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档 > 合同书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汇总3篇正文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汇总3篇》

时间: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通用3篇)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篇1

1、试用期任意辞退员工

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合同期限为XX年6月至20xx年6月,试用期为3个月。XX年8月,公司认为赵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遂以“不符合岗位要求” 为由将其辞退。此后,赵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提供具体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遂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终经过调解,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和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本案中,将“不符合录用条件”扩大解释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做法是不对的。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针对与本岗位有关的录用条件向劳动者进行明示,在劳动签字确认后,才能将其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标准,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仅仅认为劳动者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允许员工自由离职

北京某机械公司(甲方)与孙某(乙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该合同期限为XX年1月至20xx年1月。XX年1月,孙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遂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而公司以孙某提前解约为由,要求孙某必须赔偿公司违约金1万元,才可以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孙某不得已而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并协助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且对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

点评:劳动者享有自由离职权,劳动合同虽未履行完毕,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日通知,也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许自由离职,相关条款是无效的。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协助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办理上述手续并且赔偿对劳动者择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本案中,孙某是以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为由,可以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公司以孙某提前解约为由,要求赔偿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合同中私设违约金

北京某百货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金额为1万元。”李某在公司下设的某商店任店长,XX年8月,商店内十几部手机被盗,公司认为李某未尽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玩忽职守,要求李某按合同约定赔偿公司1万元,李某拒绝支付。公司提起仲裁后,仲裁委对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店长,对商店财产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商品的被盗存有过失,确定李某赔偿公司损失500元。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篇2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用人单位有过错的

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劳动者有过错的

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对劳动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时,要贯彻以下原则:一是赔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有过错的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承办案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有过错的劳动者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守法的自觉性,而且能增强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动性。二是合理赔偿原则。所谓合理赔偿,是指在查请案件事实,确认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认定劳动者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以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编辑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篇3

人民法院在审理双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折价补偿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的给付请求。

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或者折价补偿,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也应向其释明,告知其可根据恢复原状原则提出反诉或者抗辩。即便被告未就合同无效的相应后果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的相关事实以及法律后果,并在判项中就相互返还事宜作出裁判,明确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返还或者相互返还事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如果返还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被告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