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第七条双方同意相互交换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唯一目的是本协议鉴于项中约定的目的,双方均承诺不将因此而取得的对方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将对方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均被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第八条信息接受方应以对待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文件一样的谨慎态度对待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秘密信息,信息接受方应要求其获悉秘密信息的所有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收到的秘密信息进行存档和保密,避免任何第三方及信息接受方的无关人员以任何方式获得此秘密信息。

第九条信息接受方不得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将其获悉的秘密信息分发、披露或散布给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其股东、开办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等。信息接受方应保证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秘密信息分发、披露或散布给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双方均承诺对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将对方的秘密信息分发、披露或散布给任何机构和个人的行为负责,但有证据证明接受信息方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所透露之秘密信息是从信息提供方和信息接受方以外的途径获得的除外。

第十条信息接受方在收到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发出的对于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询问、求证、访问时,应以该秘密信息不知情者的身份用“不知道、不清楚、不了解”等方式做出回复。任何类似于“是”或“不是”等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均被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第十一条信息提供方的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虽被披露成为公知信息,但该信息的其它部分或整体尚未成为公知信息的,信息接受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对未公开部分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同意下列信息不属于本协议所定义的秘密信息,因而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12.1信息接受方向第三人所透露的其从信息提供方获得的信息,是已被信息提供方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予以公开的信息;

12.2在信息接受方收到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信息之前即已通过合法渠道获悉的信息;

第十三条在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送达信息接受方之前,信息接受方对该信息的保密不承担任何责任。送达途中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任何泄密行为由信息提供方追究泄密者的责任。在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送达信息接受方之后,该保密信息因信息接受方被盗、被抢、丢失等意外原因被泄露,由信息接受方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因信息接受方提供错误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信息接收人等联系方式导致保密信息被泄露,由信息接受方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秘密信息的泄露,无论泄密方有无过错,均不能成为被泄密方有权故意泄露泄密方秘密信息而不承担责任的合法理由。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生效日之后一年内自动终止。双方亦可在有效期届满前通过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七条本协议终止后双方所交换的所有本协议涵盖的秘密信息应依照信息提供方的要求进行处理,或者返回信息提供方,或者由信息接受方销毁。

第十八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九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签章:

签署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