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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学室工作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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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学室工作制度(通用3篇)

临床药学室工作制度 篇1

一、临床药学室工作制度

1、本室为药剂科临床药学研究部门,承担药代动力学与生物利用度研究,体液药物浓度监测,临床合理用药,中西新制剂研究和药理、毒理研究等工作。

2、深入临床科室了解药物应用动态,对全院药品合理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价,开展处方点评工作。

3、参与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4、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5、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

6、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7、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8、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9、参与临床工作制度及指标:

(1)根据临床药师工作职责,临床药师应定期深入临床病房,参加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急救及病例讨论。

(2)临床药师每周深入临床查房应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3)临床药师查房可分为跟随临床医师查房和临床药师单独查房两种。跟随临床医师查房可重点了解病人病情和治疗难点,查房结束应参加医疗小组的讨论。临床药师单独查房主要针对有特殊情况(如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危重病人、药物治疗复杂及严重肝肾功能损害者等)的重点病人进行查房,临床药师可结合查阅病历、与医生交流了解病情后,对病人或陪员进行询问。每周至少进行1次单独药学查房,对重点病人建立药历,并做好工作记录;

(4)参与危重病人的抢救和病案讨论,并做好记录。临床药师在参加会诊前,应事先查阅病历、问诊,了解病情,进行必要的资料查阅和计算,以提出科学谨慎的观点,协助临床医师提高救治效果。临床药师应积极参加和旁听所在临床科室的其他相关会诊;

(5)每周进行工作小结,每月举行1次工作例会,交流心得、沟通信息、讨论疑难药历;

(6)临床药师应积极进行药学情报咨询,对医生、护士和患者提出的问题都应积极给予答复,若当时不能给予解答,应及时记录,事后咨询有关专家或查阅资料尽量给予满意答复。对重点咨询或典型问题应有详细记录,年终有总结;

(7)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做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应主动关心和指导发生不良反应的病人,帮助他们提高用药依从性。不漏报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每季度出版1期药讯;

(8)根据临床需要和药物特点协助医护人员做好治疗药物监测工作的设计、申请、采样、结果解释及用药调整,应积极做好检测病人状况及监测结果记录,积累群体药物动力学资料。

(9)结合临床用药,积极开展病历、处方分析等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每年确立1个重点用药调研课题,写出调研分析报告;积极与医护人员进行多方面的交流,从中发现临床所急需的药剂科研课题,促进临床药剂科研的发展;每年至少开办一次药学教育讲座,有讲稿,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10)建立特定病例药历,每月不少于16份。

10、协助药剂科主任收集各二级科室质量信息,建立药剂科质量信息档案。

11、收集细菌耐药信息,定期评价,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依据,每季度发布监测信息。

12、注意了解和收集国内外药学和临床用药最新发展动态,加强药学和临床医学的理论学习,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3、本室对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必须按教学要求认真备课,遵守教学制度。在任课前一学期布置教学内容,开课前检查教学准备,开课后要按时检查教学质量。

14、室内要保持整齐、清洁、安静、卫生。每日清扫一次,每周全面打扫一次。

15、下班时必须关闭水电、门窗。

16、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遵守考勤纪律,执行请假制度。在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挂牌上岗。

二、临床药师查房制度

1、临床药师的查房形式多样,可随科室主任查房,也可独自查房,还可以针对重点患者进行查房。

2、临床药师查房的重点应在患者所使用的药物上,并能在疾病的治疗上提出合理的用药建议。

3、临床药师在查房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详细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和病程记录,并对需要关注的患者予以重视,以便在查房时对患者的状况有一总体认识。

4、参与查房的.临床药师应对所关注的重点患者全程跟踪,以利于整个用药记录的完整性,便于进行用药分析,以更好的为临床服务。

5、参与查房的临床药师对医护人员及患者所提出的有关药物治疗方面的问题时应当面做出合理解释,对不能解释的遗留问题待查房后统一收集汇总,经查阅资料后,尽快给予反馈。

6、临床药师深入临床参与查房,要加强临床知识的学习积累,努力探寻临床药学与临床医学的结合点,为今后临床药师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7、参与查房的临床药师应以患者为中心,面对面为患者提供药学技术服务。

8、临床药师在查房后应将查房情况汇总整理,及时填写临床药师查房记录表,并将相关资料存档保存。

三、临床药师会诊制度

为了加强临床药学工作的规范化,明确临床药师会诊中的指责、责任,特制定临床药师会诊制度。

1.临床药师接到医务科或专科提出的会诊通知后,全院会诊按时到位,急救会诊10分钟内到位,一般会诊当日完成。

2.药师参加会诊时应认真阅读病例,全面了解患者病史、用药史概要以及问诊情况等。

3.临床药师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针对患者的用药问题提出意见。药师承担责任是提供抢救治疗用药方案,经会诊组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会诊结束后临床药师应认真填写临床药师临床病例讨论、会诊纪要表。

4.如医院现有品种不能满足患者用药需要时临床药师应立即汇报药剂科主任协调解决。

临床药学室工作制度 篇2

(一)本室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积极开展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临床药学技术人员、设备、图书等。

(二)临床药学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有相当工作能力的药师以上专业人员担当。

(三)临床药学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格的科学态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专业水平。

(四)本室应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处方病历分析、新药疗效评价、老药再评价、不良反应以及血药浓度监测等工作。

(五)临床药学人员要定期参加查房、疑难病历讨论,指导临床个体给药。

(六)室内所有的.仪器、设备,要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七)本室的衡器应按“计量法”定期检验,确保衡器的准确、可靠。

(八)保持室内清洁,物品陈列有序,用后清洗干净,放回原处。

临床药学室工作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准化是企业进行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化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为了加强公司的标准化工作,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科研、生产及售后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兵器工业标准化管理条例》,《兵器工业标准化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标准化工作贯穿于公司科研、生产、售后服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关联到各个工作部门。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坚持专业化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以专业化队伍为主,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公司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技术管理部门为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兼职标准化员。专、兼职标准化员组成公司标准化工作网。

第四条标准化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公司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处理对外标准化业务问题,参加标准化活动。

(三)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四)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企业标准,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处理标准化执行中的问题。

(五)参与新产品设计,研制前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定型鉴定时出据标准化审查报告;做好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六)收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对所需要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收集、采购、建帐、借阅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公司的各类标准;

(七)建立健全公司标准化工作网;对兼职标准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和业务指导。

(八)做好标准化的统计和效果分析,总结经验。

(九)标准化工作人员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三章公司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企业标准的主体是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产品标准、原材料标准、半成品标准、零部件标准、分析测试标准、工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为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对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第六条正式生产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有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也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选择或补充也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冲突。公司内部的标准应协调一致。

第七条为满足外贸需求,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的先进标准,也可根据用户需要签订专门的技术协议。

第八条企业标准一般按产品制定。制定的程序: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形式为:______

第十条根据科研、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或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改变时],每隔3~5年对企业标准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作出确认、修订或作废的结论,并作出相应的标识。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

第十一条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所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新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应严格执行标准化审查;科研论证、样品试制、定型鉴定的全过程,应实行标准化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