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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决定(汇总3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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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决定(通用32篇)

关于处罚决定 篇1

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xx省xx市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2

福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

地址: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位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春路西侧的鼎富豪庭建设项目于20xx年11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52226201),并正式开始施工至今,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3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鼎富豪庭项目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备案表;鼎富豪庭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xx年3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至陈述、申辩和听证期满,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16日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

2、立即停止鼎富豪庭项目的建设,限你公司于20xx年5月31日前补办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安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福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3

刘,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xx年x月至xx年x月在 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 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 准,决定对刘水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xx年x月x日止。

xx市xx公司人力资源部

xx年x月x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4

当事人:新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林路68号

当事人: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

地址:Ostra Ringvagen 2, Vasteras, Sweden

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部对新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誉集团)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我部依法向当事双方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双方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新誉集团。新誉集团的前身是成立于20xx年9月的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最终控制人为周立新、周立成等股东组成的周氏家族。新誉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轨道交通业务、新能源业务、数控设备业务等。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庞巴迪瑞典。庞巴迪瑞典设立于1966年1月,庞巴迪公司间接持有其100%股份。庞巴迪瑞典的主要业务为建设、制造和销售轨道车辆及与轨道交通相关的材料设备,其在中国主要从事轨道设备业务、轨道控制和信号系统业务及牵引和控制设备业务。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xx年2月5日,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业务和有轨电车信号系统业务。双方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0%股权,并委派了相应董事和管理人员。合营企业于6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集中。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计算标准,新誉集团和庞巴迪瑞典20xx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xx年6月11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对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该项交易未依法申报是由于合营企业急于参与某地铁项目投标,交易双方主观故意明显;并且,交易一方庞巴迪瑞典此前因未依法申报接受过行政处罚,此次系再次违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新誉集团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庞巴迪瑞典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誉集团和庞巴迪瑞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分别缴纳罚款30万元和40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xx年4月21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5

被处罚人:雷,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10241991090,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人。

因你于20xx年1月10日在xx县xx村未取得燃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非法倒灌燃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具有违规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码:20401)帐号:000163开户行:工行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6

李吉树(男,汉族,身份证号:,高中学历,群众,桂平市木乐镇户籍),于今年9月1日被桂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9月13日被接领到39集团军203旅(驻地辽宁营口盖州市)服役。该青年在入伍后,以部队的气候条件、生活环境以及训练上都不能适应为借口,先后10多次向部队写出书面退兵申请,并拒绝参加训练,严重影响其他新兵思想,给部队的管理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我市征兵办两次派人赴部队,会同部队有关人员,先后4次与其谈话做工作,讲明利害,但该青年拒服兵役的态度依旧坚决。鉴于该青年拒服兵役的态度坚决,影响恶劣,经陆军第39集团军政治部研究决定,对李吉树按拒服兵役原因退回原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李吉树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按照桂平市20xx年农村(或城镇)户口义务兵年优待金标准5倍给予罚款5万元,罚款上交市财政,列支民政优抚安置款项。限被处罚人在收到处罚决定30日内履行交清罚款,逾期不交,将依法申请桂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两年内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全市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招聘和录用;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银行系统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全市所有公私企业和单位不得招聘录用此人。

3、将李吉树列入《桂平市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告,并上传公安网备案。

桂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xx年12月5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7

11月19日下午,三楼车间员工梁对韦xx人身攻击。据查,11月18日加班期间,因工作双方发生争执并带口语(脏话),导致两人关系不和。11月19日下午梁多次叫韦,韦未回应,于是梁将一块电子板扔向韦,并将凳子举起并抓起韦衣领,随后放了下来。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厂纪厂规,鉴于经教育后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给公司及同事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并保证不再发生,认错态度良好,且未产生严重后果。厂务部一致决定如下:1.对同事过激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同事的人身安全,并影响了公司的运作及同事之间的团结,处以记大过处分(罚款100元)。2.梁将电子板扔向同事,损坏公司财物,将以该板造价的三倍处罚。3.俩人前一天的口角是此次事件的导火线,因此韦也有责任,予以记警告处理(罚款20元)。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团结友爱,多点理解与包容,遇事冷静处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广州x有限公司厂务部

20xx.11.20

关于处罚决定 篇8

先生,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20xx年x月至xx年x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20xx年x月x日止。

xx市xx公司人力资源部

20xx年x月x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9

关于对三分厂工伤事故的处理决定

一、现场分析会:

二、时间:20xx年7月7日早9点30分

三、地点:三分厂办公室四、主持人:王树志参加人:文彪 陈有铭 孙海伟五、事故经过 7月5日下午18时20分左右,三分厂303号炉乙班在进行正常出炉作业时,在出炉过程中,由于塌料造成炉内高温热渣及炉气喷出炉外把正在进行加料任务的炉工吴晓和烫伤,经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右手深Ⅱ°烧伤,右耳后部深Ⅱ°烧伤,

六、事故原因1、主要原因:出铁时炉内塌料,高温炉料喷出,操作三分厂人员躲闪不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次要原因:三分厂由于近两个月安全生产形势较好,这样从领导至员工多少对安全有点麻痹思想。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七、事故责任 1、三分厂303号炉炉长及乙班班长没有树立起安全第一,警钟长鸣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在安全生产形势较好的情况下存在着麻痹和忽视安全的思想,炉台上也没有设立警示标识牌对这次工伤事故应负管理的责任。2、吴晓和在执行加料任务时,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和事故隐患意识淡薄,负有直接责任。八:事故整改:1、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手段和安全防范意识,安全做到安全无小事,安全在于防范、坚决杜绝麻痹思想。2、建议三分厂在出炉和出铁后的加料过程中采用少加勤加的方法防止塌料并做好出炉前后的安全防范。3、在炉台上主要位置添置“当心炉内喷料”的警示标志牌,并对员工进行安全专项教育,4、调整配比,从源头减少塌料及喷料的机率。五、事故处理:此次事故虽然是一起较小的工伤事故,没有造成较大的人身伤害,但对事故隐患的麻痹思想和事故性质负面影响较大,为警示和教育他人,经研究决定:对三分厂从7月份安全考核分中扣5分,并对303号炉炉长孙海伟考核扣50元,对303号炉乙班班长陈有铭提出批评,并责成三分厂按整改意见立即整改到位,公司安全环保部将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核查。

青海华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部

20xx年7月8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10

各部门:

公司营销部经理张三、市场部经理李四、市场部王五 三人于 20xx 年 4 月 1 日晚在公司宿舍因个人原因酒后打架 斗殴,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 影响。根据公司《职员手册》 《管理制度》 、 ,经公司研究决 定,现对以上三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张三予以离职处理; 2、对李四处以记过处罚一次,并处减发 6 天本薪;在 本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 3 日内对此次违纪事件作出不 少于 500 字的深刻书面检讨。

3、王五目前处于试用期内,鉴于此严重违纪事件,其 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并处以记过处分一次,减发 6 天 本薪;在本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 3 日内对此次违纪事 件作出不少于 500 字的深刻书面检讨。

此处理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希望公司其他职员引 以为戒,良好处理公司团队关系,营造和谐、团结的团队氛 围。

有限公司 行 政 部

年四月二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11

被处罚人姓名:彭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具加工厂 现住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被处罚单位名称:家具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彭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xx年6月23日,我局正和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彭经营的xx县家具加工厂的加工场地堆有用于家具加工的木材,其中部分木材家具加工厂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证明,与20xx年6月25日移交到林业局综合执法队。20xx年6月30日,经我执法队现场调查核实有5.88立方米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其中杉木0.179立方米、松木1.563立方米、杂木4.13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并结合《xx县林业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5.88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xx县农业银行(账号: x0400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郴州市林业局 或者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xx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xx年 7 月 4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12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姓名),在工作期间违反________制度被查实。按该制度第____条,第____款,决定对其________________处罚。

巡查人(签字):________

报经理审批执行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13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地 址:(略)

负责人:(略)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与浙江省其他财产保险公司达成、实施固定、变更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及代理手续费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

一、你单位主要违法事实

20xx年以来,你单位与浙江省财产保险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一道,多次通过集体开会、磋商等方式,对《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进行讨论修订。

(一)参与达成、实施固定商业车险费率的协议

20xx年7月22日,你单位派员参加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杭州市庆春路中财发展大厦15楼会议室召开的车险专业委员会会议,与浙江省其他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人员一起,讨论新车和高档车的费率问题,约定新车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5。对上年有赔款的9座以下客车按车辆购置价区别适用费率调整系数,购置价在50-100万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购置价在100万及以上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1。随后,你单位将执行标准内化到核保政策中,并一直按照上述标准设定投保人新车及高档车保险费率系数。

(二)参与达成、实施固定、变更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的协议

20xx年5月8日,你单位派员参加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杭州市萧山索菲特世外桃源度假酒店召开的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高峰会议。会上讨论并约定20xx年车险市场份额超过4%的公司(人保、太保、平安、天安、中华联合、大地、国寿财险)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不超过15%,市场份额低于4%的公司不超过16%,天平公司不超过18%,并据此形成《<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补充约定》(浙保行协秘[20xx]52号)印发给各财产保险公司。同时规定对违约公司处以每单2-4万元罚款,从自律公约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处需补充实施情况)。

20xx年5月5日,你单位派员参加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杭州市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9楼大会议室召开的车险专业委员会会议,商定对部分公司的手续费进行调整,分六档执行不同标准:第一档为你单位和太保、平安,手续费7%;第二档为国寿财险、中华联合,手续费8%;第三档为阳光,手续费9%;第四档为大地、天安、大众、华泰等10家保险公司,手续费10%;第五档为安诚、安信、长安,手续费11%;第六档为天平、中银、渤海和民安,手续费12%。会后,你单位按照商定意见调整商业车险手续费标准实施。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提取的相关参会情况、通知、函件、保单、委托代理协议和制作的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你单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商业车险费率及手续费率属于市场调节价,应当由各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任何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都不得共同达成、实施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1、你单位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你单位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但你单位合法成立,有组织机构和财产,提供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服务,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对外意思表示能力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你单位符合经营者构成要件,是《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中的“其他组织”,属于《反垄断法》监管规制的对象。

2、你单位与浙江省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你单位与浙江省内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均提供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服务,处于同一地域范围,在产品特性方面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因此,你单位与浙江省内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3、你单位与其他财产保险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你单位与浙江当地其他财产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彼此独立,相互间的意思联络及合意不属于同一经济组织内部的经营决策。

4、固定商业车险费率就是“固定商品价格”

《反垄断法》把商品和服务统称为商品,商业车险费率就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服务的价格。你单位先后多次参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会议,讨论并最终对部分商业车险费率和手续费率标准协商一致,就是《反垄断法》所称“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5、你单位参与达成、实施了垄断协议

在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推动下,你单位与当地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合意、协同达成《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补充约定》,属于《反垄断法》严厉禁止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本机关在调查中获取的证据表明,上述垄断协议达成后,你单位随即通过转发文件、“内化”核保政策、组织自查、责任追究等方式,明确要求本公司内设各部门、下属各机构遵照落实,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了协议约定的费率标准。

6、你单位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协商统一、固定销售价格或者采购价格,直接排除了彼此之间的价格竞争,也弱化了经营者为争取消费者而不断提升质量和服务的动力,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难以获得优质低价的商品和服务。

你单位会同浙江省内其他财产保险公司,统一、固定新车和高档车商业保险费率,导致投保人只能被动接受价格无差异的同质化商业车险服务,享受不到竞争带来的个性化特色服务,并且为获得相应保险服务付出了更高代价。你单位会同浙江省内其他财产保险公司,统一、固定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率,限定采购代理销售服务的价格,削弱了各公司通过吸引优质代理人拓展市场的竞争,使市场份额相对固化,阻碍了各公司在保险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方面的竞争,降低了商业车险及其代理市场的经济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随着保险市场不断开放,同业竞争日趋激烈。浙江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组织达成并实施上述横向垄断协议,直接动机是为了降低并减少竞争,促进整个行业做大做强。但是,各公司作为独立经营者,具有衡量自身经营成本、确定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经济人“理性”。在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上,服务质量差、管理水平低的经营者,少赢利、不赢利甚至亏损,都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你单位与浙江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当通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方式,人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降低经济效率,保护低效率企业,导致广大消费者利益受损。达成、实施上述横向垄断协议,最终必然妨害各公司提升竞争力,阻碍财产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的规定。

三、免予处罚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参与达成、实施上述垄断协议,应当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本机关启动此次反垄断调查后,你单位作为本案第一家公司主动承认在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下,各财产保险公司就相关车险保费费率及手续费率进行过反复讨论,固定费率标准,并提交了历次车险会议的情况说明,以及20xx年5月以来历次集中商议车险手续费的详细情况,率先提供了关键证据。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的规定,以及《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免除对你单位罚款,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执行相关价格垄断协议,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垄断风险,自主确定商业车险费率和手续费率标准,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本机关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政编码:100824。

联系人:(略) 电话:(略)

关于处罚决定 篇14

11月19日下午,三楼车间员工梁x对韦身攻击。据查,11月18日加班期间,因工作双方发生争执并带口语(脏话),导致两人关系不和。11月19日下午梁志均多次叫韦澳,韦回应,于是梁将一块电子板扔向韦,并将凳子举起并抓起韦衣领,随后放了下来。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厂纪厂规,鉴于经教育后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给公司及同事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并保证不再发生,认错态度良好,且未产生严重后果。

厂务部一致决定如下:

1.对同事过激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同事的人身安全,并影响了公司的运作及同事之间的团结,处以记大过处分(罚款100元)。

2.梁将电子板扔向同事,损坏公司财物,将以该板造价的三倍处罚。

3.俩人前一天的口角是此次事件的导火线,因此韦也有责任,予以记警告处理(罚款20元)。

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团结友爱,多点理解与包容,遇事冷静处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 厂务部

11.20

关于处罚决定 篇15

你于20xx年9月中旬,在未经族自治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雇请两部挖掘机到xx县核电公路11公里处公路两旁擅自开垦林地。你的行为违反了《xx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xx年8月30日作出“林罚字【20xx】第3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下落不明,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族自治县xx镇路5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族自治县林业局办理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xx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族自治县林业局

20xx年9月23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16

近日张小帅因为个人事情影响心情。近日在龙石微事平台发布信息平凡出错,未经过审稿,就发出信息。给平台和粉丝带来不好影响,龙石微事主编杨小帅决定,给予张小帅停职一周,让其反省和提醒。希望在以后信息发布中少出现失误。龙石微事并向读者表示歉意。

龙石微事

20xx年10月8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17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餐、饮具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违反健康管理: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标识规定:罚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以上____项合并,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公民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并听取了我(单位)的陈述申辩。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我(单位)陈述和申辩的内容是: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不采纳当事人意见本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留置送达情况(拒收事由等):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被处罚人转罚款代收机构,一份留存卷宗。)

关于处罚决定 篇18

x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xx2801xx877 组织机构代码:755xx374-8

地址:xx市西岗镇后寨村 法定代表人:陈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xx年2月2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监测。经监测,外排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216mg/m3(排放标准为50mg/m3),超标3.32倍。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xx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xx]第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xx年4月13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19

法定代表人:张伟光

地址:xx市xx镇路308号

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xx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建成橡胶加工项目,从事橡胶制品的生产,该项目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便于20xx年7月份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xx年10月19日的《xx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及20xx年11月27日的《xx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xx年12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xx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xx〕144号)及《xx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你公司的橡胶加工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橡胶加工项目停止生产。在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xx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xx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1月22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20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本机关认为:(案件处罚理由与依据;事先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自由裁量说明)。依照(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21

近日小编张因为个人事情影响心情。近日在微事平台发布信息平凡出错,未经过审稿,就发出信息。给平台和粉丝带来不好影响,微事主编杨决定,给予张停职一周,让其反省和提醒。

希望在以后信息发布中少出现失误。龙石微事并向读者表示歉意。

微事

20xx年10月8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22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从事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第 项规定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 (地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 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23

员工姓名:________ 员工编号:________

部门:________ 职位:________ 日期:________

违纪内容: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____同志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____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处理结果: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____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____市____公司人力资源部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24

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负责监理的东方明珠二期B1号楼工程,由森源实业(随州)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地址位于明珠路北侧。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公司未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理,导致一层柱砼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行为发生。

20xx年12月10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层柱存在质量问题,当即下达了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告知你公司一层柱砼下部存在大量蜂窝、孔洞、露筋的现象,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2月27日,我委依法立案查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对总监理工程师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x市建设委员会

20xx年1月20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25

刘【人名】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人名】同志××年×月至××年×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人名】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26

当事人:陈,男,1951年12月出生,时任浙江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及其一致行动人违法减持浙江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xx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卖出“浙江”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1.99%和0.59%。新众嘉,是浙江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陈持股占比46.083%,是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为公司的中层骨干。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陈与新众嘉为一致行动人。

20xx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陈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

20xx年7月22日陈**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及员工朋友卖出“浙江”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0%。

陈在20xx年7月22日减持“浙江”后,对其及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一致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江”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情况,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与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xx年1月21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27

本院员工______,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晚在院舍106里屋喝酒,违反本院院舍规定:当班时间不许喝酒。处罚其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停职、停薪反省。综合其喝酒事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其在上月护理先锋大赛中表现突出,积极配合院舍工作、其在反省期间表现良好,故对其处罚结果如下:

将其停职停薪一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除以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如在违反院舍规定直接开除扣除工资500元。

处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宫____路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28

本院员工______,在20xx年1月9日晚在院舍106里屋喝酒,违反本院院舍规定:当班时间不许喝酒。处罚其从20xx年1月10日起停职、停薪反省。综合其喝酒事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其在上月护理先锋大赛中表现突出,积极配合院舍工作、其在反省期间表现良好,故对其处罚结果如下:

将其停职停薪一周20xx年1月10日——20xx年1月17日 除以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如在违反院舍规定直接开除 扣除工资500元

处分人:

x院

20xx年1月17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29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字〔〕第号,对你(单位)作出了的行政处罚。年月日你(或)认为该处罚决定有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或检举),经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认为(原因、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年月日本机关作出的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30

刘d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年月至年月在 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 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 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 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31

员工姓名:黄,现任公司外联部专员,20xx年X月X日14时,经公司领导发现在公司占用工作时间浏览开心网网站,并在此网中做与公司业务无关之事,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

为加强公司职业道德建设,严肃公司规范,根据公司制度及员工守则规定,将给予该名员工罚款处分,(罚款金额1元从当月工资扣除)以兹警告。

希望全体员工能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循公司规章制度,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通知

x年xx月xx日

关于处罚决定 篇32

( )城管( )当罚字【 】 号

被处罚人(单位): 住(地)址 ,进行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罚款人民币 元(大写)的行政处罚。罚款履行方式:□当场收缴 □于 年 月 日前缴至银行(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

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