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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履职尽责的自查报告范文(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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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履职尽责的自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

财务人员履职尽责的自查报告范文 篇1

自从上周末我系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的动员活动,我认真思考坚持认真学习,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思想境界,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头脑,加强党性锻炼,自觉在思想上自律,树立正确的道德追求。我深刻地认识到,在当今呼唤廉洁的形势下,作为在教育战线上工作的我们,要牢记:教育是奉献不是索取,教育是公益不是功利;教师先自重,才能受尊重。

我们不可否认,某些不良现象在高校教师身上确实存在,在高校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老师利用职务之便,想法设法从学生中发不义之财,并根据学生送礼的多少来决定对学生的亲疏。殊不知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师德,损害了我们高校教师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对学生产生了不良影响。教师不同于其他职业者,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教育学生健康成长。“亲其师信其道”,一个教师世俗势利,一切说教都会显得虚伪空洞苍白无力,只能引起学生的反感和鄙视。教师收受礼物不仅让教师清廉的形象大打折扣,也容易让学生沾染请客送礼的不良社会风气,这是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绝不允许的!否则,学生和家长都不会真正尊重你,你也不配得到任何人的尊重。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要做到清正廉洁,就要安于乐教,甘于奉献,不能为社会上的金钱诱惑所动,要把职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完成,不能把它作为自己的谋生的手段来看待。作为教师要有良好的师风和教风,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爱校如家的主人翁思想和团队意识,要教好每一个学生,上好每一节课,管理好每一个班级,真正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时刻记住自己的党员身份和教师身份,时时自省、自警、自励,开展经常性批评与自己批评,廉洁从教,以身作则,做一名合格的党员教师。

财务人员履职尽责的自查报告范文 篇2

20xx年,在区委区政府坚强领导和市教育局正确指导下,在各兄弟单位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我局继续加强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区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局圆满完成20x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现将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法治队伍组织建设

我局成立了“龙岗区教育局法治政府推进办”挂靠在局办公室,由丁左发副局长亲自牵头,统筹协调全局法治政府工作。局各科室按照职能范围具体负责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法治政府建设整体工作推进,局基教科牵头我局普法教育工作,局社管科、学前办、成教科等科室负责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督导室负责全区依法治校督导评估工作,局党办、团委负责组织党、团员及志愿者活动,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龙岗区青少年法制教育馆)充分利用其法制教育平台,发挥对青少年普法教育作用。

全局上下将法治政府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全力支持与配合“推进办”的工作。各街道教育办、各学校也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我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依法治校、普法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此外,我局还按照《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配强全区政府法制工作力量和发挥法制工作职能作用的通知》的要求,聘请资深法律顾问、配备法制员为全局法务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在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等决定均需法制审核方能作出。

二、制度引领,加强规范性文件建设

在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我局坚持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绳,以实际工作为依据,多方征求基层意见,文件决策过程中遵循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制度。

我局本年度共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一项,即《龙岗区教育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报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两项,即《龙岗区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20xx-20xx年龙岗区民办学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我局严格按照《龙岗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重大事项议事规范》,在制定每一项规范性文件时,均提交领导班子会讨论决策,同时在“龙岗政府在线”网上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向各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在制定《龙岗区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时,考虑到该规范性文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局还广泛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提出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按照进度安排,我局还将对《20xx-20xx年龙岗区民办学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进行专家评审,并邀请我局资深法律顾问和法制员对上述两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程序、内容合法。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1、理顺内部职能,突破机制壁垒

为增进申请人高效便捷的办事体验,提高服务满意度,按照《龙岗区20xx年加快行政审批改革提升行政效能工作方案》,我局经反复研究与试运行,不断推进流程优化和机制创新,并从各相关科室选调业务精干,独立设置运行审批服务科,将原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的审批服务职能集中到审批服务科。审批服务科的职权范围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校外午托机构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服务),面向社会人员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等工作。

2、畅通对外渠道,“一个窗口对外”

20xx年10月15日,我局审批服务科暨我局28个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正式进驻区行政服务大厅,在全区率先实现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其中,全流程业务25项,即来即办业务11项,联合办理业务13项,市民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业务可在区行政服务大厅享受“一站式服务”,咨询求助、递交材料、领取结果均由大厅窗口受理,在便利市民、减轻市民负担的同时也提升了我局行政执行力和政务服务效能。

3、调整修订权责清单

自我局《行政权责清单》编制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以来,严格界定行政权力边界,明确行政权力范围,明晰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继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且因我局内设机构职能调整,原各业务科室的审批服务职能已由我局审批服务科统一行使,并结合权责清单运行以来的遇到实际情况,根据《龙岗区行政权责清单管理规定(试行)》,拟对我局《行政权责清单》作出调整优化,我局经研究,提出了“拟删除原行政确认类第15项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延长有效期”等八项修改建议,切实保证权责清单这一成果的公信力和可行性、科学性。目前,修改建议正在征求区法制办、政务办意见并按照《龙岗区行政权责清单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程序报区编办核准备案。

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保障决策科学民主

20xx年5月21日,区府办正式印发了《龙岗区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集意见和咨询论证办法》,20xx年11月3日,市法制办发布了《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我局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对我局现有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了梳理优化,制作了我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事项和专家咨询论证事项目录》,已报区法制办备案,切实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

如在编制《龙岗区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时,考虑到该事项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重大措施,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多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及局法律顾问意见,同时按照《龙岗区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集意见和咨询论证办法》的要求,制作了公开征集意见文书,并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发布,通过适当途径进行了反馈,加强了决策的民主性;并邀请专家建言献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由专家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提升了决策的科学性;在决策作出前,我局也将组织法制员和聘请的资深法律顾问也对该计划进行了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该决策符合法律原则,不与各上位法相抵触,保障决策的合法性。

五、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制约监督机制

1、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根据《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管理暂行规定》(深龙府办〔20xx〕11号)文件要求,我局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征求区政府法制机构、区监察部门意见,同时在龙岗政府在线“民意征集栏目”公开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经修改完善形成《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送审稿)》。于20xx年7月14日将《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送审稿)》提请区政府审定,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正式对外发布并实施。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我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权限、流程、处罚额度等,进一步促进我局执法公开透明,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2、制定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为推动行政执法制度化进程,围绕《龙岗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我局还制定了《龙岗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龙岗区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龙岗区教育局案卷评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基本形成了我局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贯彻实施。

3.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处罚:我局本年度民办学校、幼儿园等运行情况良好,未进行行政处罚,未产生行政执法案卷,前期已经将情况书面向区法制办进行说明。

六、提倡学法用法,培养法治思维

1、制定学法制度和学法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法律素养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我局实际工作情况,我局制定《龙岗区教育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明确了学法对象、学法内容和学法方式。

同时,根据《龙岗区教育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我局还拟定了本年度学法计划,多种渠道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通过日常学习、举报讲座、案例展示、局领导上法治课等方式贯彻落实学法制度,还规定了考核机制,决定采取日常评价、年度考试的方式对学法情况进行评价。

2、举办培训讲座

根据市、区部署,结合我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我局于20xx年11月2日开展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公务员依法行政与法治思维专题培训,邀请了资深教授为我局全体公务员进行法治讲座,并进行了开卷考试,全面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强化公务员法治思维,努力造就一支学法、懂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公务员队伍。

七、推进学校法治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1、加大法律进校园宣传力度,创建法制教育环境

一是加强校园法制文化建设。通过校报、板报、橱窗、广播、校园电视台等形式,开辟法制教育园地,制广泛开展学校法制教育。

二是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在课堂教育中,认真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积极开设法制教育校本课程。联合区司法局编印《中学生法制教育读本》、《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20xx年12月我局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共同拍摄的法制教育影片《莫让花季染尘埃》,在全区中小学生中组织观看。

三是全面建立“一校一警一法官”制度。聘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法官,邀请律师、深大法制宣讲团,定期到学校开设法律知识讲座。

四是积极举办各类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其中,利用每年的“6.26”国际禁毒日和“12.4”法制宣传日,认真组织全区中小学校,举办各种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和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五是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在全市率先建立一批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同时,与区法院建立的少年庭旁听庭审基地,与公安分局建立的看守所教育基地、与司法局建立的区中小学法制教育馆,与区禁毒大队建立的戒毒所教育基地等,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建立时间、数量和种类均走在全市前列。

2、开展章程建设,推行依法治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宪法”,是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主要抓手,是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关键因素,是深化教育改革、增强教育活力的重要途径。

20xx年3月,按照省市有关学校章程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了《龙岗区加强学校章程建设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区教育局局长和教育督导室主任为组长的龙岗区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同时设立五个工作小组,分别由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学校章程制定、核准、实施、保障、督查等工作。

同时,我局还开展章程系列培训,破解章程制定难题,为学校章程制定提供支持,成立五个专业小组,采用先试点再铺开的方式,开展章程审核工作,到明年初将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提前完成教育部“一校一章程”的要求。

总体来说,20xx年度是龙岗教育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丰富成果的一年,包括组织机构建设、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批服务效能、权责清单制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普法教育、依法治校等多项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果,圆满保质地完成了上级政府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推进龙岗教育系统法治化、诚信化建设!

财务人员履职尽责的自查报告范文 篇3

一、 整改活动开展情况

公司根据贵局下发的[]109 号《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及《调查问卷》、《常见问题》中对相关具体问题的描述,我司x年11 月20 日前开展了第一阶段的自查工作,认真分析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了具体整改期限,明确整改责任人,财务自查报告怎么写。对深圳证监局走访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我们已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在对相关问题整改中我们咨询了公司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建议。本次整改以会议、邮件、现场检查等形式督促、跟进整改进度,落实整改情况。

二、 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根据《通知》的目标和要求,各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各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规定和适应公司自身发展的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做到岗位职责清晰,授权明确合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财务会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公司对财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有制度性安排。

(二)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

自身经营特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并不断予以完善,明确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流程以及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制度中应包含责任追究条款,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处罚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责任追究应与绩效考核挂钩。

各公司应当建立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对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考核等做出规定。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各公司应加强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财务信息系统的独立性,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财务信息系统,也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任何能够查询、修改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权限;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相关规定的要求,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应加强对财务信息系统用户及其权限的管理。

(四)各公司应当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凭证填制符合要求,会计档案归档及时、保管安全;应当切实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披露水平,能独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明确、恰当的会计政策,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不得以《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原则性规定代替公司的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