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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检查书【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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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再犯,为此要写检讨书来自己悔过,请注意要带着改错的决心去写检讨书。你还在为写检讨书而苦恼吗?这里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工作检查书【优秀5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工作检查书 篇1

主汛期将至,月日下午,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同志赴市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并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主持召开汇报会。他强调,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进入临战状态,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省委常委、副省长葛同志,省军区司令员傅同志、参谋长高同志,省武警总队总队长陈同志等出席汇报会。

在,赵同志一行实地察看了曹娥江支流小舜江上浦堤防工程。在上浦镇石浦四峰段现场,赵同志一边检查堤防,一边听取市主要负责人的情况汇报。他嘱咐当地干部,这段堤防曾经是上浦镇防汛的薄弱环节,虽然近年来通过建设标准堤防工程,提高了防汛标准,但是我们仍要把可能遇到的困难估计得更足些,落实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在省防指,赵同志听取了省气象局关于今年汛期天气趋势预测情况的汇报和省水利厅、省防指办关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情况汇报。他指出,经过连续多年的建设,我省防灾减灾能力显著提高。但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有松懈麻痹思想。各级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既要抓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又要抓好安全度汛的薄弱环节建设;既要抓好防灾减灾的工程性措施落实,又要抓好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群测群防等非工程性措施落实;既要抓好各级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工作,又要抓好延伸到基层乡镇、社区的组织网络建设,全面建立完善防灾减灾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各级防指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各类防汛防台预案,不断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工作检查书 篇2

一、唐代文书档案管理机构及职官设置

1.唐代中央文书档案管理的机构及职官设置。唐代的文书档案在档案管理上三省的职权按照“中书处令、门下审议、尚书执行”的分权运行体制,将文书的拟定权、审核权和执行权分别赋予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在操作中,中书省负责草拟中央文书以及转呈与草拰批复各级官府上呈的奏章文书,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首长,下设中书侍郎、中书舍人、起居舍人、右补阙等,其中中书舍人掌管“侍奉进奏,参议表章”[1],在中书省中,中书舍人具体负责对全国各地上呈的奏章文书进行阅示,然后提出相应的意见再提交给皇帝批阅。同时皇帝的诏命文书也由中书舍人起草,即“凡诏旨敕制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1]门下省的最高长官为侍中,下设给事中、起居郎、门下录事、符宝郎等,其中给事中负责具体办理文书封驳事务,即“掌侍左右,分判省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1],符宝郎则负责对具体文书档案的保存和收集,《新唐书·百官志》当中记载符宝郎“掌天子八宝及国之符节。有事则请于内,既事则奉而藏之。大朝会,则奉宝进于御座;行幸,则奉以从焉。大事出符,则藏其左而班其右,以合中外之契,兼以敕书;小事则降符函封,使令而行之。凡命将、遣使,皆请旌节,旌以专赏,节以专杀”[2]。尚书省负责文书的具体执行,在尚书省下设吏部、礼部、户部、兵部、刑部和工部,合成“六部”,六部负责中央各项政务档案的具体管理,各个部门均设有都事,专门负责对本部门的文书档案进行管理,不仅负责收受文书、转发文书,还负责稽查缺失和监印等职责。唐代的中央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的职官及其职责的规定,从事档案稽查管理的官员在中央以尚书省为主要负责机关,在六部中都分别设置都事对该部门的档案文书进行监督管理,这就奠定了唐代文书档案勾检制度的机构和职官框架。2.唐代地方文书档案管理机构及职官制度设置。唐代的地方行政实行州县制,后在州县上设置道,构成三级地方政权。在档案管理上,各级政府都有相应的专门管理机构和官员。在道一级,专门设置参谋、书记,书记是直接负责文书档案管理的职官,书记的职责是“掌朝觐、聘问、慰荐、祭荐、祈祝之文与号令升拙之事”[3],州一级设置录事参军专门负责档案管理,县一级设置主簿、录事等职官专门对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其中录事参军主簿负责文书档案的勾检工作。可见,在地方各级,在设置文书档案管理机构的同时,都有专门从事文书档案勾检工作的人员。

二、唐代文书档案勾检制度

作者:姜剑云 王晓曦 单位:河北大学文学院

工作检查书 篇3

9月24日,县委副书记在县市场监管局局长等陪同下,到生产企业、药店、超市和餐饮单位,就疫情防控、“两节”食品安全、市场供应等工作进行检查。

在蜜饯食品厂和食品有限公司,副书记实地查看了蜜饯企业升级改造情况,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工艺流程、生产环境、包装品质等的改造情况及销售情况,要求企业要继续下大力气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环保经济双效益,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确保全县蜜饯企业从根本上有质的提升。

在百汇医药,现场查看询问药店场所消杀、测温扫码登记和进店顾客疫苗接种情况,详细了解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物品进货渠道、价格、储备情况以及退烧止咳药品的销售管制情况。他明确要求,药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精准防控、及时上报,引导群众配合政府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

工作检查书 篇4

按照*自治区党委和盟委统一部署和《关于认真开好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专题生活会的通知》有关要求,市委召开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领会落实关于民族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强化问题意识,突出问题导向,深刻反思我市民族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深入剖析原因,系统思考对策,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了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对照关于民族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学习得怎么样,领会和把握得怎么样,特别是对关于党的民族工作重大创新性论述是否真正领会透、把握准方面还有一定差距: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

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还不够全面、系统和深入,特别是缺乏对关于民族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的学习,未能充分发挥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学习的效果上还存在看的多思考的少的问题。

二是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不够多。

学用脱节,没有真正做到学思用的贯通和知信行的统一,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不足。特别是对关于党的民族工作重大创新论述没有完全做到学懂、弄通、做实,总认为自己的本职工作与民族团结工作关系不大,因而在思想上行动上重视不够,没有发挥一名领导干部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上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大局意识还不太强。

具体工作中能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但对全局的任务目标思考不足,领悟不够透彻,导致工作过程中前瞻性、预见性不够,在超前服务、主动服务上做得还不够好,在不同岗位、不同部门协调工作时,缺乏协作意识。

(二)对照党中央关于推进双语教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怎样认识的,结合分管工作实际推进落实得怎么样,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是在思想上还不够重视。

看得见的“硬性工作”与看不见的“软性工作”存在一头重一头轻的情况,降低了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导致意识形态工作抓得不够严不够实,对民族工作的指导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是民族工作仍存在短板。

主要是,民族村(组)经济文化发展还存在不少短板,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还相对困难,人口文化素质还偏低;各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日益凸显,抵御境外渗透斗争更加复杂,一些部门、单位对民族宗情绪,缺乏开拓创新、拼搏进取精神。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用结合不够紧密。

学习的自觉性、针对性和系统性不够强,对党的政治创新理论、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缺乏全面系统的钻研和深层次的学习与实践,理解不深、把握不准,离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是党性修养有所弱化,宗旨意识有所淡薄。

在日常工作中表率带头作用、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联系群众不够紧密。在工作中开拓创新不够,进取意识有所淡化。归根结底还是党性修养有所弱化,宗旨意识有所淡薄。

三是大局意识还不够强,政治站位还不够高。

在推进民族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仍满足于上级安排什么就干什么,没有时刻提醒自己,在应对民族工作时既要站在全局角度去谋划统筹,又要充分结合实际去贯彻落实,没有把推进民族工作考虑得再全面细致一些,做得再周密稳妥一些。

四是创新意识不强,责任担当意识不足。

工作中缺少直面问题的锐气、争创一流的决心,缺少排除万难的勇气、一干到底的韧劲。一方面,自认为一直以来对现在的岗位能够胜任,缺乏应有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放松了对自己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另一方面,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和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想不出、悟不出更多,往往绕着走或凭经验解决问题。

三、努力方向与改进措施

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不断增强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大局的政治能力,切实增强践行“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二要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严肃认真纠偏差,学懂弄通、学深悟透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持续巩固和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果,扎实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真正让“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在各族干部群众心中牢牢扎根。要深刻吸取这次双语教学改革问题的教训,坚持从政治和大局上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着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大局的政治能力,绝不能把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当成一般性的、事务性的工作来抓,绝不能在方向性、原则性问题上出现偏差。

三要加强责任担当,提高工作能力。要把整改落实责任压紧压实,把整改落实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定自觉履行好政治责任,对本次民主生活会查摆出来的各类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具体整改措施,严肃认真做好民主生活会的“下半篇文章”。要持续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始终坚持把学习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与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通结合起来、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紧密联系起来,持续深入抓好学习研讨、教育培训、宣传阐释等工作,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提高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水平。以上各项整改措施做到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恳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批评、多指导、多提醒、多督促,多提意见和建议。

2020年党员干部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按照关于认真开好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旗委常委会在前期开展学习研讨、征求意见、谈心谈话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紧紧围绕主题,认真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问题根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现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治站位方面。

一思想融合高度还不够。常委班子对一些模糊思想认识教育引导不够,大局意识还不够强,考虑眼前利益多,运用先行先试政策谋划改革发展少,没有充分调动全旗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工作契合力度还不够。对关于民族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相关央策部署领悟不到位,没有深刻理解民族工作是重要的群众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民族工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切实关心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生产生活,没有真心实意帮助他们办实事、解难题,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思想认识方面。

班子成员坚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是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在推进民族工作的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还不够,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措施针对性、实效性还有待提高。比如,部分党员干部民族意识不够强,对民族工作理解不深,党员意识、宗旨意识有所减弱,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推进双语教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自觉性还要进一步提高。

(三)责任担当方面一是责任压得不够实。

旗委常委班子在落实民族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没有完全把主体责任扛稳、抓牢、做实,在民族团结上做得不够。有的班子成员责任意识不强,关键少数表率作用发挥还不够;推动民族工作向基层党组织延伸不够,部分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弱化虚化。比如,有的旗直单位党组从严落实民族工作不力,局领导在工作中上优亲厚友的现象。二是创新意识还不够强。在做好民族工作中习惯于凭经验做事,思维定势,跳不出条条框框的限制,工作上缺乏新意、缺少亮点。敢想、敢试、敢闯的勇气和魄力不够,民族工作中的思路不够开阔,工作标准不够高,化解矛盾、破解发展瓶颈的办法不够多。工作按部就班,安排什么就干什么,缺少积极主动的、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创新。思想上怕违规、怕越位、怕背包袱。对一些重大问题,深层次研究不够,破解难题的新思路、新举措不多。

(四)工作作风方面。

主要是民族工作推进成效还不够明显。存在工作执行效率不高的问题,对有些民族工作中的难题解决得不够好。有些班子成员在民族工作,平时主动谋划推进不够主动扎实,临近工作收尾或检查验收了,有搞“临时突击”的情况,连天加夜赶进度、写材料。有些重点工作推进速度较慢,甚至难以打开局面,有些重点工作抓得不紧不实,跟踪问效不够及时。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理想信念有所松懈。旗委常委会及班子成员理想信念是十分坚定的,但在民族工作中出现上述问题,说明在理想信念方面抓得不够紧、学得不够深,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在思想上有懈怠感,面对新思想、新要求、新理念,存在缓一缓、歇一歇的想法,没有第一时间补足精神之“钙”;有的简单地认为坚定理想信念就是要落实好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放松了自我教育、自我提升。

2.宗旨意识有所弱化。对照书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博大为民情怀,旗委常委班子成员在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上还存在一定差距。有的没有时时刻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对群众的情况。了解掌握的不够充分,对群众的诉求回应得还不是很及时。

3.担当精神有所减退。旗委常委班子成员在民族工作中都能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切实做到千在先、走在前、作表率。但有的大局意识不够强,认为把份内工作做好就尽到了责任,往往考虑自己分管工作多一些,支持分管以外工作少一些;有的创新意识不够强,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过于谨填小心,有时就算有一些新思路、新想法,也没有大胆的去尝试;有的进取精神不够强,自我加压不足,缺乏紧迫感和恐慌感,攻坚克难的劲头有所减弱。

三、整改方向和措施

提高站位守初心。坚持率先垂范,深入学习贯彻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有关民族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对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反思,加以改进,时时开展自我批评,认真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开拓进取,从自身做起,扎实做好每一项工作,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

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和各业务知识,进一步增强法纪观念,增强法纪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百折不挠、知难而进的勇气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

要不断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要热爱广电事业,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深入钻研,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把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工作检查书 篇5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实施的各种财政检查,均适用本规程。

以上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均统称为财政部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为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财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

日常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特定的检查目的、内容实施的检查;专案检查是指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协查以及公民举报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一般规定是指执行财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等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及上级财政部门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八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检查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单位工作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多人询问并不受询问次数限制,但每次只能由一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对财政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应当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财政检查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十八条财政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证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收集证言时,检查人员可采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形式、也可以收集证人亲笔自述材料,或者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可以在被检查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并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取得资料时,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根据案情,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将被检查人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对相关资料进行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汉字。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对被检查单位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财政部门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依照《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要求被检查人在工作底稿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人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审核。

第二十五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如对征求意见内容有异议的,检查组可进一步核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编制《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

(七)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处理建议;

(八)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与财政检查报告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章复核规定

第二十九条复核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复查处理《财政检查报告》,依法对被检查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复核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复核意见书》是财政部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对检查组上报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依法复核后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核时间;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依据;

(四)复核结论;

(五)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书》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财政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十五条经复核,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检查组与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财政部门负责人裁决。

必要时,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检查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执行规定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检查处理意见,将处理决定等相关文书送达被检查人或有关部门,督促被检查人依法履行财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规定。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被检查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及时将处理决定、意见书通知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取得税务机关执行情况的书面回复。

第四十四条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影响财税政策、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实施的各种财政检查,均适用本规程。

以上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均统称为财政部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为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财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

日常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特定的检查目的、内容实施的检查;专案检查是指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协查以及公民举报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一般规定是指执行财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等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及上级财政部门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八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检查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单位工作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多人询问并不受询问次数限制,但每次只能由一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对财政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应当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财政检查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十八条财政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证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收集证言时,检查人员可采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形式、也可以收集证人亲笔自述材料,或者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可以在被检查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并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取得资料时,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根据案情,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将被检查人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对相关资料进行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汉字。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对被检查单位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财政部门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依照《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要求被检查人在工作底稿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人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审核。

第二十五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如对征求意见内容有异议的,检查组可进一步核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编制《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

(七)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处理建议;

(八)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与财政检查报告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章复核规定

第二十九条复核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复查处理《财政检查报告》,依法对被检查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复核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复核意见书》是财政部门所属的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对检查组上报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依法复核后以书面形式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核时间;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依据;

(四)复核结论;

(五)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书》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财政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十五条经复核,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检查组与复核部门或复核人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财政部门负责人裁决。

必要时,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检查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执行规定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检查处理意见,将处理决定等相关文书送达被检查人或有关部门,督促被检查人依法履行财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规定。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被检查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及时将处理决定、意见书通知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取得税务机关执行情况的书面回复。

第四十四条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