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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论文【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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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以下是漂亮的小编帮家人们收集整理的食物安全论文【通用7篇】。

食品安全论文 篇1

[论文摘要]转基因食品已经逐步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食品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随着今年来转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在农业生产应用范围的扩大,转基因农产品和其安全性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转基因食品是基因修饰生物体(geneticallymodifiedobjects,GMO)中的一类,又称基因修饰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GMF)。GMF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它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GMO为食物或为原料加工生产出的食品就是GMF。现阶段的GMF主要以GMC为食品(比如转基因番茄)或以GMC作为原料而加工的食品(比如利用转基因大豆生产的豆奶)。转基因技术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危险。

一、GMF发展概况

1994年,第一例进入市场的GMF(转基因番茄)在美国诞生。现在至少有13个国家种植了GMF,其中美国的种植面积最大,达3030万公顷,68%;其次是阿根廷1000万公顷,23%;加拿大300万公顷,7%;我国50万公顷,占1%。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确定的GMF品种达43个,有60%以上的加工食品有转基因成分,GMF的销售额达百亿美圆;有调查显示,美国、加拿大两国的消费者大多接受了GMF,仅有27%的消费者我食用GMF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我国已批准了6种GMF的商品化,其中食品3种:抗病毒甜椒、抗病毒番茄、延迟成熟番茄。随着我国对GMF的研究和开发,我国的GMF品种会越来越多。目前,研究重点是开发转基因水稻、转基因鱼等食品。

根据GMF的来源可以将GMF分为植物源GMF、动物源GMFH和微生物源GMF。现阶段的主要是植物源GMF,涉及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包括: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番茄、转基因油菜、转基因马铃薯等。全球转基因种植中,转基因大豆种植面积最大2580亿公顷,占全球GMF的58%。

二、转基因食品的特点

GMF与传统的食品比较:传统食品是通过自然选择或人为的杂交育种来进行。虽然转基因技术与传统的以及新近发展的亚种间杂交技术相比,在基本原则是并无实质差别,但生产GMF的转基因技术着眼于从分子水平上,进行基因操作(通过重组DNA技术做基因的修饰或转移),因而更加精致、严密和具有更高的可控制性。人们可以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变生物的遗传性状,并且可以创造自然界中不存在的新物种。比如,可以杀死害虫的食品植物,抗除草剂的食品植物,可以产生人体疫苗的食品植物等。其具有如下特点:

(1)成本低、产量高。成本是传统产品的40%60%,产量至少增加20%,有的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

(2)具有抗草、抗虫、抗逆境等特征。其一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其二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2000年的GMC达4420万公顷,其中抗除草剂的有3280万公顷,占74%;抗虫性状的有830万公顷,占19%;抗虫肩抗除草剂的占7%。

(3)食品的品质和营养价值提高。例如,通过转基因技术可以提高谷物食品赖氨酸含量以增加其营养价值,通过转基因技术改良小麦中谷蛋白的含量比以提高烘焙(bei)性能的研究也取得一定的成果。

(4)保鲜性能增强。例如,利用反义DNA技术抑制酶活力来延迟成熟和软化的反义RAN转基因番茄,延长贮zhu藏和保鲜时间。

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1998年,英国苏格兰研究所的ArpadPusztiai教授用转基因马铃薯喂老鼠,1998年秋在电视上宣布大鼠食用后,引起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和器官重量减轻,免疫系统受损。此事引起国际轰动。这是对转基因食品提出的最早的,有所科学证据的质疑,并在英国及全世界引发了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大讨论。虽然,英国皇家学会于1999年5月宣布此项研究“充满漏洞”,从中不能得出转基因马铃薯有生物健康的结论。

1998年3月,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批准了一项由美国农业部和DPL(DeltaandPineLand)公司联合申请的所谓“终结者”技术(terminatortechnology)专利,“终结者”技术获得专利后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因为该技术不是一般性技术,利用这个技术可以使作物第一年种植获得的种子不育,在第二年种植时,种子会自动死亡。“终结者”技术是将一种终止子基因插入到作物基因组中得到转基因作物种子,种子公司在种子出售前,在种子表面喷上一种诱导剂,农民播种后,种子可以长成正常的植株,结出成熟的种子。但是在诱导剂的作用下,插入的终止子基因会在种子成熟时激活启动,产生毒素杀死种子胚胎,因此收获的种子在第二年再种植不能正常发芽,但这种种子在油脂、蛋白质等方面完全正常。

美国农业部发言人声称,“终结者”技术是为了保护基因工程技术的知识产权。1998年10月,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CGIAR)在华盛顿召开会议,明确提出禁止“终结者”技术,理由主要有:外观上不能辨认终结者技术生产的种子,易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通过花粉非故意传播造成生物安全风险。

1999年5月,康奈尔大学一个研究组报告,一个斑蝶食用了转苏云金杆菌的杀虫蛋白基因(bt)玉米花粉后44%死亡,表明GMF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此事引起科学家对GMF的广泛争论。Bt玉米中的杀虫晶体蛋白CryLA是特异毒杀鳞翘目害虫,斑蝶属于鳞翘目昆虫,自然会受到bt蛋白的影响。事实上,Science、Nature拒绝发斑蝶的文章,审稿人认为,这并不反映田间的情况,最后在Nature上以简讯的形式报道。但该事件却成为《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等报刊的头版消息。最后,该事件被科学界否定。

2001年7月9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承认,GMF可能会破坏生态平衡,它们可能把自身的基因传递给相关物种,产生超级杂草,也可能会对其他植物或动物产生意想不到的有害影响。有关GMF和GMC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性的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才能下结论。因此,对GMC和GMF的种植于市场化要慎重,否则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虽然目前没有发现GMF对人类健康有害的案例,并不表明没有危害,因为它进入人类的时间还太短,其潜在危害在短时间内不会表现出来。直到目前为止,人类长期食用是否安全仍然成疑,而科学界对这些食品是否安全也没有共识。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及经济合作组织这些国际权威机构都表示,人工移植外来基因可能令生物产生“非预期后果”。即是说我们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足够的科学手段去评估转基因生物及食品的风险。国际消费者联会(成员包括全球115个国家的250个消费者组织)表示“现时没有一个政府或联合国组织会声称转基因食品是完全安全的。”目前大量的转基因技术的应用,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仍可以看出,转基因食品目前还没有可以评估的安全性,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时间上的验证。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健康论文 篇2

所谓渗透,就是在进行相关课程教学时,对教学中涉及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内容进行及时的、适当的知识加深、更新以及思维拓展.通过画龙点睛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改革,既可以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食品安全教育,又不对紧张的教学时间安排造成新的冲击.在有机化学教学中渗透食品安全知识,强化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我们开展了以下工作.

1.1有机物对食品的污染

食品的化学污染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严重的食品污染问题,如农药、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都是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教学过程可以根据相关内容,有针对性地渗透有机物对食品造成的污染,并告诉学生化学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危害.比如,在讲烯烃的化学性质———聚合反应时,可以插入包装材料聚丙烯、聚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等内容及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作为包装材料,聚乙烯、聚丙烯比较安全,而聚氯乙烯单体———氯乙烯不仅具有麻醉作用,还具有致癌、致畸作用,以此说明如果食品包装材料选用不当,会造成食品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再比如,有些不法商人为了提高食品的色泽,吸引消费者,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可以此例引出偶氮化合物的学习,并介绍一些天然食用色素如辣椒红素等.在有机化学中,类似的例子很多,通过这些贴近生活的教学内容,使学生明白有机化学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起到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的效果

.1.2食品污染的危害性

食品安全事件每天都在发生,它所形成的困惑已经将人类包围.然而,人们却忽视它的存在,并且将这种威胁置之度外,这与人们的错误观念和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以及对食品污染危害的认识有关.因此,一定要让学生认识到食品污染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对食品安全的防范,从而增加他们的忧患意识,消除食品污染带来的隐患.曾经震惊世界的日本公害事件“水俣病”,原因就是汞在水体中通过食物链逐渐富集,最后危及到人们的健康.把这个事件与乙炔水合反应结合起来,一方面加深学生对乙炔水合反应的学习,另一方面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食品污染对人类造成的严重危害.例如,2006年9月,上海300多人因食用猪肉、猪内脏,出现肌肉震颤、头晕、呕吐、心悸等中毒症状,后被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为瘦肉精中毒.如果在胺类化合物的学习中插入瘦肉精事件这一生活实例,讲述食品污染给人类生存带来的危害,更容易增强学生的食品忧患意识和食品安全防范意识.

1.3食品营养卫生知识

在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爆发,同国民对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重视程度以及国家对国民的食品卫生教育程度不够有很大关系.因此,在有机化学教学过程中,应结合相关内容对学生进行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渗透.比如,苯并芘是一种由5个苯环构成的多环芳烃,是含碳染料及有机物热解的产物,具有强致癌性,在烧烤、燻制食品如烤鸭烤羊肉串中含量较多.对于苯并芘的危害可结合芳香烃的学习,提醒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饮食卫生习惯,以减少致癌物对身体的侵害.在蛋白质一章的学习中,以阜阳空壳奶粉事件为例,让学生明确认识到食品营养与食品安全密不可分,如果食品的营养成分被破坏或营养成分缺乏,即使不受到任何污染,它同样会危及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通过这些知识的渗透,可以使学生杜绝陋习,改变不良的食用方式,建立合理的饮食结构,以防止学生在食用时或食用前的处理不当造成食品污染.

2进行专题知识讲座

有机化学教学过程中渗透的食品安全知识,是有机化学与食品安全融合、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的有效途径,但这只是一些零星的、分散的知识,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识缺乏一种整体感.为了使学生在学习有机化学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由零星、分散走向整体、统一,在课程接近尾声的时候,应对同类食品污染物进行归纳总结,以专题讲座的方式和学生一起讨论有机化学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使学生对该方面的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此来进一步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提升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食品的有机污染物很多,通过调研我们得知,有毒重金属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且对食品的污染日益严重.由于重金属常以慢性中毒的隐蔽方式危害人类,因此常被消费者忽视.而在有机教学中,重金属往往以各种形式出现在有机反应中,为了引起学生对重金属这一重要食品污染因子的重视,我们以曾昭琼主编的《有机化学》为教材,将涉及到的有毒重金属的有机反应进行总结.以此为平台,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专题讲座.相关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重金属汞的危害及相关有机反应;重金属铅的危害及相关有机反应;重金属镉的危害及相关有机反应;锰元素的危害及其相关有机反应;铬元素的危害及其相关有机反应;砷元素的危害及其相关有机反应等.通过专题讲座,学生关于重金属对食品安全的危害有了一整体的认识.由于我们在讲座中结合了大量的案例,学生反应强烈,在进行激烈讨论时认为有机化学就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造福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如环境、食品安全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为化学专业的学生有责任、有义务发展绿色化学,消除有机反应中的有害因子,改善我们的环境以及食品安全现状.

3课外讨论及小论文撰写

通过在有机化学教学中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渗透以及专题讲座的途径,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但由于教学内容和教学课时的限制,学生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危害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同时,学生在上述途径中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处于“被动”的地位,如何让学生主动来认知食品安全知识,从更深层次认识到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性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我们认为,课外讨论及小论文撰写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能够弥补前两种途径的不足,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教育与有机化学教学的融合.

课外讨论和小论文的具体实施过程是:根据不同的教学阶段,教师有选择地布置课外讨论作业,可以是具体的题目,也可以是一个范围,让学生根据相关的内容进行课外讨论或撰写小论文.如2011年台湾版的三聚氰胺事件———塑化剂风波,我们将其融入酯类化合物的学习过程,因为塑化剂的化学本质是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其中最常用的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为了使学生对塑化剂用途、危害有更多了解,我们让学生撰写与塑化剂相关内容的小论文,学生完成得很好.他们不仅通过文献资料对塑化剂的化学本质、种类、在工业上的用途、被用作起云剂的原因、对人类的潜在危害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总结,而且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问题.有的学生在论文中提出:既然塑化剂是邻苯二甲酸酯,那我们在实验课上所制备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是不是也有起云剂的效果?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是否也可以?有的学生还设计出相关实验来揭秘商家加入塑化剂的目的.更有的学生从塑化剂偶然被发现,感觉到化学专业的学生担负着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因为有机化学中涉及的波谱分析是现在质检中最常用的方法.在学习卤代烃融合塑料的相关内容时,要求学生收集资料,讨论塑料对食品安全影响.结果,同学们制作了精美的多媒体课件,进行了非常激烈的讨论,认为塑料对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原因之一在于塑料对环境的污染.在焚烧塑料时,易产生世纪之毒“二恶英”,只要吸入一点点,就可以造成各式各样的文明病,如心脏病、糖尿病、过敏、不孕、癌症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塑料在800℃高温情况下销毁不会产生二恶英,提出了垃圾分类的重要性.由此可以看出,学生通过课外讨论和小论文撰写,对食品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激起了学生将来从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热情.因此,通过课题讨论,也间接培养了“专业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人才.类似小论文撰写和课外讨论的内容还有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和危害,都达到了满意的效果.

4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众所周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非常严峻.严峻的食品安全状况和国民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水平低下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改善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水平.但是,在我国由于长期缺失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与普及,造成了国民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缺乏,食品安全意识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了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对民众宣教食品安全知识.该课题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在有机化学教学中通过多种途径对学生渗透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并在此基础上让学生通过一定的平台,将了解和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宣传,让更多的民众来关注食品安全,从而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基于此,我们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开展了食品安全知识宣讲社会实践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成效.活动的开展,一方面使同学们积极将课堂上<>了解到的以及自己通过文献资料收集而来的食品安全知识进行整理总结,在宣讲过程中实现学以致用,使有机化学教学与食品安全知识有机融合;另一方面,使更多的民众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水平,为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做出贡献.

5总结

总之,有机化学内容繁杂、信息量大、知识更新快,学习过程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食品安全系万家,将食品安全知识融入到有机化学的学习过程中,是理论和生活实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给繁杂、枯燥的有机化学注入了新鲜的气息,激发和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有机化学的教学质量;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实践活动,有利于提高国人的食品安全认知水平,让更多的国人来关注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论文 篇3

(一)食品企业处于信息劣势方时

1.政策环境

相关研究表明,食品企业所处的政策环境对其食品安全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Antle通过研究指出奖励、惩罚等政策行为对食品企业行为的影响程度,并且指出合理的处罚手段具有很好的监管效果。Tam和Yang通过研究分析“阜阳奶粉事件”,提出政府监管部门利用轻微的经济性处罚来保持“养鱼执法”的本质是地方保护。刘亚平认为,由于有限准入和无限责任的局限,政府监管部门倾向于将大部分精力放在对无证生产经营的检查管理上,而没有对那些已经准入的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监督,进而造成监管上的很大漏洞。食品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会传递出相应的经济信号,若政策环境较为宽松,日常检查不到位,则食品企业往往会忽视食品安全。因此食品企业会根据自己所处的政策环境,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对所处政策环境释放的信号进行甄别,进而选择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行为。

2.监管力度

一般来说,监管者执法效率越高,被监管者越不容易产生违法行为。Olson(1996)对美国制药企业违规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后指出,监管者传递的执法信号越强,被监管企业的违法行为越少。Pei、Tandon、Alldrick就中国三聚氰胺奶粉丑闻事件反思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认为中国三聚氰胺奶粉丑闻事件与部门监管有密切关系,由于部门管理混乱、无制度约束等原因导致食品企业生产问题奶粉。食品企业会根据政府部门的监管所反馈出的信号,做出主观判断,进而调整自己的食品安全行为,最终谋取最大利益。因此,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会影响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行为的选择。

3.同类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为

同类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它们的目标均是利益最大化,彼此之间的行为选择所传递出的信号会给对方造成影响。如果食品行业中的大部分食品企业都重视食品安全,那么在竞争效应的引导下,会促使食品企业倾向于选择积极的食品安全行为。如果食品行业中的大部分食品企业都忽视食品安全,那么在传染效应的影响下,食品企业将倾向于选择消极的食品安全行为。因此,在当今国内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的背景下,同类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为所传递的信号,会影响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行为的选择。

(二)食品企业处于信息优势方时

1.消费者行为

食品的加工程度在逐渐升级,加工环节也越来越复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物也在逐渐增多。因此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复杂。但是只有食品企业自身对这些信息非常了解,消费者本身却无法掌握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因此食品企业会利用食品安全信息存在的不对称性来谋取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较为薄弱,不愿意为食品安全支付更多的溢价,则理性的食品企业经过成本分析之后,会更加倾向于选择生产劣质食品。反之,如果处于信息劣势方的消费者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意识水平,且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支付意愿,则会激励食品企业提供高质量食品。因此,消费者行为所反馈的信号也会影响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为。

2.食品行业协会的监督

如果食品安全问题被全面、彻底地公开,那么整个食品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将会面临严峻挑战,消费者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将岌岌可危。食品行业协会为了维护本行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必然会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害群之马,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但是食品行业协会虽然对食品企业具有一定的约束性,由于部分食品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总会出现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行业协会对问题食品企业进行共同的抵制或者处罚之后,会给行业内部的其他食品企业造成一定的威慑力,促使其不敢做出违法行为。反之,如果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能力不强,此时食品企业具有可乘之机,进而采取不符合标准的生产行为。因此,食品行业协会的监督与自律行为会转化为相应的信号,对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为产生影响。

3.新闻媒体的曝光

一旦食品安全事件爆发,国内的新闻媒体便争相对事件进行报道,向公众传播大量的相关新闻。已有文章对新闻媒体在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行为上的作用以及媒体的“轰动效应”(熊艳、李常青、魏志华)进行了研究,发现新闻媒体对于企业危机的控制以及企业危机信息的传播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当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出现问题时,大量新闻媒体会给予及时的曝光,新闻媒体成为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传递的桥梁。新闻媒体所传递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会对消费者的情绪、态度以及消费行为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在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会针对所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相关措施。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会牵涉到不同的方面,当新闻媒体报道的是食品企业的正面信息时,会提高食品企业的品牌声誉以及消费者对该食品企业的信任感;反之,会对食品企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今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新闻媒体更加关注食品企业的违法行为。负面信息比正面信息更容易引起关注,消费者一般的观念都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因此新闻媒体对食品企业负面信息的披露和传播,会对食品企业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对于食品企业而言,一旦出现食品安全危机,就会引起负面公共宣传,因此新闻媒体的反馈信号也对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促进食品企业选择积极的食品安全行为的对策

基于上文分析,食品企业选择何种食品安全行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政策环境、监管力度、食品行业的整体水平、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水平、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程度以及新闻媒体的关注程度等。为了提高食品行业的整体素质水平,必须不断提高利益相关方的行为所传递的信号强度,如政策环境的约束信号、政府监管的威慑信号、同类食品企业的行业内部激励信号、消费者行为的经济激励信号、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信号以及新闻媒体的曝光制约信号等,进而不断改善食品企业所处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及市场环境,促使其选择积极的食品安全行为。

(一)加大政府的外部监管力度,威慑食品企业采取积极的食品安全行为

一是政府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管制力度,并且采取措施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效率,威慑食品企业不敢违法生产。重点是加强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执法抽检等工作,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二是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水平,如果食品企业的劣质食品无法销售出去,则可以促使食品企业生产合格食品,进而避免低价的恶意竞争。只有食品的直接消费者具有较强的食品安全意识,才可以有效遏制劣质食品的流通及销售。三是重视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督中发挥的作用,并且促使其合理利用自己的监督能力。报纸、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均可以对食品企业起到监督作用,促使食品企业采取积极的食品安全行为。新闻媒体可以大范围地将各类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曝光,使得消费者进一步了解食品的生产、销售过程。四是积极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中的自治监督作用。食品行业协会较其他监督者而言,本身对食品安全问题比较了解,因此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提高整个食品行业的素质水平,促使食品企业规范自身的食品安全行为。

(二)完善企业的内部约束机制,激励食品企业采取积极的食品安全行为

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规范自身的食品安全行为。仅仅依靠外部的监督和制约无法从根源上制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促使食品企业重视自我监督,主动选择积极的食品安全行为。

1.引导食品企业进行相关质量安全认证

通过相关质量安全认证,如ISO9001、HACCP、ISO14000体系认证,不仅能使食品企业在意识上重视食品安全,而且在生产实践中积极保障食品安全。食品企业可以利用国际化的质量管理方式以及质量控制手段,来证明其在生产、加工、物流、储存以及销售等过程中均符合相关标准。食品企业只有规范生产、诚信经营、依法守法,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2.激励食品企业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体系,做到权责分明

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体系的构建,不仅可以促使食品企业积极规范自身的食品安全行为,也可以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惩罚分明,将责任落实到真正的责任人身上。此外,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体系可以让消费者掌握更多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也会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管理食品安全的成本。

3.鼓励食品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努力提高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食品安全论文 篇4

针对16个省市城乡居民的调查,反映了消费者对不同因素的关注程度。调查结果显示,环境因素、农药残留、散装食品安全、安全检测标准不统一、重金属污染、食源性疾病、转基因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等方面的影响比较大(表1)。研究表明,食品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化学性、生物性、物理性以及转基因食品技术和制度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二、影响因素的因子分析

将14个影响因素进行因子分析,因子绝对值越大,表明相关性越高。并且对因子分析结果进行解释,最终得出影响食品安全的4大相关因素。由表2可以得知,A因子在环境污染的矩阵为0.810、农业残留为0.821,这两个方面具有非常高负载,说明A因子与化学性污染相关;其次,B因子中散装以及安全标准方面矩阵载荷比较大,表明食品安全与物理性因素存在着直接关联;C因子中,重金属以及食源性疾病因子荷载比较高,表明其与生物性因素相关;最后,D因子中转基因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等方面荷载比较高,表明食品安全与这些方面也存在着必然联系。

三、食品安全影响因素分析结论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我国居民的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控制问题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繁荣发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为人们提供安全放心食物,有利于保障我国居民安全,促进社会繁荣发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体现着我国的综合实力,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管理,是保障社会稳定和人类生活的第一要求。尤其是在目前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下,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引起消费者的恐慌和不安,对消费者身心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也会影响食品行业的发展和生产,以及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形象。因此,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次调查结果表明,影响居民食品安全的因素非常多,将其总体归结于4大类,即化学性、生物性、物理性以及转基因食品技术和制度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要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这几个方面着手,制定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控制计划。

首先,化学性因素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和首要重任。化学食品安全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农药残留等问题。针对这种问题,食品安全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环节的控制与管理,尤其要做好食品安全检查和审核工作,从生产原材料上控制食品安全,从生产上控制污染源,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其次,还要努力消除和防止物理性因素污染,物理性污染主要包括散装食品安全以及检验指标不够统一等方面的影响因素。这部分问题可以通过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统一食品安全指标,实现食品生产、销售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加强法律监督体系建设,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并且不断普及相关法律常识,提高生产产家的食品质量,确保能顺利经过国家食品检验,最终投入市场中。

再者,生物性因素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相关性因素,其主要包括生物性病原等致病因子导致的食源性疾病,还有一些重金属物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这个方面主要是工作人员要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整个人类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意识,进而控制生产商的行为,让生产商从长远利益出发,明确食品安全与自身发展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普及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进而利用公众的力量防止食品源性疾病问题的出现。

最后,保健品以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方面的控制与管理也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关心和重视的问题。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要关注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通过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研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为居民生产安全的转基因食品。通过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的科技水平,最终达到理想的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效果。

四、总结

食品安全论文 篇5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认证;问题;策略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食品长期短缺历史的结束,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也由数量安全向质量安全转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球贸易和公众健康的主要问题。安全认证食品是我国今后食品生产大力发展的方向,对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也是今后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

1食品安全认证概述

安全认证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特定的环境中,按照特定方式生产、加工,达到一定安全卫生标准,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相应产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产品。

安全认证食品的显著特征有:一是产地环境无污染。要求产地环境和周边环境中不能存在污染源,确保产地环境中大气、水和土壤的洁净;二是生产过程达到无公害化。生产过程中应用无公害的生产技术,控制、减少乃至完全不使用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有效防止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三是产品质量确保安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无污染;四是通过专门机构的认证。安全认证食品是通过专门机构认证,并获得相应产品使用标志的产品。无公害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初级层次,绿色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中级层次,有机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高级层次[1-2]。

国内安全认证食品发展经历了无公害食品发展阶段、绿色食品发展阶段。其中绿色食品发展阶段经历了从农垦系统启动基础建设,向全社会推进、加速发展,向社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全面推进3个阶段。

2我国食品安全认证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央一级的安全认证食品管理工作由3个部门分别负责,其中,无公害食品的管理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绿色食品的管理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有机食品的管理工作主要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中心负责。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体制属于分块管理。

2.1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人为地将安全认证食品中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管理割裂开,导致安全认证食品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权限分属不同部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管理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交叉分散现象。同时,由于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不完全相同,且它们之间是平级单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

2.2认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认证体系发展的时间较短,在认证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认证技术和能力、认证的普及程度以及与国际接轨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是认证体系不完整。目前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严重缺乏,缺少对申请认证的农业企业和农户在标准化生产、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申报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二是认证的客观公正性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认证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联系,认证过程不能充分体现第三方认证的客观公正性[3];三是专业技术和人才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对认证人员的培训不足,人员认证能力较差,难以建立我国专业化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队伍;四是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国际合作能力不强。安全认证食品认证方式和认证标准与国际接轨程度差,认证的结果不能得到国际认可。

2.3市场准入管理存在问题

我国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二是检测机构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对食品检测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食品市场准入的检测手段简单;三是市场准入缺少有效的惩罚措施,问题食品的管理尚缺少必要的惩罚处理措施,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比较困难。公务员之家

2.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问题

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缺乏完善的标准,还没有形成全面科学的标准体系。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方面,对安全认证食品的各项质量指标难以全面、快速地检测。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方面,目前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是源头控制和末端控制,过程控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方面,对违反食品安全质量的行为没有彻底、坚决地惩处。质量安全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方面,安全认证食品生产的关键技术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3完善食品安全认证的策略

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仅依靠政府来解决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上的问题困难非常大。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食品安全认证。

3.1优化管理体制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我国应该实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政府管理层面上的协调统一,实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机构设置的三位一体,能够明确管理者的职能和相应的责任,减少冲突,提高管理效率。

3.2完善认证管理

建立统一、协调的认证认可体系,积极组建和完善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积极推进认证机构社会化改革,将认证机构改造成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4]。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审核与认可,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核。加强认证的国际合作和互认,争取认证结果相互承认,提高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的国际化水平。

3.3完善市场准入管理

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权威的安全认证食品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食品质量的控制。提高市场准入检测水平,建立健全食品检测专业机构,并引进高技术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的精确度。

3.4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健全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同时必须有严格的执法保障。科学制订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减少标准执行时的交叉与重叠。加强贯标力度、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同时建立统一、协调和权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

4参考文献

[1]陈锡文,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李正明,吕林,李秋。食品安全的开发与质量管理[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饮食安全论文 篇6

【关键词】丝绸之路;陕西关中;饮食文化;内涵发掘

“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中国经济发展及外交事业的一大重要构想。2013年,国家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重要演讲,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2014年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第38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联合申报的“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顺利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成为首例跨国合作、成功申遗的项目。丝绸之路遗产名单中在中国有22处,而陕西关中地区的就有6处,可见陕西关中地区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中的重要地位。食、住、行、游、购、娱是旅游活动必不可少的六大要素,民以食为天,也凸显出饮食在旅游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陕西地区的饮食文化以“关中饮食”为代表,而关中饮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明显,在关中民众的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深刻地影响了关中文化的方方面面。关中民众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饮食文化,留下了非常丰富的饮食文化传统和遗迹。我们要在继承和发扬关中优秀的饮食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挖掘关中饮食的文化内涵,增强文化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大力推动陕西旅游业的发展和繁荣。因此,提出从饮食文化内涵发掘角度强化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大有深意。

一、陕西关中饮食概述

关中是以西安市为中心,包括咸阳、宝鸡、三原、铜川、渭南、大荔、杨凌在内的关中道饮食及风土人情、民风民俗,是三秦饮食文化的典型代表。关中地区的面食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唐代,西安(古称长安)就是全国最大最开放的城市,是全国餐饮和饮食文化的中心。唐代大诗人白居易有《寄胡麻饼与杨万州》:“胡麻饼样学京都,面脆油香新出炉。寄于饥馋杨大使,尝看得似辅兴无”一诗。其实,诗中的“胡麻饼”就是我们今天吃的芝麻烧饼。关中地区的饮食我们主要从面食、小吃、风味名菜三方面给与简单阐述。

1、面食

陕西关中人日常生活以面食为主,因此陕西关中的面食类型丰富,形态各异。关中地区的面食种类很多,主要由面条、锅饼和蒸馍三大类。而面食中又以“面条”最有名,俗话说:“陕西人生的怪,光吃辣子不吃菜”,就从侧面反映出陕西饮食文化的一个特色—喜食面食。但就面条来说,就有近千种名目,如旗花面、麻食面、油泼面、长面、短面、韭叶面、手工挂面等。人们都说陕西人吃面几乎就不用菜,在面里泼点油就能狼吞虎咽,这就是关中地区的油泼面。

2、小吃

陕西关中地区的小吃最大特点是:精细,讲究,种类丰富,大多来自民间,反映了老百姓的智慧与创造力。牛(羊)肉泡馍、葫芦头、腊牛羊肉、面皮子、泡泡油糕、金线油塔、黄桂柿子饼都是老少皆知的名吃。例如:泡泡油糕,它对馅料、面以及做工都是有许多的讲究。它的馅是用白糖、黄桂、玫瑰、桃仁、熟面拌成的;面是用开水、大油烫熟的富强粉。包好放到花生油锅里炸,等面上一起泡,就捞出来。色泽乳白,绵软甜香,糕面蓬松起泡,入口即消。黄桂柿子饼,窝窝面,都是不可多得的名贵食品。

3、风味名菜

陕西风味名菜,历史悠久,品类繁多。编入《中国菜谱》(陕西卷)的就有201种。故有“长安美肴,华夏古馐”之称。陕菜以关中菜为代表。在取料上以猪、羊肉为主,具有料重味浓香肥酸烂的特点,而取料单一、滋味纯正又是它的独特风格。传统名菜有“带把肘子、葫芦鸡、枸杞炖银耳、三皮丝(猪皮、鸡皮、海蛰皮)、奶汤锅子鱼、口蘑氽双脆、煨鱿鱼丝、烩三鲜、金边白菜”等。汤中有“菠菜豆腐汤、酸辣肚丝汤、金针银耳汤、肉丝汤、鸡丝汤、鸡蛋汤”等。近年来菜饭合一,又开发出了“仿唐宴、长安八景宴、饺子宴、灌汤包子宴、羊肉泡馍宴”等。

二、基于丝绸之路视角的陕西关中饮食文化必要性分析

1、关中地区饮食文化内涵丰富,可塑性强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味为先”。“食”居于旅游六大要素之首,同时也是六大要素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关中地区不论是小吃、面食还是风味名菜,均有着悠久的历史,几乎每道名菜后面都有其来历和典故,有文人骚客、才子佳人故事,或者帝王名臣的传说,可给食客增添情趣。[1]以关中的biangbiang面为例,一根面条宽度可达二三寸,长度则在1米上下,厚度厚时与硬币差不多,薄时却如同蝉翼。这段弯弯曲曲巧妙幽默的“biang”字组合,概括biangbiang面的产地特性,食者感受、制作工艺要领,原料、调料、做面人辛勤操作,秦人性格气质,心底宽长,有棱有角,大苦大乐的爽快精神,引出陕西人为之自豪的饮食文化。这个字,不是图案,而是文字。字笔画繁多,结构复杂,文化味浓,这个字确切字型正规字典里查不到,辞海里也没有,外地人更不认识,他是陕西关中地区食的一种面的称谓:叫油泼辣子biangbiang面。Biangbiang二字是代用而已。关于此字的写法,城乡间的说法多种,但是大同小异,按顺口溜写下去,就会在你前出现一个古朴端庄活灵活现的“biang”字来。还有人说,关中biangbiang面和康熙皇帝有关,在康熙四十三年,康熙扮作商人巡视新疆、甘肃,路过陕西临潼县时住过一个姓房的家中,品后称赞不已。[2]由此可见关中地区饮食文化的内涵丰富,可塑性极强。未来旅游产品的开发,文化必不可少,饮食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关键在文化。在丝绸之路文化背景下,关中地区饮食文化开发过程中要全面详细的搜集有关的历史故事、民间传说、风土人情,加深游客对关中地区的印象,让游客在品美食、听故事中领略关中地区的饮食内涵。

2、加强内涵发掘,丰富旅游活动内容,提高陕西关中地区经济效益

陕西旅游资源丰富,但吸引省外及外国游客的资源主要集中在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院、华清池、大雁塔、大唐芙蓉园等人文旅游资源,因此在历年的全国各省旅游收入和入境游客人次排名上名次不高,游客到达目的地后,除了能够大饱眼福后,还希望能够大饱口福,对文化旅游资源的发掘,既能让游客在旅游疲劳后通过用餐填饱肚子、恢复体力,更能通过品美食、听故事领略关中的风土人情,加深对关中的印象。同时旅游目的地的特色菜肴、风味小吃再搭配良好的用餐氛围,即可以为游客提供视觉、味觉、听觉的多种体验,对旅游经营者而言,更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特色饮食的价格比一般普通食品要高,更对游客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它可以为旅游经营者提供更加可观的经济收入,因此,不论对于游客、旅游经营者、旅游目的地均是有百利而无一害。2015、2016年旅游主题均为“丝绸之路旅游文化年”,这是国家首次连续两年使用同一主题,在丝绸之路的东风下,加快陕西关中地区饮食文化内涵发掘,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朱海桢,吴正罡。旅游学概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食品安全论文 篇7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失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失去了部门法依据。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正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条被修正后产生三点变动:第一,罪名变化,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替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食品卫生相比,食品安全具有更丰富的内容,其涵盖了食品数量充足,食品卫生、食品质量达标,食品营养全面等多方面要求。因此,将“食源性疾患”修正为“食源性疾病”,用“食品安全标准”替代“卫生标准”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的更高要求。第二,提高法定最低刑,以并处罚金取代单处罚金。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只要构成该罪就必须并处罚金,法定最低刑由单处罚金提高为拘役,这将更加符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第三,对罚金数额不再作硬性规定,以“并处罚金”的规定取代比例罚金制。此种修正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仅以“并处罚金”来规定附加刑过于宽泛,给法官的实际裁量带来一定难度,所以是否规定罚金的幅度标准有待商榷。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内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新旧法条的对比可以发现,修正后的法条不再对罚金的处罚额度作限制性规定,取消了原来法条中罚金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限制范围;该罪的法定最低刑由拘役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提高意味着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大。新法条将原来法条中“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笔者认为作这样的修正是合情合理的,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各种错综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有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虽未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但该行为的存在的确非常危险,危害十分严重,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就可以依据修正后的条文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充分彰显了国家和政府对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打击力度。但目前,我国刑法对该类犯罪的设置还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罚金刑设置不合理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罚金刑作了修改:将“单处或者并处”改为“并处”,并且取消了“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处罚标准。如前所述,取消销售金额的比例限制存在一定合理性,但修正后的条文仅以“并处罚金”四个字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又太过宽泛,不仅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准确把握,也不利于对犯罪人人权的保护。此外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中,未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罚金幅度也有欠妥当:一方面,经济犯罪一般涉案金额都较大,尤其是单位具有强大的生产能力和雄厚的经济基础,一旦实施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将远远超过自然人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另一方面,与自然人相比,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获利较大,其对罚金的承受能力远大于自然人。因此,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应明确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不同的罚金刑幅度,对单位犯罪规定的罚金幅度应大于自然人犯罪。

(二)资格刑的缺失

对具备特定从业资格的犯罪人增设资格刑,无疑会提高犯罪人获得非法利益的机会成本,使其不敢轻易犯罪。从业资格的被剥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人再犯可能性,而这正是其他刑罚方式所难以达到的。目前,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两种资格刑,即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对剥夺人们从事某种行业的资格并无规定,鉴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增设从业资格刑是十分必要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剥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资格的规定,一般是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该规定是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导致食品安全事故而进行的限制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但仅仅剥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定限期内的从业资格,并不剥夺其他责任人或者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是不足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资格刑方面规定的欠缺,不能彻底或者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剥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从业资格,使得犯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生产者、经营者仍有资格和机会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工作,这对法律是一种讥讽。

(三)违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刑事责任的缺失

所谓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了食品召回的主体、召回程序、召回的评估与监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规定中对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处罚措施仅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定对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处罚较轻缓,不足以惩罚相关行为,且留有空白条款。作为其他法律保障法的刑法并未对违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因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如若生产经营者还不履行缺陷食品召回义务就有可能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更大的损害。而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刑法所保护的重要法益,对于危害法益的行为,刑法理应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拒不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刑法应当明确规定其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罚金刑的相对确定与调整

罚金刑,是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其属于刑罚体系中的财产刑。新修正的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须并处罚金,其目的就在于剥夺犯罪人的经济基础,削弱其再犯的能力。罚金刑具有经济性、开放性和更好地惩治单位犯罪的优势。根据罚金刑独特的优势和其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的设置进行调整,即在该罪中明确罚金刑的幅度,以免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无所适从或者滥用裁量权导致司法不公。《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幅度为“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则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笔者认为,原来刑法规定的罚金幅度偏低,而《食品安全法》中对罚款的幅度又略显偏大,尽管两者惩罚性质不同,但却可以相互作为参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多为单位,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的单位犯罪作了统一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该法条并没有对单位犯罪应处的罚金额作出明确规定,采用的是无限额的罚金制,具有明显缺陷。单位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严重,且单位的受刑能力要远大于自然人的受刑能力。因此,出于遏制单位犯罪的目的,对单位犯罪规定的罚金幅度应大于犯同样罪的自然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罚金幅度的细化方面可作如下规定:犯罪情节较轻的,对自然人犯罪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单位犯罪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犯罪情节严重的,对自然人犯罪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单位犯罪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

(二)资格刑的引入

资格刑,又称为名誉刑、能力刑、权利刑等,是刑之最轻者。①资格刑具有特殊预防的功能,其可以有效地防止行为人继续利用一定的资格进行犯罪活动。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资格刑是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使然,通过对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增设资格刑,剥夺其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的生产、销售食品的资格,将其排除在食品经营行业之外,有利于食品安全的保护。目前,我国刑法中对该种犯罪缺乏资格刑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采取的是行政处罚手段。但行政处罚的力度较低,普遍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缺乏法律对该类犯罪的威慑力,一些食品企业在缴纳完罚款之后继续进行原先的生产,丝毫未见改善。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不能震慑违法犯罪之时,刑法应当充分发挥其特殊预防的功能,通过增设资格刑来禁止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生产经营者继续从事食品行业。具体来讲,就是将资格刑作为附加刑并科使用,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客观犯罪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分别对犯罪人附加不同年限的资格刑。对于构成基本的食品安全犯罪的,附加判处剥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对于造成严重食品中毒或者重大食源性疾病等后果的,附加判处剥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判处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增设违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