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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配合安全施工协议推荐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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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配合安全施工协议(精选3篇)

铁路局配合安全施工协议 篇1

发包单位(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简称乙方):

工程项目:

为保证本工程施工安全,顺利完成工程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宜宾电业局的有关安全规定等,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合同范围

本合同包括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

二、双方安全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电业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法人代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审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出(如爆破)作业资格证且符合本工程技术等级要求;电业局负责提供正式施工图纸。

2、供电局负责停送电,以及施工安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3、供电局负责组织乙方工程负责人、技术、安全人员对施工现场查勘,并做好记录(查勘记录表见附件一)。

4、在开工前,供电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乙方工程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人员进行该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表见附件二)。

5、供电局审查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简称“三措”。),并督促执行(“三措”审查记录见附件三)。

6、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工作,按规定办理有关工作票。

7、甲方安监部门或甲方代表人员对乙方施工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制止,直至停工整改,因停工引起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职责

1、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负全面责任,并提供本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资质。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本工程安全施工合同

3、会同甲方工程技术、安全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查勘,详细了解第一手现场资料。

4、编制符合本工程实际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执行,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底。

5、在复杂、危险或生产区域内作业,如跨越高速公司、铁路,应单独制定安全措施,经甲方项目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实施。

6、在生产区域内作业,必须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经甲方许可后,方可工作。

7、自觉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安全检查、监督,并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8、开展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施工管理,严禁使用老幼病残和缺乏安全生产知识的民工。

9、严格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三、违约责任和经济处罚

1、安全施工保证金

甲方预提乙方工程施工费的5%,计人民币叁拾万零玖仟捌佰贰拾捌元做为本工程的安全质量保证金。发生乙方责任的安全质量事故扣除乙方保证金100%,本工程竣工验收投运15天内,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签字后,返还其应得安全质量保证金。

2、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安全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并可暂停和终止施工合同。

四、补充条款

_____。

五、附则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验收合格、投运之日失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时间:

铁路局配合安全施工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一、施工概况:

由乙方承担的坡头站微机联锁改造工程,需在甲方管内____________________ 范围内改造施工,为保证施工期间既有线的运输畅通及施工安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 、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

施工内容:挖电缆沟;电线路过轨;敷设电缆;室内外信号设备安装;信号设备硬化面。

施工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太铁师[ ] 号《太原铁路局关于重新印发<太原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规范》( );

3.铁运【 】 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4.太铁办[ ] 号《路局、路局党委关于严格施工管理坚决杜绝“黑施工”的决定

5.《铁路沿线路材路料管理办法》(太铁安监【 】 号)。

6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号);

7.《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l-- );

8.《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 );

9.太原铁路局关于《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太师铁【 】 号)

四、安全防范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安全分工:

按规定提报施工计划,准确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向路局申报。严禁无计划施工或超范围施工。

双方应共同维护铁路的行车安全,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商讨解决,保障铁路的行车安全。

按规定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商讨在施工中的注意事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为确保施工安全,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

双方在施工中加强联系,乙方及时向甲方汇报现场施工进度。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甲方职责:

1.甲方对既有设备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2.施工前,甲方要积极配合与乙方一道对既有设备、电缆位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将安全防护要求提供给乙方。

3.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施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在接到乙方施工作业计划通知后,甲方应积极配合,派专人监护。如果甲方配合监护人员不足时,乙方要适当调整施工内容和工作量,以保证甲方有足够人员进行施工配合监护。

4.施工时,甲方必须安排配合监护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既有设备的安全监护,并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施工单位现场存在的问题。

5.对乙方危及设备安全的施工和行为,有权制止。如乙方强行进行作业,甲方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必要时可请求公安部门介入,以确保行车安全。

6.根据该工程实际状况和乙方的配合要求,甲方安排专人对施工实施监护,及时制止超范围、无计划或进行未经批准的施工。对严重违章、安全措施不落实、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7.负责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措施的审定、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8.乙方在既有设备上施工完毕后,甲方应派监护人员进行复查试验,确认良好后,方可交付使用。

乙方职责:

1.乙方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 施工过程中,乙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

2.涉及既有线的施工,施工前,乙方必须先与甲方现场车间、工区联系,提供每项施工的具体进度安排,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期间,严格执行《施工配合监护安全协议》。并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会议纪要要求进行施工。

3.施工时应提前一个月给甲方提报施工计划,施工前一日向甲方现场维修车间、工区通知次日施工作业事宜。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的施工监护工作,对甲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妥处与甲方负责人进行协调。无甲方配合监护人员在场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5.在正式施工开挖和填筑土方前,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探测电缆埋设情况,双方共同确定地下信号电缆的位置和防护方案,并由乙方采取划线、插旗、拉绳等措施。发现地下不明电缆时,待查明电缆所属单位及用途后方可施工。乙方要认真执行制订好的防护方案,以确保信号电缆安全,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6.乙方必须保证地下电缆及设备的安全,不得进行影响信号设备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如因施工造成信号设备故障,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停止施工,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抢修工作,保证既有设备及时恢复使用。并由乙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费用按路局有关规定清算。

7.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禁大型车辆、机械和作业工具在电缆径路上行走和停留。乙方在电缆径路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机械开挖;在3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机械行走碾压;1米范围内不得使用洋镐等尖锐工具机械开挖作业。

8.施工中如需改移、拆除的既有设备(电缆、箱盒、信号机、转辙机)时,必须于施工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配合监护。改移、拆除方案须经设计院、信号技术科、电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需改移、加固防护的设备,由乙方负责进行设备的改移加固防护。设备未加固改移前,乙方不得进行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施工。严禁将各种箱盒埋入土中,要保证箱盒不进水,确保既有信号设备不受到伤害。

9.施工中遇有电缆需迁移时,乙方要对施工地段的电缆挖出,并电缆槽或槽钢做好防护后方可进行施工;在电缆未进行迁移防护时不得进行施工作业。乙方对挖出的电缆、设备必须24小时全天候按规定进行防护,以保证既有设备的安全。

10.乙方安装的未开通使用的设备,须按《技规》要求做好防护标记,坚决杜绝因防护不到位干扰行车安全,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11.甲方应积极配合及进行施工监护,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隐蔽工程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回填前,乙方应会同各维修车间配合人员对电缆进行摇测,且必须经过维修车间配合组长逐段验收,并在隐蔽工程记录表中签字后方可回填。

12.乙方在施工时要对既有设备进行认真调查摸底,不得改变甲方既有设备的运营状态,因调查不细对既有设备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并且由此对乙方造成的连带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在装卸材料、设备时,确保既有信号设备的安全,必要时对相关设备进行防护。

13.乙方在施工中要设专人进行防护,密切注意既有信号设备的安全运用。尤其要注意防止轨道电路红光带的发生,要保证各部绝缘的完好无损,搬运机具、设备、材料不得造成轨道电路封连。

14.乙方要严格按照配合监护范围、项目和时间进行施工作业,不得超范围进行作业。

15.乙方必须根据定测的电缆径路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径路,确保地下电缆的安全。

16.施工期间时,甲乙双方必须相互联系,每日施工结束进行当日工作小结,布置次日工作。

17.乙方在既有设备上动线时,必须按过渡设计要求经信号技术科审核后,并于施工前10天向现场车间、电务段技术科提交室内拆配线表,经现场核实无误后,方可实施。施工后,乙方现场必须进行认真复查,经电务段试验无误后,方可交付使用。

18.施工中所有器材必须经甲方检修车间检修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19.乙方在施工开始前十天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机构、方案及联系方式。在未提供资料前乙方不得进行施工。在设备开通前乙方应将设备维护有关资料、临时竣工图及利旧情况说明提交电务段信号技术科及现场车间。

20.所有施工机具、材料及有碍行车物品在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清除出线路,严禁侵入限界。路料集中堆放,设路料看守牌,并由乙方设专人看守。

21.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计划及调度命令准许的施工内容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扩大或变更施工计划,严禁超范围施工。乙方必须在施工计划时间内完成施工,严禁超时,由于施工延点等给甲方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动用设备施工。

共同责任

1.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共同维护铁路行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行车安全。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需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各自责任认真履行,由于对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对方根据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双方应本着把铁路营业线行车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在施工中的施工、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态度,在执行协议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交由铁路运输法院裁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现行铁路规章办理。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清算完毕,本协议自行废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铁路局配合安全施工协议 篇3

甲方(项目管理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装修施工

施工地点:

为加强装修施工场地的消防 安全管理,预防消防事故,保证装修施工场地相关人身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签定本消防安全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施工前检查乙方是否符合政府消防有关规定;

2、检查乙方是否建立了防火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落实了逐级防火责任制;特种作业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施工中是否占用消防通道,堵塞消防疏散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有专人管理等;

3、检查乙方对本协议书中的规定执行情况;

4、督促乙方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具备施工资格,拥有安全技术资质,实行防火责任制,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岗位也要设立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2、在施工前应按规定进行消防申报工作,待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3、在施工中不得改变原设计。确需改变原设计的项目,必须征得原设计部门和甲方的同意,并报原批准消防部门审批;

4、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加强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

5、施工中不得违章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得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裸露带电的部分,电线头应包以绝缘。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专业电工应持证上岗;

6、电焊、气焊、气割作业所用设备要安全可靠。禁止在建筑物内使用乙炔气瓶、乙炔发生器、氧气钢瓶。焊接前焊接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火灾发生。非焊工不得从事焊接作业,专业焊工应持操作证,持证上岗;

7、动火前须到甲方安全保卫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动火。只能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动火;

8、施工现场不得吸烟;

9、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通道、疏散门前、门后不得堆物堆料,不得妨碍消火栓使用,所用建筑施工材料要码放整齐,保持防火距离;

10、露天配电盘及开关装置应有防雨措施;

11、现场临时照明灯不得任意挪动充当行灯使用;

12、建筑施工现场均应设置消防用具和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1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及仓库,应按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管理;

14、施工现场每天收工后,应做好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气源,不得遗留火种(特别注意暗火隐患);

15、现场危险作业区域,应做好消防预案指派有安全经验的人检查、看守,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正确处理;

16、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接受甲方和本地区治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认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甲方有权令其停止施工并报政府消防机关查处;

17、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中的各项要求;

18、施工中如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报告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和甲方,不得冒险蛮干;

19、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备料,禁止交叉作业;

20、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21、施工中不得拆卸、挪动、遮挡原有的消防设施,需要临时变动的需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在施工后自行承担费用恢复原状;

2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做好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23、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

24、以上仅对乙方的各项义务进行列举,未能详尽列明乙方的所有义务。乙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履行审慎注意义务,确保施工单位严格依照有关规程施工,预防消防事故发生。

25、乙方违反上述义务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三、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防火安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