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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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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制度 篇1

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国家医疗体制放开政策的指引下得到快速发展,私营、联营方式成立的医疗机构大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公有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不足。但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民营医疗机构在药械管理中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为规范我区民营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结合近期民营医疗机构被媒体和相关部门明察暗访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根据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我分局从仓储管理、进货渠道、购进验收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着手,对下城区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31人次,检查12家次,其中医院3家,门诊部4家,诊所5家,占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的25%。检查中抽样10个批次,其中不合格批次为1批,不合格率达10%。检查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5份并已全部执行到位。这次专项检查对规范辖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今后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积累了经验。通过这次专项检查,针对民营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辖区内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调研,调整分局的监管思路,确保分局药械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一、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的总体结构及政策背景

我区现有民营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门诊部、诊所)48家,占全区医疗机构总数的25.3%,其中民营医院3家,门诊部23家,诊所22家。从诊疗范围看,有口腔专科13家,美容专科6家,眼科专科3家,其它26家。3家民营医院分别是××建国医院、××强生泌尿外科医院、××阿波罗男子医院。这3家民营医院规模相近、经营相仿,均在各大报刊杂志及广播电视中了大量的医疗广告,以强大的宣传攻势来获取最大量的客源。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1、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其中一级综合医院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我区的三家民营医院即属于此列,由区卫生局审批设立),要求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并有相应的药剂人员;2、门诊部及诊所未作住院床位要求,但门诊部至少应设有药房、化验室,其中中医门诊部要求至少设一名中药士,综合门诊部和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未对药剂人员作要求;3、诊所未要求设药房和药剂人员。

二、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目前现状

1、药品储存条件差强人意。被检查的民营医疗机构中,除建国医院和阿波罗男子医院有药品仓库外,其它大部分设有门诊药房,小部分诊所的药房依附于相邻的有一定经济关系的药店。××阿波罗男子医院药库虽有空调、温湿度计,并作了记录,但湿度超过80%也没有采取除湿措施,温湿度计形同虚设。××延龄医疗门诊部药房一直未把贮存条件为2-10。c的丽珠肠乐口服双歧杆菌活菌制剂放入冰箱保存,存放药品的冰箱内却放着数个鸡蛋,药品仓储制度虚设。××数科医疗门诊部冰箱里3盒注射用辅酶a冻干粉针已牢牢冻结在冰箱内壁,解冻后盒子上还冻结着一大块冰,盒子被水浸湿污损严重。××中河医疗门诊部西药房狭小的空间里堆放了很多纸板箱和生活杂物。一半以上的门诊药房内无空调和换气扇,无法及时调控温湿度及通风换气。执法人员当场指出了欠缺之处,要求立即整改并针对具体情况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

2、不合格药品管理随意性大。检查中感到民营医疗机构基本了解过期失效药品的管理办法,有些药房人员自己也经常检查效期,有些还专门设了小黑板登记近效期药品,但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没有书面制度可循,致使有些检验科把过期失效的诊断试剂收集在一起后仍摆放在科室内,没有及时作为不合格药品退回药库放进不合格品区,不合格药品管理上漏洞较大。

3、药品购进验收台帐及相关票据尚不规范。经过多年宣传,大部分被检查单位有购进验收台帐的意识,有些做了电脑帐,有些做了手工帐。但对随机抽取的药品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厂家直销的药品未入购进验收台帐,或虽入台帐,但信息较少,缺少供货单位,供货时间、批号等重要内容。检查发现,对于供货原始票据,药品批发企业特别是本地药品批发企业都随货跟过来一份电脑打印的详细标明批号、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的随货同行联,但厂家直销药品大多只提供手工填写的送货单,送货单上只有品名、数量、金额等几项用于财务结算的简单信息,有些连批号都没有。更有甚者,有些既没送货单又没台帐,无法说明药品的来源及数量批号。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无法提供药品购进验收台帐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4、购进企业的合法资质和供货方业务员身份证明等索证审核不到位。从目前情况看,民营医疗机构药品的来源大部分从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同时每家基本上都有厂家直销的药品。检查中大部分民营医疗机构拿出了购进企业的材料,但对供货方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格是否合法,《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已过期等缺少审核。甚至有一家医院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都不一致。而且多数民营医疗机构对供货方业务员需要提供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概念不强。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也有供货方业务员的法人委托书和质量保证协议,但法人委托书和质量保证协议是空白的,受托人、委托时间、委托期限、委托范围和协议签定时间等都未填写。没有委托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如果供货方业务员跳槽后将其它途径来的假劣药品销售给该医疗机构,该单位使用假劣药不但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最后可能连索赔的依据和对象都没有,从而也将影响到行政部门追根溯源查找假劣药的来源。

5、临街设药柜在诊所中非个别现象。在检查的5家诊所中,就有2家存在临街设药柜的现象,但在门诊部中未发现此现象。这几家诊所迎着临街大门的就是药柜,玻璃药品陈列柜和做在墙上的药品陈列架与药店类似,如果不注意,很容易使人误解为药店,并且诊所存在不凭本机构的处方直接卖药的情况。对此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作出整改。

6、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不到位。除了三家有简单的书面管理职责外,其它民营医疗机构均未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对药品的采购、验收、养护,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等处理程序都没有明确规定。

三、现状分析

1、医疗机构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医轻药”的习惯。虽然药品占了医疗机构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几甚至更多,为医疗机构的创收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医疗机构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医轻药”的习惯。各民营医疗机构对药品储存需要的温湿度控制及通风要求很漠视,在对其指出药品储存条件需要改善之后,多数都强调客观理由,有强辩说隔壁诊室装在角落里的壁挂式空调的凉风能吹到药房的,也有解释门诊部勉强维持生计无力装空调并承担电费的,很少想到一些对储存条件敏感的药在不合格的储存环境中可能会变质失效,从而影响病人的治疗效果。

3、药学人员配置尚可,但相应的业务能力及责任心不够。在所检查的民营医院和门诊部中,基本都配有药学技术人员,有药师也有药士,一部分是从区级或市级医院退休的原药房工作人员,一部分是近年毕业的医药学校的大中专学生。但有些药学技术人员虽有职称和文凭,但多数只停留在单纯发药的层面上,没有充分利用好自身的经验和知识做好药品质量管理。有部分药房人员只要收到供货企业提供的资料就放在一边万事大吉,不知道在稍有空闲之余去审核整理资料,执法人员检查时就抱出一堆杂乱的资料来应付,有时连他们自己都很难从这堆资料中找到需要的内容。从药品的购进、养护、资料审核缺少全面把关、仓储管理混乱等方面也侧面反应了药学技术人员接受培训后消化学习内容及贯彻落实的意识不够,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4、厂家直销药品管理措施未跟上。为实现药品收益最大化,各民营医疗机构或多或少都有厂家直销的药品(即首营品种),目前厂家直销药品多来自偏远省份。国家并未禁止民营医疗机构直接从厂家购进药品。与药品批发企业价格相比,厂家直销药品的利润确实非常诱人。但这些厂家直销药品的质量和业务人员的身份也是最需要考验的。厂家直销药品的业务人员因为资金、人手、意识的问题,有些仅把药品当作一般商品买卖,未提供提供内容详尽的随货同行的清单。但现在都是买方市场,医疗机构作为购买方完全可以要求厂家提供详细的清单,如果没有电脑打印的随货同行联,手工填写的清单具备相应内容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只要医疗机构认识到药品的重要性,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个人,及时记录购进验收台帐,要求供货厂家提供首营品种需要的药品合法资质(如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等)、生产厂家和业务员的合法资格证明(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业务员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供内容详尽的供-§ 货原始凭证及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都不是难事。

5、临街设药柜凸显了某些诊所鱼与熊掌兼得的私念。因为开药店有一定的管理要求,比如需要两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药店不能卖输液,卖处方药需凭处方,且必须要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验收。诊所的经营者既想通过看病输液获取较好的利润,又希望象药店一样卖出更多的普通药品,于是通过临街设药柜的方式,把本应是诊所内设的药房做成药店的格局,既当作药店经营,又兼作诊所的药房,完全避开了药店对人员的要求和售药范围的限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此作具体规定,市政府令222号第二十六条已对医疗机构以临街柜台形式变相经营药品和向非本机构就诊者销售药品作出明令禁止,执法人员也在现场对诊所作出整改要求。

6、医疗机构药房设立的审批资格不在药监部门带来执法难度。药监部门对药店的设立有审批权,在药店开办之初就对药品的储存、陈列有明确的要求,并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对药品经营的各种索证作出要求。但卫生部门在批准医疗机构设立的同时也批准了药房的存在,药监部门只是事后的监管,审批和监管的分离给规范医疗机构用药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应对措施

1、检查又普法。在本次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不仅是单纯的检查,而是事前就准备了多份××市政府令222号,分发给对此规定尚不大有概念的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或药房负责人,并边检查边就药品采购、验收、资格审核如何把关,该索取哪些证明材料,药品储存养护应具备哪些硬件条件和软件配套等一一再次进行强调,各单位对结合药房具体工作的讲解很欢迎,纷纷表示对药品质量管理有了进一步的感性认识。

2、警示兼处罚。针对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求各单位及时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检查就药品储存不符合规定、购进验收无台帐记录等对五家医疗机构发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00元-1000元罚款。尽管处罚不是管理的最终目的,但必要的行政处罚将给相对人思想敲响警钟,促使其绷紧药品质量之弦。

3、抽样并告知。为把控民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情况,同时结合市局监督抽样要求,检查中对一些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和厂家直销药品现场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告知被抽样单位。并对抽样检查中质量不合格的药品进行了立案调查。

4、红榜加黑榜。为了让各界了解我区药品使用单位的质量状况,鼓励、倡导合法行为,警示、惩戒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巩固长效监管机制,此次检查处理情况及抽样结果在我分局网站*)的“药械质量红黑榜”中进行了公布,并将以此作为“诚信监管”的重要信息。我分局在各种场合中分发监管联系卡,将网站地址及网站有关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要求他们多上网了解各项政策法规,并注意“药械质量红黑榜”,对公布的违法违规行为引以为戒。我们希望能以红黑榜为载体,起到“吓死的比管死的多”的效果。这也是行政管理想要达到的目的之一。

5、建监管档案。在本次检查的基础上,我分局建立了“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档案”,通过一览表显示具体的检查处理情况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起到动态管理作用。

直销管理范文 篇2

关键词:蔬菜直销点;物流管理;改善建议

一、蔬菜直销点现状

为了满足乌鲁木齐居民对新鲜蔬菜的消费需求,抑制蔬菜价格的快速上涨,自2010年9月起,由乌鲁木齐政府搭建平台,企业运行开展,社区出人出力,实施了“便民蔬菜直销点”工程。这种销售模式通过减少批发、零售环节,使得蔬菜直接从一级蔬菜批发市场批发采购直接送到直销点,零售时只顺加进货运输成本费,从而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平抑蔬菜价格,解决老百姓买菜难、买菜贵的问题。乌鲁木齐市先后建成了527个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直销点经营总面积达到4.2万平方米,遍布在全市商业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工业区以及偏远社区,基本覆盖全市。蔬菜直销点采取了政府搭建平台、企业经营合作的运营模式,蔬菜直销点选点由政府经过调查后确定,选址范围分布在5000人以上居住的社区和商业人口密集区,而经营场地则是通过搭建彩板房的方式解决,建店费用由政府出资,蔬菜直销点店面面积为30—120平方米不等。蔬菜直销点经营场地及营业员由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选址及安置。蔬菜直销点的营业员部分为企业招聘,部分为政府补助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蔬菜直销点的场地费、电费由财政补贴,而工商、税务费用全免。乌鲁木齐市蔬菜直销点自建成营运以来,在便民利民、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基本覆盖全市人口的蔬菜副食直销网络,保障了居民的消费需求,受到市民的欢迎。通过对乌鲁木齐市蔬菜直销点的走访调查以及相关文献资料的分析,发现目前的物流管理方式和配送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完善蔬菜直销点物流管理系统以及物流配送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蔬菜直销点物流管理问题

1、品类管理环节

品类管理是零售商和供应商把所经营的商品分成不同的类别,并把每类商品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基本活动单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相关活动。品类管理是ECR(高效消费者回应)的重要策略之一,是最大化店内资源的主要手段。品类管理与传统零售的根本区别在于品类管理充分重视对购物者消费信息的挖掘。蔬菜直销点以经营蔬菜、肉食品为主,兼营其他副食品。目前,蔬菜直销点订购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店铺各种商品的销售情况来决定安全库存,由于商品种类繁多,难免会出现错误。合理地对商品进行品类管理,不仅可以确定蔬菜直销点每种商品的销售数量及成本,从而确定商品上架的空间及数量,而且可以根据货架管理确定销售量和安全库存。根据商品特性,对蔬菜副食直营店商品进行分类如表1所示。

2、存货管理环节

蔬菜直销点经营者一般每天进货之前通过传统方式如纸张来记录店内蔬菜等存货种类、数量以及存储位置,每出一批货或者每进一批货都需要进行记录,并定期对店内商品进行整理,这种方式不仅耗时、耗力,不利于查阅和保存,也不利于及时准确地了解店内商品库存量,不能及时地对缺货商品进行补货。

3、订货环节

蔬菜直销点经营者目前可采取的订货方式有三种:电话订货、网上订货以及通过微信平台订货。不管是以何种方式进行订货,蔬菜直销点的经营者都要将需要订购的商品记录在案(包括订货种类以及数量),然后根据记录的订单进行运输配送,但是这样会存在许多人为不可控的因素,比如记录错误或者遗失,都会给顾客带来不好的印象,直接降低蔬菜直销点的利益。

4、采购环节

蔬菜直销点的经营者每天晚上会对蔬菜店内的蔬菜进行盘点,以便了解蔬菜的库存量及销售量,然后根据库存量、当日销售量对低于安全库存的商品进行补货。而副食一类由于销售较为缓慢,不能随时对蔬菜直销点商品进行盘点,从而不能及时了解各种货物的库存情况,可能造成货物短缺,影响顾客购买。

5、配送环节

据了解,目前蔬菜直销点经营者可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择蔬菜配送公司进行配送或者自己开车取货。这样虽然最大化程度地满足了经营者的需求,却造成同一片区存在不同公司配送、配送货物并不是完整的一车等问题,这样难免会造成运输成本的提高和资源的浪费,经营者也不能随时了解运输车辆的状态。

三、物流管理改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蔬菜直销点到了整合、升级、提高的阶段,应该在硬件设施、管理系统、集中采购、物流配送、结算服务等几个方面实施统一管理和标准化管理,从而提升蔬菜直销点的管理水平。

1、硬件设施方面

要对蔬菜直销点实施升级提档,需要解决硬件建设的问题,将营业场所、内部设施等进行改造,改善以往蔬菜直销点临时建筑、形象不佳的问题。所需要的这一大笔资金,完全可以采取PPP方式即引入外来资金的方式加以解决,。

2、实施“五统一”管理

要通过升级改造,将原来比较分散的蔬菜直销点管理集中起来,将527家店统一管理,实施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结算、统一店面的“五统一”管理。要解决统一管理的问题,需要建设五个系统,即:社区蔬菜直销点网络服务系统、采购供应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金融结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是社区蔬菜直销点网络服务系统。首先要根据目前的布局,在分析社区分布和各店消费的基础上,对店面的位置布局进行优化,尽量解决店面占地问题,保证投资利益。其次,要对蔬菜直销点店面内部的功能进行重新设计,保障使用的便利性。将直销点与电商快递服务需求结合,成为社区电商的终端店。第二是采购供应链系统。通过品类管理和集中采购,将社区直销点的采购系统建设成为众多食品、副食品、农产品、畜产品品牌的一级商,从而解决食品采购、渠道、品牌、安全等的供应链稳定性问题,降低采购成本,降低物价。利用乌拉泊农产品交易市场实现蔬菜、肉类等的集中采购和加工。第三是物流配送系统。通过招标采购,可以将配送业务外包给乌鲁木齐有实力的城市物流配送公司,由他们完成统一的物流配送业务。第四是金融结算系统。可以由城市商业银行介入,发行具有信用卡性质的社区便民结算卡,社区菜店的结算必须采取卡结算,杜绝现金的短少现象。同时,商业银行根据结算资金的流量向采购者提供信贷支持,创新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第五是管理信息系统。此系统是整个社区蔬菜直销点系统的核心,其控制着其他几个系统的运行。目前,蔬菜直销点的物流信息绝大多数是通过人工登记等传统方式进行记录的,物流活动没有得到物流信息技术的支持,造成物流活动的不经济。通过应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采购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的电商平成;物流配送由信息系统下配送订单,并实施物流管理;金融结算通过信息系统与银行对接完成采购交易、菜店结算等。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可对物流活动进行科学地计划和控制,使各个物流活动有序进行,最大化地减少原先物流的盲目调度情况,提高物流资源的利用率,大大减少货物的周转次数,缩短运输路径,减少运输成本,最终实现对乌鲁木齐社区居民消费的大数据管理,做到精准采购和社区供应。

四、结论

社区蔬菜直销点的建设要以系统化的方式实施才能取得明显效果,建议以店面硬件建设及整合为龙头、以采购供应链管理为抓手、以金融结算为引导、以物流配送为支撑、以信息系统和大数据管理为核心,实现对社区直销点的精准管理和导购服务,从而保证市民对蔬菜副食品的低价消费需求。

作者:朱丹丹 葛炬 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关俏俏:乌市:为平抑菜价,广布蔬菜直销点[N].新华每日电讯,2011-03-02.

[2]顾国建:超级市场营销管理[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直销管理范文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部主管部门: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直销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维护直销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先就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

(一)网上报备及书面备案

直销企业应当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直销产品上市销售、直销培训员开展培训前,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备直销产品信息、直销培训员信息,并将《直销产品备案表》(见附件1)、《直销培训员备案表》(见附件2)等书面材料加盖公司印章后,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直销培训员直销的,直销企业应当提前或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备,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

直销企业应当将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的相关材料、证明文件存档备查。

(二)备案审查及公布

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布。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知直销企业限期补充、修正。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修正即销售产品、开展培训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公示直销企业实际信息报备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备案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直销企业需提交的书面备案材料清单。

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抽查制度,对直销企业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公布的直销企业报备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直销企业未报备信息或报备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社会公众反映上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直销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公布改正情况。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依法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商务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本通知,对直销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进行监督。

直销管理制度范文 篇4

一、两个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

在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在人世3年后取消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同时,作为中国人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0段规定: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两个文件中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根据上述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12月11日之后开放直销业,并制定有关直销活动的法规。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直销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人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直销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直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人世承诺保持了一致。

(二)坚持从严监管

直销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三)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继续对传销活动坚决打击

一是“拉人头”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团队计酬”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两个条例规定的监管制度的特点

(一)禁止了多层次直销

大多数开放直销业的国家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也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考虑到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多层次直销经营容易演变为“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有可能使直销业的发展重蹈1998年以前传销的覆辙,因此,直销条例没有开放多层次直销,并且在禁止传销条例中也作了禁止性的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直销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并对计算的比例作了严格限制。这样的规定,实质上从计酬制度方面禁止了多层次直销,只允许直销企业从事单层次直销。同时,在认真研究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条例还对我国的直销模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一是从事直销活动的主体只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第4条);二是直销企业可以直销的产品仅限于本企业生产人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共同确定;三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价格和换退货,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还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符合条件的服务网点;四是直销产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且其价格应当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保持一致。

国外立法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又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只是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制度。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同时规定,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进行禁止。

(二)创设了新的监管制度

即市场准入的特别要求、直销产品范围控制和直销员培训制度。

(三)将国外原本为多层次直销监管设计的监管制度实施于对单层次直销的监管上

信息披露、保证金等制度,是国外对防止多层次直销演变为金字塔诈骗而设计的监管制度,对单层次直销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我们虽然禁止了多层次直销,但仍然保留了这些监管制度。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其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草案还规定了使用保证金的具体情形,并授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监管制度设计更为严格

在无条件退货制度、信息披露、保证金和直销员报酬控制等四项制度的设计方面更为严格。如对退货期限的规定,采用了国外立法例中较长的时限30天;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规定了无条件退货制度,即: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监管,直销条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需要进行报备和披露的项目也是较多的: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五)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

是维持较高的门槛,只允许少数有实力的企业从事直销:还是适当地降低准入门槛,把多数希望进入直销业的企业纳入监管体系之中进行规范,这是两个不同的制度设计思路,哪一个更有利于直销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条例起草中也进行了论证。日本、马来西亚、我国台湾对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例没有规定,是公司即可。条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企业要成为直销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条件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是,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

(六)规定了严格的直销员培训制度

直销就是通过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推销,因此,包括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等内容的直销员制度,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严格规定。一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二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三是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四是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三、认真把握法规、政策尺度

切实贯彻好两个条例

两个条例出台后,虽然有个别企业通过其国家在WTO代表团,向我国代表团提出异议。但应当说,企业界与学界绝大多数给予两个条例积极、正面的回应,认为两个条例的施行,表明了中国政府的智慧,对直销提供了保护,向传销发出了明确信号。有关媒体给予了充分关注:《人民政协报》认为,两个条例结束“草莽”时代。《中国物流与采购》认为,政府打造了可控的游戏规则。《中国经济时报》评论,是企业增强内功的时候了。《中国工商时报》认为,条例是合法与非法之标准。《工人日报》认为,苛刻的条件与高门槛卡住了非法行为的喉咙。《南方都市报》说,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的管理智慧。虽然业界仍有人认为略嫌保守,但也认为这是中国立法的重大进步。大多数企业完全理解支持,认为利国利民,赞成政府适度放开,循序渐进,并对中国市场充满信心,表示将一如既往遵守国家法律,并依法调整现行经营方式。两个条例对于去掉“灰色区域”,对整个营销界意义深远,可以方便消费者,提升公司质量。有关学界也有理性的评论,认为:两个条例使市场告别混乱,进入法制,可以清理不纯企业,为保证直销业健康发展提供可能。并认为政府对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开放之初持审慎的态度是应当的,是理性的选择,可最大限度地保护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业界也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担心,如认为,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目的是为使进入直销业的经营者都是具备较强实力的大企业,从而确保直销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企业主动规避法律,不再寻求合法地进入直销业,转而从事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游离于监管制度之外。还有,要运行条例规定的如此严格的监管制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现阶段能否承担这样大的监管成本。如果监管力量投入不足,在实践中制度的有效性就可能难以得到保证等等。我们不能说这些担心没有道理,但是通过充分调动业界落实条例的自觉性,通过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这一问题是会最终得到解决的。

直销管理制度 篇5

个别业务人员利用掌握的客户资源库以及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假借直销分销重点客户名义开票,张冠李戴,转手给非直销分销客户,销售给重点客户的油料开票数量大于实际加油数量,而将多出的部分油料销售给非直销分销客户。业务员工作疏忽,对直销分销重点客户身份没有严格审查和把关,导致一些社会加油站承包经营者长期冒充直销分销重点客户的名义申请获批低价油料。调价前后销量变化异常个别业务员利用知悉或掌握油品调价信息的便利条件,提前透露调价信息给关系较好的客户或亲戚朋友,在提价前加班加点开大单放量销售,或降价前无量,降价后突然开单放量销售,从而造成企业效益流失。违规解冻销售直销分销客户分为信用客户和非信用客户。对信用客户,要求开票员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开票销售;对非信用客户,必须按“先款后货”的原则销售。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业务员为了方便某些关系客户或某些个人利益而违规销售。一是对信用客户超信用解冻订单或在未签订购销合同情况下开单销售;二是对非信用客户违规解冻销售订单并向客户提供提油凭据,先货后款销售;三是套用信用客户名称,将信用客户的信用额度用于其亲朋或其他非信用客户。这些违规操作,都会给企业增加应收账款,造成一定的资金风险。利用个人银行卡代客户收取或支付销售款项由于客户与业务员之间的信用关系,为了方便客户购油,个别业务员用个人银行卡代客户收款、开票和付款一条龙服务。有的业务员个人银行卡上,经常存放几个客户达几十万元的油款,存在很大的资金风险。

油品直销分销经营存在问题的原因

加强油品直销分销经营管理监察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