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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意见建议范文【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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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篇1

1986年试行的破产法运行15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公司、合伙、三资等企业都需要破产法来规范。中国入世以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如何防范金融风险,该法无论从条文还是程序均暴露出不少的问题。该法与当前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形势的发展对破产法的修改提出了越来越迫切的要求。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破产法,历时10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总结了原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有关规定的实施经验,同时在有些方面对原法作了重大突破。《草案》共11章164条,除总则、附则外,还设有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等9个分章。

我院于1991年开始受理破产案件,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积累了一些经验,通过对《草案》的阅读和理解,结合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谈谈我们的体会。

一、破产主体的设立

这次新制定的《破产法》(草案),在调整对象上最大的一个突破就是准备至少把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力求保证市场经济下法律适用的统一。

新破产法将适用于一切企业,包括非法人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这两种企业由合伙人或出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如果允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就应该允许其合伙人或出资人破产,所以草案规定了“破产法适用于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这实际上就是“商自然人破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不主张将自然人都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信用体制尚不健全,个人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也未建立,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时机尚不成熟,可能出现大量破产逃债欺诈行为,反而影响社会秩序。但我们认为,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作为破产主体将面临同样的难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间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法人的股东(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合伙人或出资人还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破产主体,同时还将合伙人出资 所以我们认为,目前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出资人)列为破产主体时机不成熟。由于信用制度、财产公示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商自然人破产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我们认为,商自然人的破产有待时机成熟后,将来把商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一起列为破产主体。

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体制的变化,原来� 如现在出现的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私立学校、医院、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及企业化经营的科研院所等非企业营利组织。这些� 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虽然将非企业营利性组织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但对其范围究竟包括哪些组织仍存在不同意见,需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这些以营利为目的但�

二、关于破产财产

企业所有(经营管理)的公益性财产如职工医院、学校等,我

在国有企业的破产中,我们常遇到国有企业所办的公益性机构如职工医院、学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些公益性机构通常还在运行,并对附近的居民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如将这些公益机构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势必会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现有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通常未将企业所有的公益性财

关于国有企业拥有的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国有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无偿划拨给企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也属于企业的财产范围。而现规定无偿划拨土地未转变为有偿使用,企业无财产权,现在的情况是企业如果不破产,划拨地可以被人民法院查封甚至变(拍)卖;而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根据《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地将由政府无偿收回依法处置。这就意味着划拨地作为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是否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上有着两种结果。国有企业特别是较大的老国有企业因历史原因,往往拥有大量的划拨地,且企业破产时一般只剩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一收回,企业再无其他大宗财产,广大债权人的债权根本无法保证有一定的清偿。所以我们认为,应当修改《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划拨土地原则上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在变(拍)卖后用于清偿债务。但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管理人(清算组)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应当首先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作为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三、关于出资

根据《草案》第三十七条,管理人可以请求出资人认缴其应当出资而未出资的部分。从实践看,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不到位比较普遍,强制出资人(国家或其授权部门)补缴出资并不现实;有的企业如果能够强制出资人补齐出资,则企业就不符合破产条件了。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新的破产法出台时应加以规定。

四、关于管理人制度

破产法草案中引入了管理人制度,但我们觉得草案中对管理人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对管理人的组成、选任按草案规定操作难度较大。

我们认为,在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方面应坚持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和效率性原则。专章中至少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管理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二)管理人的产生;(三)管理人的职责;(四)管理人如何行使职责、接受监督;(五)管理人及其成员的撤换;(六)其他条款。草案中对以上内容有的未能涉及到,有的涉及到但不明确,草案中条文的规定也缺乏逻辑性,显得零乱。

下面将草案中管理人的规定与原破产法中关于清算组的规定及对管理人规定的看法分述如下:

(一)管理人的概念、法律地位

1、关于“管理人”的概念问题

原破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对清算组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过于零散,“管理人”是草案引入的一个法律概念,在草案中应用定义的方式加以明确。

2、关于称谓问题

我国破产法(试行) 我们认为,破产清算无疑是破产法的一项基本功能,但是,现代破产法还同时具有破产重整、和解等多项功能。“清算组”这一称谓,已不能涵盖破产法的多重功能,尤其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草案》引入“管理人”这一称谓,无疑更具科学性,也有利于对外开放和交流、与国际社会接轨。

3、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除了依《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双务合同外,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估价、处理等过程中,也需要实施大量民事行为,如订立《委托拍卖合同》、《保管合同》、《委托评估合同》等。因此,我们建议,在立法上应当赋予管理人民事主体资格,明确规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的产生方式,目前有三种立法例。一种是法院委任制(法院指定成立),一种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制,第三种是双轨制。我国破产法(试行)实行的是法院委任制。《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指定的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确认或者另行选任。由此可知,《草案》实际采用的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制。我们认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体现了债权人自治原则,但也有诸多弊端,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带来种种问题。

1、可能造成破产财产的不必要损失。依《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虽然在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了管理人,但被指定人的身份、地位并未明确,尚需等待债权人会议的确认(《草案》第二十条)。因此,在债权人会议确认之前,被指定人并不能履行管理人的职责。而依《草案》第十八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仍由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不含管理人)保管。由此导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会议确认或选任管理之前,没有管理人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可能导致破产财产不必要的减少或者损失。

2、从效率性原则考虑。由前述可知,法院依《草案》第十五条所指定的管理人,由于未得到债权人会议的确认,尚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因此,只能在债权人会议确认或者选任了管理人之后,才能开始履行管理人职责、开始清算工作。但依《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须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才能召开;《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90日。也就是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至少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40日后才可能召开。如此一来,势必迁延时日,影响破产清算和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效率。

3、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将损害管理人的中立性原则,从而可能影响破产清算结果的公平性。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侧重于把管理人当作债权人会议的执行机关,管理人的地位和性质更接近于债权人的人。诚然,破产清算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人的受偿利益。但是,我们还要看到,在破产案件中,实际上有多个利益群体,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往往是不同的甚至是互相冲突的,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矛盾,不同顺序的债权人(如职工、国家税收)的利益也相冲突;还有别除权人、取回权人、抵销权人等等,他们的利益既相联系也有冲突。管理人作为其中任何一个利益群体的人,都可能损害清算结果的公平性。

4、如果按照草案规定操作,由债权人会议确认(选任)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将造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的地位及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似有悖于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终局裁决的司法制度,且上述规定本身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应当说,《草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审判程序公开、清算工作透明、加大对破产清算的监督力度、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我们认为,如果非要保留《草案》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必须强调债权人会议对清算机构(管理人)的确认程序,则建议在条文中至少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指定的管理人,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其行为对债务人及所有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损害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利益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等等)。

综合考虑,我们建议,删除《草案》第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条指定的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确认或者另行选任”的规定,明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赋予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及其成员的监督权。在符合法定事由时,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及其成员予以撤换。关于此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专门论述。

(三)关于管理人及其成员

1、管理人成员的任职条件

从草案规定看,管理人应当是一个组织机构。对管理人组成人员的要求应当从其成员的资格和经历两方面作出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注册会计师、律师作为组成人员作了规定,其规定比较合理;但第二项对担任企业董事、经理五年以上的可 因为企业董事、经理不是一个资格而只是一种身份,而且这种身份十分容易取得,担任过五年以上董事、经理既可被选 而这种十分宽泛的、没有专业知识保障的人选 所以我们认为,该条第二项应删去,另外增加列举具有相应资质和经历的人员作为选任对象。而对不能作为选任对象的情况列举加以排除,如草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单位能否担任管理人

从《草案》第二十一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来看,似乎只有自然人可以担任管理人,而把单位排除在外。但是,律师、会计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对外都是以各自的事务所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的,我们没有理由把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排除在管理人之外。其次,如果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绕过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指定律师或会计师担任管理人,而被指定的律师或者会计师予以接受时,则会违反《律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由于《草案》第二十五条设立了管理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指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担任管理人,更有利于落实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应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可以担任管理人。

3、管理人由一人担任,还是须由两人以上组成?《草案》没有规定,也未加以限制。我们理解,管理人可以由一人担任,也可以由数人共同组成管理人。

(四)关于接管时间

《草案》对管理人何时接管债务人财产未作规定。但结合相关条文分析,可以断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起码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事情。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八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至于何时向管理人移交,《草案》也未作规定。再结合第二十条规定来看,人民法院依第十五条指定管理人,尚有待于债权人会议的“确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被指定人能否被债权人会议“确认”为管理人,还是一个未知数,被指定人自然不可能履行管理人职责去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由此可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至少要等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

应该说,《草案》第十五条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及时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克服了原破产法(试行)中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宣告债务人破产并指定成立清算组期间,债务人的财产仍由其自行管理的不足。但第二十条的规定,却使第十五条的功能消失殆尽、形同虚设,人民法院依《草案》第十五条指定管理人几乎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同时,依国际通行作法,管理人自破产程序开始之时起接管债务人财产。由《草案》第四章第二节可知,该《草案》仍奉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即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破产程序就开始了,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为此,我们建议,第十五条应增加规定作为第二款:“管理人自被指定之日起,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同时,删除第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条指定的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确认”的规定。

(五)管理人职责

草案中用列举的方式对管理人的职责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基本延续了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基本上是比较全面的。

(六)管理人及其成员的撤换

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法院指定成立,这是由破产清算的特殊性决定的,同时也决定了管理人应当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草案》对债权人会议确认和选任管理人有较原则的规定,但对法院指定的或由债权人会议已选任出的管理人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如何撤换管理人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我 依《草案》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毋须任何理由,可以任意撤换(另行选任)。我们认为,债权人会议任意撤换或“另行选任”管理人是不妥当的。我们意见,若债权人对管理人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后,若异议符合法定理由或管理人存在法律规定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管理人进行撤换。这样既可以保持清算工作的连续性、提高清算效率,又可兼顾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新破产法应明确对管理人及其成员予以撤换的法定事由。

我们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管理人及其成员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换管理人及其成员,债权人会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换:

1、管理人利用工作便利收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2、侵占债务人财产的;

3、因过错造成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损失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七)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1、《草案》第二十五条建立了管理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该条第一款规定了管理人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勤勉尽责”相对于“合理注意”而言,对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同时也过于笼统,在理解上易生歧义。如果把它作为一个倡导性条款,也未尝不可。但第二款却把违反“勤勉尽责”义务作为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则对管理人过于严苛,在实践中也不好把握。

我们建议,把《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务人财产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由数人共同担任管理人时,管理人内部责任如何划分?应当加以明确。

3、《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但在我国大多数地区,保险公司尚未开展该项业务。建议人大或国务院同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或规章。

(八)管理人如何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应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

五、部门协调

意见和建议 篇2

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老干部在“两高”期的医疗保健工作,准确把握老干部所思、所想、所忧、所盼,不断提高离休人员的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我们对 “两高”期老干部进行了调查研究。调研采取座谈会、家庭走访、电话了解等方式,与不同年龄,不同身体状况的离休人员进行了系统探讨。通过调研,基本明确了“两高”期老干部健康状况的基本特点,摸清了在医疗保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大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力度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1 伴随着“两高”期到来,离休老干部的身体状况有以下特点

1.1衰老加快、行动不便、带病生存

高龄是老年人功能衰退的第一位影响因素。离休老干部随年龄增加,机体各器官功能日趋衰退,心脑血管疾病、肝肾疾病、骨质疏松、骨关节病、白内障、青光眼等疾病开始频频“光顾”。他们感觉、知觉衰退,智力下降,性格脆弱,行动不便,带病生存。

1.2常见疾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随年龄增加,老年性基础疾病与年龄成正比例发展,但在保健知识宣教、控制饮食、增强锻炼等人为措施的干预下,部分疾病如高脂血症的发病率已趋于平稳甚至下降。高血压病的发病率虽然居高不下,但是知晓率与患病率相当,发病人群已基本得到了有效的治疗和控制。冠心病和糖尿病仍呈上升趋势,癌症作为死亡率最高,对病患心理影响最大的疾病,其发病率也在日趋增高。

1.3各类疾病并发症增多出现高致残率

随发病时间的推移,各类疾病并发症日渐增多,出现高致残率。如糖尿病、高血压病、高脂血症可怕的不是疾病本身,而是其引发的一系列并发症:脑中风、视网膜病变、冠心病、心肌梗死、肾功能衰竭、周围神经病变等,成为引起机体失能、残障的主要原因。其次老年人脏器功能储备能力差,适应能力弱,机体稳定性差。再次老年人免疫功能降低,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很容易发生感染或其他并发症。各类疾病并发症的高发生率直接导致高致残率,严重影响了老年生活质量。

1.4各类心脑血管突发事件增多出现高死亡率

伴随着心脑血管事件的直接诱因—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的日渐增多,各类心脑血管突发事件的发生率明显增加。老年人的各种器官功能减退,机体适应能力低下,因此一旦发病,病情常迅速恶化,出现高死亡率。比如老年心梗发病时不一定出现典型的胸痛,可能仅仅感到疲倦、无力、出汗、胸闷,但很快就出现心力衰竭、休克、严重心律失常甚至猝死。

2 离休老干部两高”期在医疗保健上面临的主要问题

2.1随着“两高”期的到来,老干部对保健知识的需求更加迫切

在召开的各类座谈会上,许多老干部认为我所这几年狠抓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符合广大老干部的愿望,但是现在更热切希望多宣传家庭急救常识,内容要含盖各类疾病发病先兆、常

2.2高并发症带来治疗的用药物的作用和副作用及各种化验的正常值和临床意义。

矛盾与难度加大

老年人患病常是多系统疾病同时存在,加上老年人对各种致病因素的抵抗力以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反应性减弱,临床表现往往不典型,容易造成漏诊和误诊。长期患病的老年人对所患疾病具有一定的耐受性和适应能力,老年人的感知退化,自觉症状轻,症状多样化,并发症较多,衰老、多种疾病交织在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及时准确判断和救治的难度以及用药的矛盾。

2.3由于疾病突发性强,要求抢救及时准确

由于许多老干部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慢性基础病的控制欠佳,直接导致脑中风、心肌梗死的发病。疾病的特点决定了抢救时间的紧迫性和急救措施正确性的重要性。患者如果在发病后的最佳治疗时间内没有接受到及时的诊断、正确的救治,将会影响治疗效果,从而严重影响了患者的后续生活质量,甚至无法挽救患者生命。这就要求患者及其家属要具备一定的保健急救常识,在无医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能进行正确的简单处置,为后续的医院治疗打好基础。同时也要求我们医务人员要具备精湛的技术,及时给予正确的诊治。

2.4空巢老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空巢老人特别是丧偶独居的空巢老人增长较快,他们是老年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数量和比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也是生存风险最大的一个群体。特别是鳏寡孤独老人,他们在生活中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生活无助。他们衣食住行、看病住院全靠自己打理。“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写照。他们担心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有病无人照料。二是情感空洞。我国历史上历来以子孙满堂的大家庭为荣,而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也是通过大家庭的居住方式来体现的。如今,子女离开家庭,空巢老人无法享受过去大家庭的天伦之乐,使他们缺少了精神慰籍,产生孤独感。有些丧偶的空巢老人心情抑郁,惆怅孤寂,行为退缩。这种老年性抑郁,导致他们情绪低落,没有活力,对前景黯然、消极。三是生活在空巢家庭中有病的老人随时都有死亡的危险。如何为空巢老人的人生画一个圆满的句号,是老龄化社会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

3 进一步做好“两高”期医疗保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1进一步加大保健知识宣传力度

每半年召开一次常见病座谈会,由老干部交流防病治病心得,由医务人员答疑解惑。加大营养膳食方面的宣教力度,注重饮食控制。加强对离休老干部和家庭成员的保健宣传工作,内容包括常见病、突发急症的临床表现、先兆及相关处置措施;常见化验指标的正常范围及引起异常的可能原因;介绍常用药的作用和副作用,以及合理用药的常识。以增强老干部的自救能力和自我保健水平。

3.2做好突发病的抢救工作

我所医务人员本着全心全意为老干部服务的思想,结合老干部“两高”期的生理及疾病特点,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疗救治水平。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对待每一次出诊抢救,做到人员、急救设备、常用药品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充分发挥我所安装的急救呼叫系统,引导老干部正确使用急救呼叫系统,有突发病情及时报警,为后续治疗赢得宝贵时间。根据老干部的不同病情,教育、指导他们备好急救药品自救。

3.3重视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离休老干部由于年龄的不断递增使他们生理、心理上发生许多变化,还有部分老干部产生抑郁等心理疾患,严重影响了老年生活质量。我们要重视老年心理健康,认真分析老年人的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向老同志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帮助他们学会自我心理调整,保持健康心理状态。

3.4重视空巢老人问题,确保空巢老人安享晚年

切实对空巢老人给予更多关注,积极提供健康医疗支持,努力提高空巢独居老人生活质量。加强与鳏寡孤独老人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身体情况,并给予医疗保健指导和生活上的帮助。

意见和建议 篇3

安全生产是各级管理者的头等大事,是政治、是大局、是责任。作为机修公司主要领导,安全工作是毫不容辞使命,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把集团公司“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综合治理”方针贯彻到生产的始终,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进到一名管理者的责任。

一、分析员工的不安全心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1.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几年来我们身边所发生一些事故,有哪起事故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呢?人的行为是受意识支配的,意识又是人的心理反应。因此,事故与人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人有什么样的心理都会在行动中体现。如果每个人都以正常的心理,在主观意识和思想上重视安全,熟悉本岗位的操作技能,明确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事故危害,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六条禁令”,坚持日常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就能有效地控制、减少、甚至是杜绝事故的发生。

2.人的不安全心理状态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之一。

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支持违章作业的主要心理原因。有这种心态的人,不是不懂安全操作规程,缺乏安全知识,也不是技术水平的,大多数是“明知故犯”。在他们看来,“违章不一定出事,出事不一定伤人”。在现场作业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不使用专用工具,就近随意取物代替,该办理工作许可证而不办,觉得麻烦,就不用办理了等。抱着这种心理意识工作的,危险性很大。麻痹大意是造成违章和事故的主要心理因素之一。这种人,在行为上多表现为操作时不认真,马马虎虎,大大咧咧,明知安全工作的重要,但时间久了,安全就只挂在嘴边,而心里却放松了警惕,觉得无所谓。

惰性心理。很多人在工作中总想省点事,偷点懒,为了贪图安逸,而忽视了安全。对现场操作中的小缺陷、小隐患视而不见,唯恐让自己去处理,现场检查不认真,纯粹是“走过场”,这种现象在我们身�

逞能心理和从众心理。有些人为了显示自己的能耐,往往会头脑发热,不遵守客观规律,不讲科学态度,干一些愚蠢和冒险的事。还有一些人,看见别人违章作业,或者看见别人那样做,明知不对,自己偏要照着做。例如,在防爆区打手机,劳保护具穿戴不齐全,随意穿行工作区域等,这种心理是形成习惯性违章的主要原因之一。

情绪波动,思想不集中。这种人往往受到社会、家庭、人为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要么烦躁不安,思想分散,顾此失彼手忙脚乱;要么喜悦、兴奋、得意忘形。这两者都会严重影响工作中的注意力和规章制度的执行。

3.控制员工的不安全心理及行为。及时对员工的不安全心理及行为进行预测和调整,能有效的预防和避免“三违”。

从安全意识和个人修养上加强员工的心理诱导。坚持不懈的开展技能教育、素质教育、理想教育、岗位安全知识教育、化学危险品知识教育;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教育;以及关键装置、岗位、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教育、事故案例教育、法律法规和标准教育、反事故预案的教育等。

从职业道德事业心和前途上进行心理诱导。对员工而言要做到四懂三会,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做到安全操作。用美好的愿望鼓舞员工,用良好的道德培养员工,用先进的机制激发员工,用前途的美景鼓励员工,用安全生产奖励嘉奖员工,使员工自觉的遵守纪律,积极敬业。

在行为的准则上加以诱导、在健全的制度下进行约束。要求管理者到操作每位员工学习法律法规,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HSE承诺书,并经常组织反事故演练和应急预演等。

在工作行为上加以控制。加强检查考核,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日查、月查、季度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同时注意员工情绪在工作上的反应,及时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和违规的不良习惯。

二、刚柔并济抓管理,发挥管理层高效

安全管理是一项事关企业全局的大事。每个企业都制定了不少的规章制度和处罚条例,并且在安全工作中起到很大作用。但安全管理不能只刚不柔,或只柔不刚,必须双管齐下,即一方面要靠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严厉考核和奖罚,进行所谓的刚性管理;另一方面还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情感关怀进行各种思想和心理教育及训练,进行所谓的柔性疏导。多年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使大家的安全意识大大提高,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方向发展。近几年安全事故的减少足以说明这个问题,但发展的水平不平衡,在某些单位和某些群体发展不平衡,主要反映在是管理和教育,员工的素质和责任感,素质高的接受事物快,认识明确,观念转念的快,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就强。

安全是一种文化,得学习教育。当人们的思想和意识达不到某个境界的时候,还得采取行之有效方法,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分析我们安全现状安全管理必须采取:由上至下的一种纵向深入和由外到内的一种递增强化。一级向一级加压传递。最终的落脚点是生产前沿阵地――班组。班组是企业的细胞,也是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班组成员大多数处于生产第一线,接触危险、危害的概率最高,抓好班组的安全管理是第一道防线,就可能从源头上预防甚至切断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为此安全工作必须从基层最小单元―班组抓起,抓出成效。进一步深化五型班组创建活动,夯实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在班组必须做到“五个字”:安全意识要“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教育在班组工作中的重要性,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执行制度要“硬”。制度是执行规程的保证,抓执行制度要一丝不苟,不讲私情。对违章违纪的员工要严格管理,严厉处罚;考核制度要“严”。安全学习要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要真抓实干,持之以恒。对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规范动作,坚决执行,在操作上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对每项工作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标准完成;工作方法要“新”。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各种舆论一起上,上下齐动员,形式多样,花样翻新,不能老一套;工作要“ 细”。安全工作涉及到企业生产过程的方方面面,那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不行,所以要把安全生产贯彻与生产的全过程,并且要做细致工作。

管理“人是关键,人最重要”。“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无时无刻不贯穿着现代安全管理的始终。现代员工对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仅满足于保证吃饱穿暖物质要求,同时还要求企业对自己要有尊重、理解、信任,把自己当成是企业的主人。这就要求企业对员工要及时的进行情感投资,让员工从心里感受到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

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对正确的安全行为要给予大力支持,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从正面激活员工的安全意识,让员工在愉快的情绪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做好安全。如举行各种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运动会、安全演讲等等活动,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从而激发员工对安全工作的参与热情。对发现安全重大隐患,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员工要进行重奖,以调动员工认真巡检,增强安全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如对stop卡填写和合理化建议有价值地加奖,对阻止重大事故发生者重奖。

充分发挥各级管理者的作用。当路线确定以后,各项目标的实现,干部起决定因素,安全工作也是如此,安全制度的落实、违章的查处、隐患的整理、都要管理者督促完成,所以企业的各级领导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将给员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很重要。然而在我们管理层无知、无畏、视而不见的现象依然存在,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甚至视而不见,专业人员一检查问题百出,这充分说明在管理层安全意识淡薄。为此加强管理层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是燃眉之急,在职工培训期间首先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的管理水平,才能更好带领员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给员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但良好安全意识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培养才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科学的方法,有效的手段,循序渐进,逐步培养员工的良好安全意识,然后再不断的巩固和提高,根治安全意识的各种“隐患”。

意见和建议 篇4

[关键词]高校;统战工作;辅导员;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定位模糊、人员数量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结构失衡和队伍不稳定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高校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发展、培养和激励机制,以实现学生工作的良性发展。

一、制约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瓶颈

1.职业定位扑朔迷离,体制建设差强人意。在高校工作以学科教师为主体的情况下,辅导员在很大程度上仅是辅的工作岗位,其工作性质,尤其是个人的发展定位很不明确,而且大多数辅导员待遇基本等同或次于学校的一般行政人员,但工作任务又很繁杂,工作强度很大,投入很多精力却难见成效,所以在工作的满足感和事业的成就感上得不到充分的体现,职业的社会声望也普遍不高。

2.工作范围尚欠明确,培养培训仍需加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的相关要求,高校专职辅导员总体上要按1∶200的比例配备,但目前大多数高校都很难达到这个比例,有的甚至低于1:500。同时,辅导员一方面要服从包括学校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团委、教务处等在内的各级党政部门领导;另一方面又被划归学校和院系双向管理,必须承担众多诸如学风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在内的行政事务。如此一来,多重管理、多重考核使辅导员任务更加繁重,没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到学生中去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对于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就更是分身乏术了。

3.人员流动过于频繁,复合人才供不应求。随着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多,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不少硕士生加入到了高校辅导员的队伍当中,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职业发展规划,加之繁重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辅导员往往对自己将来何去何从感到茫然。目前大多数辅导员的最高行政级别是科级,特别优秀的可晋升为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但毕竟副书记岗位只有一个,发展的机会微乎其微,所以种种原因也动摇了其长期从事学生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使辅导员队伍难以稳定。

4.奖惩机制有待落实,口碑待遇亟待提高。如今在许多高校,凡是与学生有关的工作,都被看做是辅导员的工作,只要与学生有关的事情辅导员都要抓,都要管。这不仅影响了学生工作的质量,令奖惩体系内容烦琐,缺乏客观统计渠道,也使辅导员没有时间和精力来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在潜移默化中减少了辅导员与学生沟通的机会和时间,令其与学生的距离变得疏远,口碑声望和威信自然受到影响。

二、高校辅导员队伍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1.因势利导,利用政策机遇;通力合作,深化协调体制。2006年教育部颁布并实施了《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对高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作用、岗位职责、待遇和出路做出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第一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学校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在政策和待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明文强调,制定促进辅导员工作和发展的政策,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保障。综上,高等学校今后应准确把握中央文件精神,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并力争把辅导员队伍建设列入学校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尽早尽快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学生工作队伍。

2.再接再厉,完善工作体系;精益求精,选培优势师资。在完善各项政策体制的同时,各高校应加强和重视辅导员的培训。比如可通过以老带新,工作研讨会等形式促进新老辅导员的经验交流;分期分批组织辅导员参加省厅、校院的各类培训;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对就业、心理健康、突发问题处理等进行专项讲座;号召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提高业务素质的培训,并鼓励辅导员对兄弟院校的情况进行调研和借鉴,拓宽工作视野。

3.专兼并用,促进协调合作;多管齐下,优化人才结构。首先,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辅导员的选拔工作,严格聘用程序,从源头上保证辅导员队伍的质量。辅导员应至少具备党员、学生干部、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有较强思想工作和管理能力等素质,同时对于工作压力过大、管理学生过多的辅导员,学校可考虑从在读特困生或研究生中聘请兼职助理,辅助其开展工作。其次,各高校应着重培养一批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方面的专门人才, 鼓励其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确保骨干力量的稳定,另外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并鼓励其多元发展,支持其在教学和科研等岗位进行锻炼。

4.科学发展,建立激励体系;平等互利,共绘美好蓝图。建议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以保证辅导员的实际收人不低于同期毕业教师的平均水平,并借鉴先进高校的管理经验,实行一定的职称职级制,如上海大学在尝试“五级辅导员岗位工资”方式确立工资和待遇后,在鼓舞人心,稳定队伍,激发热情方面收效就相当显著。另外,各高校应因地制宜地制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可操作性强的辅导员工作规范,并按此对辅导员进行实务考核,以促进辅导员专业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总之,辅导员作为高校教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做好学生工作的特殊使命,充当着建设和谐校园的主力军角色,各高校一定要本着严格要求,精心培养,切实爱护,保障待遇的原则,关心辅导员队伍建设,培养辅导员勤奋工作,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同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最�

参考文献

[1]闫少华。 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

作打造和谐校园[J]. 三峡大学学报,

2010,(3).

[2]荆昊。 高校辅导员在和谐校园建设中

的重要作用[J].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9,(3).

意见和建议 篇5

【关键词】综合布线;工程;网络;通信

按照既定的标准和结构编撰布置建筑物内的系统通信线路是一种标准通用的信息传输系统。一般涉及网络系统布置、电话系统、监控系统、照明系统、电源系统等。随着时代的变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深,综合布线工程逐渐成为一个有专业指标、专门系统、需要专业人才进行的工作。同样,伴随着课改的逐步进行,现代大学或高职院校也逐渐开展了综合布线系统的先关课程。而综合布线系统是指智能化办公室建设数字化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实际上是将有关语音或数据的系统进行统一的规划,而在此设计的结构布线系统,其目的是为办公或生活提供信息化、智能化的物质介质,用以支持将来的语音、数据或多媒体等的综合应用,网络综合布线是其中较为兴盛的一个分支,其布线设计和施工技术被大量普及应用。目前,根据社会对综合布线的岗位需求,为保证学生能够掌握相关技能,适应岗位需求,学校就必须在师资方面加大投入,在综合实验上要将实验室布置的更贴合实际应用,同时,对学生的培养也要更为关注,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不断的探索。

1.综合布线课程

1.1 综合布线

综合布线的主要目的,还是实现信息的准确、高效传输,而和普通信息传输方案不同的是,它需要实现单一建筑物内或多个建筑物间的信息传输。住户往往需要传输包括语音、数据及其它各种多媒体数据,因此综合布线必须要联系起信息从产生到处理、存储的各个设备,且将其与外网相连。需要注意的是,外部连接点,包括其连接部件,也应该算作是建筑物综合布线的一部分。显然,因连接设备的不同,综合布线的规格也会有差异,但其作用终究还是传输信息、连接不同的硬件设备,常见的综合布线硬件设备可能包括配线器、信号发送与接受装置、保护装置等。

1.1.1 综合布线的特点

综合布线相较于传统的布线相比,有着更多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兼容性、开放性、可靠性、灵活性、经济性和先进性。从设计到施工再到维护方面,也比传统布线更为方便。例如在兼容性方面,兼容性是综合布线的首要特点,是指布线自身是独立的,相对于应用系统而言,综合布线是与之不相干涉的独立系统,在保持自身独立的前提下,自然可以使用多种应用系统。综合布线将语音、数据或监控设备的信号线经过一定的规划和设计,在信号终端采用相同的传输媒体、插座或交联设备等的不同信号综合到一套布线表中中,这就会带来化繁为简,节约资源的良好结果;在灵活性方面,灵活性体现在综合布线中主要是在传输线缆和模块化设计方面。综合布线的信息传输和连接通道是通用的,所以支持的终端和以太网工作站是相通的,所有设备的开通和更改不需要重新布线,只需要相应的增减设备即可。

1.1.2 综合布线的内容

综合布线可以分为6个子系统:工作区子系统、配线(水平)子系统、建筑群子系统、管理子系统、设备间子系统、干线(垂直)子系统。由此可以产生四种类类:基本型、加强型、综合型和新型系统。基本型是指在综合布线过程中适用于配置较低的场所,是用铜芯双绞线电缆组网;增强型是适用于布线系统中较适中的配置场合,用的是铜芯双绞电缆组网;综合型是适用在配置较高的场所,用的是光缆和同芯双绞电缆混合组网;新型系统是指超5类电缆系统、6A类电缆系统、7A类电缆系统以及8类电缆。

1.2 综合布线课程的教学模式

学校在进行综合布线课程的安排时主要采用的工学一体的教学模式。具体内容如下:

1.2.1 课堂内容

课程内容涵盖了综合布线的系统结构、标准、方案设计、测试验收和行业发展趋势等相关知识技能。课程教学方式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并辅助技能实践来完成。教学内容首先要将知识分成若干模块,最后将各种知识通过个案进行综合实践,使学生能够将知识和实践融会贯通。

1.2.2 技术内容

课堂教学还应当辅助相应的技能试验,在技术实践部分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包括对布线材料的认识、对布线图的绘制技能、在信息模块方面的衔接、有关配线架端接,管、槽、机柜的安装、测试工具的使用和网络资料检索等方面的培训。

1.2.3 实践教学内容

综合布线工程在羡慕实践教学方面是对实际建筑物的布线工程进行目的教学,要求完成对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综合训练,在学习训练中要以仿真的形式进行,完全依照实际布线公司组织形式、工作形式、管理形式来进行。全方位的锻炼学生的实际施工技术、组织管理经验等,同时在教学中要不断进行创新教学内容,不能一层不变的依照以为公司的工作流程进行,而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实际,不断革新教学内容,优化布线组织形式、工作形式以及管理形式。从而使学生的知识结构更为合理、综合素质也不断提高。

2.课程建设

综合布线课程是高校新兴的课程,其内容的设置应当以岗位需求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以工作任务为核心,以职业资格标准为教学依据;课程内容组织应当以工作任务为核心,渐次突破学科逻辑体系;在课程教学方面应当以米昂木为驱动目标,以实践�

意见和建议 篇6

近年来,市委班子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领导班子及成员谋发展、抓发展的意识不断增强,工作节奏明显加快,工作绩效明显提升,发展合力不断壮大。总的感到,市委班子是一个政治坚定、团结向上、干事创业、开拓创新、廉洁勤政的领导集体。

(一)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建议

1. 要坚决认真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人)。

2. 要敢于打破旧的思想观念和条条框框的束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1人)。

3. 对部署的各项工作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1人)。

(二)对“四风” 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意见建议

1.形式主义问题

(1)有时还存在“文山会海”现象(2人);

(2)针对基层考核评比多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5人)。

2.官僚主义问题

(1)调研方式存在虚浮现象,深入基层收集和听取意见不够(2人);

(2)解决基层实际问题不够,对待基层的诉求不够耐心细致(2人);

(3)从严抓难题突破、抓难事协调督促还不够,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个别问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解决(1人)。

3.享乐主义问题

(1)改革创新精神有待进一步加强(1人);

(2)“三公”管理不够严格(1人)。

4.奢靡之风问题

(1)勤俭节约的思想树得不牢,对一些浪费现象重视不够(2人);

(2)对个别奢靡之风现象管理不严(1人)。

5.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1)要处理好农村社会管理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1人);

(2)要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完善制度、规范执法(1人)。

(三)进一步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

(1)要强化群众参与,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2人);

(2)要着眼长远,把主题教育活动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不断探索新时期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新途径、新办法(1人)。

(四)其他意见建议

意见和建议 篇7

现阶段轨道总部的制度建设工作是在集团总裁办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的,轨道总部制度体系基本完备,但在局部还有提升的空间,距离规范化、标准化还有些差距,制度建设的工作还需要投入更多人力、物力来不断完善。

当下,轨道总部在制度建设中不断创见与总结,对制度建设的方向和目标进行了讨论,结合实际工作,我们对制度建设与宣贯有如下建议:

①可在集团层面组建公司制度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协商问题与困难,自上而下地规范制度管理,从集团全局来建立制度体系,更有利于制度的全面、完整、配套、合理和标准化。

②丰富制度宣贯方式。可采用线上E-LN,制度竞赛、视频播放等多种形式,既节省时间,又提高效率,让员工通过多种维度全面了解公司制度。

③对宣贯的对象予以区分。针对工作性质不同的岗位、工种,有共性、有区分的进行宣贯。

④重视分析宣贯效果。关注宣贯成效,每次宣贯都应进行统计汇总,建立台账,为后期宣贯方法的改善提供方案。

⑤加强制度的制、修订管理,尤其是修订。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对现有制度文件进行定期回顾,对试用期已满的文件应及时予以转正,对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文件应予以修订或废止。

⑥可以设立改善奖励制度。员工对现有文件提出合理性建议,并最终予以采纳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全员学习制度、完善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⑦重视制度的民主化管理。对于涉及员工切实利益的制度文件必须有工会委员会的参与,必要时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核,让制度内容更好的反应公司文化,切实符合员工的根本利益。

意见和建议 篇8

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公司驻煤泥系统项目负责人,应贵公司邀请参加外包外委作业安全监管座谈会,现就发电公司外包外委单位安全监管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管理办法中提出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对于安全管理中自觉性较高,未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是否给予考虑适当奖励。

二、安全管理不是嘴上说说。具体的工作需要进行指导和帮助,不仅仅传达安全思想。举个例子,现场发现安全隐患,不能只是这样不行,具体要怎样行,怎样消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管理秉持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先整改,后处理。消除职工思想负担,避免职工情绪波动和注意力不集中,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出现。

以上是我个人意见,有考虑不周之处,还望领导海涵。

意见和建议 篇9

农村改革30多年来,海东地区二、三产业快速发展,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大量增加。与此同时,全区高原现代特色农牧业发展较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大户和龙头企业不断增加,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日益提高。在此情况下,海东地委行署顺应土地流转的现实需要,及时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有力推进了全区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但土地流转存在行为不规范、流转规模较小、对流转认识不足等问题,有等解决。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海东地区是全省农业大区,2011年,全区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万亩,累计达到50.39万亩,通过土地流转增加农民人均收入147.36元。其中,民和县土地流转累计8.94万亩,乐都县土地流转累计5.62万亩,平安县土地流转累计3.74万亩,互助县土地流转累计15.24万亩,化隆县土地流转累计10.71万亩,循化县土地流转累计6.14万亩。流转土地主要用于辣椒、核桃、樱桃等特色农业和设施农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据统计,2011年全区共完成土地流转面积10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3.31%,涉及全区33491户农户,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41220亩,16541户;出租20452亩,9307户;互换12788亩,2508户;转让12060亩,2291户;委托流转1280亩,512户;其他方式流转12200亩,2332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特点海东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土地流转地区分布不平衡。该地区各县农业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水平各不相同,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形式也各不相同,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分布不平衡态势。一些交通比较便利、耕种条件比较好或人均占有耕地较多的县,县城附近、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流转速度较快、流转面积相对较大,而偏僻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缓慢。二是流转土地的流向多元化。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发展效益农业、实行连片种植和规范化经营,迫切需要调整土地,土地由分散经营向连片种植、集约经营转移。农村土地流转由初期农户之间的相互流转逐步发展到向有实力的种植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农业投资主体流转。三是流转土地用途及模式多样化。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种田收益日趋回升,土地流转从农户相互间的自发流转向组织化、有序化流转发展;土地流转的对象由本社、本村内流转逐步向村外、乡外、县外、区外、省外流转;经营内容也由种粮为主逐步转向蔬菜、花卉、水果和养殖等高效农业方向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做法

(一)广泛宣传,普及法律政策近年来,海东地区利用每年5000名干部下基层、宣讲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的机会,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宣传,使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认识到,承包土地的合理流转是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完善和发展,不会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基本制度,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解决人地矛盾的有效途径,还能有效地遏制耕地撂荒,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和农民收入。

(二)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近几年,根据中央和省、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政策要求,各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模式,按照“依法、有序、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使农户每年除获得一定的租赁收入外,还可以获取一部分劳务收入,既有效带动了农业规模经营又增加了农民收入。2011年,全区实施设施高效农业力度加大,新建日光节能温室2.065万栋,推广马铃薯、玉米全膜覆盖双垄栽培70万亩,同比增长36%。平安县新建日光节能温室2000座;全县农作物总产量达到12.26万吨,农业总产值达4.82亿元,同比增长6.9%;种植大果樱桃1000亩,枸杞200亩;农民人均纯收入5400元,同比增长15%。

(三)采取措施,支持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从去年开始,地委出台意见要求各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00万元,地区财政也挤出一定资金建立土地流转奖励基金,对转让方和接转方进行不同比例的奖励补助。同时,对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在信贷、项目、税收、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性政策引导。2011年,平安县农业示范区建设成效显著,精心打造以下红庄村、大寨子村富硒设施红提葡萄、沈家村无公害富硒蔬菜、大路上庄无公害富硒番茄、富硒大果樱桃为主的五大千亩富硒特色种植基地,完成投资2.01亿元;地、县政府在信贷、项目、税收、技术等方面扶持引导下,建立了天源富硒畜牧科技开发公司奶牛养殖基地、金阳光高原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宇大蒜深加工等基地。

(四)按照法律政策,妥善调处土地纠纷为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力度,地、县农业部门由专人负责接待土地纠纷群众,并及时安排人员深入村社进行调查,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2011年,全区共调处土地纠纷40多起,移交司法部门2起,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土地流转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分析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近年来,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明显加快,从2009年至目前,全区因土地流转转移农户99602户230695人。劳动力务工收� 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是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原因。

(二)农业机械化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影响到2011年底,全区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116.9万千瓦,拥有大中小型拖拉机87513台,加上没有报户的农业机械,总计超过10万台,有各种配套农机具56886部。农业机械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农业机械作业面积逐年增加,每年为农户节约了一定的劳动力成本和资金投入。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服务能力的增强,使农村劳动力进一步得到了解放,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

(三)农业比较效益变化的影响农产品价格低、农业比较效益低,是多数农民愿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因。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种田收益日趋回升。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价格逐步提高,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由最初的“无偿”甚至“负偿”转为“有偿”。如循化县一些乡镇耕地每亩年租金一般达到500~800元,最高的达到1200元,山区耕地每亩年租金也达到了300元左右。

(四)农民收入水平及构成变化的影响近年来,海东地区农民收入逐年提高,2011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5260元,同比增长15%。从构成看:(1)工资性收入占49.2%,比上年增长26.9%;(2)家庭经营收入占39.5%,比上年增长7.8%;(3)财产性收入占1.3%,比上年增长44.8%;(4)转移性收入占10%,比上年增长18.8%。上述情况说明,收入构成从以前单一的种粮为主转为多元化收入。

四、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流转在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保护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制度、管理、操作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海东地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承包纠纷隐患较多经调查,全区土地自发流转的较多,流转土地分散,农村土地流转的随意性明显。农村土地流转多以农户间自发流转为主,以口头协议进行流转的多,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内容简单,形式不规范,程序不合法,未经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定和备案,这些都是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隐患。

(二)土地流转规模较小,层次较低一是自发流转的多,规范流转的少。二是小范围内流转的多,大范围内流转的少。绝大部分的农村土地流转仅限于在本乡镇的村、组(社)范围内进行。三是一般农户间流转的多,流转给专业大户的少。四是短期流转的多,长期流转的少,有七成流转面积流转期1~5年,10年以上的不足两成。

(三)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足一方面,农民具有很强的恋地情结,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一些农民想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而又心存疑虑,看到流转后的土地实行了设施农业、规模经营,害怕彻底失去土地。因此,选择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等简单流转方式。加之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取消了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了各种补贴,增大了农民增收的空间,致使部分农民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制约土地流转进程。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影响土地正常流转。

(四)机制不健全,相关管理服务滞后一是土地流转管理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内容条文不完善,基层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队伍不稳定,业务水平低,致使土地流转无法规范、有序进行。二是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使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三是土地经营权流转虽然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有形还是无形的市场都未形成,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多方式、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没有与之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民因土地仍为养老保障的主要来源,恋土情节浓厚;二是农民的非农产业收入少且不稳定,经营土地仍然是农民收入的可靠来源,绝大多数农户尚不具备转出土地的条件;三是农民素质不高,经济实力不强,有能力大规模经营土地的所谓“种田能手”、“经营大户”还只是极少数;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如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五是农业产业化发展较慢,从事农业开发和经营的投资者少,土地规模经营缺乏有效载体。六是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机制、市场服务机制不健全。

五、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的意见和建议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就必须在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不断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环境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建议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组织机构,综合协调、统一领导本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积极稳步地推进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环境。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不断提高农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让农民意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引导农民增强流转土地的自觉性。要按照中央、省、地委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要求,引导农民知晓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和政策,做到依法、自愿、有偿、规范。通过典型示范,使广大农民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实际利益,从而转变思想观念,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三)保障农民利益,畅通土地流转渠道一是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商品化、市场化步伐,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土地价格形成机制,让农户有较高的流转收益,提高农户自觉流转的积极性;二是要解决土地流转后的风险问题。农业是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影响的弱质产业,要确保投资业主一旦失败,农民能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得到相应补偿。为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可尝试采取向业主收取土地风险保证金,在农民每年所得租金中提出一定比例的信用保证金,防止流转双方单方毁约风险。

(四)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能,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监督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职责,明确土地流转合同审查签证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土地流转的实施细则,规范行为,形成配套的流转管理办法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积极地去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探索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仲裁体系。

(五)出台优惠政策,激活土地流转有针对性、有层次地制定海东地区土地流转相适应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细则,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从体制和国家政策导向上促进土地的合理、健康、有序流转。

(六)加快农村综合改革,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向农村延伸,让农民放心的将土地流转出来,推进土地流转。

意见和建议 篇10

关于“信访超市”和“百日会战”工作开展提出的意见建议

1、联席办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已发生信访的及时落实五包一稳控,对未发生信访的矛盾加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将信息传导至稳控部门。

2、各村、镇、部门均聘有法律顾问,解决矛盾时树立法律思维,及时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介入,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3、加大解决问题协调力度,防止案件空转,尤其是一些老案应及时在信访超市解决,不能再推至一个乡镇或单个部门,否则极易引发信访人带着希望而来怀着怨恨而去,失去对“信访超市”的信任度。

4、多角度宣传。即宣传解决问题情况,宣传打击非法信访情况,我区电视台开办了法治时间栏目,请大家及时将典型案例情况报送司法局。

意见和建议 篇11

【关键词】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 比较; 完善建议

一、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发展沿革与我国修订准则的背景

财务报表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结果的集中反映,是向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主要工具,因此对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历来就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并且,个别和具体的会计准则发生变动往往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也就成为修订最频繁的会计准则之一。

在国际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立伊始考虑制定的第一个会计准则就与财务报表列报有关。IASC于1975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1)“会计政策的披露”,后于1976年和1979年分别了IAS5“财务报表应披露的信息”和IAS13“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1997年,IASC对上述3项准则作出全面修订,了IAS1“财务报表列报”并取代了原先3项准则。

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取代IASC后,继续采用并修订IAS1。起先,IASB只是独自修订财务报表列报准则。2002年5月,IASB了《改进国际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了对IAS1的修订。2003年12月,IASB正式了作为“改进项目”(Improvements Project)一部分的IAS1(简称2003年修订版),并于2005年8月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IFRS7)“金融工具:披露”的在IAS1中增加了关于资本披露的内容。2004年,IASB和FASB认为,应共同实施财务报告项目以促成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它们成立了项目组,决定分两个阶段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1)“财务报表列报”。第一阶段:研究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构成以及提供可比信息的要求;第二阶段,研究整套财务报表项目如何彼此联系以及财务信息的分解和汇总。作为“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第一阶段的成果,IASB在2006年3月了修订IAS1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07年9月了IASB对IAS1的完整修订准则(简称2007年修订版,本次修订主要是提出了采用“一表式”或“两表式”编制综合收益表的要求)。作为“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第二阶段的成果,2008年10月,IASB与FASB共同了一份“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初步观点”讨论稿,此项目虽然争议颇多,但仍在进行之中。此后,除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更新需要对IAS1作出零星修订外,IAS1又经历了两次较大的修订,第一次是在2008年2月为配合对IAS32“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的要求在IAS1中增加了对“可沽售工具及其在清算中产生的义务”的披露要求;第二次是在2011年6月针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分类列报(即进一步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后续期间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后续期间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要求分两类区别列报)对IAS1作了修订。IASB通过以上几次对IAS1的修订,基本实现了与FASB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130)“报告综合收益”的趋同,并进一步深化了对其他综合收益含义及分类的认识。

我国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中。我国第30号准则时已经吸收了2003年IAS1修订版的最新要求,虽然当时没有要求单独编制综合收益表,但已要求确认利得和损失,并将其分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我国新会计准则至今已有6年多时间,IAS1修订中关于综合收益列报的要求虽然在2009年我国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3号中有所体现,然而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一直未经过任何完整的修订。为了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体现国际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最新成果,财政部于2012年5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由于“可沽售工具”(puttable instruments)的情况基本不适用于我国,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未体现这方面的内容,而主要是针对综合收益的列报对原准则作了修订。

《征求意见稿》后,我们关心的问题是:一是《征求意见稿》与原第30号准则相比有哪些改善?二是《征求意见稿》与IAS1的最新修订版仍存在哪些差异?三是《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方面存在可完善之处?本文设想通过以上问题的讨论,对完善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提出一些建议。

二、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原第30号准则的比较

财政部在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同时,还了相应的修订说明,阐述了本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以下两个主要方面的内容:1.修订“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2.整合现行规范性条款,充实完善相关内容。本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吸收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有关内容,还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二是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报表的相关内容,以与国际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一致;三是明确了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列报在原则上不得相互抵销;四是纳入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五是参考我国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定义和判断;六是充实了附注披露内容,如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终止经营的有关披露等。为了详细说明以上变化,本文通过表1将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原第30号准则作出了比较。

三、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AS1最新修订版的比较

IAS1最新的完整修订版是2007年版,之后修补了“可沽售工具”和“其他综合收益分类”等内容,但基本结构未作大的变动。2007年版IAS1的内容主要由引言、准则正文、附录、表决情况、结论基础、不同意见说明和实施指南等组成。以下通过表2将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与IAS1准则正文部分作出比较并分析相应差异。

四、完善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到,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在总体要求方面已经与IAS1十分接近,尤其是对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给出了正式定义,并参照IASB在2011年6月对IAS1的修订及时对其他综合收益作出两类划分,甚至还举例说明了“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几种情形。这表明我国正在切实贯彻《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要求,在财务报表列报方面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

在财务状况列报方面,虽然我国没有采用IAS1中“财务状况表”的名称而仍然沿用“资产负债表”,但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的通行会计惯例是一致的,并且按照流动性标准将资产和负债项目按顺序列示,既不破坏会计方程式的平衡关系,又能很方便地计算出企业流动性、偿债能力和资本结构等方面的指标。虽然IASB对财务报表列报第二阶段的改革曾经提出大胆设想,在2008年了“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初步观点”讨论稿,但由于受到各方面反对,该项目已被无限期押后,再加上IASB与FASB联合概念框架关于财务报表要素的内容还未形成终稿,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目前对资产负债表列报的要求还是恰当的。

在财务业绩列报方面,IASB吸收了美国FASB编制“综合收益表”的做法,要求主体采用“一表法”编制“综合收益表”或采用“两表法”编制单独的“收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在编制一表式的“综合收益表”时,该表的上方需要编制传统的“收益表”(income statement)或“损益表”(statement of profit or loss)部分,接下去再补充编制“其他综合收益”部分,因此该表又可以称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statement of profit or loss and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IASB在IAS1的结论基础中指出,“综合收益表”包含了比以前“收益表”更多的内容,它既包含了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收益和费用,也包含了不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收益和费用”,编制“综合收益表”体现了与美国FASB第130号准则的趋同。虽然IASB的概念框架(IASB Frame-

work)未对综合收益下过定义,但IASB在2007年IAS1的修订版中指出,综合收益包括了除所有者以其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所有交易、事项和情况所产生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包括当期利润或损失(即“损益”)以及损益之外的其他综合收益。可见,在IAS1的解释中,“利润”只是属于“综合收益总额”中的“当期损益”中的一部分。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对“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与IAS1基本是一致的,但将实际意义上的“综合收益表”仍然按照我国的习惯称为“利润表”就存在不当之处。首先,按照我国会计基本准则的解释,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但现在所要求编制的“利润表”已经包含了“全部综合收益”的内容在内,不仅包括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也包括不属于经营成果的“其他综合收益”;不仅包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也包括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因此我国再用“利润表”已经名不副实。其次,在IASB与FASB都将财务业绩表统一取名为“综合收益表”的情况下,我国仍沿用“利润表”这一我国独有的称谓,已经不符合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也不利于我国与国际同行的交流。此外,FASB采用了狭义的要素观,将财务报表要素划分为10项,IASB采用了广义的要素观,将财务报表要素划分为5项,我国2006年的基本准则在借鉴IASB概念框架的5要素之外,独有地增加了“利润”要素,已经形成了许多争议。如今,仍然设想将所有与业主交易无关的所有者权益变动都列入“利润”之中,其理论和实践都存(上接第20页)在不完善之处。因此认为,在修订我国基本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引入“综合收益表”的概念,并取代现有的“利润表”(为照顾传统起见,起码可采用“全部利润表”的概念,以区别于以往的“利润表”)。

在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方面,显然IAS1比我国征求意见稿要详尽得多,并且在不同的小标题下作了分类披露要求。尤其是,目前的IAS1修订版还增加了2005年修订的关于“资本披露”和2008年修订的关于“可沽售工具”的披露内容。我国征求意见稿中却没有体现这两方面的内容。考虑到金融危机后各国增加了企业资本管理的要求,建议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也加入“资本披露”方面的内容。至于“可沽售金融工具”目前在我国的实践还不普遍,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可以先不作这方面的披露要求,但对于其他的各类金融工具或衍生工具(包括可转换证券)的强化披露,仍然是势在必行。

此外,对于一些关键名词,一是要精心翻译;二是要统一称谓。尤其要防止在准则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的不同地方使用不同的名称。例如,在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分类中,是使用“以后会计期间计入损益的项目”还是“以后会计期间进损益的项目”,“计入”和“进”的用法可以推敲,但应尽可能避免口语化。在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对“exit value”是译成“脱手价值”还是“退出价值”,对“fair value hierarchy”是译成“公允价值层次”还是“公允价值级次”等,都需要斟酌后统一用法。

【参考文献】

[1] IAS1“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revised in 2011.

[2]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S].

[3]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S].

[4]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S].2006(2).

意见和建议 篇12

2、多举办一些周末培训班,发展学生的特长。

3、老师多与家长沟通交流。

4、多开展各种安全纪律教育活动

5、不乱订书刊,不乱收费,收费制度应透明。

6、教师要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以便于因材施教,不要歧视差生。

7、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

8、教师应多做耐心教育,多表扬学生,少用打骂威胁。

9、注意食堂卫生,特别不应该一边拿包子一边收钱数钱。

10、优化育人环境,排除社会不良青年到校扰乱。

11、上课时间早,放学时间晚,注意学生的安全。

12、教师要多关心体贴学生,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13、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有部分学生在路上违反群众纪律。

14、家庭作业要少而精。

15、教师要注意身心健康。

16、多组织军训活动,培养学生的吃苦能力。

17、让学生多实践学到的知识。

意见和建议 篇13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省政府领导一直十分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把建议办理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办理过程中也多次提出具体要求。夏宝龙代省长8月底到省政府主持工作以来,多次强调建议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1月3日,夏宝龙代省长亲自主持召开建议办理工作座谈会,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建议办理工作的责任感;二是要进一步健全领导领办、目标考核、“回头看”等制度,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质量考评制度,切实提高问题解决率和办理质量;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布置,亲自督促检查,亲自抓答复,切实把建议办理工作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各承办单位都把建议办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一把手亲自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各承办单位都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有的还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各主会办单位组织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支持,办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重点突出,以点带面

三、注重质量,务求实效

省政府领导一直反复强调办理工作要高质高效,把问题解决率作为衡量建议办理好坏的重要标准。为此,我们着力在提高质量和讲求实效上下功夫。

四、抓“回头看”,注重落实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办理工作中还存在不足和差距。明年我们要继续在稳步提高办理质量和落实规范化办理制度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