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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通用3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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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精选35篇)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1

1运行中的变电设备及建筑物发生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均称设备缺陷。

2设备缺陷的分类和处理期限:

2.1危急缺陷(ⅰ):直接威胁安全运行,若不及时处理,随时会造成设备或建筑的损坏,发生人身事故及停电事故。危急缺陷处理不得超过24小时;

2.1.1套管有严重破损和放电现象。

2.1.2 sf6气室严重漏气发出操作闭锁信号。

2.1.3真空断路器出现真空损坏的咝咝声。

2.1.4注油设备漏油,从油位指示器中看不到油位。

2.1.5断路器不能进行分、合闸操作。

2.1.6隔离开关不能进行分、合闸操作以至于影响运行方式的。

2.1.7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异常,开关不能正确动作跳、合闸。

2.1.8变压器声响明显增大,很不正常,内部有爆裂声。

2.1.9充油设备大量喷油,使油面下降到低于油位计的下限。

2.1.10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失压,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2.1.11设备接头灼热、变色。

2.1.12设备外绝缘严重放电、爬弧。

2.1.13设备外瓷质部分裂纹达总长20%。

2.1.14直流电源接地。

2.1.15房屋漏雨、雪,水滴在运行的电气设备上。

2.1.16设备的主保护不能运行。

2.1.17操作电源不可靠或能源不足以至于不能驱动操作设备。

2.1.18与调度联系的.通讯全部中断。

2.1.19设备的绝缘、温升、强度等方面的运行参数超过极限值。

2.1.20站用电全停。

2.1.21其他严重影响设备运行、出力、安全的缺陷。

2.2严重缺陷(ⅱ):严重威胁安全,不及时处理,暂时可以运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不消除,可能造成设备损坏和发展成危急缺陷。严重缺陷处理不得超过7天;

2.2.1注油设备漏油,五分钟内有油珠垂滴。

2.2.2中央信号装置不发信号或不正确发信号。

2.2.3重要设备遥信、遥测量不准确,遥控、遥调失灵。

2.2.4绝缘试验超标准。

2.2.5不能按铭牌出力运行且无批准手续。

2.2.6接地电阻不合格。

2.2.7工作、保护接地失效。

2.2.8瓷质部分有明显的破损者。

2.2.9隔离刀闸不能进行正常分、合闸操作,但不影响运行方式的。

2.2.10变电站事故照明不好用。

2.2.11其他比较严重的设备缺陷。

2.3一般缺陷(ⅲ):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较长时间坚持运行者。一般缺陷可列入检修计划处理,年度消除率应在85%以上。

3设备缺陷的鉴定、登记及报告:

3.1运行、检修、试验及各级管理人员发现缺陷,均由运行人员在“缺陷记录簿”内进行登记;

3.2运行人员发现的危急和严重缺陷,要经运维部经理(值长)鉴定定性,由发现人进行登记;

3.3严重、危急性缺陷,应用电话立即通知部门经理及公司主管领导鉴定后,组织人员检修。一般缺陷可在缺陷月报中填报。缺陷月报应在每月2日前报到公司;

3.4对修试单位在试验中发现的缺陷,也应由当值人员根据设备缺陷的分类和处理期限,进行登记和处理。

4设备缺陷处理后的验收及注销:

4.1处理后的缺陷,应经当值值长验收,确认缺陷消除后,在“设备缺陷记录簿”验收栏内签注意见并签名。

4.2变电站缺陷应进行闭环管理: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2

空调设备房是中央空调系统的控制中心,为确保空调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特作如下规定:

1、空调制冷机房的全部设备,必须由指定的`电气人员管理操作,非本职人员禁止操作。

2、无关人员必须经工程部主管许可,方能进入制冷机设备房。

3、室内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照明、通风并严禁烟火,严禁明火。

4、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分析机组各种压力表、温度计的读数是否正常准确,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上报。

5、须每月对中央空调系统抄一次电能表,并做分析。根据空调负荷的变化调节机组,确保机组运行在节能状态,费用不超标。

6、定期保养检查,及时更换磨损的零件,并作好记录。

7、定期对冷冻水系统、冷却水系统进行清理、水处理。

8、调整冷却塔风扇角度或加挡板,减少冷却塔的飘水。

9、控制冷却塔托盘的水位,避免溢水。

10、空调值班室每天清扫一次,制冷机设备房每周清扫一次,新风空调机房每月清扫一次,制冷冷水机组每月清洁一次。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 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劳人锅[1985]3号)、原劳动部《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1988]4号)、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质检办[20xx]137号)同时废止。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劳安字[1990]12号)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不再执行。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为了加强污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污水、大气污染物及噪声防治管理工作。

3、职责

3.1产生或存在污水、废气、噪声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污染源的控制,并提出治理方案和负责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

3.2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环保设施维护和保养。

3.3品质部负责全公司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和委托地方环保部门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审查。

4、程序

4.1污水控制

4.1.1本公司污染主要来自垃圾清运车的清洗、垃圾中转站的清洗和业主的生活污水。

4.1.2垃圾清运车每周按相应的保洁员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清洗;

4.1.3垃圾中转站清洗的控制

(a)垃圾中转站每周按规定进行清洗。

(b)清洗形成的污水集中收集,排放到污水管道。

4.1.4严禁使用含磷洗涤剂冲洗厕所,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4.1.5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对社区下水管网的疏通和维护,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4.2废气控制

4.2.1本公司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社区空调、冰箱、机动车尾气等。

4.2.2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

为符合《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协议书》的要求,本公司自20xx年起新购入冰箱、空调器等设备时,将优先选购环保型产品,并逐步完成含氟致冷剂的替代工作。

4.2.3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a)公司的机动车辆要做到专人负责,定期养护,使用清洁燃料,尾气必须达标排放;

(b)通过与业主协商、沟通、宣传栏等方式,引导业主定期对汽车的尾气排放进行检测。

4.3噪声控制

4.3.1本公司环境噪声主要来自消防泵、水泵、业主装修、机动车、割草机、空调外机及社区文化活动产生的噪声。

4.3.2噪声的控制措施

(a)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采购低噪声设备和备件;

(b)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做到油路、气路、水路畅通,使机器正常运转、降低噪声;

(c)业主装修产生的噪声按《业主入住及装修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d)各社区举办社区文化活动时由物业服务中心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协商确定有关事项,降低噪声污染的影响。

4.4污水、废气、噪声监测与监督管理

品质部执行《环境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委托地方环保部门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审查。

4.5品质部对监测结果及时进行分析与评价,各责任部门对超标项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4.6公司污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噪声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类、机动车辆执行《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4.7各部门按照《各部门环境因素管理办法》要求落实。

4.8本程序产生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5.1《固体污染物控制程序》

5.2《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协议书》

5.3《郑州市建立无氟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5.4《业主入住及装修控制程序》

5.5《环境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5.6《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5.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9《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5.10《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5.11《记录控制程序》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为了加强检修人员进入容器、设备内部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人身事故发生,保障生产、检修、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进入容器及设备内部作业的具体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部门。

3.管理职能

安全监督科负责本办法的制订、监督检查与实施,收集汇总对本制度提出的修改建议并进行修改审定。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作业前首先对容器、设备内部或地坑、地沟内采取用压缩空气、蒸汽清扫或鼓风等措施进行通风换气,防止中毒和窒息,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2 作业过程中要设专人监护和联络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单人独自作业。

4.3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

4.4 当有坠落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4.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6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在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空气呼吸保护工具。

4.7 电气照明或其它设备等符合国家安全作业标准。

4.8 进入煤气设施时,必须测定一氧化碳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4.9 作业过程中要备有预防中毒、窒息等急救措施。

4.10 带入容器、设备及地坑内的工具,工作完毕,必须如数清理查验取出。

4.11 关闭容器、设备孔门或盖板时,必须确认其内部无人或无其它物料后方可进行。

5.检查与考核

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此制度,作业中违反此规定发生事故按照有关制度考核。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为了加强设备台帐管理,使设备台帐的记录条理、及时、翔实、清楚、实现物质“零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标准规定了炼铁厂设备台帐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2本标准适用于炼铁厂设备台帐的管理,包括《炼铁厂设备管理台帐》、《炼铁厂设备周检项目记录台帐》、《炼铁厂检修项目记录台帐》、《材料备品备件台帐》、《事故管理台帐》等台帐,其中《炼铁厂设备管理台帐》包括了《设备点检台帐》、《设备润滑管理台账》、《设备隐患与事故管理台帐》。

3、职责

3.1设备科是设备台帐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设备台帐管理的策划、组织实施及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组织设备台帐内容及形式的策划工作并审批工作。

3.2各车间按其设备分管范围做好设备台帐的管理工作。

4、内容和要求

4.1设备台帐是反映设备的.历史情况、技术情况和分布情况的原始记录,它是设备管理基础工作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

4.2完整的设备台帐由以下两大部分组成:(1)设备的基本信息,诸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出厂日期及编号、设备的技术规范、安装部位、数量、特别备注等。(2)设备的使用记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a、设备的计划性检修、抢修记录,记录形式应有检修分析,工作记录与结论报告。b、维护保养记录,包括日常消耗、规定的维护保养项目等。c、技改记录,包括设备技术改造,运行方式的调整等内容。d、变更记录,主要包括设备的损坏更换,技术替换,项目增减等

4.3设备科每年对设备台帐的检查不少于10次,并对台帐的管理现状作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

4.4设备科负责建立设备台帐,并负责设备台帐的动态管理,定期修改台帐不符合生产的内容,并对台帐的管理现状作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

4.5设备台帐由各设备管理人员记录。

4.6设备台帐记录要及时,应于相关项目完成后8小时之内完成记录内容。

4.7设备台帐记录要规范,严格按照设备台帐表格填写,不得缺项记录。

4.8设备台帐记录要认真、详细、准确。

4.10各设备台帐内容要详细、数据要充分准确、无缺项,要及时,记录要条理,如果在检查时发现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考核责任车间2分/项。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7

一、 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应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禁止无证人员装拆、调整机械式停车设备及部件。

二、 本单位将对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三、 本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停车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对在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停车设备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四、 设备在操作前,应当以“操作使用说明书”及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机械式停车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的一手应放在操作盒旁红色紧急停止按钮位置,一发现有异常应立即按下紧急停止按钮,以防危险发生。

六、 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 机械式停车设备内禁止除司机外的其他人员进入,禁止司机长时间在机械式停车设备区域内停留,禁止儿童进入机械式停车设备或在设备附近边缘嬉戏、玩撒。

八、 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行过程中禁止人员、车辆、物品进入设备。

九、 禁止不符容车要求(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停放。

十、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载车板除搬运车辆外,不得作为其他货物的储存或搬运器。

十一、 载车板上禁止载人。

十二、 禁止拆除设备安全护栏,安全警告装置等设施。

十三、 机械式停车设备必须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设备中各类接地装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种电气开关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设备故障时,用接触器点动等方式强行存取车辆。

十六、 机械式停车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将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员操作有事故隐患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十七、 机械式停车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并根据单位及国家规定通知相关部门,同时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十八、 机械式停车设备晚上或长时间不用时,应关闭控制箱内电源,同时除检修外,尽量不要空运行设备,以节省能源。

十九、 设备维修时,应切断设备电源并按下急停开关,挂“设备维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维修作业至少二个以上才可作业。

二十、 设备长时间停用(停用时间超过三个月)而再次启用时,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检测,确认设备性能及设备安全满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每2年进行定期复检。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十二、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将依据造成影响的大小处以50-500的处罚;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8

一、检修安全方面:

1、检修设备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发现一次罚生产副厂长、机电副厂长、班长各10元。

3、起重吊拉前,要认真检查葫芦、钢丝绳套的质量,起吊时进行试吊,起重物件下方或前方严禁站人或有人通过。

4、登高作业一定要戴安全带,且高挂低用。

5、抬架物件时,要步调一致,注意脚下杂物,防止滑擦。

6、进入设备内或作业地点稍低的位置检修时,要戴好安全帽。

二、工作标准方面: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集中精力,认真操作。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向有经验的老工人学习,向书本学习,掌握一定的业务技能,提高独立工作的能力,提高自身的价值,要有创新意识,改变旧的工作作风。

2、检修人员必须加强与生产车间的工作配合,生产车间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3、机电车间大修、检修计划必须按时上报,不按时上报,班长、副班长每人罚款10元。

4、进一步划分包机范围,切实做到包机到人,责任到人。若包机范围内的设备出现故障而影响生产,根据影响时间的长短,与包机责任人考核挂钩,以此来增强每位维修人员的责任心,加大巡回检查的力度,真正做到“动态检查,静态检修”,做到预防性检修,充分利用好每天的停车检修时间,将机械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保证设备检修后的质量。机、电维修的班长每天的检修记录要清楚地记录下:设备名称、更换的备件名称。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谁更换的,谁焊接的,使用时间的`长短,必须做到有人检查、有人考核。检修停电的设备,要做到谁停电、谁送电,送电后要试运转,若发现不试运转或不送电,一次罚款30元。检修完后,要将所有工具、杂物撤离现场。设备加油,不允许随处喷洒,黄油袋、桶要随人带走,并清理干净设备及场地的油污。一次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

处罚负责人10元。

6、加大修旧利废的力度,对能够修复的材料、配件一定要进行修复。根据材料、配件的损坏情况,购置一部分小配件进行组装修复。若使用效果好,可对维修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7、要做到“四不放过”,即:①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③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④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8、要进一步加强班组长的责任心,管理要创新、要全面、全方位考虑所管辖工作范围内存在的问题。机电维修班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协作,相互支持、相互帮助,使现场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9

物业辖区变电所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在额定条件下运行或备用的设备上,发生了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或达不到一类设备条件的问题,均叫做设备缺陷。设备缺陷可分为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设备缺陷严重威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

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事故者;

一般缺陷:设备缺陷不及时处理,尚能保持安全运行者。

2、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当值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消除或采取可靠措施。当班不能消除的缺陷,应由所长组织力量予以消除。所长无力消除的缺陷,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上级领导应指定专人及时消除,并由值班人员监督执行。

3、发现设备一般缺陷,可列入正常维修计划进行处理。

4、设备缺陷无论消除与否均应由值班员记入设备缺陷记录簿,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5、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加强设备缺陷的监视,在交接班时应详细进行交待。

6、变电所所长应经常查阅设备缺陷记录簿,了解设备缺陷内容和处理情况,对未消除者应尽快安排处理。

7、消除重大设备缺陷遇有困难时,应及时同当地电业部门联系,请求支助,以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10

1.适用范围

对公司废气处理、监测、排放等活动作出了明文规定。

2.控制管理范围

2.1氢化废气

氢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及tdi生产装置无组织废气经引风机送入水洗塔利用氢化工序产生的废水对废气进行吸收净化后排放。

2.2光化废气

光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碱液吸收塔处理,吸收净化后排放。

2.3锅炉烟气

水汽锅炉烟气经锅炉烟气脱硫装置利用公司废碱吸收烟气中so2、烟尘后排放。

2.4造气炉烟气

造气炉烟气经旋流板除尘器净化后排放。

3.废气排放控制管理

3.1废气排放单位应确保生产装置及废气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控制废气指标达标排放。

3.2质检中心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对公司废气各排放口及厂区环境大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安全环保部。

3.3各生产车间负责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3.4废气装置所在车间负责日常检查,保证废气正常排放。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以及调度室,并协调相关单位按照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3.5安全环保部负责委托第三方有运营资质单位对锅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装置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进行监督管理。

3.6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线监测仪正常运行。如状态发生改变,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4.支持性文件

《环境监测管理》

5.记录

《废气污染源监测报表》

《厂区环境大气监测月报》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11

1.管理范围

本标准适用某厂维护范围的特护设备的管理。包括空分车间、合成车间、净化车间的关键设备。

2.管理职责

2.1生产部负责检查车间巡检挂牌、记录落实的情况;组织重大的隐患整改与抢修工作;检维修方案的审核与质量验收;考核工作。

2.2生产车间负责巡检挂牌;检查班组巡检挂牌、记录落实的情况。维修车间负责组织隐患整改与抢修工作;检维修方案的审核与质量验收;考核工作。

2.3车间班组负责所属范围内特护设备的巡检挂牌、记录。

3.管理内容

3.1特护设备包括:

a、空分车间: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

b、合成车间:焦炉气压缩机、合成气压缩机、

c、净化车间:转化炉。

3.2车间设备主管周二、五9:00—10:00挂牌一次,班组每天在8:30—9:30;14:00—15:00各挂牌、记录一次。

3.3巡检中发现问题应认真分析处理,对威胁生产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车间、厂调度报告,由调度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处理。

3.4厂、车间、班组参加各装置的特护活动。每月组织一次,时间为月底25日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认真整改。

3.5每次活动班组应有特护总结,内容为:设备运行情况;上次存在问题的处理;抢修与隐患整改情况、存在的隐患与处理措施。各车间负责人每月应随时抽查一次记录,并列入考核。

3.6某厂每季组织各车间进行一次关键特护设备分析会,讨论存在的问题与处理办法,对重大的疑难问题立项攻关。

3.7车间6月28日前交上半年的特护总结,12月28日前交全年的总结。

4.考核办法

4.1生产部负责对特护承包奖的考核与发放。

4.2巡检、记录不落实,或未挂牌,每次扣30——50元。

4.3责任心差,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每次扣100——500元;检修、抢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停机的扣100——500元;影响设备停工的扣200——500元。

4.4不按要求参加特护活动或特护分析会,或未写总结的,扣100——300元。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保持其设备性能,有效节约费用开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包括为完成工作而购买的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手机等。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的办公设备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再购买,所购办公设备要经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新购办公设备采取公司与个人按照一定出资比例购买,在规定使用年限后归个人所有。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一般情况是公司所有,个人使用。

第五条、原购办公设备由所在单位登记后统一在公司综合工作部备案,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毁损、灭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七条、在办公设备规定使用年限期间,配备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调动的,公司范围内调动办公设备采取“机随人走”,公司范围外调动办公设备上交公司,由公司返还其剩余年份的出资额。所交办公设备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办公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由使用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年限费用递增办法包干使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出资比例。

1、公司经理、书记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据实报销。

2、公司副职领导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50%。

3、公司部门负责人、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25%。

4、其他岗位人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基础出资比例。

第十条、办公设备由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门账户,发生的费用一律按使用年限及出资比例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综合工作部负责解释。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13

一、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燃气管路、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四、不得随意改动燃气管路,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燃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燃气管路、设备及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14

(1)库管兼保卫在厂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及安全员的指导下负责厂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工作实施。

(2)库管兼保卫按照《第八类工区内发生的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有关车辆的紧急事项。

(3)进场车辆管理:

①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和停放,安全员和库管兼保卫拥有交通管制权限。

②石料运输车辆做好防尘工作。

③重油和沥青运输车辆在装卸中严格注意防火,雷雨天气注意防雷击,在装卸过程中准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泡沫灭火剂装置等)预防火灾的发生。

(4)出场车辆管理:

①车辆按照规划好的路线离厂,厂区内严禁高速超车。

②过磅后的沥青砼运输车按照顺序稳妥地离厂,防止车辆倾覆和交通事故。

③在进出厂车辆繁忙时须由安全员或库管兼保卫指挥交通,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5)停放车辆管理:

①原则上不允许外来车辆停留厂区。

②在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不得在油料存储区和石料堆栈设置停车场。

③将停放车辆置于厂区的监控系统之下。

(6)移动设备及车辆的消防管理:

①移动设备包括装载机、料斗、集料带、出料口等。

②车辆包括进场卸货车辆、沥青砼出场车辆、各类工程车、生活用车、来访车辆等。

③所有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配备便携式灭火器,进入厂区的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在在监控设施的监控之下。

④厂区布置的灭火装置须满足方便、效率的原则,实际操作中应该本着网络化、时限性原则配置灭火装备,做到能第一时间扑灭火灾。

⑤库管兼保卫每周回顾安全管理及消防的实施情况,对不足之处提出书面报告到安全员处,同时向厂部负责人汇报安全和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安全员将所有安全及消防隐患单独整理成书面报告,每周定时向技术安全部和厂部负责人汇报,并附上安全员自己的整改意见。对于安全器材和消防设备的采购则由安全员上报,由技术安全部批准,再由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8)所有涉及到安全和消防管理的工作均执行交叉管理原则、重叠管理原则,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始层层分解安全和消防责任。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15

(一)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分公司、部门、安全人员及驾驶员四级管理。

(二)主要内容是监督落实车辆强制维护检测、视情修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车辆设备的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周检查、月检查、二级维护和大修竣工出厂检查、换季维护竣工检查以及长途出车检查。

(四)驾驶员每天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日程,车管人员每周按照《汽车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规定》的要求,统一对车辆进行的一次检查,公司每月按照《汽车一级维护作业项目和技术要求》等规定,统一对车辆设备进行的一次检查。

(五)督促车辆按时到当地经确认的综合性能监测站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达一级以上。

(六)检查车辆标志牌灯是否有效,及时更换损毁的标志牌灯,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处在正常的工作状态。

(七)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奖罚体系,对车辆设备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取得成效的给予奖励;对车辆设备管理混乱、车况降低安全性能的管理部门和人员给予处罚。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16

1. 根据本班段工作计划制定年度配件计划,提交车间设备管理员,经车间主任及技术主任审核签名后报机电科。

2. 设备管理员要对本单位的设备完好状况及时掌握,设备账目清晰,账卡物一致,各种技术数据齐全,设备实行卡片式动态管理,在每月的25-27日将本单位的设备完好状况报表及设备定检计划上报机电科设备组。

3. 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设备变动情况,对于车间内部的设备变动,设备的账卡要及时变动,对于设备的调出调入,必须办理设备调拨手续,经机电科设备组批准后,方可对设备进行调拨。

4. 变电所设备要满足所安装地点技术参数的要求。

5. 要按设备定检周期执行设备定检定试制度。

6. 新安装的设备由工程技术人员核对准确的技术参数并及时输入电子版档案,然后把参数提交设备管理员一份备案。

7. 新购进的设备要有由设备管理员会同机电科及相关段长、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开箱外观检查、验收,严格按《电力设备交接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交接、验收,并填写设备验收单。

8. 新进设备经验收出现不合格品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并经系统领导批准后退货。

9. 对不需返修或返修后让步使用、放行、接收不合格品,由设备管理员提出让步申请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经系统领导批准后方可让步使用。

10.变电所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经鉴定合格的产品。

11.国家限制淘汰和完善改造的.设备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新改造完,国家未限期淘汰的设备要有设备升级规划。

12.设备完好率要达到要求,每年要有设备升级规划。

13.对本车间的闲置设备加标识,对于车间需要报废的设备,由车间提出报废申请,说明报废的详细原因,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机电科。

14.设备上必须标有设备财产号,做到印迹清晰,便于查对。当设备需要重新粉刷或反腐时,必须保留设备财产号,以保证设备管理准确无误。

15.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及设备管理员汇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设备管理员必须在30分钟内汇报到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及有关领导。本单位对此事故(件)进行详细的分析。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17

1.目的作用

1.1为了科学地管理好公司的机械设备,使机械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原则、有标准、有规程地进行,以到达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长、综合效能高和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公司资产部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机械设备维护的归口管理和统一计划安排,要建立机械设备维护方面的各项制度和章程,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机械队要强化职责意识,使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能按照公司规范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2.2各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公司关于设备维护保养的方针、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进行细化,并在执行过程中从严要求,经常检查,加强考核。

3.设备维护基本原则

3.1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应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主要任务是防止连接件松动和不正常的磨损,监督操作者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检修周期,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为生产带给最佳状态的生产设备。

3.2认真执行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和设备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单人使用的设备实行专责制。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包使用、包维护、包检修)、机长负责制,设备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定职责,凭证上岗操作。

3.3坚持使用和维护相结合原则,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三懂”(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各种设备操作者(司机),务必经过培训,到达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证方能上岗。

3.4、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日常保养:操作者每班照例进行保养,包括班前的检查;班中注意检查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班后清扫、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3.5坚持合理规划、科学维护的原则,设备维护工作重点,体此刻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减少故障停机时间、提高设备作业率。要做到这些就务必做到合理规划,预防性计划检修,同时注意采用科学的维护方法,以到达效率的最大化。

4.设备维护的要点

4.1操作工实行设备维护保养负责制

4.1.1单机、通用设备实行操作工人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4.1.2多人使用、操作的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倒班、换班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

4.1.3无固定人员操作的公用设备,由设备所在部门设备主管指定专人维护保养负责制。

4.1.4每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保养职责牌,要写明维护保养者姓名。

4.2维护保养职责者有下列职责

4.2.1严格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好自己操作的设备,不超负荷使用。开车前15分钟要仔细检查设备,连接螺栓松动,要及时紧固和检查按规定须维护检查的必检部位,润滑部位的润滑状态、油质、油量是否贴合要求。然后空负荷试车,注意检查设备运转、油标油位、润滑及泄漏状况、各部温度、声响振动、仪表压力、指示信号是否正常;检查各控制开关是否失灵。发现问题和异常现象,要停车检查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检修人员,立即处理,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4.2.2正确地按润滑表规定,定期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定期换油,持续油路畅通。

4.2.3操作工(司机)在本班下班前15分钟停机,将设备和工作场地擦拭和清扫干净,持续设备清洁,无油垢、无脏物。

4.3专业维修工人,实行设备包修制。

4.4专业维修者有下列职责

4.4.1包修的职责人,应按要求制定设备检查点,分解落实到单机包修的个人,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包修。

4.4.2包机的个人应根据单位规定的每台设备检查点的检查状况详细填写记录,交公司资产部存档备查。

4.4.3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机械队的设备部(组)应根据定时定点检查的记录,安排和落实该设备的预修计划,并报公司资产部备案,及时预防设备事故或排除设备故障。

5.设备的分类分级维护保养

5.1工程机械、运输车辆,按一、二、三级维护保养职责制。

5.1.1一级保养以操作者为主,维修工人配合,工程机械每月做一次一级保养。运输车辆则每行走公里进行一级保养,每次保养务必按保养的要求进行。设备运转六百小时,要进行一次一级保养。

5.1.2二级保养以维修工人为主,工程机械每季做一次二级保养。运输车辆则每行走7000公里,进行二级保养,每次保养务必按保养的要求进行。工程机械每年进行三级保养;运输车辆每行走45000-50000公里、进行三级保养,按运输车辆保养资料及要求进行。设备运转叁千小时要进行一次二级保养

5.2专用、通用、矿山及其他设备执行大、中、小修维修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设备的大、中、小修的年、季、月的检修计划。报公司资产部审批。

5.2.1月计划在每月20日前提出;季度检修计划在上季末20日提出;大修检修计划在每年10月底之前提出。

5.2.2根据检修的`资料,准备好更换的材料、零部件。

5.3机械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必须要执行维护、保养、检修规程,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的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保养、检修计划。真正做到管好、用好、修好、维护好机械设备。

5.4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机械队要有专(兼)职设备员,落实设备点检制度,按类别确定好每一台设备的必检部位,职责到人,并报公司资产部备案。

5.5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机械队设备员将分管的每一台设备,编写生产工人日常维护检查表和专业维修工人巡回检查表(包括设备名称、必检部位名称、每点检查资料、检查标准、检查时间、检查总的编号)及检查记录或图表。

6.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6.1设备维护规程是设备维护工作惟一遵循的准则,是企业搞好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公司所有设备操作工(司机)、维修工人、生产、维护管理及指挥人员都务必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维护规程,根据生产发展、工艺改善及设备装置水平的不断提高,应相应修订和完善。

6.1.1每种设备都应有维护规程。

6.2设备维护规程,应包括如下资料

6.2.1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表。

6.2.2简要的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便于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

6.2.3润滑控制点管理图表,明确设备的润滑点及选用油脂牌号。

6.2.4当班操作人员检查维护部位,维护人员巡回检查的周期、检查点,每点检查的标准。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6.2.5设备运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6.2.6设备易损件更换周期和报废标准。

6.2.7明确设备和设备区域的礼貌卫生要求。

6.3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6.3.1在用设备尚无设备维护规程,应逐台限期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编写。

6.3.2操作、维修人员在实践中,发现有不妥和失误之处及时向分公司设备组反映,设备组应立即深人现场察看,进行修改。

7.设备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

7.1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是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运行的重要方法。因此,各级领导、操作、维修人员务必认真学习,贯彻与执行。

7.2维护规程务必深人贯彻到操作、维修人员,并做到人手一册。

7.3操作工人和专职维修工人,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并严格按维护规程执行。

7.4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机械队设备组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维护规程执行状况,发现不按规程执行,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严肃处理。

8.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8.1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使用期间的物质运动(包括从设备的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更新改造、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记载,为设备管理带给各个不同时期的原始根据。因此,公司所属各单位都应贯彻执行,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8.2凡在用的设备都务必建立技术档案

8.2.1按公司制定的“设备技术档案”逐项记载。

8.2.2务必要有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

8.2.3务必要有润滑五定图表。

8.2.4务必要有点检表(包括点检资料、点检标准、点检时间、点检人员及处理结果)。

8.2.5设备档案的资料要随问题的出现和解决而详细记载(包括问题出现的时间、部位、损坏程度、原因、处理结果、职责者等)。

8.2.6档案记载的资料、文字要整齐清晰(用钢笔填写)。

8.3凡在用的主要设备、应建立备件、易损件图册。

8.4新设备到货后,务必把随机带来的全部数据(包括图纸、说明书、装箱单等)复制两份,原件归资产部,复制件一份交分公司设备组,一份交设备使用部门。

8.5设备大、中修,务必将检修状况(包括检修时间、检修负责人、更换的零部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改善部分及图纸、调试、验收等原始记录)归档。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权属公司资产部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1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施工生产中遵守机械使用的安全技术规定,机械事故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和所属项目部的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和事故处理的管理。

2管理职能

公司动力设备科、质量安全科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基础培训、业务考核。一般机械事故由分公司自行处理,报公司备案。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由公司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理,各基层单位无权自行处理。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生产

3.1.1各种机械设备生产应严格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定》。企业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不安全因素。

3.1.2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考核和理论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指导下才能操作,非机械人员严禁上机操作。

3.1.3认真执行定期、定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加强责任心教育,要求操作人员不仅要保证本机安全,而且要保证协同作业人员的安全。

3.1.4结合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对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指示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安全保护、指示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3.1.5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对于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技术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可越级上报主管领导。

3.2机械事故和处理

3.2.1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者属机械事故。

3.2.2机械设备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人为原因造成的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或意外灾祸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3.2.3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主要部件、总成、附属装置的损坏,造成停机、停产损失后果为机械设备责任事故。

3.2.4机械设备事故根据损坏程度和损失价值大小,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类。

3.2.4.1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5000(含5000元)者。

3.2.4.2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20000(含20000元)者。

3.2.4.3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0000以上者。

3.2.5凡发生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不得自行处理,并于24小时内以电话、电报报告公司动力科,重大事故由公司上报主管部门。

3.2.6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开好分析会,吸取教训,经上级批复后尽快抢修,恢复生产。

3.2.7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分析处理。

3.2.8机械使用单位要按月填报《机械设备事故月报》机械管理部门建立机械事故台帐,记载事故的各种资料,定期分析,掌握事故规律,提出改正措施,降低事故频率。

3.2.9由于机械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者,除按本规定办理外,并应按照质量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公司动力科负责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

4.2本标准通过动力科个人标准一并考核。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19

一、防爆电器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维护和保养。

二、防爆电器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三、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可靠性。

四、浸出车间维护检查设备时,必须停电进行故障未查清前禁止送电,严禁带电对接电线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

五、日常维护检查。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按各类防爆电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主要设备要填写岗位运行记录和检查记录。

日常维护检查主要项目:

1.防爆电器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2.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3.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4.运行中应经常检查电机轴承表面温度,保持规定的油量,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5.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丝不得松动。

6.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封闭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钢板密封。

7.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8.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启动。

9、电器设备运行时发生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停机,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1)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时。

(2)电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3)电机或其他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

(4)机械负载出严重故障或危及电器安全。

10.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电器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做详细记录。

六、专业维护检查。检查维护项目除日常运行维护检查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1.更换高瓦灯泡、熔断器、开关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得随便变更。

2.清理控制设备内外灰尘,进行除锈防腐。

3.检查设备和电器线路的完好状况。

4.检查接地线的可靠性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

5.停电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点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6.检查各种类型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结构参数。

7.检查控制仪表、检测仪表、电讯等设备,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它缺陷。

8.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器设备和线路,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9.浸出车间更换灯泡必须在白天进行,并确定车间内没有溶剂气体泄漏在浸出班长的监督下方可打开防爆护罩。

10、在浸出车间进行电器维修需经浸出班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必须由两人操作。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20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和《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燃气、电气设备”主要指本单位现有的下列设备:氧气、乙炔融接设备,电焊机,电动起重机,装卸车机,皮带输送机,充电机,电气动力机床,管内电气线路及照明设备等。

二、燃气、电气设备的检查检测

第三条 氧气、乙炔瓶的减压阀、压力表由使用者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不准使用。

第四条 氧气、乙炔瓶的减压阀、压力表的技术检测每年一次,由分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检测时提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表格,要求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另外提供此检测记录,并将此检测记录复印后报公司消防管理员备案。

第五条 电动起重机的日常及定期检查、保养、检修由分公司定人定责执行。技术检测由分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检测时提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表格,要求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另外提供此检测记录,并将此检测记录复印后报公司消防管理员备案。

第六条 其他设备及电力、照明线路的日常及定期检查、保养、检修由分公司按规定执行,但电力、照明线路分公司每年要组织专业人员在夏季雷雨来临之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测试,并填写“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表格,复印后报公司消防管理员备案。

三、燃气、电气设备的防火、防雷电管理

第七条 电气线路防短路措施:

1、新建或改造电气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一系列的《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设计、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

2、防止电气线路绝缘老化,除考虑环境(环境温度、潮湿和化学腐蚀)条件的影响外,还应定期对线路的绝缘情况进行检查。对500v以下的绝缘导线线路检查,使用500v或1000v兆欧表测定,线路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0.5兆欧。

3、不同工作环境(爆炸危险场所、高温、高湿和有化学腐蚀的场所)情况下,电气线路中导线和电缆的选择和敷设,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

4、按规定安装断路器或熔断器,安装阀型避雷器进行线路保护;

5、加强电器线路的安全管理,防止人为操作事故和未经允许情况下乱拉乱接线路。

第八条 电气线路防过载措施:

1、合理选用导线截面,安装线路时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国家设计规范,不准许乱拉电线和随意增加负载。

2、定期测量和检查线路负荷情况,安装合适的熔断器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3、随着线路负荷的增加,及时更换适应于相应容量的导线截面,或者根据生产程序和要求,对用电负荷进行合理的调节,避开用电高峰或将时间相互错开达到防止过负荷的目的,为避免以外过载,还可在线路上安装自动过负荷保护开关。

第九条 电气线路防漏电措施:

1、在设计和安装电气线路时,导线绝缘强度不应低于线路额定电压,支持导线的绝缘子也要根据线路和电源电压而进行选配。

2、在特别潮湿的或有酸碱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严禁绝缘导线明敷,采用聚氯乙烯套管或钢管布线。

3、在安装电路时,导线接头处要包扎牢固,同时要防止刀钳等物划伤导线绝缘层。

4、平时加强检查维护,发现导线绝缘破损及时维修和更换。

第十条 电气线路防接触电阻过大措施:

1、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2、经常对运行的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接头松动或发热现象及时处理。

3、对大截面积的导线之间的连接焊接或压接。

4、铜、铝导线相时,采用铜铝过渡接头(在铜铝导线间垫上锡箔或在铜线鼻子上搪锡)。

5、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电气线路防电弧、电火花、雷击措施:

1、裸导线间或导线与接地体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保持导线的绝缘支持物完好无损,防止导线敷设过松、垂弧过大。

2、绝缘导线绝缘层无损伤;

3、熔断器或开关装在非燃材料基础上,并用非燃材料的箱盒保护。

4、不带电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

5、安装避雷装置和线路过电压保护装置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电动机防护措施:

1、根据工作环境的安全要求,正确选择电动机的容量和机型。

2、根据电动机的起动特性,正确选择起动方式。

3、根据电动机的运行特性,正确采取短路保护、失压保护、过载保护、断相保护、接地保护。

4、加强维护保养。对电动机经常进行保养,对转轴等勤加润滑油,轴承磨损及时更换,保证运行灵活。暂时不用的,存放在干燥清洁处所,重新使用前测量绝缘电阻低于标准的不投入使用。

5、三相线路上用电量保持均衡,电源线上的三只熔断器必须采用相同规格的熔丝。

6、电动机的底座采用不燃材料,不准使用木底座,也不靠近木板墙壁,周围不堆放可燃物。

第十三条 电气照明设备防护措施:

1、根据灯具的使用场所、环境要求,选择不同类型的灯具。室外照明选用防水灯具,爆炸危险场所选用防爆灯具。

2、储存丙类及以上级别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在其他场所使用时,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3、对卤钨灯具附近使用的导线,采取使用玻璃丝、石棉、瓷珠、瓷管等耐火耐热材料护套的防烤燃措施,防止灯管高温损坏导线绝缘,引起短路事故。

4、灯泡上不准用布、纸或其他可燃物品遮挡,对镇流器采取隔热、通风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准将镇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天花板、柜台、展览橱窗内,镇流器与灯管的电压、容量必须相同、相匹配。

第十四条 电烤箱、电暖气等电热设备防护措施:

1、工业用大型电热设备,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建筑内,小型电热设备应单独设在非燃材料的室内,并采取良好通风、排风和防爆泄压措施。

2、电热设备功率比较大,应防止线路过载,最好采用单独的配线供电,选用耐火或耐热电缆配线,并装设熔断器保护。

3、小型电热设备和电热器具,如电烤箱、电暖气、电烙铁等,通电使用时,人不能离开,要养成人走电断的好习惯。

4、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在使用过程中,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派专人进行管理,并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电焊设备防护措施:

1、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不准进行电焊作业,需要检修的设备要拆卸移到安全地点修理。

2、进行电焊作业的地点与易燃易爆物品车间、仓库、储罐、储柜、堆垛等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量远离正在生产的易燃易爆装置、设备和管道。

3、在安全地点电焊时,周围的可燃物要全部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用水喷湿,上部盖上石棉板、石棉布或湿麻袋,以隔绝火星。附近有可燃构件时应用铁板、石棉板遮挡。

4、在高空电焊时,要把下方可燃物清理干净,必要时要用石棉板、薄铁板等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盆,上部再盖上一层沙子。风天作业还要防止火花飞溅。

5、对受压容器、密闭容器、各种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进行操作时,必须事先进行检查,并经过冲洗除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解除容器及管道压力,消除容器密闭状态(敞开口、旋开盖),再进行工作。

6、在有可燃物品的仓库、车辆、场所等禁火重要部位进行焊接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动火审批制度。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7、电焊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外壳可靠接地,电源导线应有足够截面,电焊机和电源应当绝缘可靠,并安装好熔断器予以保护。焊接时必须使用经特殊工种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焊工。

第十六条 电气控制设备开关、接触器的防护措施:

1、开关、接触器应设在箱内,箱应加盖。木质箱的内表面应敷以白铁皮,以防起火时蔓延。开关、接触器箱应设在干燥处。

2、开关、接触器的额定电流和额定电压均应和实际使用情况相适应。

3、潮湿场所场所应选用拉线开关,有化学腐蚀、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用反腐、防爆的开关、接触器安装在场外适当的地方。

4、在中性点接地的系统中,单极开关、接触器必须接在火线上,否则开关、接触器虽断开,电气设备仍然带电,一旦火线接地,有发生接地短路引起火灾的危险。

5、开关、接触器有部件缺失或开关损坏时,应及时补齐或更换,开关、接触器箱外壳应可靠接地。

第十七条 电气控制设备熔断器的防护措施:

1、选用熔断器的熔丝时,熔丝的额定电流应与被保护的设备相适应,且不应大于熔断器、电度表等的额定电流。

2、在电源进线、线路分支和导线截面改变的地方应安装熔断器,尽量使每段线路都能得到可靠的保护。

3、为避免熔件爆断时引起周围可燃物燃烧,熔断器宜安装在具有火灾危险厂房的外边,否则应加密封外壳并可靠接地,远离可燃建筑物件。

4、应经常检查熔断器的使用状况,经常除尘,保持熔断器的清洁。

第十八条 大中型电气设备金属结构整体的防护措施

1、设备操作者必须经过规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操作,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穿着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2、各种大中型动力机械均应在取用方便的部位装备适用的灭火器。

3、金属构件的各部要保持可靠良好的电气连接(接触电阻≤10ω),其金属结构整体及其金属走行轨道要按规定接地,接地电阻要≤4ω,以防止漏电、静电、雷击伤害。

4、当门吊的钢丝绳、装卸车机的链斗等大型电气设备的运动部件与走行轨、车辆接触有放电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排除漏电、静电和部件间电气接触不良等故障后方准使用。

5、大中型电气设备金属结构整体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姆。

6、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通用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21

1、为了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提高检修工作的质量,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生产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对设备管辖范围划分至车间,直至划分班组个人,建立巡检、点检、维护,检修岗位责任制。

3、车间煤气管道、维修管道划分高炉与烧结、竖炉煤气管道,以高炉煤气管道出口阀门为界,阀门前管道归高炉(包括阀门);阀门后至烧、竖炉管道及所辖附属设施归烧结。

4、电气部分设备及维护划分

⑴、动力车间负责高炉、烧结、铸造及园区其它(分厂)车间由高压进线开关至总高压配电室开关柜到高低压配电室分路开关以上;包括分路开关、变压器、电容补偿柜;分路开关以下归各车间。

⑵、动力车间监护各车间高压设备启动。

⑶、铸造变压器低压套管(包括低压套管)以上。

⑷、质检计量中心电气部分、机修车间电气部分、后勤所有电气照明、库房照明维护归动力车间负责;材料计划各部门自己负责申报。

5、全公司仪表、液压部分由动力车间维护(由各车间配合)。

6、各车间设备维护与检修责任划分

⑴、各车间设备维护保养抢修由本车间负责,如需其他车间帮助要请示企业技术中心后,由企业技术中心开派工单(并下达工时定额)。

⑵、各车间技改工程由机修负责,工程项目办公室开工程项目单,由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主持并组织验收。

⑶、各加工备件机修可完成的交机修负责,由企业技术中心开加工单(并下达工时定额)。

⑷、设备的计划检修由机修和各车间共同负责,由企业技术中心负责主持并组织验收。

⑸、各车间的维修和抢修及计划检修后由设备主任填写设备检修卡72小时报企业技术中心,使企业技术中心能够建立较完善的设备技术台帐。

7、各车间设备专责人,应经常了解自己所辖设备,掌握技术情况,把设备管好、修好,努力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

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每天上班后巡视所辖设备,了解设备情况,设备缺陷等,及时向工段长汇报检查情况,并做好巡检记录。

如有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听候工段长安排。

⑵、设备专责人是消除缺陷的责任人,对检修质量负直接责任。

8、工段长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督促设备专责人和岗位工巡视检查设备,听取汇报检查情况,安排设备缺陷的消除情况。

⑵、凡是夜间事故抢修及现场安全的负责人,督促安排抢修工作后及时向车间汇报。

⑶、按设备保养计划督促岗位人员按时进行设备保养,维修工配合。

8、各车间主任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每天上班后巡视车间所辖设备,了解运行情况,查看设备缺陷记录,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和保养。

⑵、负责所辖设备的《设备缺陷处理工作单》填写,制定施工措施,负责现场安全,并整理原始记录和工时消耗。

⑶、提出改进设备、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建议。

⑷、了解库存备品、配件的情况,每月23日把本车间月材料设备计划报企业技术中心,以便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能维修的可拆下后送机修由企业技术中心开据维修加工单,机修负责及时修好备用。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22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本厂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贴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三.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车间或班组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异常情景,应当及时处理或上报厂部。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景,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七.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维护.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九.本厂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证明书等文件及安全技术资料的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23

一、变电所的设备管理工作是保证变电所设备经常具有技术完善、质量良好的状况,为安全经济运行提供可靠的'基础,因此要加强设备管理工作。

二、对新电气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做好交接试验,经分管技术负责人和设备管理负责人共同验收合格,建立技术档案。

三、变电所所有设备应健立全面详细的设备技术档案。

四、电气设备应分类专人包机维护,定期检修。

五、电气设备应按“设备评级标准”定期评定等级统计上报设备完好率。

六、电气设备定期维护、检修、试验,高压设备每年试验一次。

七、变电所包机人员应按巡视检查制度规定做好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缺陷按设备管辖范围及时上报并作好记录。

八、分管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发展要求和需要做好设备技术改造与更新工作。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24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烧结厂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使用于烧结厂内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管理。

一、职责

1、机动科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

2、生产设施的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由机动科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拆除和报废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安全监督科、机动科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1、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准偶,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和监督下进行。

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4、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5、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6、拆除和报废生产设备时,由机动科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报仓领导批示,报批后办理报废。

7、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公司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25

1、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李家庄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3、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李家庄煤矿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李家庄煤矿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李家庄煤矿副矿长或李家庄煤矿技术负责人主持。

4、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李家庄煤矿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李家庄煤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组长参加。

5、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①、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③、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④、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⑤、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6、李家庄煤矿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参会人员。

7、李家庄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记录。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和氧气的连续稳定的供应,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设备事故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设备事故分析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与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生产车间负责组织一般设备事故的分析及抢修。

第三章设备事故的定义、分级

第四条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环,使生产突然中断或受严重影响,或由于本岗位设备原因直接造成氧气供应中断而使生产突然中断者,称为设备事故。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

(一)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其他设备损坏者;

(二)在生产过程中易损件及大宗消耗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三)生产工艺事故,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厂房、构筑物损坏者;

(四)交通事故,而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五)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第六条设备事故分级

(一)特大设备事故: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100万元及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二)重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重大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者;

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24小时及以上者;

(三)一般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一般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者;

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1小时及以上,二十四小时以下者。

第四章设备事故的统计与上报

第七条事故统计。事故次数、事故发生时间、影响生产时间、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设备事故管理的基本数据,应如实记录,正确统计。

(一)事故次数:

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一般按中断一次,计算一次。如果一台设备发生事故,修复开机还没有达到正常生产时,在同一部位又发生事故,后一事故应认为是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计算一次。事故时间和修复费则要累计计算。

(二)事故时间:

1、一般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玻璃纤维窑炉应加上影响生产的时间。

2、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时间为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机组开机的时间。

3、动力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系统停机,其事故时间计算为涉及的生产设备中最长停机时间。

4、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被迫提前检修,或临时安排计划检修者,其事故时间的计算统一规定为按事故设备停机到该设备具备开机状态时之间的时间计算。

(三)设备事故损失费为事故设备修复费与减产损失费之和。

1、设备事故修复费为修复损坏的设备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等。备件、材料费用一律执行采购价格,人工费按发生事故单位设备系统人员平均日工资额乘以修复设备总工时计算。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为改换与设备规格、装备水平相应设备现行价格。

2、减产损失费为因设备事故使生产突然中断减少的产品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一台设备发生事故影响几台(套)设备停产时,其减产损失为被涉及的设备减产损失之和。

第八条设备事故发生后,车间要立即报告设管部,在事故设备修复后12小时内把事故分析报告书报设管部。

第五章设备事故的抢修、分析、处理

第九条设备事故抢修。设备发生事故后,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一)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由设管部组织抢修。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抢修。

第十条设备事故分析。事故分析是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一)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由机械动力部及机动技术科组织分析。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分析。

第十一条设备事故处理。

(一)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由设管部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车间提出处理意见,由设管部领导审批。

第六章奖励和考核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奖励有关人员:

(一)能及时发现重大设备隐患,避免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者。

(二)参加事故抢修的单位或个人,能做到迅速排除事故恢复生产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事故者。

(二)玩忽职守,擅离工作岗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设备事故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设备事故者。

(二)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而上岗操作造成设备事故者。

(三)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或使用已批准报废的设备造成设备事故者。

(四)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设备事故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有关人员从重考核:

(一)故意曲解事故定义,压低事故等级,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二)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者。

(三)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没有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加大事故损失;或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者。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27

1、防爆管理

(1)加油站应当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场所,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保养、检修制度,并在储存区、卸油区、加油区、桶装油料库房明显位置,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标志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接线、专业性检修必须由经过防爆技术培训档案(设备安装、试车、运行、检修、防爆降级、报废),统一分类编号,实行专人管理。

(2)固定电气设备必须安装稳固,移动防爆灯等电气设备必须放置牢靠,防止外力碰撞、损伤。

(3)加油站应当每月检查保养防爆电器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a.防爆电气设备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b.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密封钢板厚度不小于2毫米);

c.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d.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e.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铠装电缆的外绕钢带无断裂。

(4)加油站每两年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专业检修,检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维护后者更换防爆灯具灯泡(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

b.清除设备灰尘、污垢和其他杂物,并对锈蚀处进行反腐处理;

c.更换或者修理易损零部件和紧固件;

d.测试电机、电器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值,检查接地线并测试电阻值;

e.补充或者更换设备润滑部位的润滑脂(油);

f.检查设备进出线口,更换损伤变形或者老化变质的密封圈;

g.更换不合格电机轴承;

h.检查隔爆面,测量并调整隔爆间隙值;

i.更换不合格的电缆和配线钢管;

j.更换已失灵或者报废的开关、按钮等防爆器件。

专业维护检查必须由防爆电气专职维护人员进行,难度较大的检修项目,可以请有关单位、生产企业或者有资质的维修单位检修。

(5)加油站检查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a.日常检查中严禁打开设备的密封盒、接线盒、进线装置、隔离密封盒和观察窗等;

b.在爆炸危险场所,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线路、拆装防爆灯具和更换防爆灯泡、灯管;

c.应及时在断电处悬挂警告牌;

d.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测试仪表和非防爆工具,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使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40%;

e.禁止用水冲洗防爆电气设备;

f.检修现场的电源电缆线头应当进行防爆处理;

g.检修带有电容、电感、油气探测头等储能元件的防爆设备,必须按照规定放尽能量后方可作业;

h.检修过程中不得损伤防爆设备的隔爆面;

i.紧固螺栓不得任意调换或者缺少;

j.细记录检修项目、内容、测试结果、零部件更换、缺陷处理等情况,并归档保存。

2、防雷防静电管理

(1)加油站的.下列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静电接地:

a.金属油罐及其通气管;

b.加油站工艺设备;

c.输油管道及阀门;

前款所列设施设备设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静电接地。

(2)加油站设施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可以共同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b.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c.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

d.防静电接地的测量点位置不宜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e.设备、管道的法兰连接螺栓少于5根的,应当设置防静电跨接连线;

f.检修设备、管道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应当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3)加油站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在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的运油车辆,应当设置接地端板,作业前接好防静电接地,作业后待罐装油料达到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b.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线必须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并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c.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连线应当采用铜芯软绞线,横截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

d.装卸油料的输油软管,应当使用耐油导静电软管,作业时软管两端的导静电钢(铜)丝必须与设备可靠连接并接地。

(4)装卸易燃油品必须采取下列防静电措施:

a.管口距罐底的高度不得大于0.2米;

b.收油作业中,严禁人工检尺、测温和采样,或者将其他物体插入油罐内;

c.罐内不得存有任何未接地的漂浮物;

d.汽车油罐车装卸油应当符合移动设备防静电接地的规定。

严禁使用无内部缓冲档板的油罐运送油料。

(5)向油桶、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油品的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必须使用导静电的装油容器;

b.桶体、加油枪(嘴)计量设备必须静电接地;

c. 200升油桶的灌装时间不得少于1分钟。

(6)人工检测罐内油面高度、油品温度和油品采样的防静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测量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并消除人体静电;

b.测温盒和采样器的绳索必须导静电,绳索末端与罐体应当可靠接地;

c.钢卷检尺、测温盒绳、采样器绳进入油罐必须紧贴护板,轻落轻提。

严禁使用化纤布擦拭检尺、测温盒和采样器。

(7)清洗设备、器具的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严禁用汽油、苯等易燃品清洗设备、器具和地坪;

b.严禁用压缩空气清扫储存易燃油品油罐;

c.严禁使用化纤、塑料、丝绸等容易产生静电的制品擦拭物体及设备;

d.严禁在一个油罐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设备两种清洗方法作业;

e.清洗易燃油品储罐时,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并消除人体静电。

(8)爆炸危险场所人员着装和导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进入爆炸危险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棉布工作服和防静电鞋,不得穿着两件以上易产生静电的内衣和尼龙、腈纶袜子;

b.进入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预先触摸人体消静电装置;

c.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衣、脱衣、拍打服装以及梳头、打闹。

爆炸危险场所的地坪不得涂刷绝缘油漆,或者铺设非导静电的橡胶板、塑料板和地毯等。

(9)加油站防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储油罐应当设置房雷接地装置,防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雷接地与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b.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根据需要安装独立的避雷针或者避雷带;

c.进入变(配)电室的高压电路应当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想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d.信息系统配电线路的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当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e.信息系统应当采用铠装电缆或者钢管配线,电缆金属外皮的两端或者保护钢管的两端均应当接地。

(10)加油站每年春、秋季应当对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防静电防雷装置符合下列要求:

a.接闪器完好,无熔化,无折断,避雷器瓷套无裂缝、碰伤;

b.明装导体完好,无锈蚀、机械损伤和折断,锈蚀截面不得减少30%;

c.引下线距地2米至0.3米无破坏;

d.接地测试断接点接触良好;

e.防雷装置保护范围无缩小;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值,埋设周围情况良好。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28

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29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

3 职责

3.1 操作人员

1)培训后上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操作运行。

2)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认真做好设备润滑、维护保养工作。

4)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除设备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3.2 维修人员

1)定时定点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3)认真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3.3 车间领导、设备管理人员

1)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总结操作和维修工的维护保养经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

3.4 生技部为公司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设施申购审核、台帐、特种设备、检维修审核、拆除与报废管理;参与新改扩工程验收;检查、监督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3.5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公室负责保安监视设备设施管理。

4 主要内容

4.1 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防止设备的非正常损坏,提高生产效率,必须实行定人定机和培训上岗的.规定。

a、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原则,由车间提出设备操作人员名单,经生技部同意执行。

b、设备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专人专机负责,并严格执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c、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才可上岗工作。

d、设备的使用同时也要遵守《设备管理制度》。

e、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操作人员要有有效的操作资格证。

4.2 设备的三级维护保养

1)三级维护保养的内容:

a.日常维护保养:班前班后由操作工认真检查设备,擦拭各个部位和加注润滑油,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及时消除各种泄漏现象,班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b.二级维护保养:以操作工为主,维修工辅导。按计划对设备进行局部拆卸和检查,清洗零件,疏通管路,更换磨损的零件,调整设备各部位的配合间隙,紧固设备各个部件。

c.三级维护保养:列入设备的检修计划。以维修工为主,操作工配合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检查和修理,更换或修磨零件,清洗、换油、检查修理电气部分,使设备技术状况达到设备完好的要求。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30

1.检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按事故处理:

(1)样品丢失,零部件丢失,样品损坏。

(2)样品生产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丢失或失密,检测报告丢失,原始记录丢失或失密。

(3)由于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试验方法有误,数据差错,而造成的检测结论错误。

(4)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5)检测过程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

2.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所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可按经济损失的大小、人身伤亡情况分成小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3.重大或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抢救伤亡人员,并保护现场,通知有关人员处理事故。

4.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发生事故部门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办公室。

事故发生五天内,由试验室主任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作出处理,对事故作善后处理并制定相应的办法,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重大或大事故发生一周后,试验室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补交事故处理专题报告。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尽快根除隐患,确保设备在良好状态下运行。要求生产系统各级人员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认真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二章设备缺陷等级的划分

第二条处于运行或备用的生产设备,如:发电、变电、供电设备、防雷装置、通信设备、配电装置构架及房屋建筑,均属设备缺陷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出现影响安全、经济或文明生产的异常情况,统称为设备缺陷。按发、供电设备影响安全生产的程度将设备缺陷划分为五类。

第一类: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有可能发生人身死亡、全厂对外停止供电、主设备损坏或造成有政治影响的事故等,此类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第二类:设备虽有缺陷,但尚可继续运行或已影响设备出力,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停止运行。

第三类:一般设备缺陷。设备存在轻微异常,暂不危及安全运行,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停运,可列入计划进行处理的缺陷。

第四类:设备缺陷较轻微,可延至72小时以后停运,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进行处理的缺陷。

第五类:设备带缺陷运行可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缺陷。

第三章设备缺陷处理原则

第四条运行值班人员发现设备缺陷立即报告值班长,并做好相关记录。针对缺陷及系统运行情况做好事故预想,制定防范措施,防止设备健康状况恶化造成事故扩大。

第五条要求小缺陷随时处理,重大缺陷连续处理。如:电网电压大幅波动,风机全部跳闸或风机本身故障跳闸须到就地人为恢复时,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六条发生第一类设备缺陷时,可根据当时设备及系统情况迅速处理,并报告值长、风电场场长、公司主管领导;当发生第二类设备缺陷时,应及时报告值长和风电场场长,值长迅速组织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严防事故扩大(涉及电网缺陷要及时向调度汇报)。

第七条在缺陷处理时,特别是安全措施复杂或有较高危险性的作业,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暂不能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由安全生产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技术复杂、难以满足安全条件的措施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进行缺陷处理作业时,必须认真审查工作票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以及危险点、危险源的`控制方案,并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

第十条对设备缺陷进行处理时,必须全部办理工作票,严禁任何时候、任何人进行无票作业。需要进行电气操作时,还应填写操作票。

第十一条运行人员在进行设备消缺验收时,必须认真检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工作现场已清扫整理干净,工作人员已撤离工作现场;

设备具备启运条件;

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规程要求;

检修交代记录齐全,其内容包括:已处理的问题、存在的问题,设备改造和试验结果。

第十二条设备缺陷处理结束后,按规定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值班人员做好设备检修后的验收工作,并由检修人员填写好设备检修记录,在设备缺陷通知单上注明缺陷消除时间及验收人等,在交接班日记中记录缺陷处理情况。运行人员在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有权拒绝办理终结和竣工手续。

第四章设备缺陷统计记录

第十三条设备缺陷通知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和编号、缺陷主要情况、缺陷归属分类、发现人姓名和日期、通知检修人员姓名和时间、处理结果等。

第十四条值班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要认真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值长根据设备缺陷通知单通知维护人员进行缺陷处理。各风电场要对设备缺陷建立台帐,进行统计。

第十五条设备缺陷记录应保存完好定点存放,严禁任何人乱写、乱画,防止丢失,在进行交接班时作为一项交接内容进行交接。

第十六条每月5日前将上月缺陷按照固定格式统计一次存档,同时上报缺陷月分析报告。

第五章设备缺陷的考核

第十七条值班人员及时发现一般缺陷时,认真填写缺陷通知单。

第十八条及时发现重要设备缺陷时,避免事故扩大或设备损坏,并认真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可向公司申请奖励,经安全生产部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避免主要设备损坏或未酿成重大事故,由安全生产部审核、确认,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通报嘉奖。

第二十条不认真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设备缺陷通知单填写时出现错误),一次对责任人给予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能及时发现设备缺陷,一次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如造成设备损坏,要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设备巡检到位,及时发现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给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给巡检人一次性奖励100~1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设备缺陷单由各风电场负责统计,每月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安全生产部,批准后实施考核。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32

为认真执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的规定,并按我矿具体分工状况,拟以下几点细则

1、各区、科、厂无权对设备进行借调、转让。

2、凡我矿使用和检修设备单位,要配置兼职设备管理员,并不断学习,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3、各使用和检修设备单位,对设备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设备管理人员每月要核对一次。

4、严格执行出入厂验收制,没有领用手续、不完好、失爆的设备不能出厂;对进厂的检修设备不进行交接验收,或有拆件等状况,要追查职责并视情节处罚,否则不发新设备。

5、对皮带、溜子运输机的头、尾、减速机、电机等的管理应有计划,合理备用,正常进厂检修。

6、低值易耗、专用工具等由各单位直接向供应申请进货。

7、凡设备、低值易耗、专用工具等的报废手续按通知规定办理。

8、各单位每月30日将全月所发生的机电事故按规定表格报机电科一份。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境执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环境监察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二章使用

第三条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六条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查抄、取缔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尤其要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七条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分别在办公电脑和移动硬盘存储保管。

第九条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存储。

第十条监察室制定音像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各执法科室建立执法记录档案,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二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监察对象对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监察对象逃避、拒绝、阻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环境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或执法科室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章监督

第十四条环境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监察室不定期对环境执法人员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通报。

第十六条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监察对象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环境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34

1.日检

(1)检查各紧固件的螺栓、弹簧垫是否紧固齐全。

(2)检查各电气设备,如电动机、开关等声音是否正常,温度是否超限。

(3)检查处理电缆接线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失爆问题。

(4)检查信号照明系统的性能及电缆接线情况,符合完好标准和保护系统灵敏可靠。

(5)检查维护采煤机电缆和电缆夹板以及底槽电缆,不得有电缆吃劲、受力和从底槽挤出。

(6)检查试验馈电开关、移动变电站、馈电开关的漏电、过流、接地三大保护灵敏、可靠、齐全,并有试验记录。

(7)每班必须做一次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的试验记录,并做好记录。

(8)检查备用电气设备是否达到完好状态。

(9)清扫设备,如实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2.周检

(1)检查电动机的'接线柱是否紧固,有无烧伤痕迹。

(2)检查电动机的绝缘状况,并做好记录。

(3)检查各控制设备腔内螺栓是否紧固,是否有烧伤痕迹,更换损坏元件,并做好记录。

(4)检查各种设备元件和接线端子是否有松动和挤坏现象。

(5)检查采煤机电动机电控箱各种元器件工作状况,螺栓松动受潮锈蚀等现象。

(6)如实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3.月检

(1)检查各电气设备开关、接线盒电缆插销、防爆面清洁度,防爆间隙是否符合规定,并进行除锈除油。

(2)测量电动机、开关、变压器绝缘电阻值,对继电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和整定。

(3)测量低压网络对绝缘电阻值,更换绝缘程度和轴承损坏严重的电机。

(4)电动机轴承注油一月一次。

(5)检查移动变电站高、低压侧各接线极以及电气设备是否完好,有无烧痕、更换损坏元件。

(6)根据工作面推进度,外移移动变电站、泵站开关列车,如实填写检修记录。

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 篇35

(一)总则

为规范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职责

生产运行部负责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采办、定期检验,使用保管和维护管理的检查、监督。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公司管理范围内使用的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主要有:

1.1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焊机、套丝机、切割机等。

1.2手持式电动工具包括:手电钻、冲击钻、角磨机、手持式切割机等。

2.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采办

2.1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购买,未列入设备资产管理的,由生产线提出申请,公司经理签署审批,交采办管理岗购买;列入设备资产管理的,由车间向生产运行部提出申请。

2.2生产运行部接到申请后应核实是否需要,报公司经理批准后交采办岗位购买。

2.3购置的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选择具有资质且信誉度高的企业产品。

2.4购置的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随机携带相应的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有关技术和安全资料。

2.5采办、库房均对购买的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建立登记台帐和技术档案。

3.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出入库登记和保管

3.1正常情况下,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由车间库房负责管理。

3.2生产线需要临时借出使用时,库管员应建立出、入库登记本,记录所有借出和还回情况。

3.3生产线对部分经常使用的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需要长期借用时,征得库管员同意可以借出。库管员对借出情况应进行签字登记,并定期检查借出设备或工具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3.4长期借用的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由借出生产线指定人员负责维护和保管,并建立临时登记。

4.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

4.1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无故障和问题后再使用。

4.2禁止使用外观破损、电线老化、明显存在隐患和没有经过定期检验的'不合格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4.3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4使用后应及时收回库房或放置在合适的场所,并进行日常的简单维护和整理。

4.5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检修应委托具有维修资格的单位进行,禁止私自拆解和修理。

4.6每年定期由生产运行部安全管理岗负责联系对有关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进行检验。

5.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前的检查内容应包括:

5.1外壳、连接部位是否良好,有无松动和破损。

5.2电气线路是否有严重老化、破损、断裂现象。

5.3电气线路各处连接是否牢固、插头是否完好。

5.4有无定期检验标志或确认经过定期检验。

5.5转动部位固定是否正常,有无变形、裂纹现象。

5.6带有防护罩的工具,其防护罩是否牢固、,有无缺失、变形和破损现象等。

(五)附则

1.本制度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