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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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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通用3篇)

电力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 篇1

发包方:小学(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建设工程项目充分协商鉴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1.工程名称:校内部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承包内容:厨房设备、校门、行政办公室、电脑房、图书馆等防盗门窗、食堂、饮水间后期扫尾工程。

3.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工程价款和费用的结算依据和付款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安排日期:20xx年12月1日

6.工程竣工日期:20xx年12月23日

7.工程质量:以区镇药品食品监督部门和防疫部门意见为基本要求,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8.甲方主要义务:工程质量、工程时间

9.乙方主要义务:包工包料、完成甲方所需求、质量第一原则、按图施工。

10.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时间竣工。

11.工程竣工后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内,属于承包方施工责任造成的,由承包方负责免费修理。属于发包方或设计责任造成的由甲方自理。

12.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

14.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竣工办理交工验收和款项结清时为止。但保修一条除外。

15.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镇有关部门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电力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 篇2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

一、工程名称:糖业集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电工程维修改造项目-增加工程

二、工程地点: 南宁市

三、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附件工程预算书

四、承包方式:按本项第五条第2款执行

1、甲方提供部分设备,乙方负责提供部分设备、材料并施工(即除甲方提供部分设备外,包工包料)。

2、乙方负责提供设备、材料并施工(即包工包料)。

五、合同总价款:按本项第六条第3款执行

1、中标价为: 万元整[¥ 元]。

2、暂定人民币 万元整[¥ 元]。(按实结算)

3、合同价为人民币 。(预算包干)

六、结算方式:按包干合同价的工程款。

七、定额及费用计取:按本项第八条第1款套用。

1、110kV及以上工程:

1.1、定额套用《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__年版);

1.2、费用标准:按《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__年版);

1.3、定额材料费、机械费、人工工日单价调整:按工程施工期,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颁布的《关于发布20__版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价格水平调整的通知》。

当出现上列因素之一造成合同价款变更时,乙方应于调整因素发生后14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办理该工程的申报手续、供电政策性收费、有关城建开挖、恢复报批、占用场地等手续以及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负责施工场地清洁。

2、经供电局有关部门会审同意的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如有变更,由发包方与供电局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3、甲方应委派施工现场代表,协调处理解决施工过程可能发生的一切事情。

4、负责解决施工现场所满足设备机械进场施工的道路畅通。

5、甲方负责所属项目施工线路通道的清理,与协调工作,确保线路通道的安全距离合格。

6、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如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停工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期、工程停建,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补偿承包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如工程满足带电接火条件的,甲方应向南宁供电局提出带电接火申请,具体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权利义务:

1、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施工机具进场,做好人员各项培训工作。

2、认真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规定、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经供电局有关部门会审同意的方案施工,发现设计错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3、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验收质量不合格者,其返工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

4、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5、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确定工程总工期为 50天(工作日),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约定的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工程具备验收送电条件为准。工期不包含待南宁供电局安排的停送电时间,具体停送电时间根据南宁供电局调度安排,也不包含待甲方组织验收的时间。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或乙方有证据证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按施工准备规定,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拆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2、甲方负责供应的设备等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整改而影响进度的;

3、超出原设计的的设计变更,或提供的工程地质报告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致使设计方案更改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的;

4、在施工中发生连续雨天不能施工、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8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的;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价款而影响施工的;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的。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二、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施工,并通过电力部门验收合格。

三、工程验收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两天通知甲方或其他委托的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合理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如已通知甲方或其他委托的代表到现场验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甲方或其他委托的代表不参加验收,则视为甲方代表认可工程质量为合格,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藏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无论检验合格与否,甲方都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工程竣工验收

以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依据,达到电力部颁的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的合格条件。并接受发包方的现场监督与检查。

四、质量保修: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期一年,时间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免费维修。专用设备的保修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1、甲方为乙方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要求的施工场所,承担向乙方进行施工场所安全隐患交底的义务。

2、乙方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承担《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认真采取安全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3、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派驻代表。

第五条:设备、材料的供应验收

1、工程设备、材料改变或替代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经甲方现场代表认可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甲方或乙方应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及合同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且满足南宁供电局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广西电网投标资质合格供应商范围。

3、由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不满足南宁供电局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不具备广西电网投标资质合格供应商范围,甲方代表应拒绝验收,由乙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物资,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4、由甲方采购的设备、材料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不满足南宁供电局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不具备广西电网投标资质合格供应商范围,不能通过供电部门验收的,由甲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物资,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

5、甲方供应的或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的合格证,任何一方认为对方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本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方负责。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队进场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

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及结算

在乙方订购设备进场并安装完成后,由审计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试验,工程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资料。甲方在接到结算报告或结算资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14个工作日内,对结算报告或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并在结算审定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95%的工程款,余款5%做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满后7日内支付。若未在14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余款的每延迟一天按合同价的2‰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1、 工程款支付方式:转帐或现金存入到乙方开户行

2、 在工程结算完成后乙方应开具全额的正规发票。

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认真执行电力建筑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有关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发现设计错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改,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和设备有缺陷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由甲方代表及时会同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和设备修改通知进行施工。

三、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并采纳实施的,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甲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乙方才允予实施。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责任:

1、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造成工程延期的,除工期得以延期相应天数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由于甲方原因工程中途停建、缓建超过半年或由于设计变更、设备改变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的,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设备因市场单价变化的差价损失。

3、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设备,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拨付工程款,除竣工日期得以延期相应天数外,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工程合同价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5、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赔偿。

6、如遇不可抗拒力所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的有关约定由双方协商处理。

二、乙方责任

1、工程施工质量或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不符合设计和合同约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竣工申请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向甲方赔偿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20%)。

第九条:甲方代表

一、本工程甲方施工现场代表: ,电话: 。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二、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十条: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 ,电话: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二、乙方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的职权范围仅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管理,签认有关工程技术文件资料。

2、敦促甲方将工程款项转帐到乙方的帐户。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的方法

合同执行中出现任何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章之日起生效。

2、工程通过验收合格送电,结清工程余款、保修期满后,合同即告终止。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如需要修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加盖有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章方能生效,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4、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加盖有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章的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予以认可。没有加盖有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章的书面协议、文件或口头协议,双方均不予以认可。

5、由甲方采购的设备、材料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不满足南宁供电局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不具备广西电网投标资质合格供应商范围,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按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20%)比例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6、非乙方原因工程中途停建、缓建超过半年,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设备因市场单价变化的差价损失。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酌情商定。

发包方: 承包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电力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 篇3

发包方:x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发包方同意将石英砂加工一线的电气安装任务委托给承包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双方依据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石英砂加工一线电气安装。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1.4 承包内容及方式:包安装、包验收及全部辅助材料。

1.5 工程性质:设备材料的安装施工工程。

1.6 安装工期:

l.6.1 安装工程开工日期:

1.6.2 安装工程竣工日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施工图纸以及经双方授权工地代表签署的文字性资料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使用标准和规范:施工图中合同技术附件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及相关的国家行业规范与标准。

3.2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河源市东源县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图纸及技术资料

4.1 图纸保密要求:发包方所提供的图纸资料为发包方享有的技术权益,承包方仅限于本项目施工,不得用于其它项目。承包方未经发包方认可,不得复印、转借以及以任何形式泄漏给非施工人员或第三方并保证工程完工后及时把全部技术图纸资料归还给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4.2 发包方提供资料:本施工工程所需发包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图纸,承包方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调整除发包方代表反对以外;其余均由承包方参照发包方技术附件的要求以及行业规范自行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4.3 承包方应在竣工之日起20天内或工程验收前提交2套完整的竣工图及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更改设计单、检验报告等有关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发包方档案统一规范,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结算。

第五条 甲、乙双方授权工地代表

5.l 发包方授权工地代表:按照合同条款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其合法性需发包方书面委任。

5.2 承包方授权工地代表:按照合同条款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其合法性需承包方书面委任。

5.3 甲、乙双方每周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例会,参加例会人员应包括双方项目经理、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例会上承包方应对上周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周计划。发包方、监理对质量、进度作出点评。

第六条 双方责任:

发包方:

1、负责工程线路线行协调工作。

2、负责本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的检查监督工作,并协助承包方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工作。

3、及时按承包方申请的验收时间进行工程验收。

4、负责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的'技术交底工作。

承包方:

1、按①《国家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规定》;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及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2、制订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工程计划进度、工程各种施工记录。

3、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管理办法》及有关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加强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一切不安全的事故,应由承包方本身负责。

4、承包方应负责所有材料的保管工作,并有专人负责材料的进出仓记录,如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材料的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方负责。

5、负责提供所供设备材料的合格证明及相关文件资料。

6、负责工程验收不合格部分的一切返修费用。

7、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组织的施工质量及安全检查,对发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落实、整改。

8、及时提供上级统一规范的竣工资料(一式三份)给发包方。

9、承包方负责安装水、电表,并向发包方支付施工用的水、电费,价格按供水、供电公司的价格执行。

第七条 暂停施工、中止施工或重新分包

7.1 如果因承包方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不能满足发包方需求,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承包方按要求暂停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处理意见后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恢复施工。

7.2 终止施工或重新分包:如果因承包方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不能满足发包方需求,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施工,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确定无法满足合同进度要求,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或者将一部分工程量分包给第三方。

第八条 工期延误

若合同的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即双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发生,如战争、地震及其它的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了工期,则合同延期执行,工程延期时间与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

第九条 工期提前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如发包方提出要求将工期提前,承包方应尽力确保,并由双方协商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第十条 安装质量和质量检查

10.1工程质量

10.1.1 承包方应对施工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施工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所提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

10.1.2 发包方确定为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必须返工重来,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引起工期延误,承包方应无条件赶工并完成计划。

10.2 质量检查:发包方代表有权按设计要求和有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检查。承包方也应加强自检,并作好必要的检查记录和签证。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的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内容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经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48小时内发包方代表不到场,承包方可自行隐蔽并视为发包方认可。

第十二条 安装工程具备交接条件时,由承包方提前两天提出申请,发包方组织交接。

第十三条 重新检验

发包方代表提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重检,并在检验后重新验收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重新检验的工程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并应立即无偿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 本项目工程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480000.00)。

14.2 当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作价款调整。

14.2.1 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工程内容增减。

14.2.2 本合同规定之内的工程量,如设计变更后单项工程上下变动在5%以内的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超过5%以上部分按实际结算。

14.2.3 发包方代表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第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及工程价格结算

15.1 该工程完工,经发包方验收评定合格,在收到承包方开具的全额建安发票并办理完结算支付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实际结算总金额的90%;

15.2 留结算总金额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调试合格满一年后无发现质量问题到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给承包方。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

16.1 发包方或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方人员签字方能有效,并要求在施工前通知承包方。

16.2 承包方原则上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但确因需要应由承包方提出具体书面变更资料,经发包方代表同意并签证后,才能做出相应的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

17.1 本工程完工后,承包方严格执行发包方的验收标准和考核制度,包括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所有验收报告均应由承包方提供检测数据,并由发包方进行复检验收。

17.2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要求,按国家及行业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17.3 发包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17.4.工程交工验收后,工程(包括设备)质保期为1年,自该生产线正常投产之日起计算满一年。质量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质保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质保金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18.1 甲、乙双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己完工程:

18.2.1 合同确己无法履行。

18.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8.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8.2.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 违约

19.1甲、乙双方约定,违约应承担以下经济责任:

19.1.1 发包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承担违约的责任,违约金按实际损失向承包方支付。

19.1.2 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及本合同附件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实际损失金额向发包方支付,且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除非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出现,一方擅自中途停止合同执行或中途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违约金给守约方。

19.3 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5%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索赔

当发生索赔时,可按以下规定向责任方索赔:

20.1 有正当索赔理由,具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0.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索赔方向责任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20.3 责任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或要求提供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责任方在20个工作日内未给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安全施工

21.1 承包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劳保用品后方可上岗。发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负责,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协调或由仲裁机构仲裁。

21.2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21.3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方现场安全调度的协调、管理,并配合相关施工单位积极完成施工任务,否则发包方有权按500-1000元/次的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保险

22.1 发包方负责施工现场发包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及发包方人员的生命财产保险及其有关费用。

22.2 承包方负责自己在施工现场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及其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23.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23.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相互约定的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发包方执肆份,承包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其它

25.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25.2 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