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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劳务协议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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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劳务协议书(通用3篇)

业务部劳务协议书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改善当地的邮政服务工作,方便群众用邮,甲方委托乙方在 设置 。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代办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第 种邮政业务:

1、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

2、收寄国内平常、挂号邮件、国际平信;

3、开发兑付普通汇票;

4、收订、零售邮发的报纸期刊;

5、收寄、投递包裹;

6、投递 区(村) 路(街)(组) 巷范围内的报刊和平常、挂号邮件(包括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各种邮件领取通知单)。

7、其它邮政业务: 。

二、甲方应负的责任

1、负责指导乙方办理第一条规定的邮政业务;

2、按规定班期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和报刊;

3、按规定班期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

4、发给代办邮政业务所需的标识牌、信箱(筒)、日戳、夹钳、计量器具、油墨、业务单式、投递工具及其它邮政用品供乙方使用,所有权归甲方;

5、对乙方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6、按照规定标准付给乙方代办邮政业务手续费。

三、乙方应负的责任

1、负责提供代办邮政业务所需的房屋、场地、办公用具等;

2、按照邮政业务规章制度和邮件时限、质量、规格及营业时间要求办理第一条规定的邮政业务;

3、按照规定的邮运班次交接邮件;

4、按规定的投递方式、深度、班期负责指定范围内的邮件报刊投递工作,至迟于邮班到达后 天内将邮件报刊投交给收件人(单位或个人)或订户。有签收手续的,手续应齐备;

5、保证邮件报刊不积压、丢失、短少或损毁;

6、按照规定上缴代办邮政业务款项;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邮政通信纪律,严格保守通信秘密;

8、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9、严密保管甲方发给的日戳、字钉、夹钳和维护所发给的标识牌、信箱、计量器具及其他用品,节约使用业务单式和材料。

四、乙方指派 代办邮政业务工作,其隶属关系不变。

五、甲方付给乙方的代办邮政业务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 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过失而引起各类邮件、报刊、邮政票款、邮政公物(含邮政用品)等的丢失、损毁或被窃时,应按邮政企业对寄件人或收件人所承担的全部责任或票款、公物的价值由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违反通信纪律,贪污挪用邮政票款或故意造成邮件报刊的积压延误、丢失损毁或私拆隐匿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如双方同意继续办理,应重新订立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申请解除合同时,应在 之前提出,并需在选定接办人员后再办理移交,在未移交前,乙方仍应继续维持当地邮政通信,不得中断。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 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合同副本 份,送 。

本合同自 起生效。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务部劳务协议书 篇2

甲方: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书,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务合同期限

本劳务合同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视业务需要及乙方绩效等可提前与乙方解除劳务关系或征得乙方同意与乙方续签劳务合同。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务,也愿意承担所约定之劳务。

2、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乙方承担工作。

3、乙方工作时间根据甲方需要确定。

4、乙方提供劳务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达到甲方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并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5、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劳务,向乙方支付报酬。

7、乙方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乙方原单位缴纳或由乙方本人自行缴纳。甲方依法代为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劳务报酬支付

1、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劳务报酬。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保底酬金元以及奖金。奖金的计算方式为: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如需调整劳务报酬,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期满如双方未续签,则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甲方有权视业务需要及乙方业绩情况等随时解除本合同。除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

3、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或补偿甲方元代替通知。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的,每拖欠一日按照所拖欠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金额据实赔偿。

第六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于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

日期:年月日

业务部劳务协议书 篇3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第一条为维护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相关各方的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互利的原则,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甲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乙方为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各成员行。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系统)、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质押业务系统)、成员行、成员行分支机构、备选质押品、质押额度、债券质押率、债券质押最低限额、质押品最短待偿期均按照《管理办法》定义。

第四条双方共同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并遵守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

第五条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乙方可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并将该质押额度用作净借记限额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用于向甲方提供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净额资金清算的担保。

第六条双方依据本协议,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的质押品调增、调减、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和收回的记录作为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证明依据。

第七条质押业务系统的业务受理时间为中央结算公司运行的债券系统的营业时间。乙方在每一营业日12:00前提交的质押业务指令,甲方及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至迟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完成处理。乙方在每一营业日12:00后提交的质押业务指令,甲方及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至迟在次一营业日12:00前完成处理。

第八条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备选质押品范围内办理质押品管理业务。备选质押品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甲方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九条质押额度计算公式为:质押额度=债券价值/100×债券面额×债券质押率。

第十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备选质押品的种类、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质押率。

第十一条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质押品调增、调减或置换指令。

第十二条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增指令后,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质押,按照债券质押率计算质押额度,并将该额度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不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增。

未分配质押额度是指乙方尚未分配使用的质押额度。

第十三条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减指令后,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解押,并相应减少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不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减。

第十四条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置换指令后,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大于等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置换,对换入债券进行质押,对换出债券进行解押,并将换入债券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之差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小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置换。

第十五条乙方应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

第十六条质押债券在乙方债券账户中冻结,在债券解押前,各方不得动用该质押债券。

第十七条乙方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后,可对质押额度进行分配或收回。

第十八条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提交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

第十九条中央结算公司在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为甲方设置债券系统专用客户端。甲方通过该客户端以磁介质形式导出乙方提交的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后,导入支付系统进行处理。支付系统根据指令信息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直接参与者的净借记限额无误后,甲方以磁介质方式或人工确认方式将处理结果返回至债券系统。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接收处理结果通知。

第二十条乙方可在本行未分配质押额度内将质押额度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使用。

第二十一条甲方根据乙方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的质押额度,分别增加各机构在支付系统的净借记限额,用于为其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乙方可在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未使用的净借记限额内收回已分配的质押额度。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乙方所收回的质押额度相应减少乙方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的净借记限额。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及中央结算公司应通过权限控制、日志管理和加密管理等措施保证数据交换的安全、准确、及时和完整。第二十五条当甲方的债券系统专用客户端发生系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正常办理质押业务时,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甲方书面授权,启用债券系统应急处理功能办理质押业务。

第二十六条当乙方的债券系统客户端发生系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正常办理质押业务时,乙方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应急处置方案相关要求,启用债券系统应急处理功能办理质押业务。

第二十七条在办理质押额度业务过程中,甲方业务人员以手工录入方式向债券系统返回额度变更通知时出现错误,甲方业务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负责通知乙方重新提交原质押额度管理指令。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未主动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以解除债券质押状态的,在截止过户日以后不得再对该部分超期未解押债券办理调减或置换业务。

债券兑付日当日,中央结算公司对乙方的超期未解押债券自动进行兑付,并将兑付资金作提存处理,乙方的质押额度则保持不变并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乙方债券兑付资金被中央结算公司提存的,可向甲方提出兑付资金解除提存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甲方审核同意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从乙方的未分配额度中相应扣减超期未解押债券的对应质押额度,并在扣减成功后将已提存的债券兑付资金汇划给乙方。

第三十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接受乙方申请并核准其成员行资格;

2.对乙方多次或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有权取消其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