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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报告【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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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下是漂亮的编辑为家人们整理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报告【优秀8篇】,欢迎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篇1

日前,青年魏则西之死引发人们对“百度竞价排名”这一广告营利模式的强烈质疑,移动医疗广告黑幕也公之于众,付费推广是否作属于广告,并受《广告法》的监管成为议论焦点,互联网法制安全受到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关注。

5月11日,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了《2015-2016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报告总结了2015-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现状,客观全面地剖析了互联网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权威团队

该报告是国内唯一权威的互联网+法律报告,由主任曹磊研究员审定,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律师、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曲延兴律师共同研究撰写而成。

覆盖全面

报告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求助服务平台常年监测的案例统计分析而成,研究范围包括互联网+制造业、互联网+零售业、互联网+服务业、互联网+金融业等各细分领域,对出现的典型事件进行分析解读,并对年度立法进行聚焦。

报告了“年度中国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年度十大互联网+法律关键词”以及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以下一一为您呈现:

首例微信传销案、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1案、聪明狗告淘宝天猫“屏蔽”索赔百万、乐视919发货门事件、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案、“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状告百度侵权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机预装44个软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中国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1、首例微信传销案打着月入百万旗号敛财

2、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一案

3、“比价插件”被屏蔽“聪明狗”告淘宝和天猫索赔百万

4、乐视“919发货门”事件:33名消费者状告索赔三倍

5、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人人投”胜诉

6、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嫌疑人获刑

7、“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

8、大众点评状告百度侵权窃用点评信息索赔9000万

9、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机预装44个软件案

10、酷派奇酷撕逼大战

十大互联网+法律关键词:

1、税收新政

2、网络刷单

3、互联网金融监管

4、O2O外卖食品安全

5、专车新政

6、快递实名制

7、携程模式

8、跨境O2O体验店

9、海外代购

10、手机行业门户

电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五部委:《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管理规定》

央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

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篇2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79-0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全面渗透到了金融业,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时间和成本,扩大了服务的边界和市场。互联网金融的优点备受青睐,并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支付方法。互联网将促进金融业迈向一个全新的时代。现从互联网金融的涵义、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优势亦在分析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涵义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内涵的表述有很多,界定尚不统一。从广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是涉及货币的信用化流通支付的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银行网银,当前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公众和社会提供服务,互联网在其中发挥渠道作用。

第二种模式运用电商的平台,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的综合交易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P2P模式,这种模式提供了中介服务,把资金出借方与需求方结合在一起。通过互联网撮合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实现个人对个人贷款。

第四种模式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使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第五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货币基金模式,以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为代表,用户能随时把自己支付宝中的钱支付到余额宝中,不但免转帐手续费,还可以获得收益。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户基础

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omNIC)在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报告中指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 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如此庞大的网民群体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奠定了“人脉”基础,这些人是互联网金融的潜在客户,且客户群体不断扩充队伍。从未来发展的预期看,我国互联网渗透逐步加深的势头不可逆转,网络消费供需面持续积极向好,这些都将推动网络货币市场、在线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的应用人群在未来较长时间实现较为稳健的增长。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空便利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在时间上的限制,实行7*24小时全天候运营,使金融业务更加贴近客户需求,更加方便。与传统金融相比借助于互联网或移动网络,互联网金融的整个交易过程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1]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应用逐步社交化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将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并将使金融行业逐步“移动化”、“金融社交化”,产生新的具有移动互联网特点、新的金融模式。这种移动金融模式将具有成本低廉、随身便捷的特点,能够使人们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享受金融服务,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因此,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互联网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的方式更加先进,系统化和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丰富多彩、自主灵活、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具有很高的效率。互联网金融的方便、快捷、超时空等优异特点,极大提高了金融运行的效率。通过互联网金融,用户可以享受到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全方位服务。

(三)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

互联网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2]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变幻莫测,客户的需求也千变万化,互联网金融只有将客户的需求当成自己的业务发展的动力才能冲破传统银行设置的壁垒,在金融市场上赢得应有的阵地。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金融市场份额,增强金融竞争实力,互联网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并且这种创新在金融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通过互联网金融,股票、期货、黄金交易、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和个人投资渠道等信息能很快匹配,各种程度化交易的方式能随时随地的交易,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门槛,这就使得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其在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从事传统银行的业务。纵观全球,混业经营的经营模式是大势所趋。这种模式具有协同效应、风险风散和业务多元化的特点。[3]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发展趋势逐渐加强,互联网金融理财创新产品层出不穷,通过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互联网收单交易额份额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服务将进一步被延伸。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首先,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信用、流动性和市场等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由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业务风险以及由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4]技术风险包括系统性的安全、技术选择、技术支持等风险;业务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传统金融无本质差别的权利义务风险;另一类是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

其次,互联网金融实用技术不够标准规范。目前,很多金融业务依赖网上操作实现,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规范或标准。金融系统平台在设计和使用的过程中,未进行充分的实验测试,导致“后门”与漏洞。

此外,金融监管制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相适应。互联网金融使用混业经营模式,而我国所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且表现在相关等法律法规中。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将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不完善,增大了互联网金融的经营风险。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业态发展时间虽短,但势头猛烈迅猛。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诸多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构建健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1.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减少技术风险。硬件方面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系统的防护能力,保证硬件环境安全运转;网络运行方面实现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陆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网站。

2.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完善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选择风险。

3.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加大立法力度,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法加紧立法,明确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大刑罚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提高互联网金融技术职业标准

1.加强互联网金融技术职业培训,定期培训互联网金融业从业人员,提高其业务操作能力和水平。

2.加快改善互联网金融系统平台建设和使用。各金融机构以自身经营业务为前提,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适合自身业务操作的系统平台。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将是否具有相当规模的互联网设备、是否掌握关键技术、是否制定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和各类交易操作规程等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根据开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及申报经营的业务,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管理,在防范金融风险过度集聚的同时,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

2.完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破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国应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综合监管。

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篇3

余额宝、全额宝、生意宝、收益宝、活期宝、现金宝、易付宝……所谓“得丝者得天下”,有丝银行之称的余额宝出生两月,早已吸金过百亿。闲散资金的掘金空间之大,让众多电商都无法淡定了,而最新入场的是腾讯的微信。

微信5.0来势汹汹,一口气上线支付和微理财服务,大有对阵阿里的支付宝和余额宝之势。而阿里亦凶猛反击,将于近期祭出“信用支付”秒杀微信支付,允许用户在不捆绑信用卡或储蓄卡的情况下直接透支消费,额度最高5000元。

封杀微信淘宝客、高调微信的支付风险,阿里对微信的围堵可谓马不停蹄。腾讯、阿里两巨头在互联网金融的热战已由暗转明。海通证券研究报告称,未来对银行冲击最大的会是“阿里金融”和“腾讯金融”这类互联网平台公司。腾讯、阿里争夺互联网金融头把交椅的攻防战才刚刚开始。

移动支付之争

微信5.0开启了微信的商业化之路,其4亿的用户基数和天生扎根于移动互联网的社交基因让阿里不得不防。同日,新浪微博就推出淘宝微博版,将淘宝对接微博社交平台。

这只是阿里和腾讯争夺社交化电商市场资源的分战场。

另一厢,在支付、基金方面都先行一着的阿里主场坐镇的互联网金融领域,腾讯也开始其敏感神经。财付通总经理赖智明的一句话透露了腾讯进军互联网金融的野心,“微信支付是一个基础平台,金融理财是我们主要的应用方向。”

继华夏基金首次尝鲜后,各家基金公司纷纷牵手微信推出“微信理财”服务。独立第三方基金投资顾问好买财富其后正式将“基金超市”开到了微信上,南方基金率先推出微信“语音理财”功能。

不过,相对于余额宝的瞬间火爆,微信理财显然要慢热许多。余额宝出生仅仅两个月,就有报道称其资金募集规模已超过250亿元。行内更是吹起了一阵“电商基金旋风”。消息透露,40余家基金正与淘宝洽谈合作上线开“网店”,数量超过整个基金行业的一半。

而自华夏基s金“微理财”――微信交易功能8月1日上线至今,却反响平平,大有雷声大雨点小之势。市场普遍认为,不如余额宝便捷和定位侧重社交功能是主要原因。不过,腾讯也自有一把如意算盘将阻击阿里进行到底。有媒体报道,新版微信支付不会考虑接人除了财付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支付。

易观分析师张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腾讯此举应该也是为了与手机支付宝抢夺一部分市场,毕竟如今论体量,支付宝的优势更明显。但如今微信的发展势头相当迅猛,未来当他引入更多交易类的应用时也会成为手机支付宝的有力竞争对手。

但张萌认为,从布局角度讲,阿里金融的布局更全更深入,毕竟他依托自己的交易体系在这一块布局最早,无论是阿里巴巴、天猫、淘宝这些交易平台积累了比较多的用户信息和数据,他有自己的阿里云平台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就是做大数据这样的分析。而且他早早地对其交易类用户进行信用评级和评估,这样阿里金融的布局肯定要更深入。

阿里和腾讯的金融野心

阿里的金融帝国布局已愈渐清晰。凭借支付宝、余额宝、阿里小贷,阿里已实现对银行的汇款、存款和贷款三大功能的覆盖。而借由新浪微博抢占流量,以即将推出的只支持移动支付的阿里“信用支付”撬动移动支付,“阿里金融”的未来蓝图,正蔓延至移动互联网领域。

海通证券的“互联网金融VS银行”研究报告指出,线上支付的竞争格局正步入红海,支付宝、财付通和银联三家占比80%以上。相较之下,移动支付领域目前仍是一片蓝海。而移动交流平台如微信、微博的胜算更大。

众多基金公司扎堆进场,最看重的莫过于互联网这一新增渠道的巨大潜力。据海通证券的“互联网金融VS银行”研究报告指出,“余额宝”的潜在规模预计达2000亿元至3000亿元。

然而,野蛮生长之后,余额宝等电商基金产物也将遭遇瓶颈。难吸引大额资金是电商平台的天然劣势,而流动性管理压力是电商做金融的最大风险。针对电商大促中可能出现的大额赎回,余额宝要保持较强的流动性。财经评论员余丰慧认为,微信进军金融领域,不建立与支付宝一样的沉淀资金池将大大限制其发展空间。

拥有沉淀资金池的支付宝已然有优势。而微信等后进场玩家,尽管坐拥移动互联网的庞大用户群,在移动领域胜算更大,但要在互联网金融之路上与阿里抗衡,最重要的还需解决流动性风险问题。

国金证券研究所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金融类型有三:其一为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即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其二为基于互联网的新金融模式即网络贷款、基金网销、保险网销等;其三则为基于电子商务、广告等平台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

倒逼银行转型

互联网对金融业的“侵袭”正在改变传统金融业生态格局,从观念、运营模式,到资金链的流转,网络企业似乎在以一种无所不能的姿态宣告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与众不同。

以阿里小贷为例,依托阿里巴巴等平台多年积累的海量数据,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同时借助互联网批量化、流水化作业,又可降低成本。更重要的是,它还带来一种新的微贷理念:信贷不再是一种权利,而是公平合理交易的商品、服务。

面对来势汹汹的互联网企业,银行业并非无动于衷。网络金融这块蛋糕,各大银行都不会也不敢轻易放弃,因为这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进军金融领域正在促使传统银行服务创新。招商银行携手中国联通于2012年11月推出首个移动支付产品――招商银行手机钱包。浦发、农行、建行等也陆续公布了在移动支付领域的战略规划和最新产品。

虽然已经做出诸多改变,但传统银行动作还是没有互联网企业动作快。目前,互联网金融业正从单纯的支付业务向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信用卡还款等传统银行业务领域渗透。除了存款,银行的主要业务几乎已遇到全面挑战。“余额宝”对传统银行活期储蓄和短期理财产品的影响也不可小觑。对互联网巨头们来说,目前缺的只是一张正式的银行牌照。

来自兴业银行负责金融借贷多年的业内人士认为,极端地来讲,未来所有的消费者和商家可能都成为某个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客户,而银行的客户只剩下一个,那就是这个互联网企业。传统银行如若不寻求突破升级,将来很有可能面临的就是边缘化。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 篇4

面对激烈的竞争,金融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的看法和考虑,在不断尝试创新变革,努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式。虽然传统金融机构开始注重自身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时代中的变革,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缓解了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压力,但是余额宝的出现却使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的分化更加显著。余额宝这一金融产品的出现加剧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余额宝等于提供了活期存款业务,且利率客观,这使其在金融业市场内一时快速发展,并受到诸多关注。这使金融机构不得不再次正视自身与互联网金融的差异,积极寻求变革和创新,从而加强自身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时代中的竞争力。

二、对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及金融机构的研究和分析

本文通过资料的查阅和数据的分析深入研究了互联网电子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金融机构在挑战中所做的积极改变,并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时代中适合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综合以上研究可知,互联网金融呈现蓬勃发展趋势,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考验,也带来了新的机遇。虽然金融机构在电子商务领域起步慢,面临的阻碍重重,但是金融机构拥有庞大的客户和硬资产,这是它的极大优势。金融机构顺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有必要以新的理念审视自身的业务模式,并积极寻求创新。根据深入的研究,本文认为金融机构在以后应当做到如下几点:首先,金融机构应当树立合作共赢的意识。金融机构之所以难以与互联网金融相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的封闭性,这使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与互联网金融产业公司合作双赢的重要性。传统金融机构在金融业领域一直占据主要地位,现在为了能够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应当拓宽视野,积极将其他互联网金融公司囊括进来。这能够推动金融机构的服务思路和业务创新,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从而做到共赢。所以金融机构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学会合作共赢。其次,金融机构应当努力抓住小众客户。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金融服务需求趋于多元化,小微企业等小众客户也急需合适的金融服务,互联网因为信息的丰富高效而备受青睐。互联网金融按照客户的需求推出了相应的业务,因为其门槛较低,简单便捷从而吸引了许多客户。金融机构的审慎意识强,虽然也有相应的服务,但是出于风险和效益考虑,许多小众客户被拒之门外。同时金融机构的高门槛,复杂手续和严格要求也使许多客户望而却步。金融机构想要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就需要深入了解金融市场,抓住潜在客户,从客户的需求出发,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并且适当放宽标准,使服务更完善,客户更满意。再次,金融机构应当运用互联网的无封闭特点。无封闭是互联网的特点之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质。金融机构想要抓住机遇,就应当减少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封闭性。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不存在封闭特性,信息的流通是如此,服务的提供也是如此。金融机构则难以做到这一点,它的服务覆盖范围有限,这使互联网金融更具竞争力。互联网的无封闭使客户能够使用户更多的参与其中,使金融交易更加透明和便捷。所以金融机构应当与互联网金融有效融合,从而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增强自身竞争力和实力。最后,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的开放信息。在过去,用户以及金融市场的信息是非常私密并且受保护的,这虽然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使许多信息难以得到充分利用。这导致金融机构难以准确的认识到市场动向,同时也难以拓宽客户来源。现在处于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和共享都很开放,这就使金融机构能够在不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浏览和分析一些有用信息。金融机构对于用户数据的分析能够了解用户的金融需求,从而挖潜在市场,为用户提供更贴切的金融服务。所以金融机构应当运用互联网信息的公开化,拓宽客户源,开发新的金融产品。

三、总结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篇5

1.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定义。互联网融资租赁是指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整合各方资源,为承租人使用设备提供一整套金融服务方案,并切实保障物权,合理调配、使用资金,是融资租赁与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的产物,既保持了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和交易结构,又充分运用了互联网的高效、共享、透明的特点,实现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多重融合。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互联网融资租赁仍然属于融资租赁的范畴,须满足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和交易结构(史燕平,2005)。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其基本要素为“三方两合同”。其中,“三方”是指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两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供应商和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互联网融资租赁形成了具有互联网特色的创新业务模式。

2. 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虽然互联网融资租赁在我国刚刚起步,但是短期内,我国出现了一批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如“普资华企”、“融租E投”、“广金所”、“拾财贷”等。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正常运营的以融资租赁为标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达49家,当月成交规模超9亿元人民币。根据本文对于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定义,这是融资租赁与互联网在资金方面的融合,具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已经形成的租赁资产债权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转让,最终由投资人通过在线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投资。这种方式一方面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资金来源渠道,另一方面可以丰富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同时,互联网融资租赁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研究兴趣,郭瑞(2014)在其论文中专门对基于融资租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了研究,认为这种模式可以增强租赁资产的流动性,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还比较单一,主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方式为主,未能充分发挥互联网融资租赁的特色和优势。同时,也存在一些不法平台借“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名义涉嫌非法集资集中活动,给投资人造成了直接损失,也给互联网和融资租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其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本文将立足于融资租赁和互联网的基本特点,重点对我国的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进行探讨。 二、 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发展的机理

1.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产生基础。

(1)快速发展中的融资租赁业,问题日益突出。自2006年以来,随着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转变以及一系列准入门槛的降低,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快速增长的通道,无论是资产规模还是企业数目均保持了两位数的增幅。截至2014年底,我国各类融资租赁企业数目突破了1 800家,总注册资本达5 800多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3.2万亿元,比2013年底的2.1万亿元增加约1.1万亿,增长幅度为52.4%。但是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集中度过高,全国90%的融资租赁企业聚集在东部沿海的8个省份,导致融资租赁资源分布不均匀;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单一,其中大部分业务是类信贷的售后回租业务 ,占比高达75%(史燕平、周凯,2015),远高于其他国家。售后回租业务与银行信贷极为相似,不仅无法体现出融资租赁的特色,实质上还造成了大量的融资租赁公司成为“影子银行”;三、资金来源比较单一,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银行,一旦遇到承租人集体违约,其面临的风险极易传导至我国金融系统内部,对我国的金融系统造成安全隐患;四、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 很低,不足5%,远低于15%~20%的世界平均水平。

因此,总体而言,我国融资租赁业近年来虽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我国的租赁业仍处于融资租赁发展周期的初级阶段(Amembal,2007)。

(2)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向融资租赁的渗透。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行业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从技术上而言,其模式由2007年以前的等级模式演变到现在的聚合模式,Web从1.0升级换代到现在的Web2.0(Besen & Israel,2013),形成了聚合模式下的Web2.0。这种技术上的升级换代使得用户可以任意时间、任意地域进行信息聚合和交流,极大地提高了用户的参与性和互动性。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也越来越多地向其他细分行业进行渗透,派生出“互联网+”模式,给传统行业增加了新的活力。“互联网+”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同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互联网+”行动计划在我国的大力推行,互联网对融资租赁的渗透,形成互联网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大概率事件。

2.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特点。

(1)互联网平台可以扩大融资租赁的业务覆盖范围。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尤其是在我国大部分融资租赁企业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与融资租赁的对接有助于提高融资租赁向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渗透,发挥融资租赁对当地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进而促进当地的经济增长。

(2)互联网平台可以提高融资租赁业务开发、业务受理的效率。当业务人员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时,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将现场采集的承租人信息实时传输给公司风控部门,提高了项目信审的效率。同时,后台风控部门可以将资信审查的结果实时反馈给前台业务人员,极大地提高了业务受理的效率。同时,对于一些金额比较小且标准化的小微租赁项目,可以通过大数据模型进行在线自动受理、设备投放。这一方面可以简化业务操作流程,将一部分业务通过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进行自动处理,节省了人力成本;另一方面,在线受理对业务的申报流程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业务人员主管因素对项目审批的干扰。目前,美国市场已经实现了对小微租赁业务的在线自动受理。

(3)互联网平台可以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问题不仅是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同时也给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隐患。因此,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以及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兴起则给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已经形成的租赁债权进行转让,受让者是若干互联网投资人;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项目众筹,将募集到的资金投放到租赁项目中。另外,这种方式也给互联网投资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将社会的闲散资金进行了有效的配置。

(4)互联网信息技术可以提升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能力。在融资租赁项目完成投放后,虽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是由于承租人长期占有设备并拥有使用权,因此会导致出租人无法掌握租赁资产运行状态的情况,以至于无法及时防范承租人的违约风险。通过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可以将资产的运行信息传输至出租人处,降低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于资产运行状态的信息不对称,加强了出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事中管理手段。出租人可以根据资产的运行状态预测承租人的现金流,从而可以采取主动的方式去防范承租人的违约风险。而传统的事后风险管理手段,只能在承租人出现违约后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往往还会遇到无法索回租赁物的情况。

(5)通过互联网方式运营租赁资产,构建行业大数据,提高盈利能力。在传统的业务模式中,承租人作为个体独立地运营租赁资产,相互之间比较分散,无法形成规模优势。而出租人通过与供应商的合作,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快速地占领市场,从而可以形成规模优势。出租人不仅可以获得租金收益,还可以以设备的运营状态为基础构建细分行业的大数据,从而获取大数据的增值收益。目前,世界互联网汽车租赁巨头Uber正在积极探索与融资租赁的合作模式。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传统的业务模式相比,互联网融资租赁在业务、资金、风控、盈利模式等多个方面存在优势。这些优势不仅丰富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业态,更重要的是提升了我国融资租赁的竞争力。 三、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创新模式

1. 基于资产运营的互联网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的典型业务模式中,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并将租赁物投入到生产运营中。可以看出,租赁物的运营不仅是承租人的还款来源,同时也是租赁交易中重要的信息来源,这些信息不仅可以反映租赁物的物理状态,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承租人的经营收入状况,而承租人的现金流是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度量的重要指标。因此,在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中可以引入租赁资产的运营,构建一个由资金流和信息流组成的双重回路。

总体而言,这种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1)租赁资产运营状态的披露可以有效地提高出租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的预测能力,一旦出现租赁物状态异常或者长期停滞,出租人则可以主动采取应对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2)租赁资产的运营状态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进行有效管理的抓手,不仅可以实时掌握资产的运营状态,还可以对租赁物的公允价值进行实时评估,有助于提高出租人的资产管理能力。

(3)在互联网平台对租赁资产的运营状态进行披露,有助于降低交易过程中的委托成本,缓解投资人与被投资标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从互联网产品的角度而言,信息互动可以提高投资人对该产品的投资体验。

(4)资产运营状态的,可以提高投资人对互联网平台的访问频率,有利于提高互联网平台的公信力和平台价值。

(5)租赁资产运营的信息管理也是发展物联网和大数据的基础。

因此,租赁资产的正常运营是确保项目正常进展的前提,无论是对于出租人还是互联网投资人,租赁资产的运营信息是其掌握承租人是否能够正常还款的重要抓手。目前,国内的狮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正在探索和尝试这种方式。

2. 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互联网融资租赁与物联网、大数据的融合(以下简称“大数据模式”)是对资产运营模式的进一步探索和推广。“大数据模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某细分行业的供应商合作,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产品促销,并且对大量的租赁资产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得以充分挖掘大数据的商业价值。因此,对于出租人而言,除了可以获取来自承租人的租金收益,还可以获取经营数据服务的收益。而这种“大数据模式”的可行性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

(1)随着我国制造业的技术进步以及“智能制造2025”、“工业4.0”战略的实施,大量的具有信息收集和发送功能的高端智能设备将会越来越多地被市场所接受,从而构成了大数据信息来源的物质基础。

(2)融资租赁对设备产品具有明显的促销作用,尤其是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由于具有价格优势,更易于让承租人接受。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设备厂商的合作,易于形成设备产品在某个细分行业的铺货,从而积累大量用户,保障了大数据来源的广度。

(3)由于融资租赁具有租赁物的物权,因此从法律上看,融资租赁公司是大数据的所有者,拥有运营大数据进而谋取商业价值的权利。同时也得益于我国近年来大数据领域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使得大数据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多地被企业所重视。

根据以上分析,基于物联网大数据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互联网基因”,同时也能凸显出融资租赁的“资产运营特性”。“大数据模式”模式扎根于细分行业,为了快速占领市场,形成行业大数据,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与设备供应商合作的方式快速实现设备投放。再通过将租赁设备的运行状态上网,从而构建出设备的物联网。物联网的构建对于出租人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可以提高出租人对细分行业信息的掌握,并且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评估承租人和行业的风险;另一方面,大数据服务收益实质上可以由出租人、承租人、投资人分享,在提高了投资人收益的同时,降低了承租人的成本。 四、 总结与建议

发展互联网融资租赁归根结底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需要,是我国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本文基于互联网的信息透明和高效的特点,对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进行探讨。文章首先立足于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与交易结构,从多个方面对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进行论述,旨在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提高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我国的租赁渗透率不足5%,远低于国外发达租赁市场平均水平,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融资租赁的竞争力,使得融资租赁的特点与优势越来越多地被市场所认可,将有助于提升融资租赁在我国设备投资过程中的作用与地位,从而可以提高渗透率,进一步缩小与国外发达租赁市场的差距。因此,只有将互联网与融资租赁的特点进行有机地结合、优势互补,才能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产品。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租赁的基础理论研究,只有在充分理解和掌握融资租赁原理的基础上进行业务创新,才能有助于提升融资租赁的核心竞争力。但是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研究主要是沿袭了国外的研究结论,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市场,路研(2002)在早期也认为理论研究的不足是制约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重要原因。

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篇6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竞争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4-0147-01

1新进入者的威胁:民营银行

2014年,我国银行业在结构调整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自2014年3月开始,围绕着五家民营银行试点的新闻,就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时至2014年7月,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三家民营银行率先获得了银监会筹建批准。在此之后,阿里的浙江网商银行能否获批,一度成为银行业界热议的话题。最终至2014年9月,上海华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也顺利获得银监会筹建批准。至此,五家民营银行均顺利进入到筹建过程之中。五家民营银行概况,从五家民营银行的分布上,腾讯投资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以及极具阿里背景的浙江网商银行倍受业界关注。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网站宣传主页上打出“我们是银行?我们是互联网公司?我们是互联网银行!”的宣传语。并通过二维码,将该银行的更多服务理念直接推向用户的智能手机客户端。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拥有阿里背景的“支付宝”给传统银行业形成的挑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腾讯借助其旗下的微信平台,在智能手机支付领域也赢得了广泛的市场空间。在技术延展性方面。借助二维码、条形码等技术手段,腾讯通过QQ、微信平台、阿里凭借支付宝,正在逐渐将线上的金融服务优势地位,向线下市场延展。由此可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在内的传统银行业机构,都迫于压力,不得不自2015年开始,针对互联网企业将其经营版图扩张至传统金融服务领域的这一举措,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寻找应对的措施。

2替代品的威胁: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2013年“余额宝”的出现,让银行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冷静的分析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对城市商业银行产生的威胁,不难发现,互联网金融已经在“资本性脱媒、技术性脱媒”两个层面对城市商业银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是在资本性托媒领域。例如投资渠道、融资渠道领域。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渐形成较为成熟的形态,它们分别表现为:P2P个人借贷、股权众筹、债权众筹、电商小额贷款以及基于互联网渠道的金融产品销售。尽管“余额宝”的出现确实触发了“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引爆点,但是经历了将近两年的市场竞争,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形成多种金融服务形态。在这个领域里,既有百度、阿里以及腾讯等国内互联网领域的领军企业,同时也有苏宁、京东、联通等在电商、零售以及通信领域中的代表企业。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依然处在一个探索尝试的阶段,因此这个领域还在不断持续的孕育各类全新的进入者。值得城市商业银行关注的是,由于互联网的竞争激烈程度远远超过传统行业的市场竞争,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存在较高的淘汰率。这种淘汰频度,一方面说明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金融风险远高于传统金融服务业,同时也为传统金融行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塑造自身的信用品牌赢得机遇。二是在技术脱媒领域。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最直接的挑战是来自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截至2014年年底,人民银行已经给269家企业组织机构发放了份第三方支付牌照。从牌照发放数量上分析,参与第三方支付领域竞争的机构数量较多。此外,相对传统支付手段而言,第三方支付伴随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呈现显著的增长趋势。《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4)》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达16.5万亿元,同比增长61%。其中互联网支付业务150.02亿笔,金额8.97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43.48%和30.05%。第三方支付对于传统银行业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中指出,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最大的冲击在于切断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直接联系。客户直接面对的将只是第三方支付机构。

3同业竞争:垄断的弱化

一是国内银行业机构整体处在“中(下)集中寡占型”阶段。针对我国银行业机构的CR5、CR12,结合贝恩对产业垄断和竞争类型的划分表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银行业机构整体处在“中(下)集中寡占型”阶段。纵观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CR5、CR12的变化情况,可知我国大型商业银行CR5数据呈现缓慢下降趋势。尤其引起人们关注的情况是,如果将数据采集的时间维度扩展至2012年1月,这种缓慢下降的趋势将更加明显。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尽管仍处在银行业机构的中度垄断地位,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其垄断地位正在逐渐被削弱。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占比稳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自2012年的快速成长之后,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依旧呈现稳步增长势态,其所占到的银行业机构的总资产比例一直稳定在18%左右。由此可以看出,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处于一个市场结构相对稳定的局面。

4银行业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及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从银行业整体情况分析,其“供应商”、“购买者”主要是存款者、贷款者。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深入,以及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借贷渠道的不断丰富,使得银行面对的“供应商”、“购买者”的议价能力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种情况加剧了“金融脱媒”现象。P2P网贷平台时至今日依然处在一个蓬勃发展,但急需市场规范的阶段。尽管需要面对各种金融风险的挑战,它的出现确实在某种程度上为货币的“供应商”、“购买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导致货币供应商对传统银行业的议价能力得到提升。《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中的数据显示,2013年以前,P2P网贷平台数量不足210家,成交总额约210亿元,网贷投资人规模约5.5万人。但截至2014年6月,P2P网贷平台的数量达到1265家,半年的成交金额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已经接近2013年全年的成交金额。有效投资人超过29万,较2013年以前增长了约3倍。据网贷天眼对12250名投资人的抽样调查分析,月收入超过一万元的白领投资人占79%,其中也不乏资产过千万的投资人。年龄在30-39岁之间的投资人占总人数的54%,超过83%的投资人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互联网众筹平台领域,来自清科、众筹网的《2014年中国众筹模式上半年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显示,从筹资规模来看,2014上半年,国内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4起,募集资金总额18791.08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众筹完成募集15563万元,综合类众筹完成募集1682.04万元,垂直类众筹完成募集1546.03万元。余额宝广受热捧后,由于受到银行业的积极应对,时下所产生的市场竞争潜力已经略显后劲不足之态,但是它的出现确实从根本上改变了基金行业的市场格局。《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指出,余额宝的推出,使得天弘基金资产排名从2013年第一季度末的第46位跃居至2013年底的第2位。余额宝以大多数人都没有预料到的方式,显著改变了中国基金业的格局。此外,报告也明确指出,2013年,我国基金销售电子商务水平为46.8%,并预计在未来4年内依然会持续提升,截至2017年,将会提高至64.8%。由此可见,基于电子商务、移动平台等多维度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将持久的对传统银行业的供应商、购买者提供更多新兴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

参考文献

[1]范晓东.互联网开启“大众金融”时代[J].互联网周刊,2012,(20):24-30.

[2]胡滨,等.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与监管.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5)[M].北京:科技文献出版社,2015,(4).

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篇7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大数据 云计算 小微贷

2013年6月13日,阿里集团下的一款名为“余额宝”的大众理财产品横空出世,仅仅一月内募集规模超过百亿元,引起了金融界的轩然大波。根据天弘基金的《余额宝运行一周年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余额宝规模攀升至5741.60亿元,余额宝1年累计申购4.96亿笔,累计赎回8.10亿笔。余额宝成功的运营模式使得人们开始思考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结合产生的“化学反应”。必须承认,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以独特的创新模式,开创了金融发展的新篇章,成为了当下的研究热点。有研究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兴起,给传统金融带来了巨大冲击并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以其创新性及强大的竞争力能够倒逼传统金融业转型,影响传统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入手分析在互联网金融冲击下传统金融的机遇与挑战。

近些年,随着社交网络、云计算、移动支付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崛起催生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由谢平、邹传伟(2012)首次提出,谢平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现代信息科技为代表对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出现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各方说法各不相同,笔者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大致有两种模式:1)互联网企业向金融行业的渗透。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等网络融资平台,以及以互联网企业为基础打造的基金、保险销售平台都属于此类;2)金融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业务延伸。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将传统网上银行,基金超市等的金融业务搬到互联网上,拓宽了传统银行产品销售途径,提高金融行业的服务性要求。

一、运算方式创新――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平台

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搭建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兴起,依据互联网企业中客户多样信息的精细分析,确立了具有互联企业特色的评级机制,通过这种形式建立起来的中小企业数据信用记录非常丰富。P2P信贷、众筹等网络融资平台,都得益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建立,以阿里小贷为这类P2P的模式例,阿里小贷基于旗下支付宝、阿里巴巴和淘宝等平台上所积累的客户经营和交易信息等关联信息,获得信息渠道广、信息层次多样、效率高并且获取成本较低,企业利用“云计算”,将不对称、金字塔形的信息扁平化处理,将这可客户的网络信息转换为可以定量的商业信用,据此制定相应的信用评价标准。阿里小贷等P2P信息平台的搭建,解决了困扰银行业多年的小额授信信用中个人及小企业贷款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化解了企业和个人融资困境。

在大数据背景下,掌握核心数据便可以居于行业的领先地位。虽然互联网企业掌握的数据并不多于传统商业银行,但这些互联网企业所掌握的客户的“行为”数据经过信息技术加工的分析便构成了互联网企业独特的数据信息平台,这些数据计算分析能力是拥有大量财务信息的传统商业银不能企及的。数据分析能力将成为当下互联网公司参与金融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将来的谁拥有数据并不重要,数据有效加工更为重要,谁能真正用好这些数据,谁就能得到更广阔的市场。

二、支付方式创新――高度集成化的移动支付平台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深化金融机构改革,降低金融行业准入门槛,形成多元化竞争的金融体系,鼓励能满足金融服务需求的新兴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特别是鼓励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发挥自身独特优势进入小微金融领域。

我国现行移动支付通过两种方式进行:1)依赖于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平台方式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2)通过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完成。第三方支付在我国早已不是新鲜事物,支付宝之类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互联网上已经遍地开花,截止2014年1月16日我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已颁发了250张。网络交易中,商家和客户之间的支付通常由第三方来完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创新性在于:注重用户体验去除繁琐的支付步骤;作为交易第三方保障交易资金更安全;平台功能高度集成将费用收缴、收付款、自动分账以及转账汇款等集成与一体。第三方支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的空间,但从这一点断定便互联网金融将颠覆传统金融言之过早,从本质上说,第三方支付平台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基本功能存在,更类似于银行服务的衍生,它打破了银行之间的支付壁垒,但没有撬走银行的核心客户资源。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可以依据自身特点,完善自身的互联网平台,特别是手机银行等新平台的建设,增强用户体验及客户原有的路径依赖。

三、渠道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平台

前文提到带来热议的“余额宝”产品,即为一款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有人说“余额宝”这类渠道创新是金融业史上的一次伟大的尝试。根据天弘基金的“余额宝”二季末规模数据及《余额宝运行一周年数据报告》(以下称《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余额宝规模达5741.60亿元,“余额宝”用户数二季度已突破1亿大关,在国内所有基金公司中排名第一,全球排名第四。余额宝发展创造了业界的销售神话,也带动了各类“宝宝类”产品数量的迅速膨胀。互联网销售平台的搭建一定的程度上会对银行活期存款形成冲击。根据《报告》分析“余额宝”用户80后、90后用户占比合计76%,而80、90后多为现在互联网网名的主力军,由此可见,“余额宝”类的销售平台对于互联网用户群体有强烈的依赖性。此外,此类网络销售平台所依存的第三方支付系统还存在很多漏洞,互联网的安全性所依然是用户担心的首要问题,现行结构下人们还不会把大额资金全部放在网上的“余额宝”等“宝宝类”账户。虽然互联网销售平台有一定的发展瓶颈但是网络销售平台的便捷、高效、低成本、高流通性确是银行系销售平台不能比拟的。平台的出现,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改变现在的运营及金融产品创新机制,加强其自身网络平台建设,增强客户粘性,积极探索尝试新的产品新渠道以更好的适应投资者的需求。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篇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分析;对策研究

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将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对于现代金融业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我国传统金融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也给其带来新的改革的动力,形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良性竞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互联网技术的日益革新为互联网金融扩展了越来越大的客户群。互联网金融将是未来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将由线下转移至线上,用户自身的传统观念会随着消费习惯的养成而逐渐改变,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也能够得到满足,对传统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产生颠覆。

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对其进行合理的法律监管非常有必要,而综观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现状发现,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本文基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希望能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综述

(一)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不自律现象较为严重

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推出,使得互联网与金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机遇面前,不确定风险同样存在,其中监管风险最值得关注,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过程中,监管问题也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

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尚不存在,银监会在2011年8月曾针对“哈哈贷”倒闭事件《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颁发文件的目的在于防止P2P信贷业务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和蔓延,避免风险进一步扩散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但从这份文件中也可以看出,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并不包含P2P信贷业务,除此之外,自律组织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也不容乐观。2013年1月,《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由中国小额贷款联盟颁布,但在行业内并没有取得良好的反响,加入自律联盟的机构非常少。

我国现在有超过300家P2P信贷平台,成交量迅速攀升达到200亿元。P2P信贷平台的机构数量和交易量都在不断地增加。然而,随着P2P信贷平台的快速发展,由于监管缺位导致的信用风险不断地暴漏出来。“秒标”现已成为众多P2P信贷平台常用的营销手段,所谓“秒标”,是指P2P信贷平台虚构一笔借款,吸引投资人投入资金,待标满后立即给投资人回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这种“秒标”具有收益高、回款快的特点,对投机者有很大的吸引力,所以在平台上聚集了一大批业内称之为“秒客”的投机者。但“秒标”短期高收益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家名为“淘金贷”的网站利用“秒标”先后骗走投资人100多万资金。类似“秒标”这样的超短期标,不会产生实际的价值和效益,给了P2P信贷平台极大的套利空间,使其能够在短期内达到圈钱的目的。这些资金都归集到运营商手中,如果没有监管的存在,运营商挪用资金的风险就会加大。网贷平台通过“秒标”加利息的方式吸引投资人,投资人由于高收益的诱惑参与其中,部分“秒标”其实就是在伪造根本不存在的借款事项,背后根本没有借款人存在,一些“秒标”就是常说的“庞氏骗局”,利用新的投资者的资金去支付老投资者应得的收益,再以高收益率去吸引新的投资者,高收益率只是吸引投资者的假象,在金钱诱惑下,多数参与者失去辨别真伪的理智。目前,P2P信贷平台仍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对“秒标”这种超短期标的发行没有限制,因此P2P信贷平台上“秒标”人气一直很旺。在P2P信贷平台上,由于存在坏账风险和道德风险,导致多数商业银行拒绝对P2P信贷平台的资金进行托管或监督,这种情况下,一旦投资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客户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维护。

(二)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交换成本较高

我国的信用环境建设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但仍存在很多不足。在互联网时代,信用环境不仅包括线下信用环境,还包括线上信用环境。线下信用环境的规范发展可以为线上信用环境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线上信用环境的顺利建设也会为线下信用环境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线上、线下信用环境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英国、美国等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的国家,资金供求双方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上注册账号时,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用户必须要提供其银行账号、社保账号和信用记录等信息,这些信息具有相当高的信用信息共享性,可以对用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判断,用户的违约成本也会随之提高。我国信用环境尚未规范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非常不力,也是造成违约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

我国征信系统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建征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主要面向我国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总部通过专线与央行征信系统相连接,并通过金融机构的内联网平台可以使网络终端向分支机构覆盖。所以,我国央行征信系统还局限于传统金融机构,目前征信系统的利用度不是很高。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应在成立的初期开始建设自有征信系统,为自身业务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基于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步较晚

互联网金融不仅包括传统金融业务中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等问题,由于其自身具有公众参与广泛、信息透明度高等特征,个人的。信息也存在被泄露的隐患,加大了其发展的风险性。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客户、市场十分广泛,覆盖了社会各个行业,如何协调相互关系、建立有效地监管机制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如何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起步阶段,处理好发展和监管的相互关系,尽快找到其中的发展规律和路径,发现风险点,在确保其健康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地监管,这正是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是起步晚,发展快,虽然网络银行、电商平台并非新鲜事物,但阿里小贷、众筹网络、余额宝等真正让大众参与的线上金融服务,却是近几年刚刚兴起的,现在正处于爆发式增长的阶段。正因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有着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我们对它的内部发展规律、路径等问题在现阶段仍不能明确掌握,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难题。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初步统一

此前,由于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否缺失存在争议。业内人士对于这一问题观点存在分歧,大体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顺其自然,无需监管;第二种观点认为必须尽快进行立法监管。对于这一争议,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表明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持支持态度,同时也对监管和发展提出要求。

金融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得互联网金融同时具有金融和网络属性,所以要求互联网金融也要熟悉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适应金融业的监管环境。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初步形成统一后,互联网金融的现状要求尽快立法,对其进行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起步阶段形成良好的行业规范。互联网金融应当有监管,但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还需要大量的研究和调查。与此同时,监管机构更应该找到创新保护和加强监管之间的平衡点,只有创新和监管达到平衡状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能更进一步。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要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要完善互联网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首要任务即明确监管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确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监管方面的五大原则,除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五大原则之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也在加紧制定中。

尽快明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责任。要尽快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责任,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做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兼容并包,各个部门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建议我国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

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章。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章,使监管做到有章可依,着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惩罚退出机制、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界定。该界定应当具有认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及涉及资金活动的功能,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对涉及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行业自律及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规范,明确平台参与双方的交易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保护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积极引导政策的实行。吸引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入驻,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契机。为了促进企业进入,当地政府也在抓紧推出新政策,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希望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取得先发优势。由于互联网金融仍然处在监管之外,监管政策正在制定中,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值得警惕。政府应当加强对政策的引导,积极探索和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正向的激励措施,以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成本。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既定政策条件下,合法、合规、健康发展,绝对不能碰触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

(二)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与相关部门的监管相比也有自己的优势,行业自律的优势主要在于效果明显、自觉性强、作用范围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不仅对监管的效果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前景也有很重要的影响。所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既要强化监管,防止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又要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管理的完善。

政府推动建立自律组织,形成行业规范。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政府应该科学指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提高行业透明度。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于2014年3月底成立,它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设的专委会,包括主要银行业、证券业、互联网金融业等多个行业和领域的机构。由金融监管系统主管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构,它不仅可以传递人民银行的信息,又可以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尚未形成之际,防范人民银行直接监管导致的风险。

企业自身加强风险内部控制。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除了在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还需要第三个部门的发展壮大。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组织,与作为第二部门的市场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够健全,使得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很难达成协调统一。从企业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合作,发挥企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制定自律标准,建立约束机制,因此建议培育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从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