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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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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以下是爱岗的小编演员给大伙儿找到的9篇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欢迎参考阅读。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1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从2001年加入WTO,到今年已经是我国入世的第十五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今年世贸组织成员应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我国的经济显然将迎来一个新的时期,市场经济地位将逐步完全建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就需要我们更好的去分析。经济法的经济功能显然可以直接的反应经济法的特点,可以体现经济法的本质,本文将对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以期使经济法更好的发挥社会经济功能。

关键词:

完全市场经济政府宏观调控功能

2016年,我国入世的第十五年,我国自动获得了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对于我国而言,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使得我国在国际经济中更具优势,这显然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契机,新时期。不过,在国内,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依然存在问题,市场自主配置资源也存在实质的弊端。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的经济法自然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尤其独特的社会经济功能。

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定义及实质

我国的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政府经济部门以及相关经济组织运用法律手段来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进行宏观、整体全面调整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部门之一。经济法可以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调控,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社会生产、经济发展、经营起协调作用。经济法的实质就是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法律的形式运用国家调控的方法手段来反映出国家、政府因素对于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换句话来说,经济法是国家以政府或者组织的名义通过经济的方式来协调管理管理社会经济的法律。

(二)经济法的地位

在当今社会,社会经济活动十分频繁,经济法作为一大部门法,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全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就显得尤为重要。经济法显然是针对我国市场调节的局限以及盲目性设立的法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全建立,经济由市场本身调节,但这种调节很容易造成社会的分配不均,很容易加大贫富差距,更容易让社会不公平加深。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公平的核心法律,在调节经济活动中十分重要。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活动显然不是唯利是图。作为宏观上掌控全局的经济法,正是稳固社会经济,稳固社会人心的秤砣。经济法可以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可以有效的建立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二、经济法功能

每一部门法的设立都有其意义,这意义是特定的,经济法作为七大部门法之一,显然也是有独特功能的,这一功能能反映出经济法的实质。任何部门法的功能,都是要体现部门法本质以及特征的,也是要体现法的职责与性能的。法的功能可以帮助人们定义部门法的内涵,是法的内在力量。法的功能,在本文中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经济的具体体现。经济法的功能表现着经济法的本质,体现着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不同于民法、商法,所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生命力,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效应。虽然,我国已经在国际上取得了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在发展中还存有很多问题,法治与经济要有一个完美的契合点。这时候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主要法律需要起到主导的作用,在这新时期应当从经济制度来宏观规范控制政府的权利,让政府权利在经济发展中伸手恰当。

三、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

(一)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实质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集中体现了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紧密关系,体现了经济的社会作用。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就是指经济法对于社会中经济活动的人、财、物的影响。经济法是综合系统的调整法。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需要宏观调控,还需要政府引导,建设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经济尚需要以经济法律之尺来严格规范政府管理与市场自主的关系,经济法正是这管理的关键。经济法就是在法律制度的层面规范政府管理与市场自主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规定,法律手段将配置资源的主导权交给市场,使得市场主体充分的发挥自己的配置能力,发展自己的创造性。经济法将市场资源配置中政府的手管的更合规矩,该伸则伸,该收则收,政府仅仅起到的是宏观的管理,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之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经济发展的步伐,已经逐步规范,起到了规范政府(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

(二)经济法社会功能分类

在系统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具有调控的社会功能,若是要将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做一个详细的划分,我认为,可以分为:

1.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我国经济发展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起着调配资源的作用,政府若想要管理市场的权力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经济法律,经济调控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经济法律在管理调控的时候,不是直接的管理,也不是直接的参与,而是通过一定的经济法律手段来宏观管理。

2.经济法回避市场调节弊端的功能:

市场经济是有弊端的,并非实行市场经济就可以形成资源自主配置,社会公平诚信,社会福利不断增加。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生产资料的个人私有化,由利润来引导人们的经济活动,这显然是会让人无限欲望的谋求利润最大化的求利经济。作为市场的主体,必然会想要以最小投入换得最大获益。在利益的驱使下,市场竞争显得十分残酷,甚至于一些人为了追逐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方法危害其他市场主体,甚至不顾消费者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来谋取利益。市场作为调节主体的市场经济具有只重利益的弊端,容易形成不诚信以及不公平的社会环境,在现实中,我们也看到了,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在不断的加大。而且,食品安全卫生、药品安全、药品价格等涉及民生的经济发展之中也常有不良商家被曝光出来。这时候,国家以公权力的形式介入社会经济显然是必须的。而且市场经济所传递的信息是有限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所取得的信息是单一的,不系统的,很难把握社会经济中整个产业的整体信息,宏观规划。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市场具有盲目性的特征。市场经济是无法克服市场的逐利性和盲目性的,这时候必须有政府的调控,而政府的调控必然会依靠法律。作为协调平衡之法的经济法,必然会承担国家干预之责。政府通过经济法的授权以公权力的形式来介入社会生产生活,介入社会经济发展。

3.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的控权功能:

国家利用经济法来干预市场经济发展,就必须控制国家公权力的过度干预,就必须防止市场作为主体的地位被动摇。国家政府的干预行为很容易会扩张和滥用,所以经济法这时候就要将其控制权力的功能发挥出来,要给予权力,却不滥用权力,经济法的干预应当是有限的干预。如果超越了限度,就必须赋与市场主体救济的权利和救济的途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要营造的环境就是公平和自由的环境,市场主体是具有自主权的,但这种自主权是以不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利益为前提的,所以经济法要授权给一些部门维护好这样的底线,在人民需要的时候有国家调控的手在,而一旦不需要,政府权力适当的弱化是必要的。政府权力干预由经济法设定界限来控制权力的扩张,控制管理职能必须职能由特定的部门采取特定的权力措施。经济法的干预不是强力的,而是具有平衡协调的作用,这样的平衡才是经济法所追求的。

四、新时期经济法社会功能分析

今年,世贸组织成员将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的市场体系已经完成,在这样的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研究就显得越来越为必要。

(一)经济法社会功能意义分析

经济要想可持续的良好发展,克服市场的弊端,维护市场交易竞争自由和公平的,显然要掌握好度,既不是大撒把的。不管不顾的随意,也不是什么都管什么都干预。要做好这个不随意,发挥好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就需要掌握好界限。经济法的调控就是这样的存在,在需要国家介入的时候,适时适度的让法律来进行授权,通过法律形式既控制市场弊端的泛滥,也控制政府权力的扩张。通过经济法的调控手段来控制市场失灵,同时也能防止政府失灵,可见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有多么重要。

(二)新时期经济法发展现状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要想适应新时期的特点,就必须不断的与时俱进,不断的发展,这正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多个转型期,我国的经济法也随着不断的发展和变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尤其是在今年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都给我国经济法发展提出了要求。接连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都在不断的发挥着功能作用,我国的经济法发展也日趋完善,体系逐步完整,同世界也逐步接轨,国际化市场化特征也日趋明显。在新时期下,我国与国外的贸易越来越多,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我们能更好的学习西方的好的经济法律规则,但是在不同的国情背景下,经济法的功能和经济法的作用地位显然是不同的。所以我们不能去照搬他国经济法,而是要形成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特色的经济法。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发展,我们必须始终记得经济法的功能所反映出的本质,通过不断的更新健全我国经济法来改变权力大于法治,权力控制市场的弊端,逐步的转变政府职能,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让经济法切实的授好权,管好权。

(三)新时期经济法社会功能特点

新时期经济法社会功能是具有规范程序性的,有着完整程序规则;随着学习国外经济法的精华,我国经济法也是包容性的。

五、结论

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治理,经济法的地位举足轻重。我们都知道,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离不开法治,而法治不可能通过单一法律来实现,也不可能只通过法律来实现。法治要转变政府职能,要让市场切实良好的法律,这必须是两手抓的,作为主体的市场以及从宏观调控的政府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要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就可能更加公平、更加自由。经济法的功能能体现它放权与控权的本质特点,在我国,现在这一时期,就是要做好政府的放权,放低政府的姿态,规范好政府的行为,同时,防止政府的失灵。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的同时,以法律为引导建立竞争型市场经济。由此可见,经济法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刘永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法学评论。2004(20).

[2]江晓波。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8(上).

[3]王艳。新时期经济法功能定位探讨--以政府与市场关系为视角。人民论坛。2015-12-25.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2

摘要

经济法是对于社会主义下的商品经济关系来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面的、综合的调整法律部门,它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施的问题。

法律的实施中既包括了私人法律的实施,更加包括了国家强制力下公共法律的实施,经济法作为国家法律的分支,也是包括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的两部分内容。

无论是经济法的私人实施还是社会实施,在经济法中都占据着不可小觑的地位,在经济法中的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

经济法 私人实施 社会实施

经济法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经济法的实施是以实现经济法为根本目的的,实现经济法制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其具有行政性、综合性、程序性和专业性等等特点。

目前在我国经济法学界还没有能够清晰的找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施机制来实现经济法,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在私人与公共社会交叉的金融经济法范围内,“社会”这个词还只是一种虚拟的法律存在,现行的经济法仍然要依靠私人实施和公共实施来实现经济法,所以在现在的经济状况下,经济法实施还是存在这一些问题,必须尽快进行改变。

1、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以实现经济法为根本目的的,实现经济法制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的功能,用以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的预期目标。

(1)经济法的实施依靠一定的主体。

单独的经济法是不能够自行的,经济法的实施一定要要依靠外在的主体去推动执行,同时这些主体的地位是否独立,素质是否高,主体的构成分工是否合理科学,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效果。

(2)经济法实施过程一定要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经济法实施是一种程序性极强的活动。

(3)经济法实施是实施经济法,即经济法是经济法实施的对象,只有对经济法具有科学的认识,才能科学认识经济法实施的特征、意义,也才能科学认识经济法实施存在的障碍以及解决的对策。

(4)经济法实施将经济及与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是将静态的经济法规逐步转换为动态的经济法规。

经济法规的实施能够很好的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克服社会主义下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更好地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下的自由竞争。

2、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1)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的主体是“私人”,但是这个“私人”不能单独的理解为某一个单独的人,此处的“私人”应当扩大范围,理解为包括企业在内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等公共权利代表之外的经济法主体或者是市场主体。

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法的主要实施对象应当以企业的经营者为主,同时经济法还要保护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益,还要保护合法的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免受其他垄断者的不正当排挤和侵害。

所以说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的最重要主体就是企业经营者以及单个的消费者。

(2)国家机关等国家公共权利机关是经济法实施的主导力量,这些相关的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当然同时私人也是经济法实施中不能缺少的力量。

虽然私人实施的方式在经济法实施的过程中不占据主要地位,但如果缺少了私人实施的力量,经济法在很多层面上就无法实施,无论是经济纠纷还是相关的经济案件都无法绕过私人的审理程序。

最重要的一点是经济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成为规范人们经济行为的准册,如果没有了私人对于经济法规的遵守,那么经济法就只能停留在静态的理论层面了。

(3)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经济法的公共实施是互相牵制,相辅相成的,统一于经济法的实施,无论是哪一个层面都不可以缺失,无论是少了私人实施还是公共实施都会造成经济法实施的不完备,都会导致经济法预定的目标和意义无法实现。

3、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实施

3.1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独立性

这是经济法实施的关键条件,也是实现法治的根本要求,“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

(1)经济法实施机构的预算要独立保证,每年国家应直接从国库调拨固定资金作为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物质保障,从经济物质层面上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独立,那么随之经济法的实施也能独立。

(2)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是一个专门的经济法实施机关,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只负责经济法的实施,不交叉与其他事物。

例如经济法实施机关中的反垄断法机关,该机关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代表,为了保障反垄断机关能够切实的执行反垄断法的实施,就应保证其独立的地位,严禁其其他社会利益相牵扯,保证经济法实施的独立性和单一性。

(3)保证经济法下隶属行政机关的实施机关的独立性,不断强调它们与一般的行政机关的差别,保证其单一性和独立性。

3.2建立起经济法实施的科学分工制度

我国的经济法实施机构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之间以及各机关内部一定要科学分工,科学地分工更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就它们之间的分工来说,可分工如下:行政机关通过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实施经济法;而司法机关则主要通过对违反经济法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实施经济法,就它们内部分工来说,行政机关内部各职能机关各负其责地实施经济法,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计划法的实施,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财政法税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法银行法的实施。

3.3完善经济法的实施程序

经济法是国家和政府用以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其实施的'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

经济法的实施一定要按照一套严禁的程序实施,程序使国家经济法的实施更加有法可依,能有效地防止国家和政府权利的滥用,实现经济的法制。

3.4切实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

经济法的实施依靠一定的主体。

单独的经济法是不能够自行的,经济法的实施一定要要依靠外在的主体去推动执行,同时这些主体的地位是否独立,素质是否高,主体的构成分工是否合理科学,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效果。

施法人员素质的好坏可以直接决定经济法实施结果,越是高素质的施法人员就会拥有更好好的法律实施。

所以,要想完成好经济法的实施就要切实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

4、结语

经济法的实施从很大程度上依赖着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无论是私人实施还是社会实施,都是经济法得到有效实施的主要内容与有效途径,两者在整个经济法实施中占据这不可替代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

做好经济法实施的工作,就一定要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实施机构和机制,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整体素质,打破当前实施的种种局限,最终实现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提升我国的经济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应飞虎。《论经济法的界限》.《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法律出版社。

[2]王保树,李新新。《经济法》.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2版),2001.

[3] 马洪。《经济法概论》.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2版),2000.

经济法论文 篇3

摘要: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呈现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因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向全球发展。在世界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在发展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主要的趋势,所以发展趋势有所转变,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针对此情况,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也发生了变动。因此,本文针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为解决相关矛盾提供借鉴。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在流通结算、税收和信贷等方面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约束与规范,那么,在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关系中国际经济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对国际经济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矛盾与问题。基于此,必须对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问题加以思考,通过协调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从而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来讲,贸易和投资措施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投资是向市场提供服务和货物的有效途径,直接影响到贸易的规模和构成,也影响到贸易的发展方向。此外,贸易发展对投资的方向以及规模等也有深远的影响。

其次,投资贸易和环境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当前,环境是国际性的问题,人们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均考虑环境的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之上,要充分考虑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环境问题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WTO已经将环境问题纳入到讨论的范围中,在发展贸易时,尽管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发展期间,产生了资源滥用或者是开发过度等现象,造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投资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关系显得尤为紧张,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投资和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在经济发展中,金融业是发展的核心,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金融业重点工作的方向与内容,因为金融服务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含了证券、银行和保险等,诸多领域均和投资贸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金融服务采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与投资贸易发展互相影响]。

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的执行机制

通常情况下,在实施经济全球化以前,在国际经济法中,由于国际法规范相对缺乏较为有力的执行机制,并且经济全球化导致全球经济的格局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现实与实践意义,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具备有关机制确保相关规则能够顺利实施。

1、WTO规则实施的方式通过组织和建立WTO,对协调国际经济法和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规定中的有关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于WTO对规则的实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国的经济法措施不允许和其规则发生冲突,从而维护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统一等原则实施其规则。

2、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经济全球化期间,如果想实现不同国家间的经济相互交流比较困难,主要是国家间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区别,诸多差异性导致各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时容易产生争端。针对该情况,WTO通过构建比较有力的解决争端机制,该机制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突破。当发挥了解决争端机制的监督作用,一些违反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必然遭受国际社会的谴责,并且经济发展也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是受到有关经济的制裁[3]。总而言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4

摘 要:

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实施是实现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是只依靠社会力量保障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落实。

作为经济法实施的一种新形式,它在保障经济法贯彻落实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仅从行业协会的视角,再分析行业协会基本理论基础上,阐述了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经济法;社会实施;行业协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负担越来越重,这就迫使它不得不将一部分国家权力“下放”给线管的民间社会组织行使。

这样就开始了国家权力向社会逐渐转移或权力社会化的渐进过程。

经济法的产生与这一权力社会化过程相随,经济法的实施由此也有了社会实施这一种新的形式,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经济性社会自治组织是经济法社会实施的主要力量。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分析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自愿组成的,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非营利组织。

虽然我国尚未出台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但许多地方性法规对行业协会都做了详细的界定。

如《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统称为行业协会)。”

从以上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行业协会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一个社会团体。

其次,行业协会的主体构成主要是企业、个体商业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最后,行业协会是一定地域内的同一行业的组合。

行业协会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9C中后期以来,市场经济运行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同时存在,使得人们开始寻找第三种机制或“第三只手”平衡政府和市场,以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

行业协会由此走上了历史舞台,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者重要作用。

但在两大法系中,行业协会所处的地位和其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业组织多被认为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或者延伸机构,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与政府一起完成对社会的管理,而不是对政府的制约与监督。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行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自治组织。

它虽然也有公共管理职能,但重点在于通过联合的行动对政府公共政策发生影响,维护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有效途径

虽然政府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但却不是唯一的。机构。

在它之外,还有一些自治的、半自治的机构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异化,必须对行政权的行驶依法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经济活动的微观管理领域和社会成员的自助活动领域,政府应该有序退出,让渡一部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

自律职能是行业协会最为突出的功能,主要是指行业协会通过其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行业内的秩序,并使其行业内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补充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企业的认可和密切配合才能得到有效实施,经济法作为协调各种市场结构利益关系的法律,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市场经济运行中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对市场资源的配置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行业协会熟悉本地区、本行业的事务,代表本地区、本行业成员的集体利益,是全行业成员自愿接受有约束的自律组织,其意思表示更容易为其成员所接受,通过行业协会的积极作为能够使经济法的精神得到贯彻执行。

相对于政府的行政权直接介入来实践法律而言,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的运行在保障和落实经济法精神上更具有优势。

三、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

行业协会自治权是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协会成员的授权制定行规并将其在成员内部强制实施的权力,它是行业协会实现价值功能不可或缺的手段。

其对协会内部成员的规制和约束,有效地实践了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构建的价值追求。

具体应包括规章制订权、监管权、非法律惩罚权和争端解决权。

1、规章制定权

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行业协会就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促进其规范、有序的运作。

在公共秩序紊乱时,为社会提供必要的秩序控制。

在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经过全体会员大会的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的法律规定的行业协会规章可以成为制定法的替代物;而在制定法存在的情况下,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制定法的缺陷,为制定法颁行提供一种试错机制。

2、监督权

行业协会是由成员自发组成的,其目的在于团结集体力量,争取共同利益和应对共同风险。

因此,为了保证其有效运行,行业协会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力用以规制和约束成员企业。

通过行使以下权利来达到对协会成员经济行为的有效监管和控制。

如许可批准权、认证权、日常管理权和标准制定和实施全等。

3、非法律惩罚权

行业协会需构建相应的惩罚机制用以保障规章制定与行业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在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行业协会行使自治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协会会员有遵守的义务。

也就是说,行业协会成员必须依照行业协会的规章行事,服从行业协会统一行动的决议,在会员违反行业自治规范时,行业协会可依据行业自治规范对违反行业自治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4、争端解决权

争端解决权是行业协会对有关行业协会内部事务或行业事务进行仲裁裁决或调节的权立。

行业自治规范在执行机制上主要依据会员自觉遵守,当会员间发生纠纷时,行业协会可以依据行业自治规范进行调解或裁决。

法院在内部争端解决机制运作中所达成的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原则上应当支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除非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违反宪法秩序和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邱本、梁代军:《经济法实施研究》,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

[3] 汪莉:“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5

摘要

本文首先对经济法的发展过程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根据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措施作出了探讨,希望能以此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进而促进经济法在社会经济整体发展中的妥善运用。

关键词

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影响

目前人们的生活水准已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社会整体利益成为了多数人所关注的一个话题。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脱不了关系,而经济法的出现,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对国家的干预行为进行规范,并且维护好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针对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经济法的发展过程分析

当资本主义的发展走向了垄断时期后,社会矛盾产生了迅速激化的现象,所以社会便需要国家的政府来实行干预,采用法律武器来缓解其间存在的矛盾。所以经济法便应运而生,这是国家主动干预经济而出现的产物。有的研究者对经济法的探究不够深入,由此产生了一些误解,认为曾经提出了财税法,所以经济法在古代就已经成型。其实古代的财税法与当前的财税法相比仍然具有很大差别。从前的财税法只是用来对劳动者进行变相的剥削,并将剥削方式合法化处理。而现代的财税法则并不是为了满足统治者的需求,而是要确保政府能够有经济力量来实行宏观调控、公共管理等工作。以此发挥出自身的职能。由此便可以看出,现代经济法是站在社会的基础上,对整体社会收益和资源进行分配。进而带动经济的良好发展。经济法是政府和市场之间搭建的一座桥梁,如果其中一方产生改变,那么经济法也会随之而发生改变,以此适应具体情况的发展。如今市场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快,行政法和民法都不能对市场进行统一化的管理,因此必须要把经济法归纳到法律体系之中。进而确保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2、根据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措施

2.1对经济法立法和运行进行规范

合理运用经济法能够对整体社会经济实施全面而系统的分类,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之下,针对经济法展开研究。能够为当前的社会立法提供关键的保障。若要妥善采用经济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从整体出发,对经济法的立法进行增强,使经济法的主要内涵完善地呈现出来。就目前情况看,之所以社会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会遭受阻碍,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应的社会条件不足。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不少经济结构与经济体系都呈现出日益完善的趋势。面对这样的情况,就必须从整体出发,保障社会经济,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2.2制定出经济法的基本准则

若是采用的法律法规不同,那么在其效果和功能方面也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别。现阶段,为了对法律效力进行确切的区分,研究者将法律法规化为了以下两大部分内容。第一是政策基准,该类法律法规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不能作为审判标准来运用,而是主要起到约束和管理的'效用,其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找准自身的立场。第二是裁判准则,该类法律法规就是用于审判的具体根据,在该部分法律基础上,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标准,针对一系列违法行为展开审判与裁决。然而经济法和普通的法律又有不同的之处,其主要是对社会经济进行评判与估量,可以从有形或无形的角度对社会经济活动展开严格的监督管理,以此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并满足人们日渐增长的需要。

2.3从整体角度出发调整社会经济

经济法属于法律形式的一种,其能够对整体社会经济产生调节的功效。从宏观的视角来分析,经济法具体是由社会中不同种类的经济主体对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以此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从微观的视角来分析,经济法则可以确保社会经济得以有效规范的运行,并保障社会的经济供需能够维持在平衡状态。这样不单单能够体现出经济法对于社会效益的重要功用。同时也能让人意识到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的维护及促进作用。另外,政府的干预措施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也是采用经济法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表现方式。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中,因为经济或多或少会产生不科学的运转情况,由此会导致市场失控。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现象也有益于本地市场实现对外扩张,并对外部市场进行吸收和接纳。但若是没有对这一现象进行良好的调控,就可能会引发连环失灵的问题,从而阻碍到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此时政府就应该挺身而出,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干预作用,将经济法作为基准,采用外部市场的调节功能,从整体角度调节好市场情况。以免产生连环失灵问题。由此便可以看出,在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经济法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必须要正确采用经济法对市场实行微观与宏观这两方面的调节,才可以确保当地市场一直维持繁荣的状态,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需求,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结束语

综上可知,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可产生很大的影响。政府一定要积极利用经济法,发挥自身宏观调控功能,确保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并为人们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参考文献

[1]钱佳琦。浅谈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法制博览,2018(11):199.

邓纲。对社会利益及其与经济法关系的反思[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03):67-72.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6

摘要

法律随着当今社会的需求运运而生,由于当今现代国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以经济法也随之产生。经济法是我国国内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它自身就是属于体制化结构。本篇文章从经济法体系的最初的建立着手,就社会保障法的归属,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关键词

社会保障法;经济法;法律体系

一、对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的基本认识。

社会保障法是当今现代一门无人不晓的法律,它最初起源于欧洲地区工业先进的国家,到现在为止已经有了一百多年了。然而经济法的产生,却是在二十世纪时期最为关键的发展期间。经济法是社会市场经济潜在矛盾的势必产生的物质,是国家机器职能进展的必须经历的过程,同样也是法律对于经济关系整改的历史进展的逻辑成果。

二、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共性。

我们在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诞生的条件以及范畴的形容之中能够知道,这两种法律全是在“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这两个历程中演生的。这两个法律与民法中着重契约自由与各个物体之间的平等,重点维护个体权益不同,与行政法主要用于国家管理,着重保护国家的利益也不同,这两个法律看重的是全社会整体的权益,使弱势人群得到相应的保护从而达成社会的整体公平。

(一)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利益是什么,利益便是以生产基础作为基垫从而得到的社会内容以及特征的需求,它是人类所需的社会转变,所有利益的后面全都藏匿着固定的社会关系。之后产生的三元法律的结构里面,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共这三者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利益结构。在这之中,社会保障法把追求社会利益当做首要目的,和国家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国家之所以设立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就是为追求国家人民生活大部分都得到安全的保证,不再因为生活资源的`缺少而面临危机,并且得到一种健康的、快乐的生活。

社会保障法把社会的广大人民做为获得利益的一方,展现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经济法的整改对象即使与社会保障法不一样,但是经济法同样是把社会公益做为本位的。经济法是把市场经济作为基垫的经济体制前提下,把整改以及完善市场机构里面的失灵问题作为目的的社会公共干扰的法律举措。重点维护和帮扶经济较弱的人群,这种之中,作为当今现代经济法关键法律的反垄断法的重点的规范管制的对象是大型企业,就是为了要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以此来维持市场有充足的竞争人群,让市场机制产生全部的作用。

(二)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

达成社会公平的根本之源是人类对于平等的渴望,可是在现实的生活里面,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法律为了能够达成社会公平,就需要如此设立。社会保障法是经过对国家人民财产收入实行分配以及再分配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的社会保护的运行,是国家人民财产收入的一种转移,就是从财产收入高的人群转移到财产收入低的人群,从健康的人群转移到非健康的人群,从家庭压力小的人群转移到家庭压力大的人群。这种转移是以社会公平为基垫的。

所以,社会保障法就是为了达成人们的幸福生活而设立的法律,不仅保证了人类在任何意外风险产生时候的最为基本的生活,同时又保证了社会广大人群一起分享社会进展的成果,让人们一起走向文明的道路。然而经济法主要使用下面几种方法在经济领域达成社会公平的:第一,实行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抑制大型企业的一些垄断手段,使中小企业以及另外的合法竞争人群得到合理的竞争,保护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第二,为社会人群增加就业机会,达成高效率就业,使物价不受波动,使钱财收入不高的人群不必经受通货膨胀带来的烦扰;第三就是要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障消费人群的权益。

三、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相异性。

(一)调整对象的差异。

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在整改的对象方面所保存的差别如下:第一,主体上,和经济法着重国家功能不一样,社会保障法更加关注社会在里面所产生的影响。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数据说明:政府实行经济政治方法来干扰调整经济运营历程的影响不是无限的,不能够全部的肩负起社会保障的职责。第二,对于在内容上,社会保障法仅仅是与社会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公司与社会公民根据相关的法制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社会公民在与法律要求相符的状况下能够申请从国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然而,经济法的范围就更加的大了,包含反垄断法与限制竞争法等许多方面的法律。

(二)价值取向的差异。

对公平的渴望是社会保障法的价值的主要反映。最终结果的公平一直都是社会保障法的最为明显的特点。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设立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以此来补偿市场分配所产生的缺点。大部分表现为:

1、改善了的社会保障法律条规能够使机会更加的公平。因为它是对于全体社会人员的,不论哪个社会人员一旦和法律相关的要求相符,就会被纳进社会保障范围,所以,对任何一个社会保障计划符合要求里面的社会人员来讲。这便是好处。保证机会的公平公正。

2、改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条规能够对起点和过程公平起到一定的作用。因为社会保障法为所有社会人员保证了基本的生活,所以社会人员就不会由于天生的不足或是某些因素而步入困境,使得起点与过程不公平。经济法的价值是什么,经济法的价值就是指经济法进行规范以及整改中谋求的目的。经济法的价值观又是什么呢?经济法的价值观就是对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给出价值判定以及合适的一种准则。尽管经济法同样谋求社会公平,可是按照它在法律体系里面和另外组织在整改工作上面分工,经济性以及社会性是正确了解经济法的价值的方向特证的重要方面。对于此,和社会保障法的着重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比较,经济法更加注重的是社会整体运营的如何。这其中包含了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等等。

四、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联。

(一)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之衔接与联系。

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同的地方,简略的表示就是社会性的整改视觉角度,公共利益以及社会本位的优先的概念等一些方面。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之间密切联系,社会保障金钱的筹备就需要经济法主体实行相应的强制型策略。同时,社会保障法达成了对与经济法活动主体的经济验算以及生产经营的间接性的整改。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差异关键表现在特定的目标以及整改的社会的关系之上,经济法着重经济的稳定以及和协进展,社会保障法就着重于社会性结果。

(二)关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对经济法体系和社会保障法的探寻讨论在于经济法和社会法两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上,对经济法和社会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当前有以下四种:

1、经济法包含了社会法;觉得经济法体系包含了市场主体规制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分配法等等。

2、社会法包含了经济法;觉得社会法包括了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3、社会法包含经济法里面的一部分;觉得社会法的所包括的是: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等。

4、经济法和社会法两者共同存在;觉得经济法和社会法两者都是在传统社会转变到现代社会巨大的社会转型进程里面所诞生的两个独立存在的法部门。

(三)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归属。

经济法和社会法一起担任着社会整合的法律职能。经济法的作用与社会法的作用不一样它是直接带动经济发展的,是在内部产生效果的。然而,社会法的作用就是一种间接的作用,社会法就是主要消除一些社会性的难题,如失业等。缓解社会的矛盾,为市场经济和谐有效的发展建立美好的社会氛围;利用一些相关的公共事业是人民的素质得到提升,加强市场经济主体的竞争实力,以此来带动经济的进步,因此,社会法的作用重要是在外部产生作用。尽管这两种法律息息相关,可是社会法的主旨以及整改对象和经济法不同,所以,跟着社会保障法制度的设立与不停改善,独立性就渐渐的突出。从法律组织的区分来说,社会保障法不适合归到经济法体系,这就是经济方面与社会管理方面两个不同方面的问题,表示了不一样的立法标准。

参考文献:

[1]漆思剑,张建成,薛江武.正本溯源: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析[J].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2(02):131-136.

[2]于海燕.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5(09):7-8.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7

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出现有关经济法的概念,作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经济法,对市场经济长期健康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其本质上就是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过渡,需要各项社会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因此,想要更好地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就必须要更好更透彻地了解和研究中国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和私人实施。

1.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为提升整体的经济水平,经济法对整个市场各主体间的竞争关系起规范作用,实现了对社会调整的功效。经济法社会实施的引入,可以调整某类或某行业的市场主体的集体行为,以实现立法目的。社会组织或是个人为了实现社会公众利益而实施法律,常见的方式为集体公益诉讼,如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社会组织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提起的诉讼为公益诉讼。

1.1 单独诉讼与公益诉讼

单独诉讼一般发生在私人实施经济法的情况下,当满足原告的个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被告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损害行为的条件时,原告才有对被告发起单独诉讼的条件。集体公益诉讼一般发生在社会实施范畴内,与单独诉讼不同之处是被告者的行为对社会公众权益的损害,即集体社会公益被被告者而损害,公众权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益。同时,原告的个人权益不一定受到侵害,但原告可以作为公众集体权益维护者对被告者提出诉讼,实现法律对公众权益的保护。公益诉讼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挽回受害者的损失,同时也让被告者为其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严禁再犯。公益诉讼存在赔付金的问题,当原告胜诉时,原告的职业律师会获得酬金,但是这也对社会公众权益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公益诉讼中职业律师的胜诉酬金应该有一套详细严格的规范。

1.2 公益诉讼的缺陷

目前对于公益诉讼的归属,属于私人还是社会实施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公益诉讼为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因为集体公益诉讼是由社会组织或是个人发起的,而且在中国的法律程序上是民事诉讼法。但是,发起人的身份并不是只能由公与私来区分。发起诉讼的社会组织或是个人,不管其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权益按照一定的社会契约组织在一起,以维护者的身份来参与法律实施的。此外,之前在未颁布刑事诉讼时,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也是通过民事诉讼受理的。行政诉讼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只是在刑事诉讼颁布之前暂时使用民事诉讼程序。而公益诉讼也只是暂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受理,因此并不能因为使用民事诉讼程序就把公益诉讼归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在国外已有专门的集体公益诉讼程序法出台,比如瑞典已颁布的集团诉讼程序法。

2. 关于私人实施经济法

这里说的私人实施经济法,指的是包括个人在内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体为了维护好自己的相关民事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经济法律方面所做的参与执行法律监督、司法和执法的相关行为,其中仲裁和民事诉讼是我们常见的也是最典型的方式,除此之外,最为常见的还有消费者的集体抵制行为。

2.1 私人与经济法

“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研究的首要假设前提,这就是私人在经济法中的角色,私人具有理性假设和绝对利己主义特性。不顾一切、努力将自己的私人利益最大化是经济法中的私人不懈追求,与此同时还会为自己的利益毫无保留地捍卫,私人参与实施经济法的最大动力就是捍卫自己的利益,这已经不仅仅是利己的特性使之然,同时也是私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天然属性,私人会在经济法实施前,会做充分的准备,权衡自己的利益得失,充分为自己考虑。由于社会环境加之个体的风险偏好,还有私人在知识结构方面的缺陷,私人并不能制定出来最优化最利己的决策,并且私人的利己特性和理性被蒙上了很大程度的`主观性。由此,在实施私人的经济法的同时,一定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大力的激励和引导,并进行有效实施。

2.2 实施的必要性

所有关于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均属于公共利益的侵害,但是这些利益的最终都是个体承担,个体这些利益的最终归属和落脚点。经济法不仅仅是政府从管理者的角度对于参与市场经济的私人即市场所在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同时也是监督监管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关系。由于私人需要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私人会参与经济法的实施与执行,但也能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例如,在消费过程中,私人投诉和诉讼生产者和销售方,这种行为一方面警示了市场主体在做类似行为时的顾虑,另一方面还捍卫了个人作为个体的利益,同时防止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此外,很多缺陷存在于法律实施的各个阶段,这也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为私人提供了行为空间。政府也是经济法社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在参与经济活动时,“经济人”的一些特性是任何市场主体都难以避免的。此外,私人在实施经济法的同时还可以弥补它的不足,还可以监督执行,尤其是那些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个人和组织可以向制定部门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总之,私人参与经济法的实施可以不仅对法律本身具有宣传的效果,而且能为未来的社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结语

社会实施和私人实施经济法两者在本质上有明显区别,他们在程序上需要完善,对消费者的利益需求有更深的了解,才能满足各种不同个体的需求,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完善。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8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出现并在保证市场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经济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错误行为,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产生侵害,所以社会公诉、个人公诉时常出现,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为对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问题产生更加全面的了解,在对经济法的私人侵害与社会侵害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分别进行系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经济法实施的完善提出个人意见。

经济法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目前经济法主要针对社会生产和在生产过程中各类组织所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进行调整,可见经济法是所有经济法律规范的统称,其主要针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一、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分析

(一)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分析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即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个体为其民事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和实现,在经济法律执法、司法、监督等方面主动的参与,如民事诉讼、仲裁、消费者集体抵制行为等,私人参与经济法的最直接动力是利益,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建立在对个人最大利益的综合衡量评估的基础上,但受到私人对社会环境、经济学知识认知不全面、个人理念存在偏差等因素的影响,其虽然对个人最大利益进行了评估,但评估后的结果是否最大化的保证了私人权益并不能保证 。换言之私人的利己和理性的判断很大程度上是其主观上的最优选择,在客观上很可能被推翻,为保证私人的合法利益,政府需要对其予以积极的正确引导,使私人实施更加有效,现阶段政府支持的司法援助等就是具体的正负激励、引导私人实施的具体体现,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的积极性与私人实施效果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虽然经济法的错误行为通常会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侵害,但市场经济结构决定,独立性的社会个体是利益侵占的最终承受主体,经济法作为政府对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进行管理的依据,对市场竞争关系监督监管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对维护其自身权益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都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消费者因参与市场供求关系,在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对产品的生产者提出诉讼,这不仅对其个人的消费保障权益进行了维护,而且对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不公平竞争现象也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意义突出,可见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具有必要性 。另外,法律作为对一般现象的统一规定,在制定的过程中又要受到法律认知、利益出发点等因素的影响,在社会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不可完全消除的缺陷,需要私人实施进行弥补和完善,而且私人实施对监督经济法的社会实施也具有明显的作用,经济法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所以全面有效宣传至关重要,而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对经济法的宣传具有促进作用,这对经济法的长远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

(二)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分析

经济法的作用决定,经济法要调动社会组织、个人、企业等在为维护个人权益的基础上,主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法律,所以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同样是其法律实施的重要构成,现阶段集体公益诉讼就是经济法社会实施的具体体现,针对于私人实施的个体单独公诉,社会实施通常以集体公益诉讼的形式出现,前者需要私人各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侵害行为的发生与被告的损害行为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而后者被告行为其对法律保护的集体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而此时参与的原告可能并未受到被告行为的权益侵害,但其仍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可见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其虽然也存在缩减权益受害人的损失、保障其权益的作用,但其更注重使侵害者受到与其侵害行为相对应的法律惩罚,并对其起到实质上的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公平,所以社会实施在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方面的意义更加突出。

二、 经济法的私人侵害与社会侵害分析

私人侵害主要指民法意义上违约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害;而社会侵害主要指经济法意义上违法或比正当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前者属于指向性的侵害,其形成的法律纠纷主要以个体纠纷或民事纠纷的形式存在;而后者属于发散害,其所形成的法律纠纷主要以集体纠纷或群体纠纷的形式存在,隶属于社会利益冲突的范畴,在发生经济法违法侵害的情况下,选择依托私人实施或社会实施机制实现经济法问题方面仍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

(一) 禁令诉请

民事主体之间具有独立自主的关系,现阶段部分专家学者针对禁令的使用提出,在使用的过程中应杜绝泛滥随意应用现象的发生,如果在使用的过程中脱离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会严重的影响社会和法律的安定,而且对公众利益产生严重的损害,使禁令诉请受到限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禁令在受相关法律规范约束的同时,使私力救济也受到严重的束缚,导致部分侵权案中禁令的救济作用被禁止,使部分受害人失去对公共权益损害行为进行禁令诉请的权利,这导致我国现阶段经济立法针对私人实施的规定以损害赔偿诉讼为主,忽视禁令诉讼 。现阶段社会实施属性禁令在德国式团体诉讼和个人禁令诉讼中得到较普遍的应用,使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禁止诉讼其以非直接受害者追诉,实现对客观法秩序的维护,这导致现阶段定位于私人实施属性的禁令和定位于社会实施属性的禁令都存在局限性,例如《反垄断法》中第50条中规定的是“民事责任”而非“民事赔偿责任”,使人们在诉讼权衡的过程中将此类诉请等同于民事诉请,我国201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中规定原稿的民事权益受到被告的侵害是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基础,这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诉请等存在高度一致性,这必然导致在私人实施的过程中,民法规针对民事诉讼规定的限制。2003年李冰诉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案中要求被告人赔偿各类费用共145元并道歉,要求被告取消含有“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的饮品进入放映厅”内容的格式条款,其后一项禁令诉请属于社会实施属性的诉请,但现阶段因为我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对社会实施理论的认识存在缺陷,集团性公益诉讼制度并未真正的建立,所以李冰提出的禁令诉请并未在法院判决中获得支持,这用实证验证了我国定位于私人实施属性的禁令和定位于社会实施属性的禁令都存在局限性的问题存在。

(二) 小额赔偿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学者认为应该对单独受害者小额赔偿提供诉讼程序方面的便利,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升,而且对增加受害者起诉内在动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并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其程序进行了明确,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赔偿诉讼程序,使小额赔偿实体的法律关系未能在经济法和民法双角度得到分析,使小额权益内在出现冲突,分别是简单纯粹的小额权益冲突,例如王某要求邻居李某偿还欠款1000元,一种是既复杂又变异的小额权益冲突,如消费者因受到经营者非法垄断侵害,要求获得赔偿1000元,如果后者权益冲突仍以小额赔偿的程序进行解决,反而会变得复杂,现阶段部分人将小额赔偿诉讼程序等同于保护弱势消费者的有效工具,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其在部分情况下反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初衷相违背。可见小额赔偿诉讼本身具有局限性;另外,惩罚性赔偿也有局限性,现阶段部分坚持私人实施理论的经济法学者认为如果不由施害者对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小额受害者提起诉讼的动力将非常小,此时予以单独受害者小额赔偿的实际意义将非常小,此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价值将以鼓励受害人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我国《反垄断法》应在此方面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规定,以此调动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积极性,但现阶段将小额赔偿呈低倍数增长,对受害人的吸引力并不大,而高倍数增长,虽然会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但扣除聘请律师等方面的费用,吸引力也会受到影响,而过高的提升惩罚性赔偿,会使受害人出现“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并不利于惩罚性赔偿的开展 。现阶段部分国家尝试将反垄断法等领域的小额赔偿诉请与集体诉讼捆绑在一起适用,这对原告发起集体诉讼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将集体成员的损失进行合并计算形成巨大的赔偿数额,使小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的概率得到明显的提升,而且对侵权行为主体的震慑作用明显,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出现及时诉讼成功,但小额受害者领取小额赔偿的积极性并不高,使剩余的资金处理成为难题,实践中其将剩余资金以规范化的程序应用与公共事业,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效果明显,我国现阶段虽认识到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性,但完全将惩罚性赔偿同单独诉讼和公共诉讼捆绑应用,因缺少集团性公共诉讼程序,导致其保护社会权益的作用被严重的削弱。

(三) 个体到集体和集体到个体

个体到集体通常指以单独或公共诉讼形式的私人实施救济发散性易腐蚀权益损害,而集体到个人通常指以集团性公益诉讼等社会实施救济发散性易腐蚀权益损害,前者将社会视为某种形式的联合体,后者将社会视为共同体,强调共同利益、共同理想等,现阶段我国经济立法所保护的不是集团化受害者的社会权益即集体公益,而是每一个受害者单独或其集合的民事权益即个体私益,例如《反垄断法》第50条肯定了消费者维护民事权益的个体私益,并对其提供法律保护,但单纯以个体到集体的角度进行立法,忽视集体到个体的作用,也存在缺陷,例如个体私益如何从集体公益中分离问题就缺少明确的依据,可见此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问题。

三、 经济法实施的完善途径

首先,对经济法的实施程序进行完善,经济法对国家发展状态具有重要的影响,结合其现阶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经济法实施的程序进行不断地完善和规范,使其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切实以依据,以此缩减政府失灵或争取权力滥用的可能,推动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开展和落实,其次,应保证经济法实施主体的独立性,需要建立更多的专门化机构承担公益诉讼发起的责任,而且要保证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独立性,使其在发起诉讼的过程中能够完全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脱离诉讼本身的利益,此方面需要对相关机构的队伍建设、机构设置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和优化。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在本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经济法要满足市场参与主体各种类型的利益诉求,需要在诉讼程序方面进行不断地完善,这是时代发展对经济法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经济法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必然选择。

经济法论文 篇9

现今社会是法制化、经济全球化的社会,社会发展迅速,各个经济领域的发展急需大量复合型的人才。经济法目前已经成为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教学课程,其在人才的需求方面意义越来越重大。

目前,经济法教学如何改革已经成为教育从业者所关注的重点话题。虽然经济法课程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仍旧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本文就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经济法教学的现状

我国经济法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设立的,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二十多年来,经济法课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了经济法教育的基础,但是还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其内部的建设仍旧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师素质较低

在教育改革逐渐推进的过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建设高质量的经济法教师队伍。但是经济法师资力量薄弱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经济法课程开设的初期,某些院校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务将大部分别的专业的教师调到经济法专业,外行教师对经济法并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师并不愿意从事经济法教学,导致经济法教师短缺。

另外,外行教师对经济法知识的结构理解不到位,欠缺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其教学水平远远比不上经济法专业毕业的教师,使得学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经济法,造成恶性循环。孔子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没有高素质的教师是无法挑起经济法专业大梁的。

(二)教学大纲定位不准

目前的高校中对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相当模糊,培养的目标没有与社会需求相连接,专业的针对性非常弱化。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这种模式无法满足学生自身专业的需求,学习目标难以确立。

目前,学习经济法的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十分薄弱,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课程又较少,而经济的法律法规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无法比拟的,这自然就要求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的掌握经济法,这种高难度的要求加大了学生的任务量。

(三)教材设计不合理

教材是教学的媒介,教材是教学事业发展的基石。经济法教材版本众多,但是良莠不齐,非经济法专业的人士并不能挑选出优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问题:一,教材内容浅薄,倾向于简单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堆叠,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深度分析。二,教材内容针对性较弱。

不同专业的学生需要的经济法内容并不相同。三,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老旧,重视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忽略了实践与应用。教学内容简单粗略,缺少配套的经典案例,使得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枯燥乏味。四,部分经济法的课本内容观点陈旧,没有及时更新,没有及时反映国家经济法法律法规的变动。

(四)教学方法不灵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进行经济法的授课过程中一般以教师讲课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在学习上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师生之间缺乏交流,抑制了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学生仅通过课堂领悟经济法的有关知识,缺乏实践。因为经济法的理论知识丰富、抽象,教师授课难以掌握深浅,如果仅采用课堂传授知识,学生会很难接受经济法教学,学习缺乏积极性。

(五)缺乏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目前,我国科学技术发达,应用于教育领域的技术也越来越多。因此,经济法教学可以不断提高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信息技术,例如可以添加投影仪、多媒体等设备。舍弃教师一手教材,一手粉笔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学只传授理论的模式,增加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减少高分低能的学生。

(六)教学计划安排缺乏连续性

经济法本身就是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经济法的教学必然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目前,虽然各大高校都设立了经济法的教学课程,但是缺乏基础课程(如《法律基础》)的设立,很多学校只是直接教授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使得学生对有关法规难以理解,加大了学生学习的难度。有的学校虽然设立了《法律基础》等的课程,但是后期的经济法律没有紧紧跟随,使得经济法课程之间缺乏继承性,不利于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

(七)教学考核方法有待创新

教授授课多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缺乏积极主动性。教师在考核知识时大多采取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这种考核方式使学生逐步的形成了课堂简单听一听,考试前简单记忆形式,并没有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改革经济法考核的目标将知识的测试与能力的测评相结合,增加考试的难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经济法改革的分析

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的人才。不断进步的经济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发展不需要的不仅仅是管理与高技术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专多能”的人才。这就要求大学生不仅拥有丰富的知识结构和精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相应的实践能力。在意志领域里培养创新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那么经济法教学该如何改革,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管理类的学生面对经济法的课程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其课程目标不能过于简单化也不能像法律专业的学生一般过于复杂化。其目标的应设定为学生理解并掌握基础的经济法律规范,使所学的知识为其经济活动和管理服务。因此,经济法的课程非常有必要进行重新规划。在课程的安排中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该系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启蒙课程应设定为《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包含了经济法中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并不要求知识的深度,可以作为学生法律的启蒙书,为学生更进一步的学习打下基础。二是,教授通用经济法——《经济法概论》该课程主要是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具体法律法规。

是各个专业都可以学习的经济法律课本。三是,专业选修的划分。经济法的选修课拥有不同的子模块,例如:《宏观调控法》 《市场管理法》等。各个专业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修。

(二)提高教学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教师,各大高等院校应对教师进行测评,并对不同水平的教师进行知识的培训,加强其传业授课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应聘请能力水平高的专家和教授开展法律知识的讲座,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激励教师关注经济法律知识之中的与生活实际相贴切的问题,不断除旧纳新。只有不断提升教师的认识局面,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才能将抽象的问题实际化,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三)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材专业化

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高质量、专业化的教材。教材在内容上革除仅仅是简单排列知识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内容的深度 ,为经济法的壮大奠定基础。因此,经济法教材在编著时要求凸显出前瞻性,在经济法的基础知识上,加入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的解释。

革除传统教育拘泥于理论的教学形式,在编著教材内容中,将基本理论融入到实际的案例中。在选择教材上,要选用与时俱进、贴合专业的教材。选取的教材要紧跟随时代的发展,能够汲取国内外有关经济法新的知识成果。明确的表达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展示经济法理论体系之间的联系和科学规律。

(四)完善教学内容

目前经济法教学采用的教材是21世纪课程教材。其对不同专业的学生编著了不同的教学内容,经济法教材的侧重点不同,能够对学生指出明确的学习目标。但是这还是不够的,教师应该在教学的过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贴近学生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案例。并且要对现存的经济法案例的内容进行更新,紧紧跟随社会发展的潮流。减少同类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论,请实践”的问题。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先进案例为素材,重点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教材中增设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逐步完善经济法教材的内容。

(五)改革教学方法

经济法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知识点丰富,内容抽象。所以在教学上应“活灵活现”,不照本宣科。根据学生的能力、教学目标的设定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一是,课堂授课要精,着力解决知识的疑难问题和重点问题。教学过程中要着力把握问题的关键,对于重点问题要设置疑问,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总结学科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主动学习。二是,课堂教学安排要合理。统筹全局,重点发展。课堂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每堂课的重点内容。三是,增加课堂案例,丰富课堂的内容。

由于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应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增加实务的案例,具体而形象的说明经济法的理论知识。逐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案例教学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变教师单项传授知识转化为师生之间的双向教学,学生又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践能力。一般情况下,典型案例的选择有两种方法,一方面是经济法专业的教师自身的实践,在所接触的案件中选择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通过新闻、报纸、学刊杂志搜集案例。对于不同案例的选择要选择与课程内容相关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深度,在满足学生的认知水平上横向增加深度。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击性,引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四是,设立模拟法庭。

教师可以选取典型的案例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让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如:原告律师、被告律师 和法官等,对案例进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引导学生主动地搜集与案例相关的知识,提高学生分析案件,解决问题,总结知识的能力。这种开放式的教学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学优势,但是要求师生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六)创新教学考核方法

经济法的考核主要包括知识记忆和能力两方面。知识记忆大可不提,在能力测评方面,教师可以针对当前的热点问题布置思考题,让学生自己搜集解决方案,教师可以依据学生的完成的水平进行测评,这样不仅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使学生在搜寻资料的过程中提升总结的能力,增强对问题的分析能力。

(七)吸取国外经验,丰富国内教学方式

美国目前流行的是诊所法律教育法。该种方法包括两种方案:课堂模拟和代理实际案件。意在通过学生解决没有现成答案的经济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这种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现状,为我国经济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将其运用到经济法的教学中,有利于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全有可能解决我国“高分低能”缺陷。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进步,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法学知识就成为了每一位人才应必备的知识技能。经济法教学的不断改革为经济法注入了新的发展力量,符合科学主义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