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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流程管理制度(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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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流程管理制度(精选3篇)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1、加强各项审批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不限于钉钉,明源,OA各项办公审批系统,保证系统有序、安全运行。

2、理清流程、分清责任、明确权限及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推诿扯皮。

3、建立信息集成平台,增强领导监控能力。

4、强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实现审批系统价值的最大化。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

1、负责审批系统规章制度制定,以及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负责审批系统流程设计、修改。

(二)公司领导(总经理、分管副总、各部门负责人)

1、支持审批系统建设,在公司强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稿审批。

2、按时限及表单要求审批各项业务流程;对发起的业务流程把关,严禁不合理、不合规的流程进入下个审批节点。

3、对分管的业务流程实施检查、考核,确保每项流程按时完成,杜绝超期办理。

(三)其他使用人员

1、流程发起人:按时限要求提交各项业务流程,并对办理业务流程的后续节点进行跟踪、催办。

2、按时处理待办事项,尽量保证待办流程数量为零。

3、系统使用人员应自觉遵守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工作权限、时限要求,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4、线上审批要以线下沟通为基础,各部门在发起业务流程前应事先充分沟通。

四、运行基础:

(一)用户开户与注销

1、开通:按工作需要,需开通所有审批流程账户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需清晰阐述开通的相关权限及模块提报OA流程至IT部开通。

2、注销:人员离职后一周内,综合管理部通知IT部完成离职人员账户注销。

(二)使用规范:

1、在线要求:为保证各项业务办理及响应时间,以下为强制要求;

A、登录名和登录密码应予以严格保密,并做到定期更新密码,以防他人盗用账户,由于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用户名所有人负责;

B、保证在审批系统上发布、流转的信息和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对所发布和审批的内容负责。在审批系统中的意见和审批与原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和权威,相应人员应予以执行和遵守;

C、审批系统使用实行实名制,任何人不得在审批系统上发布与公司工作无关的内容,言论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业务流程管理

五、流程管理:

(一)管理原则:

1、层级管理:按岗位职责与职务级别层层审批,严禁跃过直管领导、分管领导,各级领导批阅审批流程,除了审查正文还需对流程把关,流程设置要符合管理原则。

2、跟踪督办:是谁发起由谁跟踪,为谁服务就由谁督办,归谁管理由谁负责,经公司领导批阅的审批流程由对口部门跟踪落实,要明确时限、落实到人,不能有遗漏。

(二)流程发起要求:

1、流程发起要求:流程发起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在发起流程时,需将诉求及主要依据表述清楚,做到逻辑清晰,简单明了。对于需要多部门会签或审核的流程,发起人应先进行线下沟通(线下沟通至少包含直接上级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达成一致后才能发起流程。部门审批人在接收到流程发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批,提出专业意见,不能简单以“同意”取代审核意见。若拒绝发起人的,必须在签办反馈中详细写明拒办理由,流程发起人在接收到回退指令后,应认真查阅回退理由,以便重新调整和更改流程。

2、流程资料上传与检查:经办人发起流程时,需要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应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保证附件资料在审批过程中能正常打开)。

(三)流程审批要求:

1、审批意见:各环节审批人必须明确发表意见,客观、清晰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态度,避免出现类似“阅”、“知晓”、“好的”等无明确态度的意见。

2、禁止流程审批过程中讨论性协商:流程原则上只是完成审批过程,具体事务通常是在各种会议上已经完成讨论,流程审批人在审批时快速明确并签署意见,禁止在流程审批过程中作讨论性协商。

3、流程搁置与打回:在流程审批过程中,如发现经办人上传流程有误或有疑问,须立即与经办人进行沟通后明确意见,禁止未经沟通直接搁置流程或者强行将流程打回,更禁止没有仔细审阅流程就直接通过。

4、流程协商:对于流程中未设置相关人员但确实需要征求意见的,可以发起流程协商,但应避免利用流程协商完成工作正常的沟通和协调。

5、授权交办:原则上如有特殊情况如人员临时变动,长期病假等特殊原因可交办关联业务经办人,以保证业务正常流转,如特殊情况除外。

(四)流程签批把关

1、标题不详细,不能简单概述正文内容的流程,在会签审批时要予以回退。

2、流程设置不符合层级管理原则的,在会签审批时要予以退回并反馈综合管理部与IT沟通调整。

3、正文陈述不清楚,诉求不明,意见不明,附件不完整的流程,在会签审批时要予以回退。

4、发起人不正确的流程,在会签审批时要予以回退。

(五)流程的办理时限:

1、流程审批时间:原则上员工需将流转至个人的审批节点当天流程当天处理完毕,特殊岗位与流程除外。

2、流程发起在签批过程中另涉及其他业务,需制定方案、开展调查、核算成本的,办理时限可再增加1-2个工作日。若预估在增加2个工作日后仍不能完成的,应在意见栏说明原因,写明完成时限后让流程继续流转(或写明原因后暂存待办),并在承诺的截止日期前对流程完成处理。

第三章考核管理

六、考核:

1、流程发起人和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对待,切实负起岗位责任。不按流程管理原则及要求执行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综管部负责对过程管理进行责任识别和记录,主管领导负责进行责任认定,综管部根据月度执行情况下发考核通报。违反上述规定的,每人每次处罚款50元,月度内违规二次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处罚款100元并警告,季度内累计违规三次的,对责任人进行降级处理,情况特别严重的将以予辞退。

2、违反制度其他规定,或未尽到制度规定的相应职责,视情节轻重处由总经办审批意见处罚。

第四章附则

七、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与补充。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九、前期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 篇2

物业辖区水泵站管理办法

人员配置:泵站值班工:1名,电工:1名

水泵开停车操作:

1、泵起动前,周围要清洁,不得有防碍运行的杂物。

2、用手拨转电机网叶,叶轮后无卡磨,转动灵活。

3、泵的旋转方向要正确,用手搬动联轴器数转,旋转要灵活,从电机端看为顺时针旋转。

4、打开进水阀,排气(打开泵上小铜阀),使液体充分进入泵腔内,直到整个管路充满液体,然后开启出口阀,合上起动按钮,电机开始转动。

5、逐调节出水阀的开度,使泵在额定状态下工作,如压力超过设定压力,销打开管道上回流阀。

6、当泵转速达到额定后,检查压力、电流,泵启动2-3分钟后,轴端密封填料不能过紧,池漏后<3滴/分,电机轴承处温升<70℃,电机要无杂音、振动,如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报告相关人员,调换水泵进行处理。

7、停车前先与相关人员联系。

8、切断电流,停车电机运行。作好停车记录。

9、作好当日水泵运行记录。

检查顺序:

1、运行中的水泵,要时刻注意泵内有无不正常的摩擦声音(填料是否过紧),电机有无杂音和振动等现象。

2、定时查看运行中泵的扬程和流量是否正常。(即压力表的读数正常和摆动不大)

3、水泵在大流量运行时,电机不能超电流长期运行。

4、运行中的泵,要经常查看电流表,电压电的波动是否正常。

5、定时查看运行中泵的盘根松紧是否合适,以滴水为佳,水滴不热为宜。

6、定时检查泵运行中电机的轴承处温升是否正常。

7、经常查看运行中泵、电机的轴承处温升是否正常。

8、查看开关柜外壳是否完整,接地是否良好,分合指示是否明显正确。

9、泵进行长期运行后,由于机械磨损,使机组噪声及振动增大时,要停车检查,必要时要更换易损零件及轴承。

10泵长期停用,应放尽泵内液体。

11泵在运行过程中要有专人看管,以免发生意外。

以上各项发现问题,即时汇报、解决,并作好当日运行记录。

制度流程管理制度 篇3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本校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上级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校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销货发票

(一)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二)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管员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日记账”,月终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和“发票使用明细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10日内报送税务局。

(三)发票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事宜,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发票使用部门领用空白发票时,须到财务部办理登记手续,每次领用的限量为一本;若采用按产品种类开具发票的办法时,经财务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准领用备用发票。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要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计算机打印发票的领用限量为每次不超过十份。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六)销售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七)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按时限开具;

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渐页、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自发票。

(十)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1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

(十一)发票开具后,若发生退货冲票事宜,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销货方收回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

2、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以发票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以备审查。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属于销货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后面,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

销货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物资;

3、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废渣;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四)本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并督促其入账处理。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人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五)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

三、购货发票

(一)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

(二)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三)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的,财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四)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五)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人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人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款账。

(六)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的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七)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记账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四、附则

(一)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二)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l 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除责令写出检查外,每份空白发票罚款5 000~10000元;丢失已填开的专用发票者,每份罚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