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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秀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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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秀7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设备进场前实行检验制度:每台设备进场均需提供本台设备出厂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或检测、检验证明,各工区必须组织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进场机械设备验收记录”,对不满足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坚决给予清退出场。

2、实行设备登记制度:对每台进场设备均登记并做好台账。调配设备做好折旧记录,租赁设备做好租金支付记录。

3、实行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设备进场对其操作人员进行设备安全施工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安全操作,机械保养、故障识别、施工现场的互相协调、统一指挥、高压线路周边的机械操作等,培训后颁发培训合格上岗证,不合格的操作人员坚决给予清退。

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如起重设备、锅炉等,须经过常州、无锡两地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安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5、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完全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每台设备均在明显位置设立此设备的操作规程,挖机、铲车等可挂在驾驶室内,便于司机学习掌握。并定期对操作人员检查对不熟悉操作规程的操作人员培训。

6、实行执证上岗制度:所有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均执证上岗,上岗证必须是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同时操作证上的机械和实际的操作的机械应相符。

7、实行维修保养制度:每一台设备的操作人员详细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和《司机交接班记录》将设备的管理责任到人,增强设备管理的可追溯性,避免了由于相互推委造成的安全事故。

8、实行机械设备施工前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机械设备隐含或表现出的异常磨损、裂痕、变形、断裂等情况,联系机械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判断出设备的安全隐患,及时给予正确、有效的处理,使其更趋合理有效并可安全施工。

9、既有线施工设备实行加固措施。加固方式采用¢16钢丝绳做为缆风绳,缆风绳一端加固在设备顶距离地面2/3处,一端加固在放置在地面的地锚上。地锚埋入地下1.5米深,地锚混凝土块或方木等按标准尺寸加工,保证地锚可靠性。

10、既有线施工设备移位实施方式:当设备移动时松开固定在地锚上的缆风绳,松开缆风绳一米后固定,设备可移动一米,如此类推(此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可无缆风绳固定而移动设备)。设备移动到指定位置后在重新进行加固缆风绳。设备移位应有工区副职以上领导在场,并做好记录。

11、每台大型机械设备工区必须和操作人员签订“设备包保责任状”。对设备维修保养、安全使用等落实到个人。

12、每台大型机械设备均喷涂字样及标识,并做好设备编号,便于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篇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做到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室内天车、汽车起重机、龙门吊、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承揽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老、旧气瓶、更不允许液化石油气瓶替代焊割气体气瓶。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瓶内介质名称。气瓶检验一律送气瓶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领导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2、要定期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各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查出的隐患要具体安排责任人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办公室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等规定,对所有矿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6、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查记录档案,及时安排专人对全矿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对于一般问题必须盯在现场处理,现场难以处理的问题进行“三定”,并跟踪整改结果,对于使用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组由领导研究解决。每月对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统计,按时将书面材料报送领导组。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健全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自查自整,及时解决隐患,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并实行档案管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选购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性能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使用新特种设备时,应当查明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1、有与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等。第十条特种设备维修(含受压部件修理、电梯日常维保)及锅炉、压力容器清洗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清洗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维修活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清洗单位必须到集团公司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保)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通过合同委托,且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使用无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特种设备,不得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承揽给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施工。同时要抓好特种设备配件质量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设备配件及工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凡已签订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集团公司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1、施工工艺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图纸及合同。

2、产品及配件、材料等质量合格证明。

3、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应提供随机监检证书和图纸等资料。

4、电梯安装、修理及维保应提供电梯生产单位委托书

5、拟移装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检验报告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施工单位,办理告知手续后并由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履行告知程序后,在施工前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前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为:

1、更新(安装、移装)的特种设备:

该设备是否符合现行条例、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设备基础、厂房是否符合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标准。

2、改造、重大修理(含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的特种设备:

改造、大修方案与使用单位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按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技术测试报告的要求项目进行施工;使用配件、材料是否符合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工艺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汽改水锅炉的改造方案和图纸是否经过有相应资质的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书面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验收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资料全部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有地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方可使用。同时要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及编码,并应提供以下资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操作人员资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及锅炉水质化验报告等复印件。使用登记或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气瓶充装后,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使用报废、超期未检、安全附件不齐全等不合格的气瓶。

第四章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各使用单位结合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上报检验计划,并向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安监站要定期组织好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并对检验工作量及检验情况进行掌握,检验机构出据检验报告,由使用单位复印两份,一份由办公室留存,一份送安监局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锅炉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二十三条锅炉除定期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拟移装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第二十四条只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且已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的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二十五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1、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对固定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用压试验。

第二十六条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强度校验合格的;

3、需要更换衬里的;

4、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

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

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对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应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分为5个安全状况等级1-5级,其中安全状况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积累监护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即为报废。

第二十八条根据《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周期为1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械,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设备大修后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九条根据《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和《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和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的厂内机动车辆和电梯,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验收检验。

第三十条电梯、起重、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的结论均分为四种: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第五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一节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具备相应有效资质单位设计、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和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出厂随机文件、制造单位的有效资质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图纸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及测试和检查记录(安装、修理、改造的记录和验收资料);

3、特种设备保养记录(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及电梯维保记录等;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的日常校验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停用三个月以上,再次使用前,办公室及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再次使用前,必须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程标定有使用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到期予以报废,并办理报废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隐患、无改造、大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的使用期限,应填报《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经矿、安监局、省(市)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签章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之后,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报废手续。

第二节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不得允许无有效资质单位参与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部件投标。

第三十七条不得允许未经集团公司安监局进行资质审核备案的施工队伍参与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工作。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安全运行管理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检查制度,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员工培训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技能和管理知识,经特种设备安全考试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办公室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两次安全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督促处理,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十一条领导组每年组织召开不少于两次特种设备专业会议,安排定期检验、安全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在每班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监控仪器、仪表等进行安全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并认真填写各类特种设备运行记录。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领导组汇报。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使用。

第三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十五条按照国质检[2007]第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第四节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十七条领导组组织制定重特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发生爆炸或者泄露,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预案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发生二次爆炸等次生事故。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使用单位集体罚款1000—20000元。

1、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

2、无资格证书或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资质,私自从事特种设备安装、重大修理、维护、保养、清洗。

3、使用无改造、维护、大修价值的设备及零部件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年限的特种设备。

4、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

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仍然继续使用的。

6、使用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的。

7、使用无安全认可证件设备以及安全附件配件材料的。

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9、特种设备操作、维护及相关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10、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11、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定但未向员工贯彻的。

12、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和定期自检的。

13、未按规定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的。

1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15、发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向矿领导报告的。

16、私自使用无经营资质供应的瓶装气体的。

17、未认真组织落实维保项目和事故应急救援的。

第五十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或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给予操作人员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留用。

第五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xx部门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xx部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向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xx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xx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xx部门。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X部门向xx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9、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10、本单位负责人xx(或xx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六、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工区日常检查:工区现场旁站员、专职安全员、物资设备部、工区总工程师、工区长根据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分工,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设备实施日常检查考核。

2、根据工区自身情况,组织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并进行考核。帮助整改设备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升工区设备管理能力。

3、工区日常检查:

(1)工区施工现场旁站人员每天跟班作业,对现场施工设备实施24小时不间断检查,检查及整改结果记入当班旁站员记录。

(2)工区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本工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行不定时随机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入安全质量检查整改记录本。

(3)物资设备部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设备检查记录。

(4)工区长每半月必须组织本工区各作业班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评比,按检查考核结果实施工区奖罚规定。

4、安全检查整改的要求

(1)每次机械设备检查考核后要召开总结会议,会议上公布检查总结和检查发现问题,参加人员要签到。

(2)在机械设备检查中发现好的典型事例,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总结推广,以点带面。

(3)对查出的事故苗头或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填发《设备安全监察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做到边查边改,做好跟踪验证。

(4)如果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该说未说,该改未改,工作不细致、不全面,今后凡发生事故,均要追究到个人。

5、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三次,对施工现场设备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以文件形式发到邮箱,并督促工区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复检。

6、项目部每晚夜间巡查,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抽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为了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管理,有计划地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有效地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设备的安全性,本着“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执行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和设备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1、单人使用的设备实行专责制。

2、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

3、设备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

4、各种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领到合格证,方能上岗。

5、设备司机都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6、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

7、日常保养:操作者每班照例进行保养,包括班前10-15分钟的`巡回检查。

8、班中责任制,注意设备运转、油标油位、各部温度、仪表压力、指示信号、保险装置等是否正常。

9、班后、周末、节日前的大清扫、擦洗。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10、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必须填写维修保养记录,交接班必须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操作员负责对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日常维护分为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三种情况。

(一)、出车前的日常维护工作:

1、检查冷却水、燃油、机油是否合乎规定数量,视需添加;

2、检查转向机,制动装置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3、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规定;

4、检查和紧固轮胎、半轴、传动轴、钢板弹簧等部件的螺栓、螺母;

5、检查灯光信号、喇叭、雨刮器的工作状况;

6、检查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二)、行车中的日常维护工作:

1、注意观察各仪表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气压表、机油压力表和水温表,以及查听汽车各部位有无异响。

2、注意检查安全部件是否正常,并检查轮毂、制动鼓、变速器、主传动器的温度和轮胎气压。剔除嵌入大车轮胎的石子及其他杂物。

(三)、收车后的日常维护工作:

1、清洁车内外卫生,保持车容整洁;

2、检查转向,传动部件,制动系统等各部连接紧固情况;检查紧固外露部分螺栓螺母;

3、检查轮胎气压,清除胎面石子杂物;

4、检查风扇皮带及空压机皮带的松紧度,必要时进行调整;

5、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6、清洁、检查蓄电池电液平面高度,以及调整油、电路。

7、做好全车必要的紧固和润滑工作,排除行驶中所发现的问题。

三、机械设备根据检修的要求可分为以下二级保养:

(一)、一级保养

1、设备一级保养的目的

(1)使操作者逐步熟悉设备的结构和性能。

(2)减少设备的磨损,延长使用寿命。

(3)消除设备的事故隐患,排除一般故障,使设备处于正常技术状况。

(4)使设备达到整洁、清洁、润滑、安全的要求。

2、一级保养的主要内容

(1)保养前要做好日常的保养内容,进行部分零件的拆卸清洗。

(2)对设备的部分配合间隙进行调整。

(3)除去设备表面的油污、污垢。

(4)检查调整润滑油路,保持畅通不漏。

(二)、二级保养

1、设备二级保养的目的

(1)使操作者进一步熟悉设备的结构和性能。

(2)延长设备大修期和使用年限。

(3)使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提高及保持设备完好率。

2、二级保养的主要内容

(1)根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或清洗。

(2)对各传动、液压、冷却系统清洗换油。

(3)修复或更换易损件。

(4)检查电器,修整线路,清洁电动机。

(5)检修,调整精度,校正水平。

操作员应善于发现和及时排除车辆行驶中出现的一般故障。对于解决不了的技术故障,操作员应及时上报工区物资设备部。

四、机械设备维修由各保管及使用单位自修,指挥部车辆指定修理厂维修,进场起重机械必须有安检证书,项目部会定期对施工机械等检查,不符合施工要求的应及时整改。有安全隐患的应马上停止施工。对小型机具及厂内车辆各保管及使用单位自行维修,有需要项目部配合应及时通知设备部,并做记录。

五、大修后机械应注意磨合期,不宜长时间使用机械。并指定专人看护。

六、各施工机械设备每日开工前要检查刹车、制动等,以保证运转的安全性。

七、维修过程中更换配件必须是原厂配件,有合格证及检验证明,对每次维修做好记录,有可追溯性。

实业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篇6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矿特种设备安全经济地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特种设备领导组 组 长: 经 理

副组长: 生产经理 安全经理 经营经理

成员单位: 托辊厂 铆焊厂 电镀厂 电气厂 水玻璃 刀具厂 材料科

安监科 设备科 技术科 人事培训科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 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科科长

1、领导组组长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核查指导工作;副组长负责分管部门的具体工作,并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处理重大安全隐患。

2、安全监察科负责全矿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各级、各部门、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并适时修订;

2)、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帐及从业人员台帐,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告知备案,监督(定期)检验、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培训。

3)、编制日常检查计划并组织检查、督促消除安全隐患,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4)、参与特种设备及工程质量验收和事故抢险工作;

5)、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日常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上级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6)、组织编制特种设备(分类)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同时要定期对应急装备、物质储备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文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节能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体系,并按矿规定进行考核。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选购

第五条 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所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清洗单位必须到同煤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以外,且欲在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所属单位内从事和承担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清洗单位每年在3月底以前携带以下资质证件到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盖公章)。

3、特种设备施工资格证及复印件(盖公章)。

4、焊工等特种工种资格证及复印件(盖公章)。

5、质保手册(含分支机构说明)。

6、上一在同煤集团公司施工情况说明。

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必须由依据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特种设备招标、采购、使用等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把关,严禁无相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以及压力管道、管子、阀门、管件、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臵等元件制造资格的设备配件进入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严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承揽给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施工。同时要抓好特种设备配件质量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设备配件及工程不得验收、交工。

第八条 凡已签定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安监局特种设

备监察科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1、施工工艺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图纸及合同。

2、产品及配件、材料等质量合格证明。

3、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应提供随机监检证书和图纸等资料。

4、拟移装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检验报告书。

第九条 安监局特种设备科审核同意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和主管部门意见书,书面告知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履行告知程序后,应到集团公司安监局特种设备科报告,安监局特种设备科及厂安全监察科进行施工前检查,检查内容按以下原则进行:

1、更新(安装、移装)的特种设备:

该设备是否符合现行条例、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设备基础、厂房是否符合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标准。

2、改造、重大修理(含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的特种设备:

改造、大修方案与使用单位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按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技术测试报告的要求项目进行施工;使用配件、材料是否符合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工艺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汽改水锅炉的改造方案和图纸是否经过有相应资质的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书面提出申请,安全监察科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同安监局特种设备科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资料全部移交给安全监察科,安全监察科按照规定将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有地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方可使用。同时要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及编码,并应提供以下资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操作人员资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及锅炉水质化验报告等复印件。使用登记或检验合格标志应当臵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臵。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 安全监察科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定期组织好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下发文件安排部署。各使用单位结合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上报检验计划。

第十五条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锅炉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其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

第十六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拟移装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十七条 只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且已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的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锅炉外部检验结论分为三种:

1、允许运行

2、监督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须解决的缺陷问题和期限

3、停止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要求。锅炉内部检验结论分为四种: 1)允许运行

2)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

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人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验计算书

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

水压试验的检验结论分为二种:合格、不合格,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1、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对固定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用压试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强度校验合格的;

3、需要更换衬里的;

4、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

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

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对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应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分为5个安全状况等级1-5级,其中安全状况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积累监护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即判废。

第二十一条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类 在线检验:是使用单位在运行条件下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也可委托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该项检验必须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1、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1)新投用的管道(首次检验周期)2)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腐蚀的管道; 3)承受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 4)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5)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6)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第二十二条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结论分为4个安全状况等级:1-3级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第二十三条 根据《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冶金、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周期为1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械,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设备大修后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的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验收检验。

第二十五条 起重、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的结论均分为四种: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发证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收回牌照。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一节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具备相应有效资质单位设计、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和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补偿器等部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出厂随机文件、制造单位的的有效资质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图纸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及测试和检查记录(安装、修理、改造的记录和验收资料);

3、特种设备保养记录(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及电梯维保记录等;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测量调控装臵及有关附属仪器的日常校验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停用三个月以上,持有省、(市)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证的,再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有省(市)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证,再次使用前,必须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程标定有使用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到期予以报废,并办理报废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隐患、无改造、大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的使用期限,应填报《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经安全监察科、安监局、省(市)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签章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之后,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报废手续。

第二节 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等制造许可的单位不得参与相应采购招标、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参与相应工程招标。

第三十二条 未经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进行资质审核备案的施工队伍不得在同煤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将以上工程承包给未经安全审核备案的单位施工,企划、机电、财务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预算、决算、付款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培训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技能和管理知识,经特种设备安全考试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每年组织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督促定期检验、安全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监察科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不定期安全监督抽查,并将检查(抽查)结果在矿有关会议上通报考核。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在每班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臵、监控仪器、仪表等进行安全确认。半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维护、保养、应急预案、培训、考核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并认真填写各类特种设备运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汇报。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科每月定期组织人员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要做出记录,并经双方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单位对检查作出的决定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向特种设备领导组汇报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节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按照国质检[2007]第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臵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臵失灵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第四节 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划分见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重特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露,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预案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发生二次爆炸等次生事故。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一般以上事故由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等采购招标把关不严,至使无制造许可资格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配件和不合格产品进入我矿,责令退回,造成经济损失和事故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招标把关不严,至使无相

应施工许可资质单位进入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施工,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和事故,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使用单位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将处5000元罚款。

1、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作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2、使用无改造、维护、大修价值的设备及零部件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年限的特种设备。

3、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仍然继续使用的。

5、使用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的。

6、使用无安全认可证件设备以及安全附件配件材料的。

7、未按规定设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9、特种设备操作、维护及相关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10、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11、未经同煤安监局检查验收确认其安全性,擅自投入使用的。

12、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定但未定期进行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对安全附件、保护装臵测量调控机构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的。

1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15、发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向安全管理监察部门报

告的。

16、购买无经营资质供应的瓶装气体的。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除按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八十七条给予单位和个人罚款外,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按照国务院549号令第八十八条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五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八十九条给予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将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应视情节由使用单位给予批评、处罚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若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相抵触或未涉及的内容,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为准。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篇7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负责联系特种设备的检测,负责安全阀的校验与维修。

3.2

质量部负责全公司内压力表校验。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和复审培训工作。

3.4

各部门负责安排员工参加相应的取证和复审培训。

3.5

各部门对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负责。

3.6

各部门对本部门特种设备依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负责。

3.7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4内容

4.1 定义

4.1.1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公司现有的特种设备有:起重机、电梯、叉车、压力容器。

4.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公司现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压力容器工、叉车司机 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4.1.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公司现有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和危险化学品作业。

4.2

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2.1

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并要求对方提供安全性能参数和可靠的质量保证及有关证明,如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明和设计图纸;

4.2.2

各使用部门应对新购进特种设备进行到货检验,并签收相关资料,设备部电气工程师负责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后的验收和年检工作;

4.2.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将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4.2.4

设备部电气工程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4.2.5

设备部电气工程师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完善运行及检查记录并由专人填写;

4.2.6

对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2.6.1

压力容器检验周期是六年,附件安全阀检验周期一年,压力表为半年;叉车检验周期为一年;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a.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b.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c.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d.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4.2.6.2

叉车每年检测一次。

4.2.7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3

特种设备的过户、停用管理

4.3.1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应当由原使用单位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特种设备跨地区使用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到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对达到使用 检

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4.3.2

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4

特种设备的报废管理: 在用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4.4.1

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寿命期限要求的;

4.4.2 经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维修价值的;

4.4.3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对未进行破坏性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现场监督其进行破坏性处理。

4.5

叉车的日常使用参见《叉车安全管理规定》

4.6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

4.6.1

氩气、二氧化碳瓶、氮气瓶等应分类存放,并配备齐全防震圈、瓶帽,而且存放区要有明显标识,空瓶与满瓶不得混放;

气瓶使用时要固定好、防止曝晒、远离明火,两瓶之间的距离要满足安全距离;氩气、二氧化碳瓶、氮气瓶用完后及时返 回供应商,以旧换新。

4.6.2

压力容器一定要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搬运可用橡胶轮胎的搬运车,以防止剧烈震动。

4.7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现场调查,查清事故原因。

4.8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8.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8.2

人事行政部负责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建档。

4.8.3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定期复审,确保证件有效。如复审体检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要及时通知本部门和人事部。由本部门和人事部负责安排换岗。

4.8.4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严格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相关文件和记录 [特种设备台账] [设备点检表] [特种设备操作及特种作业人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