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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详解【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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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详解(精选3篇)

承揽合同详解 篇1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乙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鉴于:

乙方委托甲方加工如下机械设备:

合计金额(含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保修期限条款

1、产品质量按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执行,机械设备生产完成后,由乙方在收到设备之日起 日内按照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甲方派员协助安装调试,若乙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必须在货物验收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如超过此期限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乙方质量要求。

2、乙方确认的收货人为,职务为号码为: ,收货人验收意见视为乙方的验收意见。

3、甲方为设备提供但易损件除外)。

二、交货时间及交货方式、运输费用的承担

1、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向乙方交货。

2、乙方指定,甲方须将货物运输至:

3、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委托货运公司进行运输,货物运输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乙方之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货物交付给乙方之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货物运费由甲方承担。

三、配件提供条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配件:

四、定金及预付款条款

1、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若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后续定做款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先付款后提货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折抵定做款。

2、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预付人民币币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作为预付款,专款用于机械设备生产的原材料采购。若乙方不履行先付款后提货义务或违约不履行合同其它义务,无权要求返还上述预付款。

五、货款的结算、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必须汇入下列甲方指定的账户,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能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款项: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甲方账号发生更改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迟延通知或未通知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收到货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定做物机械设备,必须按逾期交货部分的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 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支付约定的款项,甲方有权延期交付定做物;

(2)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乙方逾期 个月不履行先付款后提货的义务,甲方有权变卖定作物,变卖价款归甲方所有;

(4)乙方支付定金后,超过 个月不按约定支付约定的预付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

(5)乙方应及时验收并做书面的收货确认,乙方迟延验收或不做书面收货确认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迟延验收或不做书面收货确认时间超过____日视为乙方无理拒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将货物另行处置,已收取的定金和货款不予退回。,

(6)若乙方未支付全部定做款,则定做物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得转让、抵押、转移、变卖该机械设备,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它事项

1、保修期间,乙方不得向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购买零配件。

2、下列电话、传真、邮箱地址为双方履行合同的联络方式,若有变动,必须另行通知,否则必须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 乙方: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 传真号: 邮箱号码: 邮箱号码:

3、本合同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本合同壹式贰份,由双方各执壹份存档;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效力与本协议一致;本协议设备清单、技术标准、技术条件、零配件清单、定做物机械设备交接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相互交付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承揽合同详解 篇2

定作方: __________

承揽方: 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 年_____ 月 _____日

一、项目名称、任务量、酬金、完成期限、备注

项目名称 任务量(工时) 酬金 完成期限 备注 工资________/小时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项目的内容及质量技术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 作 方:____________          承 揽 方: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

日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监制部门: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____________

承揽合同详解 篇3

【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合同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义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辅助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承揽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变更要求的赔偿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的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承揽人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的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