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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乡村振兴项目申请报告(热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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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乡村振兴项目申请报告(精选3篇)

村委会乡村振兴项目申请报告 篇1

经济发展局:

限公司拟在建设X项目,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呈报如下,特申请项目备案。

一、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占地X亩,建设等。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X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四、经济效益分析

(一)间接经济效益

旅游业是公认的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射力大的经济产业。该项目建成后,将有助于促进周边村的经济发展。按一般规律,每1元的旅游直接收入可带来4.3元的间接收入。与此同时,旅游业还能优化产业结构,带动周边范围内建筑业、制造业、食品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和信息业等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稳步发展。随着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当地的投资环境也会大为改善,从而进一步推动区域自然村的对外开放。

(二)社会效益

1、增加就业岗位

旅游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能够提供大量直接和间接的就业机会。根据世界旅游组织测算,旅游部门每增加一个直接就业人员,社会就能增加5个就业岗位。这样通过本项目的建设,既可以解决周边村部分人口的就业问题,还能为当地农民中的部分剩余劳动力提供一个就业机会。

2、改善人民生活,扩大对外开放

外来游客,使得外界的先进思想、文化、观念和信息源源不断的输入,有效促进本地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从而加速其社会经济的现代化进程,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同时旅游业的发展,还将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当地资源的保护和传统文化的弘扬。

特此请示!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村委会乡村振兴项目申请报告 篇2

省扶贫办:

xx区xx镇xx村位于西长公路xx段东侧,全村共辖14个村民小组,746户,3588人,耕地面积8126亩。

今年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村党支部、村委会积极响应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按照“一个中心,六大功能区”(即以村部为中心,建成公益事业区、小康家园示范区、加工服务区、主导产业开发区、规模养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布局,对全村的新农村建设进行了全面规划。目前,已建成村部办公楼一幢,完成xx小学改建,拓宽硬化村级道路9公里。建成前宅后院式小康农宅15套,已搬迁入住15户,并被列为“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建成标准化的村级卫生所1处。

文化活动中心1处,新建水塔2座,铺设自来水管道3600米,共需资金93万元,现已自筹13万元,上级部门解决25万元,尚缺资金55万元,恳请贵办帮助解决。

xx乡xx村村村民委员会

x年x月x日

村委会乡村振兴项目申请报告 篇3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