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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章制度【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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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完善规章制度【优秀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完善规章制度 篇1

一、劳动合同法与企业规章制度有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整和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对规章制度的检查监督。《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

3.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界定,但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检查、法律责任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可见其依然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看法,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应当说,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是一种授权的“立法”,规章制度制订过程中的职工参与类似于立法过程中的民主程序,法院对规章制度效力的否定则类似于违宪审查。

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表现出来的,劳动合同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过失性辞退,而且必须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非过失性辞退,如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从目前情况看,企业在运用这两种单方解除权时常常是不合法的,其不合法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如无岗位职责规定、无是否胜任工作的判断依据等。因此,尽快健全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能否合法使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关键之一。

二、笔者认为,完善企业规章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必须全面。从内容来看,规章制度包括分配制度、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奖惩规则、保险福利、劳动纪律规范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诸多方面,针对很多管理上的问题,企业可以根据各自行业、各自企业的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提高其可操作性,明确界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不胜任工作等解雇情形,员工出现这些情形时,企业可以掌握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导权,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及处于不利地位。此外,还可以界定一些《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自主确定的问题,如哪些属于本企业的临时性、辅、替代性岗位。

2.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这是规章制度合法的前提,避免由于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规章制度无效。避免劳动者以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但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且用人单位还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3.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劳动合同法》采用的是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让职工参与,必须听取职工的意见,但不以职代会的通过作为生效要件,否则,大量的公司将无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实践中,有的企业往往由厂长、经理提出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后即以企业行政名义发文下发,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可能导致规章制度无效。此外,还要注意做好资料保存方面的工作,最好要有会议记录和参加讨论的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记录和签名,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完善规章制度 篇2

关键词: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

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应该说,档案法规体系同样也已经基本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然而,在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却仍旧感觉档案法规体系不完备,在许多档案执法方面都无法可依。问题出在哪里?笔者认为:问题就出在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本身,他们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观点,对自身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不清楚。对此,笔者谈谈看法,并求行家斧正。

1 基层档案行政管理中需澄清的观点

1.1 法规体系不完备无法实施依法行政。在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种认识,认为没有完备的档案法规体系就无法实施依法行政,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完备与不完备是一个相对概念,应该认识到,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档案法规一定是随着档案工作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更何况,档案法规体系本身就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新形势、新实践、新工作会给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了完善或比较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本完善或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会变得不够完善,甚至出现漏洞或缺失。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就是在完善――不完善――再到完善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的。企望等到档案法规体系完善和完备后才能实施依法行政的认识显然不正确,这种认识,在基层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可以从知网期刊文献中相关关键词的关联度看出一些眉目。从表一与表二可见,依法行政与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关联度非常高,同时,依法行政存在问题与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关联度也比较高。至少可以说明,在许多档案人的眼里,目前,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中,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表一: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与依法行政关联度检索结果

检索项 主题 篇名 全文 文献 起止年限

检索词一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数量 1984年~2011年

检索词二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3823 1984年~2011年

检索词三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3509 1986年~2011年

检索词四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2920 1986年~2011年

检索词五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3306 1986年~2011年

检索词六 档案 依法行政-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3045 1986年~2011年

检索方式 精确 精确 模糊 2532

表二: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与依法行政关联度检索结果 检索项 主题 篇名 全文 文献 起止年限

检索词一 档案 依法行政存在问题-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数量 1987年~2011年

检索词二 档案 依法行政存在问题-并且-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2051 1986年~2011年

检索方式 精确 精确 模糊 1773

1.2 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与基层无关。在我国,法的形式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大多数市并不具备立法资格,没有立法权。这样,市县两级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都认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与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直接关系。应该看到,大多数市县两级虽然没有立法权,不能制定法律、法规、规章,但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虽然,从立法上看,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严格意义的法的范畴。我国《立法法》第 2 条规定的法的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并不包括规范性文件。但从行政法学上看,规范性文件显然具有一定的准“法”的属性或规范性。一是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二是规范性文件以规定特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为手段,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任务为目标;三是规范性文件为人们提供一定的行为模式、标准,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向。从行政管理实践来看,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不可缺少的,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据统计,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85%是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1]“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规定”,“行政规定是指除行政法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表现为各种决议、命令、公告、通告通知等,即‘行政规定’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行政规定’这个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容易使人迷惑不解,也有人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或者‘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国语境内的‘行政规定’,是一种对外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则,它旨在或者能够影响私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的行政规定设定了新的义务关系,有的行政规定改变了私人权利或义务的构成要件或者后果要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第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因此,档案法规体系应该由五个方面组成:一是行政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地方性法规,四是行政规章,五是规范性文件。档案行政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要将有法可依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的依法行政,更多是靠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因而,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的配套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要靠所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完成。所以,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与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没有关系,而是关系重大。在基层依法制定好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既是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又是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市县两级属于基层政权,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大多数没有立法权,不能实施立法,制定法规、规章等立法性工作,但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可以概括为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修改、废止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的权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国家法规体系中的作用更多的是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将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具体化。同样,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任务,是将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档案法规、档案规章的原则具体化。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档案机构是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档案法规、档案规章的践行者。

2.1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规的需求者。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辖区内进行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时,必须依法行事,依法办事,依法做事。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必须依照政府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用法律法规外,更多需要依据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来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档案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律、档案法规、档案规章的需求者。

2.2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规的执行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一经颁布,下级机关就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因此,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经颁布,下级档案部门同样必须遵照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者。档案法规只有通过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才能将其落到实处。

2.3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规的细化者。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对于基层千变万化的情况来讲,还是显得原则和笼统,如何使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合基层的具体情况,在基层千变万化的情况下发挥效用,就需要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和精神,根据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发本级的规范性文件来细化。没有这样一个细化过程,再好的法律、法规、规章都会因为存在不适应当地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成为摆设,悬在空中不能落地。

2.4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规的修改者。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滞后性,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言,总是滞后的,总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档案法规一定是随着档案工作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对于由于社会发展造成的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应,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据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和精神,根据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发本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变通处理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和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废止某些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细化落实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制定的本级的规范性文件中,那些行之有效的内容会成为修改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的参考,那些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可能成为新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现实中,国家档案局制定的许多规章标准就是由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

3 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

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档案法规的执行落实,档案法规体系再完备,如果没有谁去执行实施落实的话,那么,这样的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等于是“空中楼阁”,对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毫无用处。二是对档案法规的不断制定和修订完善,只有不断制定和修订完善档案法规,才能适应档案工作实践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档案法规体系。

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的数量占绝大多数,他们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也占绝大多数,直接面对的档案事务更占绝大多数,而且,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档案事务。因此,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不论是执行实施落实档案法规,还是制定和修订完善档案法规体系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就是其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对于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实施落实档案法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定位,大家都比较清楚。但是,对于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和修订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定位,可以说,从上到下大都不是很清楚的。这对档案法规体系的建设极为不利。因而,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到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应该改变观点,重新认识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尤其是对制定和修订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定位,更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档案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的情况下,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重点应该放在对档案法规的细化上。《档案法》修订固然很重要,但是,不管《档案法》怎样修订,都不可能规范每一个档案工作的细节,那种企望《档案法》修订后,对每一个档案工作的细节都做规范,具有所谓的可操作性,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对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理解有偏差。要使档案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主要是靠与档案法规相配套的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来对档案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才能做到。而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是靠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完成的。因此,在《档案法》修订告一段落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点下移,将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点放在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上。一是抓档案法规的执行实施落实;二是抓市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细化档案法规。重中之重是后者。要执行好档案法规,就必须对档案法规进行细化,而细化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档案法规,使档案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更便于执行。

对于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第一,要明白自身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第二,要认识规范性文件是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要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其重要的职责,也是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工作;第四,档案法规体系的建设需要靠所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完成,而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其主力军;第五,要做到真正有法可依,又具可操作性,主要是靠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现的,而不能完全靠国家、省的档案法规来实现。

总之,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不仅是档案法规的执行者,更重要的角色是档案法规体系的制定完善者,明确这一角色定位,并将其落到实处,对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和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本文为2011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档案立法技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11-R-05。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调查显示公众强烈支持政府清理“红头文件》news.省略/legal/2007-06/11/content_6224474.htm.

完善规章制度 篇3

关键词:管理制度;新形势;经济全球化

0引言

随者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管理机制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在如今这个现代化的城市里,合作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可是在合作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时,制定良好完善的管理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在现在法律的不断完善具体化,我们已经迎来了《劳动合同法》的时代,这样一来,在法律的保护下规章制度就格外重要,与劳资双方都有益处。我们知道,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和管理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让他们能够适应并习惯性的去按照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便在日后工作时可以不用时时的监督他们。让他们自觉地做自己该做的事。我们知道,拥有一个好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的管理自己的员工,只有员工都能做好自己该做的工作企业才能有更好的经济收益,有了好的经济收益才会有更加有潜力的人才到公司上班工作,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下去。这就是说,好的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发展也是紧密相连息息相关的,所以,无论与人合作或是自己的企业方面,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就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的重要性做出了以下几点分析。

1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的作用

企业拥有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便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力的合理规范化管理。管理制度是作为一种约束员工日常行为的准则,能够为员工在工作中指明方向。并且,通过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员工才能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自己工作后会获得何种收益,也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某些行为是否该做。没有漏洞没有歧义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定,能够使员工知道自己努力后会有什么样的报酬,能够激励员工在工作中的积极性,让员工在工作时充满斗志。我们大家都知道。员工多么努力的工作其实就是为了获取自己应得的利益,那么做管理的就应该给员工明确的获得利益的途径,让他们能够清楚并且心甘情愿的为公司做事,这样也能大大提高了企业的效益。同样,通过管理制度,也就是奖惩,员工可以清楚的知道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是什么,这能够起到威慑员工的作用,使员工能够自觉抑制住自己的不良行为,不做出格的事,不做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企业在生产运营的过程中,也是劳动者与老板也就是劳资双方要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过程。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需要用多种的措施来保证的,当然,劳动合同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保证措施,那么企业的规章制度也是很重要的保证。通过规章制度劳动者与管理者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通过管理制度,也能够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的秩序,让企业更平稳的发展。一个企业的管理制度比较科学和完善也能帮助企业解决企业与员工或者合作方之间不必要的问题,也可以帮助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获得制胜,可以说,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在一个企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2不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劣势

一个规范完整的管理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把握主动权,提高胜诉的几率,也就是说,如果相反,一个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它会成为劳动争议的一个错误点,也会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中的败诉点,换句话说,管理制度是由用人单位也就是企业自己制定的,目的就是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并在单位范围内适用的规则。如果制度制定不合法不完善,那么,企业将会增加意外成本。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特别是各个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与扩大,企业员工常常被实际排除在企业管理决策之外,员工对管理制度不清楚,从而导致劳资关系紧张、职工与企业管理层对立,这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削弱了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一般说来,企业的生产效率与经营利润与企业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能否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员工做事的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的好坏都有关系。如果制定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这将大大减缓劳资矛盾,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应该充分的调动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了解企业文化与企业的管理制度,以便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生产和经营效率。但是,由于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引起了我国企业管理中的劳资矛盾大大加剧,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我们已经知道,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则可能与之相反,不但不会帮助规范企业管理,反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麻烦。同样,一个不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会让员工在工作中容易出现投机取巧的心理,最终也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说,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制定规范和完善的制度。公司管理制度的不完整,说明组织管理不完善,此时,也是很难做好绩效管理的。并且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员工也会出现不服从领导的安排,不去工作的现象,总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会为企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对企业的意义

企业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规范员工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也是指引和引导员工的行为标准,为员工的工作要求提供一个方向。企业管理制度也是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点,甚至重于企业文化。既然是管理制度,那么当然应做到完善,做到细致入微,以免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让员工明确的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在制度中增加相关的获利方式,让员工知道努力的方向,通过奖惩制度,让员工更好的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可以知道,一个细致完善的管理制度会涉及到员工的行为准则以及员工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这些方面对于规范企业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样,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是紧密相连的,通过企业管理的形象展示,员工也能更深刻的了解企业的文化。而企业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会帮助企业解决各种模棱两可的问题。所以说,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总结

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在一个企业中所扮演的角色。作为管理,我们需要每一个员工知道企业看重的是什么。为企业建立一套成功的有益的价值观念,我们需要让员工知道我们的企业文化。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经营理念,我们的企业注重是什么这都是员工需要清楚的,企业的价值观和团队意识可以让员工们明白自己是集体中一员,只要通过努力就取得成功。我们要善于管理,重视规章制度的建力与完善,发挥员工的主动精神,提高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众所周知,效率是企业的生存之本,只要效率提高了,一切就变得轻而易举。通过以上叙述,看看如今我国各大企业的不断发展,竞争变得愈来愈激烈,纵观整个企业的发展,企业管理者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查漏补缺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更具有活力的在竞争中不断进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世民,曹瑛主编。现代企业经营管理[M].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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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信亮。中国企业管理模式的内容分析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2.

[4]任水林。现代企业制度下我国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J].中国证券期货,2011(04).

[5]李文佳。关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实践与经验[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6(02).

完善规章制度 篇4

关键词 规章制度建设 规范化科学化

成功的企业源于卓越的管理,卓越的管理离不开完善的制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并获得长久的成功,就必须强化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使之得到贯彻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系统、规范、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保证经营管理各项活动有法可依

企业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要求,对关系到企业整体发展、具有核心地位、在企业管理中起支撑作用的规章制度体系进行系统设计,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宗旨,制订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系统、全过程的规章制度,形成自上而下、层次分明、系统规范、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体系,保证企业战略目标明确、组织架构合理、业务流程优化、职责分工清晰,满足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推进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发程序,保证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涉及起草、审查、审议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起草工作最具基础性,对于保证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起草工作开始前,起草部门应当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只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充分、确认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才能开始起草工作。在审查阶段,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涉及重大或者疑难问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审议决定阶段,必须明确规章制度草案,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并宣贯执行。

三、遵循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保证规章制度科学适用、合理可行

制度得以执行的重要前提是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性。在制度制订过程中,就必须考虑执行的问题。规章制度必须来源于管理实践,注重适用和实效,在制度内容上要注意科学合理,使之与客观实际相一致,符合经营管理的发展规律;要突出针对性,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地提出管理规范,具体详尽地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或方案;要遵循权、责相等的原则,确保责权清晰、分工明确,注重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行之有效,更好地得以贯彻执行。

四、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和法律效力进行规范,确保规章制度得以正确实施

通常来讲,规章制度的解释应当遵循“谁制订,谁解释”的原则,即由制订主体负责解释。有关职能部门虽然负责了起草工作,但并不是该规章制度的制订主体,不享有解释权。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是不规范的。因此,规章制度,特别是需要对新情况明确适用依据和作补充规定时,应当由企业负责解释。但通常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具体应用规章制度的问题,为了提高管理效率,一般由企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如有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还应明确同等规章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等效力内容。

五、统一规范规章制度的条款和格式要求

做好公文撰写的培训工作,规范规章制度的条款、格式,使每项规章制度条款都要规范、系统和整合一致,用词用句应避免出现歧义,保证其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意思明确、内容合理。

六、持续修订完善各项制度,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企业的规章制度建设也应是动态完善和创新的过程。企业应不断地适应经营管理的变化和要求,认真审查以往规章制度的实行情况,遵循适用、有效原则,针对原有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地修订、补充和优化,使其日臻完善。对内容不适当、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或者与当时制订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管理对象消失或者超过适用期,以及主要内容与其后施行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废止。加强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对保证企业规章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客观实际的一致性及其本身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七、树立依法经营意识,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法律并不能阻止犯罪,同样道理,规章制度也不能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制订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避免出现工作失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的同时,更要关注员工的主观意识和自我约束,要以树立和形成法律至上的意识、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为出发点,使各项规章制度成为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得到切实的贯彻和实施。树立依法经营意识需要企业管理者、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推动。企业管理者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依法经营的方略能否确立,依法经营能否融入各项管理工作之中。因此,要增强企业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做到严格依法经营、遵章办事,使企业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人心,使广大员工做到自觉遵纪守法,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真正达到制度建设的目的。

八、坚持在制度面前一视同仁,保证规章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要坚持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是遵守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平等;二是享受规章制度所赋予的权利平等,不可因人而异、宽严不一。在企业中,制度一旦建立,组织内所有成员无论是制度制订者本人,还是普通员工,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贯彻执行,绝不允许任何特权和例外的存在。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同广大员工一样,必须依据职权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愿接受监督,自觉做到依法律己。

九、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严格检查、严肃考核,确立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完善规章制度 篇5

规章制度 立法 不足 完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它是用人单位正常运行的保证,在招聘、考核、薪酬和离职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规则的作用。纵观我国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简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

1.劳动法

在第4条、第25条第2款、第89条规定:

(1)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后果。

以上规定未涉及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可操作性极差。

2.劳动规章

1997年《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明确了规章制度应包含的七项内容,但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仅限于新开办单位。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赋予具备有效要件的规章制度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从尊重劳动者请求权角度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优先于规章制度的效力。

4.劳动合同法

延续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在第4条、第38条第1款第(四)项、第74条有所补充。

(1)列举了规章制度的内容,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

(2)界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原则,即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

(3)赋予工会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

(4)明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是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以上规定抽象模糊,内容缺失,对用人单位并未产生明显影响。具体体现在:

(1)未明确界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

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论,如“法律规范说”、“契约规范说”、“二分说”、“集体合意说”。因为学者对其本质的理解不同,关于规章制度概念界定不一。虽然在条文中列举了规章制度的八项内容,但对其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未做出明确界定。

(2)未规定合理性原则。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不违法,但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显失公平。主要是处罚权的设置,如规定在办公室吸烟者解除劳动合同,甚至一些荒诞离奇的内容如职工上厕所只能一次,每次五分钟等。在实践中,因劳动者不认可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做出的处罚而引发的争议颇多。没有把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作为生效条件之一,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同类性质的争议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裁决。

(3)未明确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次。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出现“规”“约”之争时如何优先适用的问题。有学者主张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集体合同,有主张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也有主张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4)制定、修改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与以往劳动法相比,虽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加严格,但可操作性不强。“协商确定”是用人单位听取意见后,最终单方决定或是必须协商确定通过?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当如何救济。“职工认为不当的”是每个还是一定比例的职工提出意见才应当协商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呢?

(5)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现行立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事后救济权,难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制定程序侵害劳动者权益。监督机关单一,手段不力如对拒绝改正的,缺乏强制措施。审查程序存在遗漏。备案的适用范围过窄,使得用人单位无统一规定可循。

二、完善我国立法的思考

考察国外相关规定,法国、日本和德国都有比较好的经验值得借鉴。由此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1.准确界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内涵和外延。

我们认为可以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界定为准法律性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条规定了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仅限于与安全卫生措施有关的和惩戒措施。因此我们可采纳“两分说”将规章制度划分为两类:

(1)内部劳动法则,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范畴,只要内容合法合理,公示告知即可生效,如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

(2)劳动者利益规则,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还应要求程序民主方能生效

2.增加合理性原则的规定

法国把规章制度中不合理的因素纳入其内容的排除条款,以遏制用人单位滥用制定权。鉴于每个单位有着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法律不可能合理性做出详细规定,但我们可以做出原则性规定,既能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又能统一法律的适用。

3.明确规章制度的效力层次

我们认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这三者之间是效力递减的关系。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应规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应遵循劳动合同效力优先的原则。

4.细化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借鉴德国的做法在法律中规定对劳动者利益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劳动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和解、仲裁等手段获得救济。《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作规则必须张贴在各车间部门及食堂、休息室等明显的位置”。我们可以在法律中列举公示程序如进行宣讲、发放手册等。

5.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

法国劳动法明确了涉及规章制度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建立了具体的监督措施和健全的司法救济途径。我们应规定监督机关和方式。一是劳动部门的行政性监督,将所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纳入备案范围,并规定报请时限;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监督并纠正规章制度。二是司法性监督,仲裁委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认定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可提交劳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另外在处罚权的监督方面,对处罚事由和程序应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规章制度立法在内容上存在不少缺失,我们应加以完善,以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参考文献:

完善规章制度 篇6

关键词:高校;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5-12-23

一、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特点

(1)我国公立高校的规章制度没有民办高校的规章制度严格。半封闭式管理或者是全封闭式管理是现在很多民办高校的管理手段,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在教室学习,更甚者还会采取点名和惩罚措施,每天晚上进行人数的清点,这些都是公立高校所没有的。

(2)在高校安全管理中,男生比女生松懈。在高校宿舍管理方面,对男生的管理比较松,如在进行女生宿舍管理中,男生进入需要先进行登记,或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宿舍。

(3)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严格与松懈与当地的治安状况有关。为了保证和维护校园安全,在社会治安状况比较差的地区,学校会在学校规章制度中设置很多强制性和惩罚性的规定。

(4)高校比较密集区域的规章制度会比较相似。高校密集区的学校在学生宿舍管理、安全管理和违规处分方面所设定的标准差异不大。

二、存在的问题

(1)高校原有的规章制度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差距。我国高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源自于我国的相关规定,如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随着时间的变迁和法律的完善,法律权利义务规则发生了改变;可是高校并没有针对法律的改变而更新,出现了高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统一的情况。

(2)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第一是没有完善的立法体系和立章规划。第二是因为安全管理规定与实际不符,没有配套的规则和措施,不能推行。

(3)内容缺乏公平合理性。公平合理这一原则在高校制定规定中并没有得到重视,其主要表现在权利和义务内容不平衡方面。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高校管理规定中应该将两者结合,还应该包罗对学生行为进行指引和教育的内容。

(4)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我国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首先是超越权限后的行政处罚;其次是未经同意和规定免除责任的事项;最后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除此之外,对于开除学生学籍情形,我国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是还是有学校滥用私权开除学生学籍,这违反了法律法规。

(5)缺乏合理有效的学生救济渠道。如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学生可以去当地法定机关寻求帮助。笔者认为,申诉是最有效的救济办法,因为申诉时间短,耗时少,如果学校不接受申诉或申诉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提讼。现在,我国很多高校都设立了用于学生申诉的机构,可是,因为高校内部申诉机构和程序还存在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出现救济力度和成果有局限,裁判立场角度存在偏差等问题。

三、完善措施

(1)为了让学生人身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权限。第二,法律保留性原则。学校可以设置合理的标准来处理损害学生的基本利益等问题。第三,公平合理性原则。为了保证学校不,高校要提升自身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约束。

(2)在以上三个原则的指引下,高校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第一,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树立义务和权力平等的观念。第二,创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和立章规划。第三,细化规章内容,创建配套的规则和措施。第四,明确学生人身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职责。

(3)对高校内申诉制度进行完善。为了实现高校申诉方式的多元化,可以通过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复议制度等救济模式对学生提供帮助。

(4)借鉴“无诉校区”的模式。降低高校内部的诉讼数量,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无诉校区”主要是由学校、社区街道和法院共同创建。如果在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引入这一模式,提倡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冠鹏。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3.

[2]白元儒。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