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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改革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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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必有我师也。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以下是美丽的编辑给大伙儿收集整理的税收制度改革优秀5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税收制度改革 篇1

关键词:税收制度;经验回顾;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先后经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本文在对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的基础上,总结三十年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评价改革得失,探讨新时期的税制改革方向和完善思路。

一、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划分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年至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年至1982年是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为税制改革的推进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五届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形成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建国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成为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实施和工商税制改革。为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这些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和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涉外税类、农业税类七大类。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改革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市场经济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又推行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1.稳步推动“费改税”改革,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农村开展税费改革,根据“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对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了调整,明确在五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2006年3月14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对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改革。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外,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提高了税额标准;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的收购实行20%的比例税率。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9个,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二、三十年来税制改革的基本经验

(一)税收制度改革的推进必须有理论突破作为先导。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征税依据、征税对象、征税标准、税率高低等课税要素的确定,均需要有理论作为支撑。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对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认知,形成了国营企业只能上缴利润、不能上缴税收的做法,也就形成了“税收无用论”的理论观点。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对国家和国营(有)企业关系认知的进一步深化,推动了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两种身份和两种权力,从而才有了20世纪80年代初的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确定以所得税形式处理国家与国营(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且统一了税法,扩大了企业的自,为多种经济主体的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创造了条件。

(二)税收制度改革中必须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在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到财政可承受能力,税制改革不能带来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对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原因还在于改革过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改革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改革尚未创造出新增利益之前,改革的成本只能由财政来负担。另外,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是需要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原因。无论从改革,还是从发展、稳定的角度看,税制改革不能弱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税收制度改革必须走渐进式道路。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了优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前扣除标准,这对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国内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为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推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成为必然。同时,为减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吸引外资的负面影响,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也坚持了渐进式改革原则,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给予五年的缓冲期。

(四)税收制度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税制改革必须以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的变革为前提,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定位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在处理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时的形式。同时,税制改革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正是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后,才有了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税种收入的规范化划分。

(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指令性计划对经济的干预,这就要求强化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来贯彻政府的调控意图,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调整我国的税种结构,开征新的税种或取消不合时宜的税种,优化税制结构,强化税收对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功能。

三、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的法治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二)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四、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税制改革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就必须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二)税制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要求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纳税人、税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推进税法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税制改革、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制度改革 篇2

关键词:林业税收;制度改革;相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299-01

通过改革税费制度以调整我国现在的林业状况是我国的林业改革的重要举措,由以生态环境为主的产品取代原本单纯的以木材为主的产品,虽然通过改革使林业产品的层面有所提高,但“轻税重费”的弊端依旧存在,并严重影响我国林业的持续发展、阻碍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甚至严重影响我国公共财政的体制健全。

一、现行林业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轻税重费”违背公共财政税收原则,加大地方财政风险

税收是我国财政组成的主要部分,在财政所发挥的作用中,税收所做的贡献也不可替代的,相对而言,收费只是对税收形式下的一种补充,以保证税收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我国林业的税费格局“以费为主”严重违反了公共财政的组成原则。这种违反原则的行为打乱了原有的体制和程序,没有发挥林业部门所收的税费应发挥的作用,从林业部门的角度上分析,它本身的收入是林业费的收取,但是对于费用的利用没有像税收那样重新用到再生产中,而是完全存在于林业部门内部的运转系统中,甚至要上交给上级的林业部门,这样的循环严重打乱的公共财政的运作机制并且削弱了税费原本应该发挥的作用,是导致我国林业事业艰难发展的主要原因。

“轻税重费”的主要表现是税费的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较低的林业税率有利于延长林业的休养生息的时间和保护林业的发展,但是低税率却抽空了地方财政,使地方财政长亏不满。而另一方面收取较重的费,但是费用是完全脱离于公共财政的体制之外的,两种收取方式就造成了林业地区的地方财政长亏不满。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本身有护林、发展林业的责任,通过政府拨款促进地方林业的发展,使原本就长亏不满的地方财政陷入困境。

2.税费征收混乱,监管困难

税费来源冗杂且收付方式混乱是我国林业部门税费的主要问题,征收主体不一,经常出现财政部门、森工企业、林业主管部门重复征收的现象,不和规制的乱收费现象也加剧了林业部门税费的负担。资金来源广、首付方式混乱,这给林业资金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监管不力常常会出现资金的使用问题,资金乱用、挪用,没有完善的资金管理体制,严重影响资金作用的发挥和效率的运转。

3.育林基金制度问题

育林基金制度一直是国家“以林养林”政策实施的保障,保证政策的充分实行,对改善生态环境、恢复国家森林植被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林业的发展,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原本的育林基金的规模、使用以远远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育林制度下不仅没有发挥制度原本应发挥的作用,反而阻碍了我国林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及其本身的扩大再生产,更没有保证“以林养林”的初衷得以实现,严重阻碍了我林业的发展,在这种现状下,对育林基金的改革刻不容缓,是我国林业发展首当其冲应解决的困难。

二、林业税收的制度改革措施

1.由“轻税重费”向“以税为主”转变

由于对林业税费的不合理征收所导致的地方财政长期亏空,使得林区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备,社会保障也远远低于正常水平,已成为阻碍地方发展的原因之一。通过其他地区的发展经验来看,公共财政无疑是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了,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继续深化改革的长驱动力。

(1)林地征税主要是对于商品林,只按林地面积的大小进行征税,其林地产量却忽略不计,按林地面积的大小征税,既可以扩大税源的范围,并且具有可靠的稳定性;林业的生产者既可以合理充分利用和开发林业,对于森林资源也起到了充分保护的作用,促使其长时间对于我国林业投资,不得不说是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的首选方案。

(2)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是我国一个炙手可热的问题,对于生态环境问题,可以实行“谁破坏,谁补偿的;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强制纳税人的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和生产活动没有任何念头;对于林区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筹集大量资金,为其可持续发展做好后盾。

(3)调整增值税、所得税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目前众多减免的优惠政策进行重新整理,进一步改善和完善优惠方式,强制进行目标管理,使得减免优惠政策的效果充分体现,取消不利于国家政策方针实行的林业项目。

2.不断完善“以税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

开征林业税、生态环境补偿税;林业税的开征以林地面积为主,对主要用于商用的林地进行征收,去除原本的产品产量原则,这样的征收使得税源稳定,能够快速补充地方财政,从林业生产者的角度考虑,促使他们对林地有更合理的规划及保护森林资源,对林业进行长期的投资。生态环境补偿税充分体现“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惩罚破坏林业发展的行为,鼓励林业企业健康的发展方式,减少破坏林区的行为。

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幅度及范围,主要针对于所得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将刨花板、纤维板列入减免优惠项目里,改进优惠方式,增加优惠项目。取消与税收相似的费用征收,如绿化费和保护权收费,坚持建立以税为主的税费体制。

3.育林基金的改革

应遵循公共财政的构建原则,尽快使育林基金退出历史舞台。育林基金取消后,要有后续措施跟上,且要遵循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对公益林,投入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对此,《决定》提出,要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国家财政要重点保证;地方规划的区域性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部门规划的配套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要纳入相关工程的总体预算。对商品林,则可采用开征林地税的办法

税收制度改革 篇3

关键词:税收制度;和谐;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

一、税收制度与民生的基本含义

(一)税收制度。我国的现代税收制度是国家根据税收政策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它包括税收体系和税制要素两方面的内容,广义的税收制度还包括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二)民生的概念。所谓民生,从人权角度看就是人的全部生存权和普遍发展权,从需求角度看是指与实现人的生存权利有关的全部需求,从责任角度看就是党和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则。

二、我国在构建和谐民生遇到的现实问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生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开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我国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导致的一系列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稳定的现象。集中体现如下:

(一)人口老龄化问题。当前中国老龄化问题已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人口老龄化人口日益增加。

(二)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完善,税收在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的作用甚小。

(三)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问题。我国是个资源大国,但人均资源占有率不高,资源紧缺已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中国贫富差距的问题正日益显现,穷人愈穷,富人愈富,贫富差距日益拉大。

三、改革现行税制弊端,创建未来和谐民生

上述民生问题的存在客观上说明了现行税制设计的弊端和滞后已严重制约了和谐民生的构建,在此我认为,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第一,完善税制,保障民生。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增加新税种,修改旧税种,进一步确立税收在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主导地位,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减轻民众负担,促进公平效率。

第二,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规范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消除现行税制存在的对不同经济主体的不同税收待遇,实现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税收待遇平等、税收负担公平,以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优化税制,明晰税权。税制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科学构建税制结构模式,合理选择主体税种和税种类别,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明确和规范相应的税制要素,提高税法的透明度。

第四,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要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税收成本。

第五,促进税收与社会、经济、自然的协调发展。强化税收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确保税收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实现税收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下面针对构建和谐民生存在的问题对现行税收改革具体方案做出如下探讨:

(一)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税收改革:1.运用税收政策,调节产业结构,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政府可采用对第三产业税收优惠的措施,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税率等优惠政策,加快其发展速度。对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如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等,实行定期免征所得税的特别优惠措施,吸引劳动力向这方面转移。2.运用税收政策,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减少地区差异发生的结构性失业。税收政策上可采取给予落后地区中的一些重要产业部门和企业以投资抵免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提高资本积累能力,扩大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采掘业、矿产业这些利用自然资源较多,同时吸收劳动力较多的中西部地区的重点产业,给予减免资源税、增加增值税抵扣项目的优惠,减轻其税收负担。3.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鼓励劳务输出。适当向外输出劳务,也是缓解我国就业压力的一个途径。对依法设立的劳务输出公司给予减免所得税、营业税的税收政策。4.鼓励农村剩余劳力向种植业以外的其它农业方向发展。对农村中林、牧、水产养殖业、渔业给予税收支持,鼓励其吸收农业劳动力。

(二)解决我国社会成员收入分配问题的税收改革。运用税收政策解决我国社会成员财富悬殊的最重要手段就是征收财产税。经过改革开放后20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分配悬殊问题也日益显凸出来,这方面使财产税的税源增加,税基扩大,增加财产课税收入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征收财产税更为必要。因此要从思想上转变观念,重视财产税制建设,从增加税种,完善税制、加强征管入手,加大财产课税力度和广度。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包括的税种有:房产税、土地税、不动产税、车船税、契税等。鉴于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制度的税种设置不全、比重过低、税制不完善、征管方面等问题,改革和完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可以从完善房产税、土地税,开征遗产税与赠予税等入手。

(三)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税收改革。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在税制和税收政策设计上应关注发展与关注公平并重。要做到税收取之有道,用之有效,既不“劫富济贫”,也不“劫贫济富”,既维护市场效率,又维护社会公平。取税,要更多地关注社会发展,鼓励社会创造的积极性,同时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用税,要让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成为社会财富的享受者,并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税收用之于民,要强化用税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把税收用在刀刃上,用在广大群众最需办、最急办、最盼办的事情上,特别要用之于贫,用之于弱,用之于和,以和安邦、以和兴业、以和成事。反过来,通过社会和睦和谐,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带来更多的税收。

(四)解决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税收改革。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因此,确定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长远目标应该是为所有劳动者(由城镇逐步到农村) 筹集维持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基本保障需要所需资金,为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税收制度改革 篇4

一、对我国现行证券征税的评价

我国现行税法中涉及到证券税制方面主要是股息、红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应并入企业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证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所获净收益也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股票交易中的净亏损,也作为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利润加以弥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将利息、红利作为个人收入总额,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除,按次缴纳。现行税法除了对股息、红利征税外,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其所适用的税率为0.4%。在上海、深圳两地对股票征收印花税,从目的看,实际是交易税。目前的税制中,由于国家股不准在股票市场上流通,故没有对国有股获得股息、红利作征税的规定。

显然,这些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拿证券交易印花税来看,1991年至1997年深沪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454亿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237亿元,该年证券交易税划归中央的部分就达202亿元,占整个中央税收入比重的4.7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证券市场迅速而有效的扩张,证券税制将在控制交易成本,调节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更加有效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证券起点高,发展快,对它的运作及调节作用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有关的税收政策不规范,不太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其弊端也日益显示出来:

(1)没有针对股市交易行为设置相应的税种。现行税收政策是只对股票交易征收单一的印花税,虽然曾起到代偿性作用,但未免有与股市税源分布和股市运作不相适应之嫌,终究是权益之计,非久远之策,其局限日益暴露:其一,印花税的征收客体是凭证,而随着科技的发展,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因此再沿用这一税种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的。其二,对股市交易双方各征0.4%的印花税,投资者不管获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税。这虽对控制股票交易双方有可取之处,但由于不能采取免税额度给小投资者以优惠,难以实现相对公平,对调节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马太效应”在证券市场表现得特别明显,这也有悖于印花税的设计初衷。

(2)征税面过窄,国家税收流失严重。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仅将与股息有关的股息、红利及股票转让行为纳入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课税范围,而对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行为没有相应的征税规定,在一级市场、场外交易、继承、转赠等方面的税收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状况不仅使国家流失了大量的财政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妨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

(3)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对股息的重复课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众所周知,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个人的红利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红利的税后利润重复课税。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收入的税收歧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4)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平等。无论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仅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执行不同的税率,即使处于相同行业的公司,税率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执行的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反为10%,等等。同时,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要求不尽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这种只对个人股征税的做法既违背了公平负税的原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并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我国证券市场课税的政策取向及建议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很不健全,这种证券市场税收法规滞后的现象已与飞速发展的证券市场业很不适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特殊性,尽快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无疑对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积极的作用。合理设计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体系,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税制的设计调整应立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引导证券市场向着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与否,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未来的发展,是整个经济生活中的关键之所在。而资本市场的完善,不仅可以促进企业资本形成方式的深刻变化,进而有效地改变国有企业运行机制,而且,它可以为企业所有权的转让提供市场载体,促进国有企业的破产兼并等产权转换机制的形成。

(2)证券税制设计目标的合理定位。首先,经济目标。一种税制的设计一般考虑经济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目标(组织财政收入)两个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不仅发展时间短,规模小,而且相关的制度和规则也未健全,因此,应侧重其适应经济发展以及对不同纳税人的税负公平,经济目标应放在主要位置。其次,对证券市场设计课税制度应努力追求弹性目标。弹性税制的优点在于能更加灵活的发挥其经济调节功能,便于税收征管和税收成本最省原则的实现,同时能够更加体现税收的有效公平性,使税制对所有纳税人都能自觉的一视同仁,利于促进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

(3)减轻资本市场的过度震荡,减少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具有极重要的投机性。除了投资者不成熟外,过度的市场波动也是其最重要的原因。据统计,美国在最动荡的1986-1987年中波动幅度为23%,日本在同一时期为19%,而我国A股1994年波动幅度竟达84%。如此剧烈的股市震荡,单靠行政手段难以达到根治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税收这一手段对投资者进行有效引导,并实现税收调节经济的自动稳定器职能。

根据以上要求,立足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特点,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全面开征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拟开征的税种。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的作用与功能比较近似,但作为调节证券市场的有力手段,证券交易税无论在名称、征税范围、还是在税率制定方面显得规范,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不是简单机械的替换,而有其内在的必然要求。

证券交易税的性质可归属行为税,是就证券交易行为而征收的税种,按交易额乘以税率征收。为了鼓励中长期投资,抑制频繁买卖的短期炒作行为,有益于股市的稳定,无须再搞“一分为二”,仅对卖方单方面征税。为了保持总的税负不变,可按0.8%的税率开征,同时还可在具体措施上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关系。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应扩大到发行环节,其征税对象应包括股票、国库券、债券和投资基金等证券,同时应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中国库券的转让仍是主要的,以及它在经济建设发展时期的特殊作用,对国债转让收入宜从轻课征。

(2)谨慎开征资本利得税。

从我国目前实际来看,因存在资本市场刚刚起步,发育还不成熟,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现金大量的体外循环等问题,还不宜将资本利得税作为单独一个税种开征;同时从国际经验看,考虑到其成本效益问题,不仅发展中国家像巴西、阿根廷、泰国等,而且部分发达国家如挪威、芬兰、日本都将资本利得纳入普通所得一并征收,并且成为一种总的趋势。具体做法是:对公司利得,区分长短期资本利得(两年为限),对短期资本利得,按普通税率即33%征收,对长期资本利得,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调整后,按持有时间给予减免。对个人资本利得,可确定一个起征点,比如规定股息的第一个200元免征,超过部分再作为其它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另外,考虑到资本市场的风险性和投机性以及抑制资本投机的需要,为鼓励并积极培育我国的资本市场,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对资本利得应采取轻税负政策,实现较多的优惠减免。对公司资本利得,可视不同情况给予免税、减税和容许资本损失抵减等优惠。对个人资本利得,因目前是按次征收,考虑到其累积效应,为避免一次集中缴纳带来的较重的税负,可实现按期间进行平均分摊利得的方法。

(3)调整对资本收益的征税。

众所周知,股息、红利、利息是投资者将货币生产要素投入社会再生产所取得的风险收入,是对其推迟个人消费的补偿。除国库券利息免税外,对资本所得普遍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与必然趋势,1999年对个人储蓄利息所得征个人所得税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因此应在此基础上调整国家股、法人股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红利课征所得税,为国家股进入市场并最终规范我国的股票市场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同时应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消除重复课税。对于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随着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消除重复课税的条件也日趋成熟。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它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常规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力很困难的形势下不宜使用。

税收制度改革 篇5

2010年6月11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说:根据世界银行的最新报告,美国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财富集中度远远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中国基尼系数从30年前改革开放之初的0.28,已上升到2009年的0.47,目前仍在继续上升,这是社会利益共享机制发生严重断裂的显著信号。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行业之间工资差距日益明显,最高与最低相差15倍左右。

国民财富向少数利益集团严重倾斜,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严重的制度性腐败和资源垄断,剥夺了绝大多数国民的发展和竞争机会。唯有继续推进市场化,把权力限定在特定边界之内,让普通国民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拥有更大的选择与发展空间,才是解决收入分配严重不公、贫富悬殊问题的根本性出路。

中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应从改革税收政策开始

尽管我们己听到了中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大致轮廓,关于中国税收中仅提到了个人所得税,却完全没有中国税制改革的影子,这让我们有几个担心:

第一,如果舍弃税收制度改革,则中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将很可能是扬汤止沸,救急于一时,很可能就这么一说,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而我们需要的是釜底抽薪。

第二,一项改革的成败,取决于反对他的力量有多大。

中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势必触及一大批富裕和较富裕人的利益,波及面少说也会达到10%,甚至15%。尽管总比例不算很多,但绝对值很大。伤害面偏大。会让这一批人对此项改革心生怨恨。也许这是这项改革所必须支付的代价,但我们希望伤及面越小越好。改革的创痛会小些轻些。

而从税收制度上进行改革,伤害面可能使受伤害人群缩小到1/100,即最富裕的那群人,家庭总资产超过两三百万以上的百万富豪们,但总收获也许更大,更公平。

第三,中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只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进行,而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而进行税制制度的改革,则可以充分保证中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只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进行。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之所以会成为全球贫富分化最严重的国家,问题的根子在中国的税收制度没有发挥它劫富济贫的作用。

中国的税收制度与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税收制度的区别在于,在发达国家,税收制度较完善成熟的国家,房产税是国家第一大税,占到国家税收总额的70%以上,而中国,房产税对国家税收的贡献几乎为零。增值税是国家第一大税。

所有的问题都从此而来。

中国的增值税有三大特点:“全覆盖”,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应该覆盖到全部行业;“全链条”,因为不论任何行业都执行增值税,比如从开矿一直到形成最终商品到消费者手中,这个链条都是不断的;“全抵扣”,全链条使得前一个环节纳过的税收全部都抵扣掉,剩下部分才是本环节该交的税收,增值就纳税,不增值就不纳税,多增值就多纳税,少增值就少纳税,税负公平。

可以上三大特点的宣扬者却“忽略”了(正确的提法是“掩盖”了另一个最重要的增值税的本质)税收是调节社会贫富不均的利器,税收的本质是“劫富济贫”。中国的增值税对于“富人穷人一碗水端平”。这真的很公平吗?

国家的安定取决于两件大事,一是腐败,二是贫富严重分化。中国这两大问题都很严重,在中国,仇官仇富如山火蔓延,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税制是国家维稳最好的衡器。

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至今仍看不出败落的迹像,主要的原因是它的不断发生的“劫富济贫”。而“劫富济贫”最重要的利器是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国外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0%左右,美国为75%,法国为69%,加拿大是85%,菲律宾大概是73%,南非是75%,世界最穷的国家肯尼亚也占到69%。也就是说,在世界各个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基层政府收入主要来源是靠房产税。

房地产税除了为地方财政提供充足的资金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平稳房价,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所以,人们也把房地产税叫“生态税”。

由于房地产泡沫诱导人们把超量资本投入到不能再产出消费品的房子上,这就限制了对其他生产领域的资本投资,这对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是巨大的潜在威胁。

为此,为了防止资本过多地向房地产市场流动,对房地产征税是市场经济体中控制房价、确保经济健康发展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尽管在国外房地产税是第一重税,却很少听到人们抱怨房地产税,住房就要交税,对他们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他们知道,房地产税主要用在公共开支上,如街道整修、公园、垃圾清理、警察、消防、教育、公交、博物馆、图书馆等。

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如此惊恐说明了什么

2012年8月21日,中国的几大门户网站的财经频道,几乎不约而同地将焦虑的目光对准了同一条消息:“存量房开征房产税”。都以头版头条的显要位置,播发了多条不同内容的,甚至相互抵触的消息。

新浪网的财经频道头题是:《两湖方案被广泛转载后 遭国土部网站撤下》,配发的新闻是《存量二套房征税存争议》。

凤凰网财经频道头题是:《湖南地税局回应房产税传闻:尚无具体安排,两湖房产税方案遭国土部网站撤下》《争议存量二套房征税房产税或成下半年楼市调控重点》《北京难成下一个试点》。

而 8月22日凌晨4时,各大门户网站的财经频道,又都纷纷报道了来自新华网的消息:《湖北省地税局证实正制定房产税征收方案》。该新闻可以用一句话铁板钉钉地加以概括,“存量房开征房产税”。

从这场新闻大战的烟火味儿很冲的标题看,可以肯定如下两点:

1.“存量房开征房产税”这一楼市税收新政影响非同小可,刀刀见血。它将成为中国税收的第一部富人税。它牵动了中国房地产利益多方的那一根根绷紧了的神经。这就对了。如果一项新政出台,社会各界一齐叫好,如同亲友团般一起起哄鼓噪,或波澜不惊,那就糟了。这表明这项新政一定无关痛痒,出不出一个样。很失败很失败。

2. 一项改革新政的成败,取决于反对的力量究竟强大到何种程度。一项新政出台,如果才一露头便立即收回,则让人感到反对的力量异常强大。这又对了。这项税收新政影响真的刀刀见血。

现在看来,“存量房开征房产税”这个处方,对中国楼市的病情诊断正确,下药如神。让那些拥有多套住房的人拚死抵抗,这就对了,“存量房开征房产税”就是冲着他们来的。

该报告说,全国2011年家庭的平均住房面积为 116.4平方米 ,而在受访者家庭中,能达到这个标准的却连2%都不到!这只能说明中国在住房上的贫富差距有多大。

至于说到中国城市家庭金融资产平均为247.60万元,也就是说。中国有三亿个百万富翁家庭,1.6亿个二百万以上的百万富翁家庭。请注意,它的调查是“家庭金融资产”。不包括不动产。我想,这些数字大概是从火星上采集的。

如此看来,中国必须实施强有力的“存量房开征房产税”楼市新政,以均贫富。

向农民工征收个税,叩问中国税基公平性

2012年8月26日,《工人日报》刊发了这样一条新闻:《合肥向农民工征个税消息引各界争议》。文中说: 8月2日,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公告称,从 10月1日开始,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也需缴纳个税。此举一出,舆论哗然。

从法律的层面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关于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豁免规定,农民工当然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肥市地税局向农民工征收个税,也无不妥。那么,舆论何以哗然?

我们要问的是,个人所得税到底是个什么税?

全世界对个人所得税所下定义,都是“个人所得税是个富人税”。

让我们来看看税收制度相对健全的美国,是怎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2012年2月1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提议,向年收入达到或超过100万美元的美国人,施行至少30%的税率,取代之前15%的收益所得税率。增加的幅度为百分之百。

据美国税务联合委员会统计,根据奥巴马提出的计划,2011年税收中,80%将由年收入逾100万美元的家庭负担,其中收入在20万至50万美元之间的纳税人,平均增税532美元,收入在50万至100万美元之间的纳税人,平均增税9800美元,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纳税人,平均增税95000美元。

美国是用这样的税收战略:占美国总人口约2%的,年收入逾100万美元的百万富翁们纳税,包括中产在内的98%的中低收入者免税,来缩小美国的贫富差别的。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这样征收的。

今年是美国的大选年,尽管竞选者的施政纲领尖锐对立,但在为穷人免税和向富人征收重税上,却惊人的一致。

奥巴马说,“在美国,1%的富人拥有着美国99%的财富。99%的人为国家纳税,却没有人真正代表他们。华盛顿的政客都在为这1%的人服务。”他声明,他站在99%的普通民众这边。

在法国,5%的人占有了80%的社会财富。奥朗德均贫富对准的的就是这5%的人。资本主义的国家就是这样均贫富的。用非暴力手段,用合法的手段,不需要改朝换代,不需要战争与动乱,用公选直选总统,实现均贫富的梦想。用税收的利器来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

在美国,仅有2%的富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用2500元的起征点,几乎将中国所有的工薪们一网打尽。这到底是为什么?

个人所得税变成了工薪们的人头税,连“付出得最多,得到的最少”的农民工们,都不能幸免,我们能不叩问,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公平吗?

问题出在我们对个人所得税是个什么税,这样的基础的定义都出了错。

就是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出台的第一个个税是在1980年9月,起征点设在800元,而那时中国工薪们的平均工资才四五十元,是平均工薪的20倍。那时国家最高的政府官员们,高校最高级别的教授的工资也才360元,那时的个人所得税压根儿就没有工薪们的什么事儿。仅对一夜暴富的个体户们,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