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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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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文书(通用3篇)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篇1

申请人:谢,男,汉族,身份证号:4x7,住xx县xx乡组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x年3月8日作出的(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x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该行政处罚给申请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x年5月14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应赔偿因该行政拘留给申请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是:1、认定申请人嫖娼证据不足,为举报人故意诬告;2、拘留处罚既给申请人带来了精神损害,又引起申请人上访,带来了误工损失;3、申请人是残疾人,即使违法也应从轻,拘留10天处罚过重。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于x年3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了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x年3月8日至x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x年5月9日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谢申请行政复议主体适格;证据2、《残疾人证》,拟证明申请人听力三级残疾;证据3、《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谢申请行政复议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谢x年3月8日在与卖淫女沈茶妹谈妥交易价格,互相抚摸性器官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查获,虽未发生实质性行为,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嫖娼行为,且申请人谢称述其多次到老街嫖娼,十天前与卖淫女沈茶妹在同一场所也有过一次卖淫嫖娼行为,申请人的嫖娼行为属情节严重情形,(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决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本机关对(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复议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4、《受案登记表》,拟证明申请人谢嫖娼一案的来源及案情,被申请人的受案程序符合要求;证据5、《xx县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且申请人对拟受到的行政处罚放弃了陈述和申辩;证据6、《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手续齐全,程序合法;证据7、《(平)决字[]第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事实与法律依据、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处罚的内容、送达申请人的时间;证据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拟证明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将申请人送xx县拘留所执行;证据9、《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已按法定要求于x年3月8日将申请人被拘留一事及拘留执行单位告知了申请人的儿子谢仁海;证据10、《抓获经过》,拟证明被申请人抓获申请人的经过;证据11、《询问笔录两份》,拟证明申请人在x年3月8日和此前十天左右与沈茶妹有过两次嫖娼,此前多次在同一场所有过嫖娼行为的事实;证据12、《现场抓获照片》,拟证明申请人谢在x年3月8日实施了嫖娼行为;证据13、《谢、沈茶妹身份信息查询结果》,拟证明卖淫嫖娼双方的年龄,为适格行政相对人。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本机关作如下分析认定:

证据1和证据7、这两份证据内容一致,是同一份证据,既可证明被申请人于x年3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了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及作出处罚的依据,该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又可证明申请人于x年5月9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对证据1和证据7予以采信;证据2、虽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能说明申请人听力有三级残疾,但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关联,对证据2不予采信;证据3、可证明申请人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对证据3予以采信;证据4、可证明申请人嫖娼一案的受案来源、受案时间,受案履行了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证据4予采信;证据5、它既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又可证明申请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证据5予以采信;证据6、可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手续齐全,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6予以采信;证据8、可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申请人送到xx县拘留所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证据8予以采信;证据9、可证明被申请人在决定将申请人拘留后,将拘留情况告知了被拘留人的儿子,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证据9予以采信;证据10、可证明申请人被抓获的经过与被拘留的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证据10予以采信;证据11、可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的事实依据是申请人x年3月8日和此前十天左右有嫖娼行为,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证据11予以采信;证据12、可辅助说明申请人在x年3月8日实施了嫖娼,对证据12予以采信;证据13、可证明(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受处罚人主体适格,对证据13予以采信。

本机关查明: x年3月8日13时许,xx县公安局平溪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有一名男子进入老街一家店子嫖娼,请求公安机关查处。接警后,城关派出所立即出警,出警人员王少峰、杨大文赶到现场后,在老街便民旅社旁靠河边棚房的一个房间内,发现沈茶妹在里面。民警随即进入房间检查,发现申请人谢藏在床底下,在将申请人从床底下叫出后,为查明事实,民警将申请人与沈茶妹二人口头传唤到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派出所后,申请人交代自己到老街这个店子嫖娼了四次,大约十天前用20元钱和沈茶妹有过一次交易,x年3月8日下午1点多在和沈茶妹谈妥以每次2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后,当二人正在相互抚摸性器官时,听到隔壁有敲门声,二人随即停止做爱,在沈茶妹的要求下,申请人藏到床底下,后被民警发现,与沈茶妹一同被口头传唤到平溪派出所。沈茶妹交代,十天前以20元的价格与谢有过一次性交易,今天与谢谈妥以与前一次一样的价格进行交易,二人正在做爱时,发现隔壁有敲门声立即停止,在谢藏到床底下后,沈茶妹才将房门打开让民警进入房间。

以上事实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中可得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谢x年3月8日下午1时许与沈茶妹谈妥以2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尔后二人来到床上相互抚摸对方性器官,准备性交时,由于民警的出现而停止,虽然此次交易申请人还没有付款,没有完成实质性的性交,但是按照此前他们之间的约定是完事后付款,未付款、未完成性交是因为民警的出现,申请人谢与沈茶妹的此次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且申请人在此前10天与沈茶妹有过一次性交易,申请人的行为无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嫖娼行为。除与沈茶妹有两次嫖娼之外,申请人在老街这个店子与别的卖淫女还有过两次性交易,因此申请人属于多次嫖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不能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标准。虽然申请人是听力三级残疾人,但是听力三级残疾不属于法定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x年3月8日和此前10天与沈茶妹发生的嫖娼行为,作出的(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标准得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的(平)决字〔〕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起诉。

二○xx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篇2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月 日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篇3

申请人:吴,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XX市XX镇XX村组,系死者吴X之子。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XX市人民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易,该局局长。

第三人:XX市XX镇XX煤矿,驻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谢X,该矿矿长。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9月22日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20xx年11月1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之父吴X在XX市XX镇XX煤矿(以下简称为煤矿)当值班矿长,20xx年6月21日,吴X在下班骑车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事发当日下午煤矿虽然安排放假,但吴X作为值班矿长,是等下井职工回地面,安排完职工下午放假事宜后才回家的,被申请人以吴X回家之前在单位打了几手牌为由认定吴X不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并以此认定吴X所受的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之父吴X在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一,吴X系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厅发〔20xx〕115号)中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表述,即“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故吴X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吴X上午下班吃完午饭后打牌至下午二点左右,既不是煤矿安排上班也不是加班,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情形,吴X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没有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答复意见和证据。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之父吴X生前是XX市XX镇XX煤矿的掘进班值班矿长,其工作职责是协助煤矿矿长管理掘进班职工、安排掘进工作。20xx年6月21日是夏至日,按照当地习俗,煤矿安排上午上班,下午放假。当日上午,吴X组织掘进班的职工下井工作后,一直在调度室值班。中午12时左右,部分掘进工人返回地面,吴X安排工人们在煤矿食堂吃午饭。13时左右,因掘进职工还没有全部返回地面,吴X便和煤矿矿长谢、地面矿长刘等人一起打牌,等待掘进班职工返回地面。14时左右,掘进职工全部返回地面,吴X停止打牌,安排掘进职工下午放假事宜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当日14时50分许,吴X驾驶摩托车至XX镇XX村公路地段时,与王X驾驶的湘KJ1165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吴X当场死亡。20xx年6月26日,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X公交认字〔20xx〕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王X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王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X虽有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20xx年7月20日,煤矿以吴X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为由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20xx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内容为:吴X同志系非正常上下班,同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

另查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在XX镇XX村公路地段,系吴X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XX市XX镇XX煤矿报告。

3.张X、俞证人证言。

4、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之父吴X担任煤矿的掘进班值班矿长,负责安排掘进工作、管理掘进班职工。事发当日吴X在煤矿安排了工作,并一直值班等待井下职工返回地面至下午2点左右,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吴X对掘进职工下午放假事项作出安排完毕后回家,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被申请人认为吴X离开煤矿的时间属非合理下班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吴X虽然有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但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吴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因此,吴X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认为吴X无证驾驶导致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60日之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人民政府

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