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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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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优秀4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篇1

以购物中心为例,商场配套停车场的设计、规模和流线与商场的经营息息相关,一个合理设计的停车场能为购物中心增加客源,提升销售,而缺乏规划的停车场则直接影响商场业绩。

很多中国的开发商忽视停车场的设计,结果出现了诸如高度不够,又或是宽度不够,又如标识和路线设计不合理,甚至上客区域下客区不明确等等各种瑕疵。

别小看这些设计瑕疵,这都会影响消费者的感受,一旦有过几次不愉快的停车经历,那么今后这个消费者就不太愿意再到这家购物中心来购物,直接减少客流。反之,一个好的停车场可以为购物中心带来高端客源甚至增加客户粘性。

目前,活跃在中国内地商业市场的交通顾问公司还不到10家,根据其建议,车库的设计颇有讲究。首先是停车场的规模。停车场过小容易造成拥挤,过大则浪费成本。专业的交通顾问公司,通常是以购物中心面积为基础,来计算停车库车位规模。此外,停车场规划也要视周边的公共交通情况而定。比如,购物中心附近若有地铁站,则表示有不少客源是乘坐地铁抵达,这类商场的车位也要相对减少。

更重要的当属交通流线,与合理的商场动线能激发人们消费可能一样,车库交通流线合理与否也直接影响客人的回头率。基本的交通流线是“开车-下客-地下车库-地面-上客区”。这看似简单的流线必须做好标识,并且要考虑上下客的右边车门习惯,事实上很多项目的停车流线都存在反向上下客弊端。

停车场还必须符合商业业态设计,比如宜家、红星美凯龙这类建材家居商场的车库还需考虑家居用品的超大尺寸与搬运问题,否则客人购置大型家居产业后难以搬运,这会直接影响商场的销售。不少人反映,就停车场设计而言,宜家明显优于红星美凯龙。

购物中心停车场的另一项容易被忽略的经济功能,就是其所带动的延伸产业。首先是洗车、汽配或汽车美容店,这些与汽车直接关联的门店会开设在租金较低的地下车库附近,车库经营者既降低了租金成本,也获得了直接的生意。

宠物店则是很多人没有想到的一门“停车场生意经”。很多消费者反映,如今带着心爱的宠物狗狗出行已不再是稀奇事,但很多购物中心并不允许狗狗入内,于是很多人会在停车后将狗狗放到商场内的宠物商店看管甚至顺便给宠物做个美容,待主人完成购物后再将宠物领回来。此外,鲜花店等小商品业态也是停车场所延伸出来的车库生意。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篇2

我国现有城市停车政策及评析

1.我国主要的城市停车政策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提出各城市要研究停车问题,制定停车设施规划和标准等;2012年国务院的《“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提出“完善机动车等停车系统及与公共交通设施的接驳系统”。除提出城市停车问题的上述文件外,国家层面的关于城市停车政策文件主要是1998年公安部和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2010年6月住建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的《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998年)。前者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8条(第4-11条)规定,涉及停车场设计施工管理、配建停车场的要求、停车场的管理等。后者主要是从技术标准上对停车场的规划设计作出规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2010年)提出的政策方向主要有完善法规体系,编制完成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停车价格形成机制;停车场结构和停车位数量政策;停车换乘系统政策;技术标准系统政策;停车管理系统等方面。具体包括:加强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制订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科学合理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切实加强占用道路停车管理,完善公共停车场停车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城市停车行业管理,大力推动停车设施新技术应用,加强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等。北京、深圳、广州、上海等特大城市近年来也制定了相关城市停车政策解决停车问题,缓解其对城市交通拥挤的影响。如北京市2010年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2012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工作的通知》。

2.城市停车政策存在的问题

(1)政策不系统

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管理服务是城市停车体系的三个相对独立但又相辅相成的系统。停车政策设计、执行的不系统,造成政策执行困难或者效果不明显。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的极度短缺,很难实施有效的停车行为管理。

(2)政策效度差

城市停车政策应该具有普适性的原则和目标,但具体的政策措施应该结合具体城市类型及城市特征制订,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例如,北京借鉴日本等国家经验,曾实施购车泊位证明,但并未起到效果。许多城市有严格的违章停车处罚制度,但违章行为屡禁不绝,并未实现政策预期的效果。

(3)政策有偏差

许多城市制定出台停车政策时没有考虑区域差别化,而仅仅是一刀切,使得与城市交通政策相违背,如城市中心区与城市边缘区、城市卫星城等相同的停车设施供给、收费政策等可能导致鼓励城市中心区私人交通的出行行为,与城市中心区应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背离。

完善城市停车政策,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1.完善城市停车政策是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011年我国城市化率达到49.68%,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城市化中期阶段,预计未来10~15年,我国城市化仍将保持年均0.8~1个百分点速度的增长。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人口主要向特大城市集中,2010年我国人口200万以上的超大城市44个,100万~200万人口的大城市81个,分别比1978年增加了34个和62个。经济和人口向大城市的聚集,使得城市交通问题凸显,如何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日益受到关注。但是,目前我国不少城市未把城市停车放在与动态交通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只管车行,不管车停”现象普遍存在。城市停车是城市交通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影响到城市交通功能的发挥,特别随着城市规模扩大,经济人口日益聚集,土地资源稀缺性增强,城市停车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日益突出。完善城市停车政策,合理引导城市停车发展是缓解城市交通拥挤、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2.完善城市停车政策是适应城市快速机动化的要求

2010年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达到4283美元,全国大多数大中城市已经开始进入机动车快速增长时期。2010年底,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7801.83万辆,其中,2000~2010年我国载客汽车年均增加527万辆,而2005~2010年年均增加为798万辆,其中2009年增加1006万辆,2010年增加1279万辆。为了适应城市机动交通的发展趋势,必须未雨绸缪,适度超前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否则调整的余地较小且成本巨大,将不利于城市及城市交通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必须对停车的供需关系进行优化调整,促进城市停车系统的协调发展。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篇3

关键词:沈阳市;停车难;综合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growth of blowout type of city vehicles, "parking difficult" has become a "bottleneck” problem to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big city, not only to travel inconvenience to the public, but also greatly affect the city function development and city image quality improvement. In 2013, the Twelfth National Games will be held in Liaoning Province, improve the parking environment is the national sports an important supporting projects, solve "parking difficult" has been imminent. Under this background, this paper carefully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and parking problems in Shenyang City,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in order to system, comprehensive solution to Shenyang "parking difficult" problem.

Keywords: Shenyang city; parking; comprehens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84.1

一、沈阳市中心城区停车现状

1.机动车保有量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沈阳市牌照登记的机动车总量已突破90万辆,是2000年的三倍,年均增长12%左右。按照国际经验,当人均GDP在3000美元的时候将进入机动车快速增长期,当人均GDP达到20000美元的时候机动车增长将步入成熟期,目前沈阳人均GDP已超过8000美元,正处于小汽车的高速增长期。对应于市域90万台车辆,中心城区机动车约60万台,其中私人客车36万台,单位客车10万台,出租车2万台,货车6万台,其他车辆6万台。

2.停车设施现状

2006年12月,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一次停车摸底调查,建成区内有停车泊位13.5万个,包括4万个路内停车泊位以及9.5万个建筑配建停车位。2010年5月开始,交管部门在市内五区大规模施划了路内停车泊位,总计12.4万个。在市建委2006年调查的基础上,依据交警支队最新路内泊位及各区政府提供路外停车泊位资料,同时参考规划局近几年审批建筑配建停车场情况,估算现状中心城区停车位总计约38万个,包括路内停车泊位12万个,居住配建停车泊位16万个,公建配建停车泊位10万个。

3.停车缺口分析

根据国际经验,停车需求约为车辆保有量的1.2-1.4倍,包括夜间基本停车需求和白天用车需求。基本停车需求指机动车拥有者用于夜间泊车的固定车位,它包括居住区停车位、单位公车自用停车位。按照经验,基本车位应达到一车一位。用车需求指机动车使用者出行到达目的地所需的停车位,它包括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位、换乘(P+R)停车位。目前我市停车位需求总计约56万个,停车缺口泊位18万个。

二、沈阳市停车问题症结分析

1.停车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不健全

停车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规划、建委、交警、城管、物价、行政执法、工商、税务等多个职能部门,不是单一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目前,我市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停车管理机构来统筹全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也没有把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作为一项产业来经营,停车管理基本处于分散无序状态。

2.缺乏新的建筑停车配建标准,部分已建成停车场被挪作它用

目前具有法律效应的停车配建标准主要有公安部、建设部1988年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沈阳市1999年颁布的《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标准明显偏低,已不能适应静态交通发展要求。此外,我市已建停车场被挪作它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致使大量配建停车泊位流失。

3.路外公共停车场数量少,发挥作用不大

根据国际经验,公共停车泊位数量应该达到机动车总量的10%~20%,由于缺乏相应政策作为配套支撑,停车场投资成本高,投资回报周期长,造成目前我市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较少,主要依靠路边停车解决。

4.停车配套设施不完善,地下停车场利用率低

目前,我市仅有太原街、北方图书城等少数地段设置了初级停车诱导系统,而多数繁华商业街区、车流量较大的公共服务单位都没有设置停车信息系统,停车场配套设施简单落后,停车场的指示性标志不明显、不统一、不规范,致使停车场利用率低下。

5.停车收费标准不合理,收费管理混乱

目前我市停车收费标准大致为路内停车3元/次、地下5元/小时、地面停车场5-7元/次,地面和地下、路内和路外收费标准倒挂,加之路内停车的便利性,使人们更多地选择路内停车,导致出现路内停车饱和、停车泊位周转效率低下和“车库无车停、车无地方停”等不合理现象,收费杠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繁华地段与偏僻地段收费没有大的差异、长时间停车与短时间停车没有差别、各个时段停车没有差别等,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显得脆弱和乏力。此外,停车收费主体多,仅路内停车就分别归属于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区车管所甚至还有单位和个人擅自划定停车点进行收费,多头收费,管理无序。

6.停车管理法规不完善,亟需修订完善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一项法制性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市关于停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等,这些与停车规划建设管理相关的法规都是多年前制定的,已无法适应沈阳当前停车规划建设管理的现实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三、破解沈阳“停车难”问题的综合对策

破解“停车难”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要控制停车需求的增长,中心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建成以地铁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的一体化公共交通系统,适度发展小汽车,逐步引导市民采用低碳、环保的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另一方面要理顺停车规划、建设及管理等各方面关系,从“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完善法规、政策引导,规划控制、科学管理,市场激励、价格调节”等多方面入手,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系统的解决停车难问题。

1.成立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经验,建议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公安、建委、城建、规划、国资、人防、工商、物价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沈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此外,建议成立一个专业化的停车建设管理公司,具体职能包括落实领导小组的相关决议,负责全市停车收费管理和停车配套设施建设。

2.提高新建建筑停车配建标准,改善城市停车供应

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和机动化进程要求,及时修订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与准则,以停车配建作为主导力量改善城市停车供给,要求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实现“四同”,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此外,建议开展全市范围内既有建筑配建停车场的整治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停车场的功能。

3.科学规划公共停车场,逐步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应与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相协调,结合不同地区土地利用特性和交通容量限制,采取区域差别化的供给策略,二环以内地区采取有限供给策略,二环至三环地区采取适度供给策略,三环以外地区采取满足供给策略。近期重点建设商业密集区、公共服务单位和居住小区的公共停车设施,逐步缓解中心区停车供需矛盾。远期在城市中心区以外大型换乘枢纽处预留公共停车场,方便车辆停放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减少私人小汽车在城市中心区的使用,缓解停车难给城市带来的问题。

4.严格规范路内停车,提高路外停车设施利用率

依据我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功能分级,明确严禁停车占用的道路和可以停车占用的道路,完善停车配套设施,保证三环内停车管理全覆盖。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干道严格禁止设置路内停车场,次干道和支路根据道路宽度、车流量等因素,由交警按照“能划则划”、“应划尽划”的原则,统一施划停车泊位,特别是要在具备条件的路段和广场开辟尽可能多的临时停车泊位和夜间停车场。在重点地区和街路推广停车诱导系统,依托科技手段建设停车泊位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引导停车者及时泊车,有效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

5.建立合理的停车收费机制与体制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运用价格杠杆,提高地下停车场利用率和路内停车泊位周转率,同时引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全市停车场要实行收费公示,统一收费标准,推行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收费取得的收入要统一上缴市财政,坚决杜绝税费流失,用以补充公司运营成本以及全市停车场配套设施建设。

6.修改完善停车管理法规及政策

加快修改完善《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停车规划、建设及管理的工作程序,推动停车产业发展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进程。顺应车辆增长的新变化和百姓出行的新要求,及时调整《沈阳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抓紧制定《沈阳市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充分运用价格调节机制,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管理。抓紧出台《沈阳市鼓励停车场建设的若干办法》,在土地出让金减免、税费减免、产权交易等方面支持引导民资、外资参与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加快停车场建设步伐。

7.开展重点区域停车治理专项行动

以全运会为时间节点,针对当前停车矛盾比较突出的和平、沈河等中心区域,从商业密集区、重点中小学、公共服务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四个方面开展停车治理专项行动,把规范路内停车和充分挖掘现有停车资源潜力作为破解“停车难”问题的突破口,努力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1)商业密集区停车治理

在太原街、中街等商业区一方面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引导市民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到商业区出行;另一方面要采取多措施显著缓解停车矛盾:一是清理商贩占路,规范商业区路内停车;二是按照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建设路外公共停车场;三是大力建设智能化停车诱导系统,提高地下停车场利用率;四是理顺停车价格体系,充分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

(2)重点中小学停车治理

对省市重点中小学的“停车难”采取多管齐下的治理办法,统筹考虑学校与家长两方难处,力求标本兼治,和谐解决学校周边停车难问题。一是建议将设于主要街道的校门改开在次要道路,以减轻学校门前主干道交通压力;二是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中小学、幼儿园发展校车,以省去家长接送的麻烦;三是建议学校错时上下学,避免与城市交通早晚高峰互相干扰;四是在校门口及两侧一定区域内禁止停车,利用周边支路及空地设置临时停靠点;五是增加协警在上下学期间进行交通疏导,敦促家长文明停车。

(3)公共服务单位停车治理

对公共服务单位停车难的治理措施,主要是加强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紧缺的停车资源。一是通过拓宽周边支路,非高峰时段设置临时停车;二是鼓励周边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有偿对外开放,办公单位停车场夜间有偿对外开放,形成错时共享,提高停车场利用率;三是提高收费价格,限制长时间停放,运用价格杠杆提高停车场周转率。

(4)居住小区停车治理

不同历史阶段建设的居住区停车问题表现各不相同,应结合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老旧小区的停车问题治理,一方面通过开放办公场所停车场,提高停车场利用率;另一方面通过规划夜间路内停车位,挖掘现有停车资源,改善老旧小区的停车供应。新建小区要提高配建标准,同时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开发商将停车场挪作它用。

四、结语

近年来,沈阳市政府与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停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全市的停车设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由于机动车的发展速度远远超出预期,加之停车设施建设的历史欠账过多,目前沈阳市停车问题没有消失,矛盾仍然突出。

沈阳市停车问题的解决应该以全运会为契机,抓住当前快速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机遇,明确“停车有位、停车有序、停车有法”的停车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发展原则,实现与城市发展相协调、动静态交通相协调的停车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篇4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服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