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短语口号 > 口号大全 > 口号标语 > 烟花爆竹宣传口号【通用五篇】正文

《烟花爆竹宣传口号【通用五篇】》

时间:

烟花爆竹宣传口号(通用5篇)

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篇1

1、安全燃放是您的责任,依法燃放是您的义务,文明燃放是您的优良品德;

2、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努力构建和谐巢湖;

3、严禁在禁放场所、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4、文明守法燃放烟花爆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巢湖市中心城区2019年春节期间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是: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7、对违法制造、买卖、存储、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8、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医疗机

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9、留住文明放鞭带来的喜庆 ,远离违法燃放造成的伤害。

10、遵守燃放时间的规定,市民需要安宁和休息。

11、依法燃放烟花爆竹是您的权利,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是您的义务。

12、做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文明市民,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和谐社区。

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篇2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

积极行动起来,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动

自觉维护法律严肃性,严厉打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自觉遵守禁放规定,防止人身伤害、火灾事故的发生

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自觉遵守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勿忘防火安全

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篇3

1、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共创幸福和谐家园!

2、依法燃放是你的权利,文明燃放是你的义务!

3、珍惜生命和健康,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4、想他人所想,建文明社区,做文明燃放人!

5、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烟花爆竹!

6、严格管理烟花爆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7、燃放烟花爆竹,别忘给他人休息空间!

8、烟花爆竹必须定点购买!

9、烟花爆竹必须在指定区域燃放!

10、禁放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11、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严禁非法产、销、运、储烟花爆竹。

12、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13、检举、揭发非法生产、销售、储藏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14、烟花爆竹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5、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地下窝点和销售网络。

16、坚决彻底取缔地下非法烟花爆竹作坊,严厉打击非法贩运、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

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篇4

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宣传烟花爆竹安全法规,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珍惜生命和健康,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共创幸福和谐家园

自觉遵守禁放规定,文明欢度新春佳节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

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篇5

皋兰县公安局向全县居民发出如下强烈倡议:

一、让文明新俗代替陈规旧习,坚决不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特别是大型烟花爆竹。可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窗花鲜花等为节日增添喜庆氛围。

二、让文明新风降低雾霾指数,创建低碳环保的城市环境。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严禁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100米区域;

(二)政府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及周围100米区域;

(三)汽车站、公共停车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等;

(四)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油库、仓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等重大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七)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四、让全县人民群众共同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共建宁静优美、美丽和谐新家园。

只要我们人人做到禁放、禁燃烟花爆竹,我们的县城将会变得更加美丽繁荣!

倡议单位:皋兰县公安局石洞派出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保护空气质量,防治雾霾天气,维护城区秩序,促进文明县城建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东至某某(含某某),南至某某以南500米、某某小区、某某、某某(除下应自然村),西至新过境公路两侧(含某某、某某),北至某某隧道、某某隧道入口,包括面向城区的周围山体(含公墓及零星坟墓),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可以适当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的,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违反本通告,拒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通告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某某县人民政府

20__年某月某某日