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 条据书信 > 邀请函 > 劳动法培训邀请函(通用三篇)正文

《劳动法培训邀请函(通用三篇)》

时间:

劳动法培训邀请函(通用3篇)

劳动法培训邀请函 篇1

为进一步整合教官、拓展师资源,树立军训教官、拓展培训师良好形象,经中国教育培训协会批准,和慧军路培训中心确定于20xx年五一期间,在昌平培训基地召开全国教官联盟第一届培训经验交流会暨军训、拓展业务技能培训大会。

会议主题:我们也是老师

会议口号:互利互惠、共赢共存

会议时间:20xx年5月2日上午10:00下午17:00

会议地点:XX市昌平区和慧军路培训中心

与会人员:中国教育培训协会秘书长黄国胜先生、XX市和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朱小丹女士、总经理杨光先生、XX市拓展技术培训中心校长先生、同润同成军训基地董事长成欧女士、主任丁相儒先生、拓志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力女士、时代传奇军体俱乐部总经理赵河山先生、信达培训公司总经理夏日先生、军魂俱乐部主任戴晓东先生、谷峪缘户外基地总经理王亚利先生、圣辉伟业军训基地董事长张和雷先生、瑞驰飞扬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华女士、梨花庄园活动部主任夏将胜先生、中国野战联盟孔庆明先生等。

日程安排:

5月2日:培训经验交流会、尹春主持

上午10:00-12:00,培训经验交流会,发言人:成欧致开幕词、黄国胜(中国民间教育培训业的发展与展望)、丁相儒(军事教官的基本素质与规范)、杨光(拓展军训培训市场的规范与规划)、王华(拓展师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张和雷(如何实现基地、业务与教官之间的合作共赢)、张力(内训与外训的区别与融合)、(拓展培训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自由发言环节、每个发言都有三分钟的疑难解答时间)。

下午1:00-4:00,三场培训经验交流会,军训流程、教官指挥位置与管理模式(夏将胜、尹春主持,军训教官参加)、拓展创新项目(主持,拓展培训师参加)、外训市场发展(杨光主持,各单位负责人参加)。

5月3日7日:专业培训、共两个专题

1、初级拓展师资格证书培训,由XX市拓展技术培训中心负责;

2、军训教官资格证书培训,由中国教育培训协会全国教官联盟负责。

报名事项:

1、本次交流会本着自觉自愿原则参加,确定参加者请将附表填写完整后发到,经本次交流会组委会确认无误后,发送正式参会确认书,每份确认书可以有2名同志参加。

2、交流会费用,AA制,约50元/人,包括交流会当天的场地、午餐、饮水以及会场布置等。

3、专业培训费用,AA制,约1500元/人,包括培训期间食宿、场地、保险和老师费用。

劳动法培训邀请函 篇2

尊敬的各企业领导及人力资源人员 :

“不同形式用工风险防控暨劳务派遣新法解读”企业人力资源劳动法律系列培训活动第一期,将于20xx年4月17日在建业写字楼举办。

实施机构:

时 间:20xx年4月17日下午13:30-17:00

地 点: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7号院(详细地址请见后)

活动性质:公益免费培训

培训课题:

《不同形式用工风险防控暨劳务派遣新法解读》

培训核心:

系统讲解与每个企业都有直接关系的用工问题及用工形式问题。

课程背景:

20xx年3月1日开始《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这将对劳动派遣业务造成极大影响。劳动派遣是我国多种用工形式之中的一种,企业采取合适的用工方式可以很好的控制人工成本,但是新的法律法规会对企业用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不同用工形式下如何确定用工关系?不同的用工形式各有什么样的风险需要注意?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主体有什么风险?不同用工形势下如何操作解除?挂靠、劳务关系下有什么样的风险?发生工伤该怎么划分责任?集团用工又有什么样的风险?本次培训将为您详细讲解与每个企业都有直接关系的用工问题及用工形式问题。

培训大纲:

(一)常规用工形式及风险比较分析

1、全日制用工

2、非全日制用工

3、劳务关系

4、个人雇佣

5、劳务派遣

6、劳务外包

7、委派合作等

(二)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风险分析

1、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关系构成要件

2、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关系解除要件

3、“非全日制”用工的事实风险

4、劳务关系下的用工主体风险

5、劳务关系下的“工伤”风险

6、个人雇佣、挂靠下的主体混淆风险

7、集团用工常见风险

主办单位:

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是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的从事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培训、咨询等服务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智众和从事本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并且拥有众多经验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汇智众和以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为服务对象,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员工福利服务、劳务派遣,以及培训、测评、人才推荐等高品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为企业客户提供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的同时为员工提供体贴劳动保障服务。

汇智众和与众多企业客户建立了长期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涉及行业包括:IT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物流快运、酒店管理、餐饮娱乐、园林绿化、医疗卫生、生物医药、服装服饰、建筑材料、物业管理、零售服务、广告设计等。

主讲嘉宾介绍:

北京深石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业部主任;易瑞曼企业管理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劳动法事业部主任;英才网联特聘劳动关系讲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人才中心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原劳动监察专职监察员

强禺律师曾在劳动监察部门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政法实务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善于处理劳动法领域的疑难案件,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上百起,为企业挽回损失累计上千万。

目前致力于劳动法公司法领域的实务操作及研究工作,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劳动法律顾问服务及人事管理咨询服务,担任文化部、中讯软件集团、朝阳区教委、中国金融在线、建筑研究总院、鼎普科技、星宇车科技、高思教育、首科电讯、时代博诚、博士伦等20余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亲自提供顾问服务。

培训组委会

二0一X年三月

劳动法培训邀请函 篇3

【课程背景】

20xx年XX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令公众期待的中国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综合性的统一法律《社会保险法》,并于20xx年7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以及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等重大变化,上下班遇车祸或不再算工伤;因工作原因而打架所所致伤害或认定为工伤。

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

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两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于20xx年9月14日起施行。该解释将对企业和个人带来深远影响。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

(一)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显著变化

1. 关于社保损失赔偿的如何收案及审理原则

2. 关于劳动者被迫辞职可获赔偿金案件的受理范围及审批原则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变化

1.主体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可以列为当事人的条件

2.挂靠经营的,营业执照借出方为当事人的情况受理

3.关于追加当事人的法院自主决定

(三)劳动关系的泛化--突破了劳动关系的唯一性

1.已经退休人员,只能建立劳务关系的定性

2.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人员、被放长假人员劳动关系的变化

(四)举证责任的调整

1.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变化(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举证责任的强化)

2.如何区分和理解员工与单位举证责任的转化

(五)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

(六)仲裁逾期案件的处理(七)终局裁决的澄清

(八)司法解释三与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的关系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重点、难点权威解读

关于《社会保险法》最新立法趋势分析及新政策立法方向解读;

2、关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介绍及立法目标介绍;

3、现行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等保险的新要求及新规定;

4、即将有重大调整的几项社会保险新变化: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5、员工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有什么关系?

6、员工退休时享受的社保待遇有否新变化?

7、新《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如何累计计算?

8、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9、新《社会保险法》试用期间社保缴纳规定;

、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或员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数,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新《社会保险法》下如何正确的计算工龄?

12、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部分:《工伤保险条例》解析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一)、(工伤保险条例)权威解读

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参保范围的最新规定;

2、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新规定;

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新规定;

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

5、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不参保单位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

6、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专家权威解答。

(二)、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1)、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如何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

3、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4、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5、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6、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7、那些情况视同为工伤?

8、职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

5、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可享受那些待遇?

6、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培训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及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会干部及相关人员。

【讲师简介】

,劳动法、公司法资深执业律师、高级培训师,南开大学、英国苏塞克斯大学(University of Sussex)、澳洲弗林得斯大学(Flinders University)硕士。

现担任天津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专业委员会理事,洪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广播电台”劳动合同法解读栏目特约嘉宾,《每日新报》、《今晚经济周报》特约作者。

洪文律师事务所是天津市首家以劳资法律关系服务为主的专业型事务所。本所围绕劳资关系法律调整这个核心,为天津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劳动仲裁案件,为顾问单位提供劳动法的培训,劳动合同审核、规章制度的完善及劳动人事方案规划方面的专项人力资源法律服务。

曾先后为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培训单位:律师事务所

时 间:20xx年3月17日(周四) AM 9:00---12:00 PM 1:30--4:30

费 用: 880元 / 人 (含听课费、材料费、午餐费、茶点费)(3人以上9折优惠)

培训地点:社会主义学院 (南开区鞍山西道340号 百脑汇旁边)

网 站: E-mail: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务部: 手机:

在线报名

备 注:若看到次课程已过期,请登录我们的网站查看最新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